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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_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新_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新_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二○一一年十二月目录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1)2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4)3 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故 (10)4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16)5 防止变电站全停及重要客户停电事故 (17)6 防止输电线路事故 (23)7 防止输变电设备污闪事故 (29)8 防止直流换流站设备损坏和单双极强迫停运事故 (31)9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事故 (38)10 防止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和并联电容器装置事故 (44)11 防止互感器损坏事故 (50)12 防止GIS、开关设备事故 (55)13 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 (62)14 防止接地网和过电压事故 (66)15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71)16 防止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与电力通信网事故 (86)17 防止垮坝、水淹厂房事故 (93)18 防止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96)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应认真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关于印发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基本规(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11]139号) 、《关于印发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11]137号)、《关于印发<营销业扩报装工作全过程防人身事故十二条措施(试行)>、<营销业扩报装工作全过程安全危险点辨识与预控手册(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营销〔2011〕237 号)、《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10]1020号)、《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10]17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8]696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8]891号)、《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Q/GDW250—2009)及其它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1.1 加强各类作业风险管控1.1.1 根据工作容认真做好各类作业各个环节的风险分析,并提出预控和缓控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第二十五条 地市公司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 照管理关系以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网省公司专 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 受 委托的网省公司应立即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 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评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24小时内
报送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 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应于三 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 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 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 十一大类进行统计, 每一类均包含设备、 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根据 “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 导、全员参与 ” 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地 市公司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地市公司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 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 进行 评估,确定等级, 填写“重大(一般)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见附件 2、附件 3)。
网省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 主设备普遍性问题, 以及由 于重要枢纽变电站、 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 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确定等级, 填写 “重大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
(四)根 据网省公司指导和安排, 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 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网省公司申请验 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 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的职责。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doc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doc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6 防止输电线路事故为防止输电线路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预防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2004]641)、《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国家电网生技[2005]174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6.1 设计阶段应注意的问题6.1.1 加强设计、基建及运行单位的沟通,充分听取运行单位的意见。

条件许可时,运行单位应从设计阶段介入工程。

运行单位应从设计阶段介入工程。

6.1.2 充分考虑特殊地形、气象条件的影响,尽量避开重冰区及易发生导线舞动的地区,并合理选取杆塔型式及强度。

对易覆冰、风口、高差大的地段,宜缩短耐张段长度,同时杆塔设计应留有裕度。

6.1.3 线路应尽可能避开矿场采空区等可能引起杆塔倾斜、沉陷的地区。

6.1.4 220kV及以上新建线路在农田、繁华地段不宜采用拉线塔。

110kV及以上新建及改造线路不再采用拉线杆塔,无特殊要求时宜选用角钢自立式铁塔。

新建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根据杆塔承受荷载情况,宜选用无拉线的混凝土电杆、角钢自立式铁塔或钢管电杆。

6.1.5 45度及以上转角塔的外角侧宜使用双串瓷或玻璃绝缘子,以避免风偏放电。

必须重视风偏闪络问题,从源头做好风偏闪络防治工作,勘测设计时,当线路通过特殊的强风口地带(如山区峡谷、河道或位于暴露的山脊、顶峰、沿迎风坡及垂直于无屏障的山口、无屏障的山沟交汇口等)时,宜适当提高设计风速。

强风区线路杆塔的选择要特别注意校核风偏角,并留有一定裕度,确保实际风偏角小于设计风偏角,必要时采用V型串。

对于存在上拔或垂直荷载较小的塔位,避免采用直线杆塔加挂重锤的方式,应考虑选用直线耐张杆塔。

新建500kV输电线路的直线塔,大风条件下,全线风压不均匀系数按现行规程取0.61设计,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的最小间隙按风压不均匀系数0.75进行校验。

《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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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观看《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为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并于9月25日以国家电网生〔2003〕389号文印发。

其全文如下: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重要用户停电、重大人员伤亡、水电厂大坝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二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分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企业第一行政正职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企业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指挥本企业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的调度、运行、检修、保卫等部门全天24小时值班,负责电网的安全运行、事故处理及抢修,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反应机制。

第五条公司系统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机构,针对特定的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灾害,成立防汛、抗震救灾、防止非典、突发事件处置等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研究领导公司系统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

电网安全事故预防制度范本

电网安全事故预防制度范本

电网安全事故预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安全事故的预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力生产和经营单位、电力设施建设和运维单位等。

第三条电网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事故预防第四条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运行。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包括设备运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生产技术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电网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第九条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电网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安全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国网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doc

国网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doc

国网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1转发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电安〔2005〕10号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股份公司:现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转发给你们,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国网运行有限公司,国网建设有限公司:为适应当前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贯彻落实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生[2003]426 号)(以下简称《调规》)进行了部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调规》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安全生产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公司系统的生产事故按要求严格上报的同时,公司系统基建、农电、多种经营等有资产纽带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各单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特大电网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在报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的同时,要按照《调规》的报送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公司总部安全监察部。

二、对一些定性和责任暂不明确而要求即时报告的事故,要按《调规》的要求先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定性和责任明确后,再行补报。

三、对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伤亡人所在的单位立即上报,若其工作场所或总承包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该工作场所的所属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也要求立即上报。

四、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200 5年4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五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2 电网事故2.3 设备事故2.4 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 即时报告3.2 调查组织3.3 调查程序3.4 事故调查报告书4 统计报告4.1 事故报告4.2 月度报告、报表4.3 季度报告4.4 年度报表4.5 填报及审批5 安全考核5.1 考核项目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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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
定》
为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并于9月25日以国家电网生〔2003〕
389号文印发。

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
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重要用户停电、重大人员伤亡、水电厂大坝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二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
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分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企业第一行政正职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企业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指挥本企业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的调度、运行、检修、保卫等部门全天24小时值班,负责电网的安全运行、事故处理及抢修,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反应机制。

第五条公司系统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机构,针对特定的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灾害,成立防汛、抗震救灾、防止非典、突发事件处置等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研究领导公司系统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

第六条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

在发生电网事故时,各级运行
值班员应当立即向本网值班调度员报告故障现象及设备故障情况,并按照事故处理规程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进行事故处理。

在电网事故处理过程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员进行事故处理。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结合生产管辖范围和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分层次组织制定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与处理体系:
(一)电网大面积停电;
(二)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
(三)重要变电站、发电厂全停;
(四)重要用户停电;
(五)重大人员伤亡;
(六)水电厂大坝垮塌;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有严重危沪或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事故或停电事故。

除上述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由各网省公司、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

第八条公司系统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时,应将并网发电厂与用户作为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考虑,提出并落实相关的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第九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严重
程度和应急处理的需要,国家电网公司应急处理指挥部宣布公司系统处于应急处理紧急状态,统一指挥和调度公司系统内一切有效资源进行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并视情况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援助,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门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主要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和救援,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并视情况请求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援助,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时,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处理的全过程,结合事故类型和事故规律,制定并落实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预防性措施,限制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减少事故损失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的恢复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为了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综合考虑电网薄弱环节、运行突出问题、特殊运行方式、恶劣气候条件、外力破坏、季节性事故特点等各方面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大电网事故的处理预案,并印发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有针对性地组织联合反事故演习,并要求并网发电厂参加。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要积极配合电网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及厂用电事故处理预案,并结合预案组织运行人员定期开展反事故演习;要合理安排厂用电方式,确保厂用电安全可靠。

对涉及电网安全的机组保护(如失磁保护,低压、低频解列保护)的定值以及调速系统、励磁系统的控制参数,均要符合电网的技术要求。

配置在发电厂的安全自动装置,必须按电网调度指令正确投入。

第十四条为了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要按照稳定导则要求,合理制定电网低频、低压减载方案,配置足够的减负荷容量,并定期开展实测工作;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要求,落实必要的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措施,防止电网失去稳定导致崩溃。

第十五条为了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电网恢复控制研究,充分掌握系统内各类机组的启动特性和响应速度,利用现代分析和计算工具研究电网恢复过程中的各类技术问题,统筹考虑系统恢复方案和恢复策略,组织编制适合本网实际的电网黑启动预案,并印发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各区域电网都应组织开展局部电网黑启动试验,检查黑启动机组的启动特性、响应速度和对电网提供启动电源的能力。

第十六条为了防止地震、台风、洪水、暴风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电力设施大面积受损和电网大面积瘫痪,公司系统各单位要组织常备的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并结合气候特点有针对性地开
展抢险演习,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反应快速、有效;要落实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控制装置的技术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控制装置运行可靠、动作正确,严防因继电保护误动、拒动导致发生连锁反应和大面积停电事故;要加强通信、信息及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通信、信息系统畅通,信息准确,事故处理及时。

第十七条为了防止重要变电站、发电厂全停事故,公司系统各单位要组织开展防止500kV直流换流站、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20kV枢纽变电站、重要发电厂全停事故工作,提出一、二次设备建设、运行管理、继电保护配置的反事故措施要求,制定预防变电站、换流站、发电厂全停的事故处理预案,并印发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重要用户的安全可靠供电,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各类重要用户的保电措施。

对重要用户至少要求提供两路独立的外供电源。

对矿井、医院、地铁、机场、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单位、党政机关、高层建筑等特别重要用户,用户必须备有保安电源,并定期对其进行启动试验检查。

在重大政治事件时期、电网特殊运行方式、恶劣气候条件等情况下,要会同用户制定并落实临时保电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为了防止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对存有或使用化学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锅炉压力容器以及进行重大施工作业等重大危险环境,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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