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理论与实践垄断和反垄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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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论文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论文

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摘要:研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主要是研究反行政垄断执法现状与问题,如何确定行政垄断的控制原则、反行政垄断机构具体应该享有哪些职权,对行政垄断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等。

研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现行市场经济,处理好行政机关和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关系。

关键词:垄断行政垄断规制一、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必要性1、反垄断法的价值核心是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而出现的,其基本价值也是通过保护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定方式来体现的。

总体来说,它要体现公平和效率的要求,即反垄断法应以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为价值核心,这是竞争自身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竞争存在和发展的必备条件。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质的公平正义,这是反垄断法基本的、首要的价值。

同时,它还将效率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目标,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保证有效的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2、反行政垄断与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一致行政垄断不仅直接对自由公平价值构成侵害,而且以行政权力作为支撑支持鼓励市场主体的反竞争行为,限制公众自由,造成不公平竞争,所以其危害更甚。

行政垄断的对立面与经济垄断的对立面一样,都是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这一秩序应表现为所有愿意进入市场的经营者都能进入市场并进行公平的竞争而不能有所歧视。

因此将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与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它不仅不会改变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而且会进一步凸显其维护市场经济自由与竞争的价值追求。

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既有赖于反对经济垄断,也有赖于对行政垄断的有效控制和禁止。

3、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必须依赖于规范的竞争和完善的竞争保护机制。

1政府规制的基础理论 11政府规制概念、特点和分类 111政府规制

1政府规制的基础理论 11政府规制概念、特点和分类 111政府规制

1政府规制的基础理论1.1政府规制概念、特点和分类1.1.1政府规制概念政府规制(government regulation),也有称为政府管制或政府调节等,但“管制”常有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市场主体决策之意,“调节”一词也常有经常变动之意,“规制”有以规则、规章、法规、管理等,从市场主体外部进行规范和控制之意,因此用“规制”更为贴切。

所以,本研究采用“政府规制”一词。

国外学者对政府规制的定义:维斯卡西等学者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

史普博认为,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政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日本学者金泽民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

梅尔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控制公民、公司或下级政府行为的尝试,在某种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社会范围内公民选择的限制。

这些定义都表明政府规制就是政府通过规制政策,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出现市场失灵,市场需要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以纠正市场失灵,提高市场效率。

政府管理市场有两种手段:即宏观调控和政府规制。

可见,政府规制是“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是指政府以宏观经济政策调节或调控宏观经济,其目标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政策对纠正宏观市场失灵和防止国际市场对国内经济社会的消极影响。

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经济总量,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和法律手段为辅,宏观调控有易变性、相机抉择性和间接引导性。

政府规制手段主要是指政府以微观规制政策规范市场微观经济行为,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纠正市场微观失灵,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法律和法规、行政和经济等手段限制和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市场主体是指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执行政府规制的机构及人员,市场主体是政府规制的对象)。

我国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研究

我国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研究

我国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研究对我国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规范垄断行业规制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规范政府规制的措施:一是放松规制,引入竞争;二是进行企业产权式改革,消除“行政垄断”;三是建立专门的政府规制机构。

标签:行政垄断;政府规制1 当前垄断行业政府规制政策的局限性1.1 政府规制形成了行政垄断状况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直接是由先前的计划体制转化而来,对部分行业的市场准入没有完全放开,导致石油、铁路、烟草等这些垄断行业仍是由政府垄断经营,政府担当政策的制定者和行业的经营者,行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政企不分。

1.2 政府规制限制了行业正常发展的效率政府的规制,给垄断行业的市场进入带来了障碍,没有新进入者的竞争,这给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带来了巨额的垄断利润。

垄断企业不用提高效率就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这样加剧了垄断行业的正常发展,也减缓了行业发展的步伐。

2 规范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从社会公平效率和建立公众积极性的角度来看,我国应该积极规范政府规制:2.1 有利于整个垄断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业多数为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如石油、铁路以及烟草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兴衰与否,行业效率的高低,直接与民众的生活相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關键作用。

但当前的政府规制,并未改变垄断行业的运行效率,反而导致了低效率。

因此,规范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引入必要的竞争,实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垄断行业正常发展的效率,有利于垄断行业的稳定发展,也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

2.2 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和谐垄断企业通过提价来保持高利润,行政垄断又使高利润转化成了职工的高收入。

垄断国企与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公平。

如中国移动漫游费,网间消费均高于网内消费等。

消费者的权益被垄断行业严重侵犯。

因此需要对垄断行业进行规范的政府规制,合理控制垄断行业提价,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方面。

2.3 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当前政府规制是从先前的计划体制直接转化而来,并没有实现完全的改造。

政府垄断性垄断理论与实践探讨

政府垄断性垄断理论与实践探讨

政府垄断性垄断理论与实践探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垄断性垄断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垄断行业所拥有的高度集中和控制资源的能力,使得市场变得相当不公平和非常限制。

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政府垄断性垄断的现状进行探讨。

垄断理论概述政府垄断性垄断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支配的企业,从事垄断行为,导致市场不公平和竞争限制的现象。

根据经济学理论,垄断会导致价格高涨、产品和服务质量低下,严重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政府垄断性垄断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行政管制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政府通常会通过垄断行业来确保国家长期的资源供应。

在制定法律和实施政策时,政府会优先考虑国家的长期利益和安全,导致垄断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

政府垄断性垄断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集中。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政府垄断性垄断也能促进投资、创新和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

政府垄断性垄断的影响与利弊并存,它依赖于实践情境和政府的决策。

政府垄断性垄断的实践1. 教育行业教育行业是政府垄断性垄断的行业之一。

政府垄断性垄断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家对教育体制的控制和广泛的社会性平等。

中国的教育行业自2017年至今受到国家政策的越来越多的关注,政府在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教育垄断行业的改革。

国家将教育主要目标定位于发展素质教育,鼓励教育企业开展服务质量改进,推动教育垄断行业由“政府控制生产”向“政府监管市场化服务”转变。

2. 能源行业能源行业是中国政府垄断性垄断的行业之一。

中国政府在能源方面的垄断主要集中在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等部门。

这些行业具有规模效益和技术门槛高的特点,因此是政府垄断性垄断的理想领域。

随着中国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在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市场上逐渐走向市场化。

1998年,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成立,其中包括13个省级电力公司。

在2002年至2015年,国家电力市场逐渐实现了由单一买方到双边交易、由单一卖方到自由竞争的转变,电力市场化逐渐成为现实。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中国,反垄断法规制在遏制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垄断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影响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概述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在我国,反垄断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不足;其次,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最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一)加强执法力度为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这包括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及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执法局面。

(二)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各地执法机构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遵循一致的规则。

(三)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重要措施。

应确保执法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独立,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同时,应提高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使其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范围、处罚标准等,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1. 引言1.1 什么是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以其特殊的地位和权力,通过实施各种手段排除、限制或阻碍竞争,导致市场上只存在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从而形成垄断局面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行为通常包括政府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价格、产量、质量等方面的干预以及对垄断企业的特殊待遇等。

行政性垄断行为与企业自身因素导致的垄断有所不同,它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引起的,具有很强的行政干预性和强制性。

行政性垄断行为一方面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消费者利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环境、阻碍创新和经济发展。

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有效的反垄断法规制能够限制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权力、推动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和实践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制,以应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问题。

【字数:277】1.2 为什么要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地位,采取各种手段限制竞争、压缩市场份额,从而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与有效运行。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是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繁荣的重要基础。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政性垄断行为通常导致市场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高效率的下降,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了市场效率。

通过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打破垄断,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市场的活力和创新。

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行政性垄断行为往往导致市场价格垄断,降低市场服务水平,损害消费者利益。

通过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高质量、低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提升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提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立法的空白,更是完善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又一力措。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类型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众多利益纷争的经济体制,在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不可能不进行反垄断,进行反垄断就不可能不颁布、实施反垄断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一、垄断协议协议垄断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最常见的垄断类型之一,典型的行为方式就是协议垄断或者说是联合限制竞争。

所谓协议垄断就是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限制或妨碍竞争。

首先,限制竞争的类型有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每一种都有主要的代表,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垄断协议作出一个普遍的规定,而是直接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把主要的垄断类型展现了出来。

其次,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现实的客观要求。

如“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全面地反映了客观现实的要求,但是美中不足,定义中的“决定”、“协同行为”满足哪些要件并没有涉及,还有“决定”的主体有没有特殊的要求,内容有没有特别的限定也没有论及,如何界定行为的“协同性”以及构成垄断协议“协同行为”是否以“意思联络”为要件,更是让人不得而知。

最后,关于兜底条款的设想。

反垄断法的第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何谓“其他”?一般情况下,法律做此规定是为了预防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垄断情形,因此而设定一项“万能条款”,但是基于第十四条的前两款规定不是非常完备(仅包括“纵向价格限制”),缺少了“纵向非价格限制”,所以笔者认为,此兜底条款应当包括“纵向非价格限制”。

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政府规制问题

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政府规制问题

浅析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政府规制问题【摘要】政府规制是指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

行业垄断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公众纷纷要求垄断行业进行改革以抑制垄断行业工资水平过高、收入增长过快问题。

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无疑是解决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最彻底、最有效的方式,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彻底打破垄断只是一种不合实际的理想状况。

因此,直接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进行规制,是解决问题的务实、有效之道。

但目前,政府规制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本文尝试从整合规制机构、完善规制内容等四个主要方面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政府规制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达到更佳规制效果。

【关键词】垄断行业;高收入;政府规制;直接规制近年来,部分垄断行业不仅工资水平过高,而且工资增长过快,与普通行业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引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国企分红”、出台《反垄断法》等一系列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目前的状况下,对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的政府规制必须从多方面综合考虑,以达到更为有效地规制效果。

一、当前政府规制失灵的原因分析(一)规制机构自身“先天不足”在我国,由于占据垄断地位的基本是国有企业,其中大部分带有行政垄断性质,垄断企业和政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是利益共同体。

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既是垄断行业的监管者,同时也负有指导行业发展壮大、保值增值的责任,具有相互矛盾的身份。

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现在的垄断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在人事等方面存在密切关系。

政府和垄断企业的这种关系,导致对垄断经营企业的政府规制不可能到位。

(二)规制机构权责体系不明我国目前对垄断行业有规制权的部门很多,大概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综合规制类,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等都属于此类。

比如国家发改委对大多数垄断产品价格有规制权,国资委则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及保值增值具有规制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具有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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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理论与实践垄断和反垄断 下
企业的经济性质
• 与市场相比,企业是将生产某种产品的多个 上下游环节集中在一个组织内部,形成一种 纵向一体化。
• 一体化的优点: • 1.降低市场中的交易成本 • 2.超越市场的协调能力 • 3.组织内部的控制手段种类多,效率更高。
• 一体化的缺点:有一种反竞争的社会效果
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 思潮和运动,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 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简称《谢尔曼 法》(Sherman Act),世界上最早的反 垄断法。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 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的犯罪。历史上首次把贸易限制 和垄断变成违法,需要进行规制。
的竞争(如苹果公司)
• 垄断行为 • 企业旨在限制所在市场的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无论在经济垄断,
行政垄断还是自然垄断都存在。
• 垄断行为和垄断结构之间的关系
政府规制理论与实践垄断和反垄断 下
反垄断法的指向:结构或准结构
• 垄断结构并不必然会出现垄断行为。但垄断结构 下的大企业产生垄断行为的可能性大。
反垄断法的指向:行为
• 不关注市场集中度和是否有垄断结构。关 注一个企业(具有垄断能力)是否滥用了 其对市场的支配力,是否存在限制、排斥 其他竞争者的行为。
• 如果有,则采取令其停止或让其做出损害 赔偿的办法。但并不采取改变市场结构的 措施。
政府规制理论与实践4年 英国颁布《垄断法》,它被认为是 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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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不同性质的垄断
自然 垄断
经济 垄断
行政垄 断
政府规制理论与实践垄断和反垄断 下
垄断的两个维度
• 垄断结构
• 市场中少数企业在投入和产出中占据市场绝大部分比重。 • 一般情况下,垄断结构可资源优化配置,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提升生
产力,通过范围经济机制减少交易费用,发挥大企业的优势。 • 很多时候垄断结构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这种结构仍会面临各种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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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企业和垄断 • 垄断的形态 • 垄断的历史和反垄断的历史 • 反垄断法 • 垄断协议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经营者集中 • 对垄断的反思:经济学家的思考 • 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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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既然市场如此美好,为 什么会出现企业?
企业起源的经济学视角分析
命安全的关键行业,可采取额外的补贴等方式进行发展 • 5、国情和牛奶的收购标准的关系:是否成立?现实国情是否就要采取更
低的标准 然后再逐步地进行提升? • 6、牛奶的标准,甚至包括牛奶本身的健康饮品的形象,都可能是企业所
塑造的。因此,生乳标准可能是企业利益的代言和表现而已 规制部门可 能被绑架 • 7、政府在保护行业发展,以及公众健康二者之间,有时存在矛盾和取舍, 因为需要考虑到行业声誉(长痛还是短痛)以及随之而来的成本和收益 的衡量
• 政治经济学中的表述:
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协议或联合,对某一部门或几个部门 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其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的一种经济关系。
• 现代经济学观点:
• 特定组织 • 为了特定的目的, • 通过构筑市场壁垒 • 从而对目标市场 • 所做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
• 市场特征:竞争的缺乏。 • 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的降低,消费者利益受损,企业生产率降低, • 创新的动力的缺乏;新技术应用的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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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期的反垄断行动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3年)
• 禁止不公平的竞争形式,以及骗人的行为,包括:令人误解的 广告、诱饵和调换的销售方法、对竞争者产品进行骚扰、散播 谣言、强制性的市场销售体系、骗人的保证、引诱不履行合同、 威胁以及商业贿赂等。
• 而对垄断行为的确认和取证等较为困难,有人主 张与其管制垄断行为,不如直接拆散垄断的大企 业。
• 美国早期的反垄断规制的重点就是针对垄断结构, 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进行判断。
• “永远是把下金蛋的鹅拖到反垄断的切肉墩子上 去”。
• “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惩罚反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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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和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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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 视频的启发: • 1、大型特别是跨国公司在现代社会中的影响力极大,他们
一方面满足人们的现代生活的便捷的需求,一方面则在市场 上占据垄断地位 • 2、大型公司盈利驱使其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会不惜 通过科技等手段来控制整个生产流程,由此又导致了越来越 多的政府规制的需求。 • 3、大型跨国公司在劳工权益、合作伙伴的权益、消费者权 益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 4、大型公司和现代社会的关系,必然带来的问题,无法回 避。政府如何去回应,针锋相对的对企业塑造的人们的习惯 进行改变,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 • 5、政府的社会性规制的一个新发展是:“助推”的政策的 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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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悖论”(1890)
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优胜劣汰导致企业兼并进 而促使资源向效率更高的企业集中,从而出 现生产集中和企业规模扩大。大企业客观上 又导致市场结构中的垄断因素不断加强,从 而阻碍竞争机制在资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 使经济丧失活力,最终扼杀自由竞争。
各国都面临难题:即如何求得市场竞争和规 模经济之间的有效、合理的均衡,以获得最 大的生产效率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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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的优势
• 1.规模经济 优化资源配置,生产效率提高 降低生产成本
• 2.范围经济 实现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 • 3.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上的动力和优势 • 4.经验效应 经验积累和学习传播
• 企业规模扩张的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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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可能存在的 危害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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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案例启发:
• 1、完全通过市场方式,市场竞争是否能有效的提高牛奶质量?信息不对 称、劣币驱逐良币
• 2、政府可以提高进入门槛,提升企业的技术标准等方式,从而提升牛奶 质量
• 3、政府可以自己通过举办国有企业,进行生产 • 4、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补贴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即对于事关公众健康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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