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2017]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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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和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2016 年 5 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农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2 概述为落实“土十条”关于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科学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由7 个部分和 4 个附件组成。
1、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园地、牧草地等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可参考本指南。
2、规范性引用文件3、划分原则科学性原则、相似性原则和动态调整原则。
4、技术流程主要包括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确定重点关注区域、确定评价单元(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基础单元)、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划分评价单元类别、开展评价单元内农产品质量评价、综合确定评价单元类别等。
5、评价单元化调整为便于耕地土壤环境管理,县(市、区)或乡镇要对行政区域内类别一致的相邻单元进行归并、整合。
当同一单元跨乡镇的行政边界时,为落实属地责任应按照行政边界对单元进行拆分。
6、划分成果各地要编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报告编制大纲见附2),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具体格式见附3),制作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图件(具体要求见附4)。
7、动态管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共享,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标准汇总

?作废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332-2006
土壤质量监测方法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4-1997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1997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5-1997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HJ 25.5-2018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 第3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部令 第42号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 第46号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72号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
HJ 695-2014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
HJ 658-2013
土壤 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 电位法
HJ 746-2015
土壤 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5-2012
土壤 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873-2017
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污染地块修复技术指南-固化/稳定化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阻隔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964-2018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
已经出
土壤质量评价标准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333-2006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土壤污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而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农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尤为重要。
为此,国务院于2018年发布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预防、治理和修复,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它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调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进行修复。
(2)“资源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土壤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加强预防,又要强化治理,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控制土壤污染。
2.目标:(1)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维护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2)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
(3)修复受污染的农用地土壤,恢复其生态环境功能。
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谁污染、谁治理:要强化环境管理主体的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
2.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农用地土壤污染情况,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3.科学规划、有序发展:指导合理开发利用农用地土壤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应急预防、防患于未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的风险。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为了全面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及时发现和控制土壤污染,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至关重要。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统一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而如今,全球土壤遭受了越来越严重的污染,这一现象对环境和人类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地保护土地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政府部门必须采取行动。
这就是《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过程。
本文将介绍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它所需达到的目标。
1.《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的《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政府出台的针对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是在土地使用上,规范排放和治污的政策法规,旨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土壤环境保护的原则。
原则包括防治污染、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守土有责、源头治理、社会共治、信息公开等方面。
(2)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标。
目标包括提高土壤环境质量、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
(3)土壤污染排放、处置和监管管理的办法。
办法包括规定土壤准入制度、排污许可和验收管理、污染土壤存在的处理方式等。
(4)土壤环境管理的奖惩措施。
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惩罚或奖励。
(5)土壤环境信息的公开。
土壤环境质量数据等信息将进行公开,以满足市民对土壤环境质量的需要。
上述内容表明,《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环保部门在土地使用和管理方面,推出的严格型政策标准,旨在防止和清除土壤污染,同时维持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2.《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所需达到的目标《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主要目标是防止、控制、治理和修复土壤污染,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以及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
为实现该法律的目标,政府机构需要:(1)制定和实施有关土地资源利用和土壤环境保护的规划、标准和技术指南。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确保土壤环境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推广和应用土壤环境保护技术。
(3)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土壤环境安全管理和预警。
(4)加大对违法土壤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设立奖励机制,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者进行表彰,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环境保护。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关键术语和定义
第二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
第一节监测目标与任务
第二节外业调查与采样
第三节室内分析与检测
第四节监测报告与数据管理
第三章农用地土壤环境评价
第一节评价指标及方法
第二节评价结果与分级
第三节评价报告与公示
第四章农用地土壤修复
第一节修复需求评估
第二节修复措施选择
第三节修复工程实施
第四节修复效果监测
第五章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第一节风险评估与管控措施
第二节监管与执法
第三节安全防护与事故应急管理
第六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节养护与保障
第二节变更与调整
第三节监督与考核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一节法律责任
第二节处罚措施
第三节违法行为举报与奖励
第八章附件
附件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三农用地土壤修复工程示意图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三农用地土壤修复工程示意图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农用地: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土地。
2.土壤环境:指土壤及其周围的环境因素的综合体。
3.监测:指对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进行观测、测量和评价。
4.评价:指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综合评判。
5.修复:指采取措施对受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治理和恢复。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当科学、合理利用农用地资源,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当加强监测与评估,提高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第二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第六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农用地。
第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当对农用地土壤质量进行监测,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指标的监测。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当按照一定时间周期进行,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应当作为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指导土壤修复和农业生产措施的制定。
第三章农用地土壤质量分类与管理第十条农用地土壤质量分类与管理应当根据农用地土壤质量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划定不同等级的农用地。
第十一条农用地土壤质量分类应当以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效养分含量、土壤微生物数量及土壤物理性质等指标作为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农用地土壤质量管理应当根据不同等级的农用地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农用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农用地土壤修复第十三条农用地土壤修复应当采取科学、可行的技术手段,提高土壤质量,恢复土壤生态功能。
第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修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采取相应的修复技术,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等。
第十五条农用地土壤修复应当注意生态保护,推行生态修复,促进土壤生态环境的恢复。
第五章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控措施,减少农药、化肥等污染物的使用。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农用地的土壤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应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分类管理、全程监管、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目标是防治农用地的土壤污染,促进农用地土壤健康,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主体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和管理者,同时相关部门应提供支持和监督。
第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监测、评价、修复、监管、利用等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六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是指对农用地土壤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价工作,以了解土壤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第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应涵盖土壤质量、污染物含量、土壤微生物、土壤酶活性等指标。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评价应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土壤质量等级。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应公开,并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和管理者提供参考。
第三章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第十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是指对农用地土壤存在的污染问题进行整治和恢复工作,达到相应的治理标准。
第十一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应当制定修复方案,选择适当的修复技术和措施。
第十二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项目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批准,并组织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农用地土壤环境修复应注重生态修复,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第十四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是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备案,定期检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防止农用地土壤的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农用地土壤环境利用第十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利用是指科学合理地利用农业土壤资源,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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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以耕地、园地、牧草地为主,其他农用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农用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时,会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农业用地土
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六条【土壤环境调查】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订调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农用地环境监测】按照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的原则,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会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并根据需要通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等部门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按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等结果,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定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要求】原则上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级行政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地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
施。
第十条【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监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督促企业自行开展土壤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污染者担责】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农用地污染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向农用地土壤施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用的农用化学品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其他直接或间接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污染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测、接到举报或污染事故报告,对有下列情形的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地块,应当要求污染责任人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将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报当地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备案。
(一)工矿企业污染影响区;
(二)规模化养殖污染影响区;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污染影响区;
(四)重大污染事故影响区;
(五)其他重大污染源影响区。
第十四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协助制定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方案。
第十五条【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等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明确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
需要对农用地土壤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有
能力的技术单位根据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治理与修复活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对被修复的土壤造成新的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治理与修复活动结束后,污染责任人要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单位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应急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参与现场处置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农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应当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管理】从事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从业单位或者人员的管理,将技术能力弱、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罚则】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并编写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制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和公开的。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