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外国来华留学生【发文字号】国发[1985]12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5.10.15【实施日期】1985.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 1985年10月15日国务院批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
第二条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的方针。
第三条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但可以结合留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做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
第二章接受工作第五条接受留学生的类别分为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
留学生限于选学我国对外开放的专业。
绝密专业一般不接受留学生。
机密专业接受留学生,应当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凡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各院校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接受院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留学生的文化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受留学生的规定。
留学生来华后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报考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的本科和报考研究生的,均需按规定参加入学考试(另有协议者除外)。
报考本科成绩不合格而又接近录取标准的,可入预科学习一年,结业考试合格后升入本科学习,否则入专科或中专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对报考研究生成绩不合格的,可作进修生安排。
进修生的专业一般应当与本人原专业一致。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XX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XX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国际教育学院是全校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制订招收留学生的政策,开展留学生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接受留学生的报名,办理留学生的学籍注册,负责留学生语言教学,做好非专业学习阶段留学生教学管理与校内管理工作,承担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负责设置和调整招收留学生的专业,修订留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根据方案做好专业教学工作。
做好专业学习阶段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与校内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二级学院进行教学指导。
第六条学生处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做好留学生校内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
第七条基础课部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留学生语言教学工作。
第三章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第八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留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九条学校招收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条学校所有专业均可以接收留学生。
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X省(市)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到学校进行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应遵守中国法律,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中文能力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有可靠的经济保证证明。
第十二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会同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相关二级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身份资格、入学资格审查。
并由相关二级学院组织对申请者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程序和规则,根据入学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留学生录取结果。
外籍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籍学生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外籍学生,包括在校全日制、非全日制学生以及交换生。
第三条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教育为主,管理为辅;2. 尊重学生个性,关注学生全面发展;3. 公平公正,严格规范;4. 家校合作,共同育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外籍学生入学须按照我国教育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注册入学。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形象。
第八条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维护校园环境卫生。
第十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不得擅自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危险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章学术道德与诚信第十四条学生应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第十五条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尊重他人观点,不得恶意攻击、诽谤他人。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不得抄袭、代写作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3.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损害学校声誉的;4. 恶意攻击、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5. 其他严重违反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家校合作第十九条学校与家长应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学生成长。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例,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遵循本条例开展各项外国留学生工作;本条例所称谓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学校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稳妥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明确由校长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发展规划等重要工作。
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作为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校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等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完成与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外国留学生工作相关事务。
第五条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办公室,挂靠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
第六条留学生办公室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对外窗口,在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指导下统筹、协调全校留学生各项工作,会同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具体实施留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等事务。
第七条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留学工作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事务部、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XX市教委国际交流处、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协同、配合留学生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安排、处理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章招生录取第九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学校招收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年度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综合能力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征求各学院意见,统一制定、实施。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5篇)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1、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
2、新生入学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报到注册手续:(1)填写《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2)交验本人护照或居留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登记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3)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3、已在我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老生,应按上学期末通知的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1)交验学生证、居留证;(2)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3)逾期一个月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延长学习期限和休学、复学、转学、退学1、延长学习期限凡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留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学习期限申请书,经教学管理科审批后,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
凡不努力学习,或有违反中国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现象者,不予延期。
2、休学和复学凡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须提供医院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并填写《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教学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复学时须持《外国留学生复学申请书》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因病休学者应在复学前____个月将健康证明寄到教学管理科,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到期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____年。
3、转学申请由山东理工大学转到其他高校就读者,按退学处理。
4、退学凡要求退学的留学生,须提前向教学管理科提出退学申请,然后办理离校手续。
开学一个月内退学,退还一半学费;超过一个月者,不退学费。
转专业凡要求在本校内转学院学习的留学生,须在秋季开学后____天内提交《外国留学生学院变更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接收的证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转入新申请的学院学习。
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三、离校留学生毕业(结业)离校,或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在指定时间内回国,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本单位学生管理规定》、《高等本单位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部门及各学院、研究所等单位。
本单位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模、层次和结构,推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本单位高度重视来华留学生教育,依据教育部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管理机构,按比例逐步配备留学生专职辅导员。
本单位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外国留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由一名校级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管理与协调工作,具体包括:1.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汉办)、省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简称省外办)、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2.完成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省教育厅等部门下达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统筹录取、学籍注册、入学等相关事宜。
3.负责本单位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审核与录取工作。
4.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5.负责向本单位财务处申报各类外国留学生经费的预算使用计划,管理并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6.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出入境检疫等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相关工作。
7.做好外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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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作者:ncu时间:2014-03-04访问量: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留学生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第三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二)遵守南昌大学校纪校规;(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讲文明,有礼貌;(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四条入学与注册(一)新生须按时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15日说明原因并在入学后办理补假手续.未办手续者,视为旷课.开学后两周内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并足额缴纳学杂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15日告知国际交流学院并补办相关手续.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其学生签证或居留许可.(三)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予注册.(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或无故离校15日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五)已注册的各类中文授课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汉语水平测试(含笔试、口试),根据考试成绩编入相应班级.(六)公费生、交流生入院(系)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确需调整的,须于开课前两周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入院(系)同意,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转换专业学习.(七)入院(系)所需履行的其它事项与所在院(系)的中国学生相同.第五条学制与学习年限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临床医学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英文授课临床医学专业学制为六年.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四年制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含休学);五年制在校学习时间为4~7年(含休学);六年制在校学习时间为5~7年(含休学).硕士研究生按不同专业要求,实行以2年、2.5年或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实行以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4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5年,学生毕业证上所记载的学制为该生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第六条学习纪律(一)按时上课,不无故缺席,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二)因病、因事不能上课,须提前向辅导员提交请假报告和相关证明(病假须有医院证明).未提前请假缺课者,以旷课处理.(三)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的,以旷课处理.第七条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一)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课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结合平时成绩.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两种形式.具体计分办法按相应类别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三)学生应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的,按《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暂行)》处理.缺交作业或缺课累计超过相应类别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四)无故拖欠学费者,不能参加学期课程考核.(五)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学校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缓考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不得在临考前或考后申请缓考.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六)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七)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50%~80%;平时成绩一般占50%~20%.平时成绩包括: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八)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九)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应重修.(十)申请课程免修、免听或免试的,按《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应规定办理.第八条汉语水平考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规定,凡在中国高等院校接受中文授课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必须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180分.(二)学校每学期定期组织汉语水平考试(hsk)网考考试,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均可报名参加.(三)《汉语水平证书》的效力:1.作为达到进入中国高等院校入系学习专业或报考研究生所要求的实际汉语水平的证明;2.作为汉语水平达到一定等级或免修相应级别汉语课程学习的证明;3.作为聘用机构录用人员汉语水平的依据.第九条奖励与处分(一)对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向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通报.(二)对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通报.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3.有盗窃行为且屡教不改的;4.吸毒、贩毒、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情节严重的;5.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6.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的;7.受严重警告纪律处分且屡教不改的.(四)对学生做出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纪律处分详细细则见《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试行)》和《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休学与复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1.经学校医院诊断应当休学,或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2.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3.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休学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内保留学籍.(二)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收到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凡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到学院培养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返校.(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时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四)学生休学回国,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五)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应提前三个月将健康恢复证明寄送至国际交流学院,经审查合格、同意,方能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周持有关证件来校办理复学手续.第十一条退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学审查不合格;2.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或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4.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5.本人申请退学.(二)学校对退学申请进行审批,向完成退学离校手续的学生发放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放肄业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则不发放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第十二条毕业、结业与肄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进修生在学期结束后可取得相关进修证明.第十三条学位(一)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三)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二类.(四)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第三章宿舍管理与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住宿管理(一)留学生必须按时缴纳住宿费并按国际交流学院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换.(二)所有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在学校宿舍住宿,不得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生活不能自理、自觉性太差家长要求监督、有家属或配偶陪读、家长意愿等情况)需向学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在校外住宿.(三)寒暑假期间,如学校需对学生宿舍进行整体维修,学生应予配合;若有需求,需提前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第十五条宿舍设施管理学生宿舍配备的家具等公共设施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必需品,每位住宿人员都应妥善保管,精心爱护和小心使用,防止家具等公共设施的丢失和损坏.(一)学生入住时应核对家具等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可于一周内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由学校给予修复或调换.(二)学生必须按规定使用家具等公共设施,不准多占或改作他用;宿舍内家具等公共设施不准随意搬迁和调换,不得将宿舍内家具等公共设施转借他人使用.(三)宿舍家具等公共设施如因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属于保管使用不当损坏的,当事人按原价赔偿;查不清当事人的由本室住宿同学共同负责赔偿.对故意损坏家具等公共设施的,除责成其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四)学生毕业时,宿舍家具等公共设施须经宿舍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按价赔偿.(五)学生因转学、退学、宿舍调换等原因需退宿的,应告知宿舍管理人员及时给予验收,办理退宿手续.(六)严禁故意破坏公物致使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行为;严禁撕毁、损坏学校有效期内的各种布告和标志.第十六条会客制度(一)凡来宿舍会客的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如需进入宿舍会客,应在得到值班室许可后将本人证件存放在值班室,或填写会客单后方可入室;离开时证件归还本人,或交由被访人员签字的会客单.(二)来访者须在22:00之前离开被访人房间.(三)学生在23:00之后不得擅自离开学生宿舍,更不准外宿;如有特殊事情,必须向辅导员报告,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学生宿舍.第十七条宿舍行为规范(一)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并注意言行、不得衣冠不整、粗鲁无礼.(二)任何对他人构成威胁、敌意的行为,都将视为严重的冒犯行为.尊重他人的合理隐私要求.妥善保管学校公物.(三)保持宿舍区安静,不得高声喧哗,不得高声播放音响,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与休息.(四)未经批准,配偶、未婚同居伴侣或家属不得留宿宿舍楼.(五)宿舍内不得饲养猫狗等宠物.(六)不得在楼栋内吸烟,影响他人生活.(七)留学生有义务保持宿舍内外清洁,维护楼道畅通;不得在公共区域悬挂、摆放物品或往窗外投弃物品.第十八条校外住宿(一)学生原则上都应住宿在校内公寓(宿舍),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需要学生家长同意,经辅导员和学院批准后,填写校外住宿协议.(二)学生在校外住宿地址发生变动的,必须及时到国际交流学院重新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时间不能超过10天;同时学生本人必须在48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三)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该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邻居和睦相处.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一)宿舍安全管理1.严禁违章用电.禁止私拆私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没有厨房的宿舍(医学部留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总负荷超过800w的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电线.2.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应给予配合;严禁私换、私装锁具.4.不得私自移动或破坏宿舍楼内的安全监控设备.5.必须服从宿舍安全管理,不得无故晚归.6.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7.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校规的活动.(二)校内安全管理1.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无故私自拆取配电箱、消防器材等;严禁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2.严禁在校内驾驶或乘坐燃油摩托车.3.严禁超速或超载驾驶电动助力车.第四章课外活动管理第二十条学生如需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或自行组织文体活动,必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或学院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活动宗旨、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及参加人员等,经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期间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一条学生第二课堂文体活动如果需要场所,需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报国际交流学院,学院可协调提供文体场所.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开展文体活动时,需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设施,维护场地的卫生.活动完毕后需及时清扫场地.公共设施如被损坏,须按价赔偿.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学校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在校内进行各种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第二十四条学生不得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得参与不健康或非法的活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