14卢颖-论自愿环境协议在中国适用的条件分析
环境保护政策辩论辩题

环境保护政策辩论辩题正方:环境保护政策是当务之急首先,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对人类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我们不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政策,地球将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曾经说过的一句话:“地球不是我们的赠品,而是我们的子孙的借款。
”这句话表明了环境保护对于子孙后代的重要性。
其次,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对于经济发展也是有利的。
一些人认为环境保护政策会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但事实上,环境保护政策可以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例如,中国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仅改善了空气质量,还推动了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动力。
最后,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
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所说:“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必须共同守护。
”这句话强调了环境保护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努力。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政策是当务之急,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反方:环境保护政策需权衡经济利益首先,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需要考虑经济利益。
一些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造成影响,导致就业减少和经济增长放缓。
因此,政府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时,需要权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一味地追求环保而忽视了经济发展。
其次,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技术和成本的可行性。
一些环境保护技术可能需要高昂的投入成本,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难以承受。
因此,政府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时,需要考虑到技术和成本的可行性,不能盲目地要求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保设施建设。
最后,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需要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不同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应该因地制宜地制定环境保护政策,不能一刀切地对所有地区实施相同的环保标准。
只有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环境保护政策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中国环境管理引进自愿手段的法律基础分析

国内外自愿环境协议对比及建议

国内外自愿环境协议对比及建议作者:加瑞芳,毛春梅来源:《绿色科技》2010年第10期摘要:全球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问题,节能减排已成为各国政府与企业工作的重点,节能减排工作需要灵活的新机制。
对国内外的自愿环境协议进行比较,从协议主体、协议期限、协议指标及评价体系、激励政策、协议涉及范围等方面找出国内外自愿环境协议的差异,针对这些差异提出完善我国自愿环境协议的建议,为自愿环境协议在我国的不断推广普及提供参考。
关键词:自愿环境协议;协议类型;节能减排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0)100086031 引言自愿环境协议(VEAs: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式环境管理是一种新的环境管理模式,是建立在企业自觉自愿基础上,以契约形式承诺改进环境质量的环境政策工具,把它应用于企业环境管理中,对创造更为和谐的柔性化环境管理,提高环境质量,促进资源效率的提高有很大的作用。
从工业化国家企业环境管理的发展过程看,企业环境管理由强制性到自律性,再向自愿行为发展是一个必然的方向。
在过去,我国多是选择传统的强制的环境管理方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和生产主体的多元化,传统的指令控制手段在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方面难以满足环境保护的更高要求,已暴露出愈来愈多的局限性。
在传统的命令式和经济管理手段不能很好地解决环境问题,行政干预不能奏效的时候,面对复杂的环境问题需要灵活的方法,自愿环境协议可以有效地弥补单纯行政手段的不足,与强制性的环境管理有本质的不同。
自愿环境协议是适应发展需要的,因其充分调动企业自身力量应对节能减排的要求,吸引企业积极主动的作为环境管理主体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其富有社会参与性、能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改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可以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各社会组织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全民监督的作用;有利于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我国环境政策框架的完善。
论自愿环境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合法要件

The Legal Character and Permissibility of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VEAs)作者: 李程
作者机构: 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上海200233
出版物刊名: 学术探索
页码: 64-68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白愿环境协议;行政合同;环境管制
摘要:自愿环境协议在政府与企业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履行协议即是执行公共环境政策,且协议还包含了不同予民事契约中私法条款的特殊规则,因而属于行政合同范畴。
行政机关使
用该种协议促使产业界实现严于立法管制要求的环境目标必须同时具备协议方式的适法性和内
容的合法性这两个要件:前者的取得乃是基于灵活运用行政权力、公共机构和公共政策才有可
能实现社会资源高效配置的事实;后者的实现则在于恪守法律优位原则、不予违反公序良俗以
及基于当事双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自愿性环境政策工具在中国情境下能否有效?

研究 中 , 多研 究证 实管 制压力 或管制 威胁 对参 与 自愿性 许
决 策协议 影响最 大 。作 为企业 的外 部性压 力 , 制压 力对 管
参 与 自 性协议 的影 响最为 显著 _ , 企业 环 境管 理计 愿 3 并对 J
划 的制定产 生 正 向的 影 响_ 。但 管 制 压 力 的效 用 是一 种 4 J 未来 威胁 , 它虽 然对 企业 参 与 自愿性 协 议 产生 推 动 作用 , 但是 企业并 不是为 了服从 现有 的管制威 胁 , 是 由于未 来 而 可能 出现 的责 任 威胁 l 。环境 管 制 的 出现 是 为 了要 纠 正 5 J
12 非管制性压力 .
非管 制性压力 —— 消费 者 、 本 市场 、 G 社 区— — 资 N O、 同样 能推动 企业参 与 自愿 协议 。社 会 环境 压 力对 参与 有 显著影 响【 , 费者压 力 、 3消 j 投资 者 压 力 能对 企 业是 否 采 用 E S产 生影 响 _ , M 5 以及 如 环境 正 义理 论所 认 为 的 : 治 活 J 政
市场在解决 环境外 部性 问题 的无效性 , 市场 的低 效率 或无
效 率是命 令 一控 制式 的管制模 式 的理论基 础 , 最 为主 要 原 因 。环 境 管 制压 力
的大小 不仅影 响企 业参 与与否 的行为 , 而且 影 响到 自愿 性 协议 中排污量 削减 目标 的设 定 。如 果 管制 或 立 法 的威胁 很弱 , 那订 立 的削 减 目标 很 低 , 至 低 于立 法 所规 定 的水 甚 平; 只有在管 制威胁 很 强 的情 况 下 , 能 制 定 出超 过 法律 才 规 定 的最优水 平削减水 平 , 到改善环 境质 量的 目的[ 达 。
自愿型环境规制:研究进展及未来展望

自愿型环境规制:研究进展及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退化等,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威胁。
环境规制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
传统环境规制往往存在执行成本高、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因此研究者开始探索新的环境规制方式。
在这种背景下,自愿型环境规制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自愿型环境规制是指企业、组织或个人自愿承诺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通过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来实现环境规制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强制性环境规制,自愿型环境规制具有灵活性强、执行成本低等优势,能够更好地激励企业和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自愿型环境规制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研究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环境治理方式的转变、促进绿色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
部分为环境规制领域的主要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后续内容的展开奠定基础。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自愿型环境规制的深入探讨和分析,了解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作用和价值,探讨其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从而为未来环境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系统梳理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其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应用情况,探讨其在促进环境改善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效果,以期为完善自愿型环境规制的运作机制和推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做出贡献。
通过研究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揭示其在未来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本研究的开展,旨在促进环境规制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1.3 研究意义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意义在于推动环境管理和保护的创新方法,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引入自愿性质的环境规制机制,可以激励企业和组织主动采取环保措施,提高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论自愿环境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合法要件
论自愿环境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合法要件摘要:自愿环境协议在政府与企业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履行协议即是执行公共环境政策,且协议还包含了不同于民事契约中私法条款的特殊规则,因而属于行政合同范畴。
行政机关使用该种协议促使产业界实现严于立法管制要求的环境目标必须同时具备协议方式的适法性和内容的合法性这两个要件:前者的取得乃是基于灵活运用行政权力、公共机构和公共政策才有可能实现社会资源高效配置的事实;后者的实现则在于恪守法律优位原则、不予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基于当事双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键词:自愿环境协议;行政合同;环境管制自愿环境协议可以被界定为:行政机关与企业或行业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缔结的,用于明确高于法定标准或者尚未立法规定的环境目标,并形成旨在实现这种目标的权利义务安排的一种合同。
正因为协议在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那种为了满足治理环境事务的需要而不断做出调整的品格,使得其法律性质至今尚无定论。
这不仅造成协议的法律适用颇具争议,也使得包括协议主体之权利义务配置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构建丧失了一个基本的出发点。
况且,正因为协议的诉求在于实现高于法定标准或者尚未立法规定的环境目标,因协议而产生的义务也就必然缺乏强行法上的依据。
那么,政府以与企业签订协议的方式拓展其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范围和界限就有违反依法行政原则之嫌。
为此,对于自愿环境协议的法律性质为何,这种协议又何以在环境管制的实务中取得容许性,就很有必要加以研究。
一、自愿环境协议的法律性质(一)自愿环境协议的外观特征1.自愿环境协议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政府以环境资源受托管理者或所有者的身份享有对环境资源和环境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即国家环境管理权,这种抽象权力是其在自愿环境协议中取得环境规划决策权、环境保护事务监督管理权以及环境行政执法权等具体权力的基础。
行政机关在协议的订立与执行环节参与协商并最终形成议定环境目标及其配套激励措施安排、监督和评估缔约企业或行业对协议的履行,以及向完成议定环境目标的产业界主体兑现议定激励措施的给付承诺,或在特定情形下直接制裁不履行义务的企业或行业,无一不是依托于上述行政权力的行使。
在中国尝试自愿协议式环境管理方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 词 : 环 境 管理 ; 自愿 协议 方 法 ; 必要 性 ; 可 行性 中 图分 类 号 : 3 X 文献 标 识 码: C 文章 编 号: 04 84 (0 6 0 — 0 9 0 10 — 6 2 20 )2 0 5 — 2
新办 法 。 欧洲 国家 中 , 早 的 自愿 协议 式环 境管理 于 最 17 年产 生在 法 国。 91
11 定 义 .
在解决 新环 境 问题 的过 程 中 , 自愿协 议 起着 支
持 作用 和桥 梁作 用 : 自愿 协议 可 以看 作是 环 境管 理 的补充 和完 善 : 是为 传 统 的环境 政 策 提供 了支持 ; 自
Z U Z ogza 。 WA G Qn-i, LU Ha bn H hn -hn N igj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I i i -
Ab t a t s r c :T i p p rd s r e i l h e n t n y e ,fn t n ,c a a t r t s a d s c e s fco s a o tv l n e r hs a e e c b d smp y te d f i o ,t p s u ci s h rc e si n u c s a tr b u ou te i i i o i c
愿 协议 在环 境管 理 中行 使独 立 的职 能 。
1 . 特 点 4
导 向性 : 括 1 艺 导 向和 产 品导 向。工 艺导 向 : 包 二 自愿协 议 的 目的是 提 高生 产 丁艺 水平 ,从 而减 少污 染 物 的排放 。 自愿 协议 的产 品导 向的 目的 是关 注末
自愿 协议 式方 法是 污染 企业 或 工业 企 业为 改进 环境 管理 主动 做 出的一 种 承诺 。 自愿协 议 式环 境管 理 的 名称 多 种 多样 . 它们 有 : 自愿 行 动计 划 、 自愿 规
关于自愿性环境政策在我国兴起的几点思考
6中国科教创新导刊中国科教创新导刊I 2008N O .30C hi na Educa t i on I nnov at i on H er al d科教动态1自愿性环境政策的含义自愿性环境政策是指由各类国际组织和工业协会发起的,不受法律法规强制性约束的,旨在推动污染性企业改进环境行为的各种自愿性环境保护宪章、环境行为准则和环境管理标准,是自愿性环境管理企业改善环境绩效的行为规范和章程。
与传统的环境管理政策不同,自愿性环境政策的管理主体变为参与行动的企业和工业协会。
自愿性环境政策缓解了环境管制成本与管制绩效相冲突的困境,是未来环境政策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2自愿性环境政策的发展历程20世纪90年代风起云涌的全球环境保护热潮和可持续发展理论,是自愿性环境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会上通过了《21世纪议程》,第一次向全球工商界发出呼吁:“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采用有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污染预防战略,从而尽量减少或避免浪费资源。
商业和工业包括跨国公司,应在减少对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各国元首在发出可持续发展呼吁的同时,深刻意识到: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人类社会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模式,在于人类自身的发展观、消费观,而要调整人们的生产和消费模式、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仅靠政府的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包括工商各界在内的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工商界的领导要有远见卓识,积极推动自愿性环境管理,从而对社会负起更大的责任。
1992年,世界上首个环境管理体系标准——B S7750的自愿性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诞生于英国,是由英国标准院(Br i t i sh St anda r ds I nst i t u t i on,B SI)制订的,企业组织可以自愿实施并可寻求认证。
BS 7750的制订和实施在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盟各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随后法国、爱尔兰、美国和日本等国纷纷开始制订本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自愿性环境协议中企业行为及在中国的应用
自愿性环境协议中企业行为及在中国的应用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的不断恶化,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政府传统的环境管制手段中出现管制俘虏现象,使社会资源浪费严重。
自愿性环境管制作为第三大管制工具的出现为政府解决环境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本文首先介绍了自愿性环境协议的发展历程,然后分析了企业参与环境协议的动机以及在中国的实践情况,并针对中国实施自愿性环境协议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自愿性环境协议;参与动机;中国实践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z).2012.05.4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101-03这些年来,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并在2010年“十二五规划”中提到“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政府加大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投入力度,但是,环境管制一直依赖各种各样的税收、补贴等激励型手段或强制命令的政府管制。
这种政府和企业间的非合作博弈,治标不治本,使得企业承受较高的被管制压力和成本,政府也承担高昂的管制成本,环境问题仍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可以说投入巨大,但见效甚微。
自愿性环境协议(veas)是企业和环境管制者政府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或国家间达成的自愿减少污染排放量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协议。
自愿性环境协议将被动环境管制转变为主动节能减排,把环境成本计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自愿性环境管制手段主要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清洁生产、环境标志和欧盟的emas等。
一、自愿性环境协议的发展历程自愿性环境协议在近几十年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进入21世纪有了很大的发展,甚至有时会取代传统命令控制型的管制。
日本是最早提出和实施自愿性环境协议的国家。
1964年,日本的一家公司和当地政府达成了一项为了保持低水平排放污染物的环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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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90 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Delta Scholar Program on Environmental Law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RIEL of Wuhan University论自愿环境协议在中国适用的条件分析卢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在环境领域,决策者越来越多地选择非传统的规制形式,如自愿环境协议和其他行业的自我调节,而不是使用传统的法律工具。
这些新的替代品,相对于传统的法律规制而言,这些新的方式可以为环境污染的治理提供更灵活和快速的解决方案,并且不仅是相关政府,企业,一些消费者组织认为这种“软”的措施有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面。
大多数的企业能够支持自愿环境协议,这些都应该满足某些最低标准,并应稳固地基于一般立法框架,如依赖于这些准则。
本文通过论述自愿环境协议制度,分析其在中国适用的条件,以及结合实践中自愿环境协议在中国运用的分析,提出其在我国有适用的可行性以及分析其各方参与动机。
我国于2004年欧盟委员会亚洲环境支持项目“自愿协议式方法在中国工业环境管理中应用的可行性研究”在南京选取了29家企业作为自愿环境协议试点,积极探索了在中国开展自愿协议式环境管理的可行性。
在此倡导下,2003年我国首个环境管理协议由中国节能协会牵头,山东省环保局与济钢、莱钢签订,目前正在或即将开展的与VEAs有关的项目还有:钢铁行业能效自愿协议;自然基金会(WWF)清洁电力行动:自愿减排竞赛;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乡镇企业节能与减排温室气体(第二期)等。
关键词:自愿环境协议协商环境目标一、自愿环境协议制度的概述(一)自愿环境协议的概念界定由于污染增长的速度和变化的自然环境,对于“需求和控制”而言,传统的监管机制正越来越多地呈现了管理上的负担,花费和实施和执行的困难。
自愿环境协议(VEAs)的使用越来越多,在欧盟,往往作为立法措施一种替代品。
这正是考虑监管的负担而提出的一项新措施,特别是在制定自愿环境协议和其有效执行时,也是一个不容忽视并实际存在的监管制度的长处和优点。
自愿环境协议的概念界定可以通过许多方面进行定义,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定义:该合约…是或多或少一个政府组织(通常是一个部)和私营部门的代表(通常是一个部门的组织)之间的正式协议,目的是在自愿基础上,达到国家环境政策的意图;“环境协定(EAS)将被定义为……只覆盖那些公司和部门进行的自愿承诺,这是谈判的结果与公共当局和/或当局的明确认可。
“自愿协议……可被定义为:政府和工业之间的协议,以促进自愿行动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下,这是由政府鼓励,要参与者实施基于参与者的自我利益”。
“[自愿协议]……是被写下来的合同依据环境政策的一些问题,在一个或更多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和个人公司或者工业组织之间”。
目前而言,自愿环境协议的定义强调了协议的特定方面并且提供关于有关此政策方针提供了有益的见解。
由于多元化的性质和正在演变的自愿环境协议的特征,所有上述的定义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了这些协议和捕捉一些重要方面,如目标和协议的自愿性质和参与者的类型。
自愿环境协议在被定义时,“自愿”性质在所有的定义中被直接或间接的提到。
笔者认为首先要在定义中确定环保目标的重要性。
其次大多数定义确定了政府机构和企业作为自愿环境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并强调了所有三个潜在的参与者(即企业,政府和非利益部门)的重要性。
尽管这些定义没有涵盖所有自愿环境协议的特点,但在实际的出版物中作者往往通常提供更详尽的分析对其进行阐述。
例如,Storey et al. (1996)承认环境改善的重要性。
本文在研究中使用的定义,自愿环境协议作为“在企业,政府和/或非利益部门之间关于环境目标所达成的一种协议,由政府和企业自愿参与,旨在改善环境质量或自然资源的利用。
”(二)自愿环境协议的法律特征1、行政性自愿环境协议的首要目标是改善环境条件。
自愿环境协议适用的领域主要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能源效率,自然资源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然而,也有来自于自愿环境协议的各种其他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发展的影响。
例如,在能源效率中一个自愿环境协议也可能会导*作者简介:卢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2012年度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获奖学生。
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致经济方面受到约束。
因此其中政府的参与至关重要,对于企业而言,政府作为环境管理者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其代表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且在该协议中其具有主导作用。
2、合同性自愿环境协议是基于某种协议。
在许多情况下,尤其是比较大的项目上,有一个比较正规的协议内容或者采取合同方式,备忘录或意向书的形式。
自愿环境协议可以根据“硬”和“软”的协议,如约定或承诺。
自愿环境协议的特点之一是,他们代表政府部门和企业或基于“正式文件”之间的合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围绕“非正式的环境协议”。
自愿环境协议是发展在企业各个部门之间,和政府部门的合作,企业和非利益部门,政府和非利益部门甚至所有三个部门之间。
合作参与者主要是企业和行业协会。
非利益部门包括组织环保团体和社区团体等。
政府部门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机构。
相关利益者基于各方的需求就协议内容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范围内充分协商,使双方的意志得以体现,并最终达成合意。
在协议的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也可就遇到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使各方权利义务达到平衡,这就使节能自愿协议具有了合同的一般特征。
3、自愿性自愿环境协议首先是自愿的,其中包括的一部分是:“自愿”意味着参与者灵活地满足该协议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自愿环境协议,如决定一个回收项目,不考虑自愿环境协议的情况下,自我调节(即单方面承诺)与自愿协议的边际之间,自愿协议在严格意义上(即双边承诺)可能是更强对于保护环境。
因为没有任何协议涉及到其所要承担的任务,协议启动了企业潜在的积极地保护环境。
企业参与更多考虑其利益,同时政府给予其更多的优惠条件,甚至承担更高的环境目标。
虽然这种自愿性是利益交换的结果,但是没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必须这么做。
可见,自愿环境协议是企业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自愿参与的。
二、自愿环境协议在中国适用的条件分析(一)西方各国自愿环境协议的适用1、西方各国自愿环境协议的发展及概况美国的污染治理从末端治理、中间回收的环境保护方法变为生产源头控制。
在这种新的环境政策引导下,企业开始将环境因素考虑到生产环节中,污染预防费用被计入产品成本,在产品设计和研发中产品要考虑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
虽然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了,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利益: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减少了发生事故和违反法规的风险,提升了企业的公众形象。
在这样的背景,从20世纪90年代,美国开始推行自愿性伙伴合作计划。
美国的自愿性伙伴合作划可以由联邦政府发起,也可以由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早在19世纪80年代欧洲就开始实施环境自愿协议,并在90年代迅速发展。
“欧洲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环境政策框架中多样化的必要性,过去的环境手段以强调禁止性措施为特点,新的战略更多的依赖合作性措施”,“提出加强与产业界的对话,鼓励在当时的情形下采取自愿协议和其他自我管制的方法”。
①由于各个国家的制度和政策不同,自愿环境协议的实施形式也有很大差别,比如有直接污染物减排项目、碳减排项目,也有清洁生产项目、节能项目或节能减排综合项目。
欧洲的一些国家,如丹麦、荷兰、瑞典、法国、德国和葡萄牙等实施的环境自愿协议项目政策领域则更为宽泛,包括环境标志、废物处理、绿色供应链、水效率改善、气候变化和改进能效等项目。
日本的公害防治协定最早可追溯到1952年的岛根县与山阳纸浆公司以及大和纺织公司所签订的公害防治备忘录,其内容虽然只涉及废水处理设施的完善和损害发生的补偿方法,但是,该种模式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并为后来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模式。
“1964年,横滨市让进入该是根岸湾人工造地的企业都承诺采取各种公害防止措施,这种事企业依据协议受到采取公害防治措施的约束的做法,通常称为‘横滨方式’,随后,这种方式在全日本各都道府县被广泛运用。
公害防治协定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法律和条例并列,称为第三种公害防治行政上的强有力的控制手段。
”“现今,在环境对策的理念从‘公害对策’向‘环境管理’转变的影响下,公害防治协定的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原来只是针对污染防治扩大到适用于环境恢复政治(日本的‘建筑协定’《建筑基本法》第69条,‘绿化协定’《都市绿地保全法》第14条),从限于污染控制发展到作为土地开发利用协议,土地买卖合同的条件等,可以说公害防治协定已经向环境保护协定转型,甚至某些地方自治法已经明确将其改称为环境保护契约(如日本佐贺市),而且企业更视签订协议为荣耀。
”②①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和民主之互动》,北京,人民法院版社,2006,142页。
②郭红欣:《环境保护协定制度的构建》,载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科技出版社2005,68页。
91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2、各国实施自愿环境协议的共同特征(1)自愿环境协议的合法性问题自愿环境协议明确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环境保护义务,相对于协议的双方具有强制性,其中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到一定的意思表示的限制。
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其对于协议的制定不能仅凭其一直随意决定,还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对环境领域的特定事项拟定条款;企业根据自己的意思受制于政府一方。
(2)环境协议的环境目标从各国实施自愿环境协议而言,没有环境目标,该协议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在此基础上,其实施自愿环境协议实施成效都比较明显,在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同时还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环境协议是一项将经济和环境目标结合在一起考虑的环境管制手段,明显区别于传统的行政一命令手段,在各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实现了更高的环境目标和更好的经济效果,形成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于环境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其主要应用于污染治理方面,各国都明确了减排的目标且是企业通过更方面努力可以达到,“荷兰的长期协议目标是使2000年全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4年减少3%一5%,到2000年该长期协议完成了既定的目标,为荷兰工业部门带来的经济利益高达7亿欧元。
2000年大部分耗能工业部门又与政府签订了新的协议一基准协议,主要涉及石油、钢铁、水泥、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在2001年12月,荷兰政府还针对中等规模能源用户实施了新一轮的长期协议,期限从2001年到2012年,有16个部门的520家企业签署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