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物业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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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全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4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移交物业时,房屋出售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5‰比例向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3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折算,以购房者应缴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充抵。该管理用房属业主共有。
第二十一条 物业自用户进住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房屋出售单位负责组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进行前期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主要指房屋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交通、公安、物价、邮电、供气、供水、电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房屋前制定房屋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房屋出售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应当将房屋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转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新建房屋出售单位不得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XXX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XXX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XXX 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效劳业发展计划和社会治理系统,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增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扶植。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XXX、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点和监视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XXX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标准,标准行业经营行为,增进物业效劳企业提高效劳质量和水平。

XXX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重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所有的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所有人、使用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和租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和改善物业环境和设施设备,妥善处理物业纠纷,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

二、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有稳定的运营资金来源。

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保养和改善业主共有部分。

二、管理和维修物业设施设备。

三、监督和管理物业使用人的行为。

四、处理物业纠纷,妥善解决各方利益关系。

五、提供物业咨询和公共服务。

六、履行其他由和相关部门委托的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讨论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滥用职权,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对业主和租户歧视。

第三章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第十一条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物业所有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参与物业管理工作,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共有设施设备,不得违反居住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1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1

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人居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决、自律原则,业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维护公共秩序原则。

物业管理活动应向市场化、专业化、规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围,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社区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对社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自治机构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二)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三)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四)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权利;(五)对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有知情权、监督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行为;(七)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八)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二)遵守业主公约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四)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管理服务活动;(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维修基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

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2024

重庆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重庆物业管理条例(二)是重庆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改善城市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增加居民的居住舒适度和安全性。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探讨这一条例的内容和实施细节。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和责任1.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房产形式;2.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起对物业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环境卫生等职责;3.居民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和安全。

二、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合理透明,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应提供明确的费用项目;2.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专款专用,用于维修保养、绿化美化、安全设施等方面;3.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公示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三、物业服务的标准和提升1.物业公司应建立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2.物业公司应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3.物业公司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和意见。

四、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1.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2.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入口的管控,确保安全门禁措施的有效性;3.物业公司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火灾预防和处理工作。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考核1.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确保其遵守法规和条例;2.居民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行使监督权;3.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数据和报告,接受监督和考核。

总结:重庆物业管理条例(二)的出台对于提升城市物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物业管理的范围和责任、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提升物业服务的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以及监督和考核等方面的措施,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同时,正确理解和执行该条例也是物业公司、居民和政府各方共同责任的体现,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实现城市物业管理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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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
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
《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办法》实施时间和范围
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1日起,《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1日起,《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1日起,《办法》全市范围内实施。

三、新旧政策衔接
《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
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和空置房物业费等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办法》和《通知》执行。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包括:1.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3.超过《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于物业销售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直接通过市场竞争合同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权限
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
根据服务管理、人员配置、维修维护、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不同内容和标准,建立了以服务为主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定体系,服务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与服务等级相对应。

(五)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单位、计费时间和缴费主体物业服务费除停车位以车位为计费单位外,其他均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物业装修期间收费
装修期间,除装修保证金、建筑垃圾清运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装修管理费、装修工人出入证费、货运电梯费、一次性修复费等。

(七)车位物业服务费
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车位产权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

租赁停车位的车主向停车场经营者交纳了车位租金后,不再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八)物业服务收费监管
1.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在《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相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

超过《等级标准》且达到《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要求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超标准的服务内容,并将物业服务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达到超标准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招标。

主城区超过四级的报市国土房管局,主城区以外的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不再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要了解规约和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并受其约束。

3.信息报送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十五日内填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报价格主管部门。

主城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超过四级的报市物价局,主城区以外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4.明码标价和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信息。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管,对违反物业服务有关规定行为及时查处。

价格主管部门要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九)主城区范围
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五、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成本调查和测算情况,综合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意见,参考部分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服务标准》,制定了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
物业类别金额单位
基准价
浮动幅度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有电梯住宅元/平方米.月4万平方米以上可上浮
10%,
4万平方米(含)以下可上
浮15%。

无电梯住宅元/平方米.月
特级停车场元/位.月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
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普通级停车场元/位.月
备注:1、住宅收费等级按《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物业服务未达到一级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一级基准价;
2.停车场等级标准按《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渝价[2014]175号)执行。

例如:开发建设单位拟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对某高层住宅小区实施三级前期物
业服务,中标价格即合同价格范围应为,住宅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
×110%=元/平方米.月,4万平方(含)米以下的不超过×115%=元/平方米.月。

(二)主城区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主城区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六、业主维权途径
(一)法律途径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其它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途径
1、价格举报投诉
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众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58。

2、服务举报投诉
对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公众可向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国土房管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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