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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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置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现状与问题。

一、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为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有力地维护了被害人的正当利益。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被害人保护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作出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法律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程度较低,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被害人对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满意。

其次,一些涉及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赔偿金额难以落地执行。

再者,一些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报复的风险,对其人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威胁。

这些问题均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解决。

三、改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措施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改进现状。

首先,要加强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机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和判决结果。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加大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赔偿力度,确保赔偿金额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机制,预防和处置被害人报复事件。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对未能得到及时、公正赔偿的被害人提供有效救济途径。

四、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

定 立案 侦查 的案 件 , 律也 未规 定需要 告 知被害 人 , 法 使 被害 人对个 别司法 人员 的超 期办 案 、以罚代 刑甚 至故意拖 延办 案等行 为难 以进行 有 效监督 。侦 查 阶 中起 着重要 的作 用 , 而长久 以来 , 然 被害 人 的地 位 和 段 被害 人对案 件 的侦 查情 况 ,证据 的收 集情 况等难 权利 却 一直处 于 被忽视 的状 态 。2 0世 纪 中叶 以来 , 以知 晓 , 侦查机 关往 往 以需 要保 密 为 由 , 告知 被 害 不 随着 人们 对犯 罪行为认 识 的深入 ,刑事诉 讼 在保 护 人 某些 可 以公 开 的信 息 。被害 人对 警察 是否进 行 立 公共 利益 的 同时兼顾对 公 民个人 利益 的保护 。被 害 案 、 留等行 为并不 完全 清楚 。 律未规 定 司法机关 拘 法 人 逐渐 得 到重 视 , 多 国家 纷 纷制 定 、 改 立法 , 许 修 以 对犯罪 嫌疑人 采取刑 事 拘 留、 逮捕 等强 制措施 . 告 要 加 强对 被害人 权益 的保护 。 国 19 我 9 6修订后 的刑 事 知被 害人或 者其法 定代 理人 ,特 别是对 不批 准逮 捕 诉讼 法将 被害人 提 升到诉讼 当事 人 的地 位 ,并赋 予 决定 , 被害人 可能 因此一 无所 知 。在审 查起诉 阶 段 , 了多项权 利 ,但与 国际上 关于被 害人保 护 的要求 相 刑事诉 讼法 规定检 察机 关收 到移送 审查 起诉 的案 件 比还 存 在较大 差距 。 材料 之 日起 三 日以内 ,应 当告 知 被害人 及其 法定 代 理人 或者其 近 亲属有权 委托诉 讼 代理 人 ,但 对告 知 我 国刑 事 被害人 权利保 护的 不足 方式 未作具 体规定 ,司法实 践 中检察 机关通 常采 用 ( )刑 事诉 讼 中被 害人 的 诉讼 权 利 得 不 到有 平信 邮寄送 达告 知书 。一旦 地址 不符 或者 出现 其他 一 情况 , 害人就难 以获 知有关 信 息 , 被 也就失 去 向检察 效 保 护 机关 反 映 自己意见 的机会 。 外 , 察机 关一旦 作 出 此 检 1 害人 缺乏充 分 的司法信 息知情 权 . 被 不起 诉 决定 , 由于未 能及 时与被 害人 取得 联系 , 直 也 要 使 被害人 真正发 挥 当事 人作 用 ,必 须 保证 被 害人 享有充 分 的司法信 息知情 权 。 目前 , 被害 人知 情 接 影 响到被害 人 的申诉权 与 自诉权 的行 使 。在 审 判 刑事诉 讼 法规 定人 民法 院开庭 审 判后 , 当将 应 权应 进一 步完善 。 在立 案 阶段 , 害人虽 享有 对不 立 阶段 . 被 案侦 查案 件 的知 情权 ,但 限于被 害人直 接控 告 的案 人 民检察 院的起 诉 书副本 送 达被 告 人,却 没有 送 达 件, 法律 没有规 定被 害人对 他人报 案 、 报或 犯罪 嫌 给被 害人 的规 定,致使 被 害人 对公 诉 机关 追 究犯 罪 举 另外 , 刑事 诉讼 法未 明确规 定 疑人 自首 的案件 的知 情权 ,这使 被害人 无法 及 时获 的诉讼 活动并 不清 楚 。 知诉 讼进 程情 况 . 利于对 其 自身权 益的保 护 ; 决 法 院送 达裁 判 书给被 害人 的期 限与方 式 ,司法 实践 不 对

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保证措施

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保证措施

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保证措施引言:刑事犯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是一个巨大的伤害,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保护其人身安全,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措施进行详细探讨,以帮助提高公众的意识和改进现有的保护机制。

一、宣传教育有效的宣传教育是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的首要环节。

通过社会广告、宣传手册、媒体报道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有关法律知识、防范犯罪的方法以及被害人保护机构的相关信息。

同时,加强对关键群体(儿童、老年人、女性等)的针对性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潜在危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二、建立并完善法律法规在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制定明确的受害人权益保护法律,明确受害人的权益和保护机构的职责。

其次,加强对刑事犯罪的立法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确保受害人参与犯罪案件审判的权利。

此外,建立健全起诉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受害人保护机制,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受害人保护机构为了更好地保护刑事犯罪被害人,建立专门的受害人保护机构是必要的。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庇护所等服务,为受害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应对受害人的需求。

四、加强犯罪现场勘查和取证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和取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关键。

加强警方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勘查和取证技术水平,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避免二次伤害,尊重其权益和隐私。

五、建立并健全受害人救助制度受害人救助制度是为了帮助受害人重建生活、恢复身心健康而建立的。

该制度应该包括经济救助、医疗救助、心理咨询和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

政府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资源,完善救助机构的建设,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六、建立多方合作的机制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关乎社会各方的利益,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浅析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与救助

浅析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与救助
度。 不亚 于 犯罪 嫌疑 人和 被告 人 。司法 实践 中, 由于 立法 没有 硬 由于犯 罪行 为相 对 于其 它违 法 行 为 ,具有 更 为严重 的社 会危 害 性 规定 , 侦查 和 审查 起诉 阶段 , 司法 机关 一般 不会 主 动将 已经 掌 性 , 对被 害人造 成 的精 神恐 惧一 般相 应 的更 大 , 而将 精神 损害 赔 握 的案 件办 理情 况 告知 被害 人 。 除相 对不 起 诉决 定外 , 不会 将 偿 排 除在获得 民事 赔偿 之 外 , 然不 符 合情 理 , 与 民法 的规 定 也 显 也
权 主要 是指被 追诉 人 的权 利, 因此 对犯 罪嫌疑 人和 被告 人 的诉讼 因此 , 被害 人上诉 权 的缺 失与其 当事人 的地 位是 不相 符 的。 权 利保 护较 完 善 。 别是 新修 订 的《 特 律师 法》 较大 的扩张 了律 师 , 辩 护人 的权 利 , 而给犯 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 增加 了“ 等 的武装” 从 平 ,
( 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和途径有限 四)
我 国刑法 和刑事 诉讼 法都 规定 被害人 有获 得赔偿 的权利 , 但
更 为完 善 的保 护和 救 济被 追 诉人 的权 利 。但作 为 与案 件 处理 结 是在获 得赔偿 的权 利范 围上受 到 限制 。 方面 , 害人只 能就 犯 一 被
果有利 害关系 的被 害人 , 知悉 司法机关 追诉 犯罪进 程 的迫切 程 罪 行 为所导 致 的物 质损 害 要求 赔偿 , 不 能提起 精神损 害赔 偿 。 其 而
起 诉书送 达 给被 害 人 。
三、 刑事被 害 人权 利被 忽视 的 原 因
( ) 统 犯 罪 理 论 的 影 响 一 传
( 被 害人 在庭 审中 的发言权 难 以切 实保 障 二) 在 公诉案 件 审理过 程 , 除了提起 附带 民事 诉讼及 要求 被 害人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在刑法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并给予他们相应的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为了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赔偿,刑事司法系统和救济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的相关问题,并分析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在这一领域的作用。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是受害最直接和最严重的一方,他们的权益受到了直接的侵犯和损害。

因此,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不仅是基本的人权要求,也是刑事司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受到侵权行为的补偿: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恰当的赔偿。

这不仅可以弥补他们所承受的损失,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同类犯罪的发生。

2. 被害人的尊严和安全:被害人有权得到适当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这包括提供安全的庇护所和必要的警戒措施,以保障被害人不再次遭受伤害。

3. 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权利: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包括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被告人提出指控或提供相关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二、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刑法赋予刑事司法系统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制裁的权力,同时也要求其对被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害人的告知权:被害人有权知悉他们的权益和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途径。

司法机构应向被害人提供相关信息和法律援助,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2. 受害人权益的代理和辅助:如果被害人因为年龄、健康状况、性别等原因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刑事司法系统应该提供相应的代理和辅助措施,确保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3. 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通过指派律师、提供证据和出庭作证等方式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透明。

三、救济机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除了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益保护,救济机制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缺陷;原因;措施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重视-衰落-再重视的过程,在现代,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

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被告人作为原来刑事诉讼中居客体地位的一方曾一跃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中心,被害人则渐渐被忽视,甚至仅处于控方证人的地位,这样的状况使得原本权利就受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逐步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被害人地位的沦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和关注,国际上也已经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还提供诉讼外、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以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述“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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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济
一女性被害现象种种
(一)家庭暴力。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升级,有些家庭因财产分割,夫妻婚变,赡养老人等纠纷酿成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尤其是女性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相当严重。

从受害妇女到妇联投诉的数量看,数量最高的地方占妇女投诉总数的57%;从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看,因遭受暴力而离婚的,最高的地方占离婚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

据北京市妇联统计,1998年上半年妇联接待的家庭暴力投诉比1997年同期上升25%.据西安市妇联统计,1995年家庭暴力占全年信访投诉数量的35.2%,1996年增加了3%,1997年第一季度比1996年同期增加了22.54%.沈阳市妇联接待因家庭暴力上访的,1994年占上访总数的25%,1997年占上访总数的35%.本溪市1996年比1995年上升26%,1997年比1996年上升6.3%.据有关方面调查,家庭暴力违法行为轻者拳打、脚踢,往往造成受害者鼻青脸肿、口眼出血等身体受伤;重者使用棍棒、针扎、刀割等,造成被害人骨折、毁容,或者终生残疾甚至死亡的后果。

有些妇女由于饱受丈夫的暴力侵害,因独自一人养儿育女,生活极为艰辛,往往在求助无门、悲痛欲绝的情况下,为泄愤、报复而走上故意杀人、伤害的犯罪道路。

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恶性案件就有14起,占该庭全年审结重大刑事案件的3.9%。

统计表明:家庭暴力行为正逐年上升。

由于
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有些受害妇女为了顾全名声和家庭完整,对家人的打骂、虐待不敢争辩和反抗,更不敢告发,采取逆来顺受和一再忍让的态度,长期处于身体、心理、精神倍受折磨痛苦之中,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由于亲情掩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犯罪的“亲和力”,致使家庭暴力行为反复经常出现,女性被害诱导性和被害易感性由此膨胀。

(二)“婚内强奸”。

我国司法制度历来对婚内夫妻性生活持宽容态度,无论立法还是执法,以往绝不将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事件频繁,仅山西省某市所判决的3300宗离婚案中,系丈夫强暴妻子而引发诉讼者即占四分之一以上。

例如:月经期或身患重病时,丈夫全然不顾妻子的生理特点和身休状况,为发泄性欲仍强行迫使妻子满足性要求;妻子情绪不佳、甚至在遭受不幸打击、极度悲伤的情况下,丈夫仍然强施暴力与妻子作爱将双向的性爱活动视为单向的性欲权利;丈夫兽性发作,公然使第三者对妻子进行挟持,并当着第三者的面、不顾廉耻地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三)再度被害。

由于再度被害是以被害人隐私被揭露为前提的。

因而不同类型的刑事被害人其被害的程度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被害人的再度被害的比例大于其他一切刑事被害人,特别是在中国这个传统文化浸润的国家中,这两类犯罪被害人再度被害所受创伤也是最重的。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长期受虐、痛苦难
忍的情况下,求助于社会或司法部门,但社会的冷落,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救助,陷于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

尤其是强奸犯罪这种特殊社会暴行,无论是对被害妇女所造成的家庭阴影,还是对被害人本身所烙下的心理创伤都是不容低估的,严重者甚至使家庭破裂、个人精神崩溃。

即便受害妇女本人能经受诉讼过程中的种种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也往往被来自家庭(父母、丈夫、兄妹等),亲友、邻里和种种世俗的消极反应所加重;甚至还要遭受强奸犯及其社会势力的威胁、利诱,乃至必须强自振作,做好上法庭答辩,“爆光”的精神准备,对于“隐私”将公诸于众,在开庭之前、之中、之后都无不因深思、焦虑、疑惑、震惊……,而使身休、精神再度经历一次折磨。

(四)被害逆变。

女性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化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报复型,即在长期受虐求告无门的情况下,为了自己或家人的生命安全,不得不铤而走险;有的属效仿型,即女性被害人在遭到犯罪侵害后,对犯罪行为由恨恶变为认同,继而模仿实施。

效仿是在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产生认同感的基础上出现的。

具有不良个性倾向的被害人出现效仿行为的较多。

在此类犯罪中,女性被害人承受巨大的物质和精神痛苦,极易出现心态失衡,而产生报复或效仿心态,使自己由受害人变成了加害人。

特别是当女性被害人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寻求社会救助时,如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处理事件中存在徇私舞弊现象或执法不公,社会舆论或社会福利机构不能合理给予女性被害人救济时,
她们对犯罪行为或犯罪人的愤怒就会转到整个社会上来,从而使被害人走上报复社会的歧途。

二女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济
“有权利者,必有救济”,刑事被害救济是针对公民权利遭受犯罪侵害而造成缺损的救济。

也就是说,权利的缺损是救济发动的起点。

没有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实际损害,则无刑事被害救济可言。

刑事被害救济以受刑事法律关系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为前提,如果没有权利的受侵害,则无救济的必要。

由此可见,刑事被害救济是对权利的救济,既不是物资帮助,也不是社会救助。

刑事被害救济是一种事后的救济。

这种事后救济一般表现为对犯罪人的追诉,对刑事被害人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等。

但也不排除为了防止或避免刑事被害而采取的预防性的权利救济措施。

刑事被害救济制度的建立既是衡量一国刑事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一国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实现程度。

针对女性刑事被害的特点,必须建立有利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刑事被害救济制度。

(一)加强对女性被害群体的立法保护
鉴于妇女在现实生活中与男性地位的不平等及女性的较高的被害率,联合国从成立之日起就对此予以关注,并致力改善妇女的地位。

《联合国宪章》明文确认了男女平等。

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性别平等。

在1952年通过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中明文规定了妇女在选举投票及担任公职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要求签字国为保障妇女权利的实现承担法律责任。

1961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宣言》。

1975年,联合国为庆祝国际妇女节通过了《关于妇女平等地位和他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宣言》,提出了“平等、发展、和平”的口号。

与此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也通过了一系列保障妇女人权的公约,如《保护妇女劳动公约》、《同酬公约》、《保护女性公约》等等。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妇女权益的立法保护,具体表现在宪法、刑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中。

但法律上对女性被害群体的特殊保护方面亟待完善。

1增设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非家庭成员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一般都会依法处理。

但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特别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侵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除非家庭暴力酿成人命或造成残废,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事后惩罚,固然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但对那些因家庭暴力失去生命或健康的妇女来说,她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因为我国刑法未将家庭暴力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丈夫毒打妻子被纳入虐待罪的范畴。

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

只有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时,司法部门才
依法予以追究。

有的家庭暴力的投诉者被打得遍体鳞伤,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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