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建质[2015]2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质〔2015〕2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统计数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保证执法工作质量,达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

第四条本文所称市级监督机构是指设区市监督机构,不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本文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以及按县级管理的封闭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监督机构。

本文所称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学历,在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所称监督员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

第五条我区所有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员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一)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二)年龄、学历、职称、经历⒈市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⒉县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期刊名称】《广西城镇建设》【年(卷),期】2017(000)006【总页数】2页(P后插4-后插5)【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活动,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以下简称“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送检,并将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区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唯一性标识包括带托盘二维码(含超高频芯片)标签、带扎带二维码标签和带二维码标签贴纸三类:(一)带托盘二维码(含超高频芯片)标签用于工程现场制作成型的试块,在试块制作时嵌入。

此类标签为圆形塑料标签,正面是圆形二维码托盘,中间是边长为24mm的正方形二维码嵌入区,防水、防撕、防伪二维码粘贴在嵌入区内,一组标签带多块二维码托盘,其中一块内置超高频芯片。

(二)带扎带二维码标签用于进入工程现场的原材料试样,可锁紧样品或样品外包装。

此类标签为塑料带标签,其中带头规格为长75mm×宽25mm,带长为380mm或600mm,防水、防撕、防伪二维码粘贴在带头,一组标签可为1根或者多根扎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恢复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地址变更和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申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恢复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地址变更和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申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恢复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地址变更和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申
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恢复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地址变更和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申请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鉴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细则等管理文件无法在短时间内出台,部分机构地址搬迁后不能正常办理地址变更和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手续,导致检测报告无法正常出具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恢复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地址变更和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燚,0771—2260023;唐宇,0771—23661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7日。

“广西统一报告格式”报告编号办法

“广西统一报告格式”报告编号办法

“广西统一报告格式”报告编号办法
全区检测机构检测报告需要统一代码标识,并以检测机构的资质代码(住建厅)后三位+一位英文字母(检测机构自定义,本部设为A)为检测报告编号前四位,接着是检测类别号(全区统一规定)、年号、流水号,即:
机构代码(三位)+英文字母(一位)+检测类别(四位)+年号(两位)+流水号(五位)。

例如:001AMA01-1500011 代表区检测中心本部2015年水泥检测(房建)报告第11号;001BMA01-1500001 代表区检测中心柳州分站2015年水泥检测(房建)报告第1号;001AEN03-1500011 代表区检测中心本部2015年地基基础检测报告第11号。

263AMB01-1500001 代表南宁祥明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水泥检测(市政)报告第1号;263AMN04-1500011 代表南宁祥明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车辙检测报告第11号。

附件1 检测机构资质代码(住建厅)表
附件2 检测类别代码
附件1 广西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
序号单位名称资质证书号
(住建厅)
附件2
建筑材料检测类别代码(房建)
建筑材料检测类别代码(市政)
.
现场(专项)检测类别代码(房建)
现场(专项)检测类别代码(市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 年 2 月 4 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 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 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 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 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
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信用记录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

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管理指标得分+信用记录指标得分。

第七条首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新成立的检测机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诚信综合评价的平均分作为初始诚信评价分。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第八条检测机构管理指标信息包括综合评价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一)检测机构的综合评价信息从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采集(以下简称“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由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评价结果录入。

(二)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信息从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录入。

录入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综合评价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自动推送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一体化平台”)。

第九条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一)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检测机构自行录入。

(二)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各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第十条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公布,诚信综合评价结果每半年更新一次,更新工作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十一条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检测机构对综合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向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对动态监管信息有异议的,向录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检测机构对良好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区内机构的异议申请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区外机构的异议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

检测机构对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由录入不良行为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招标时,检测机构的信誉实力分按诚信综合评价分乘以10%记入投标总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信誉实力分按照联合体成员中信誉实力分最低的检测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⒈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⒉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管理指标(满分70分)一、管理指标计分是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情况分别进行量化计分。

(一)检测能力:检测机构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配备、办公条件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

(二)试验室管理:检测机构总部管控能力(包括对异地试验室的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检测信息系统的管理情况。

(三)日常行为:检测业务承揽情况,检测合同签订情况,检测工作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检测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半年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及日常行为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检测机构相应得分,满分为42分(详见附表1)。

三、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及日常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并评定检测机构相应得分,满分为28分(详见附表2)。

四、检测机构有异地试验室的,该项得分为检测机构总部得分和异地试验室得分的平均分。

五、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指标评价得分直接评定为0分。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增项的。

(二)超出资质有效期或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五)未使用试验数据自动采集软件管理或未安装视频监控的。

表1检测机构综合考核评分表检测机构名称: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有异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 D1=(D10+∑=n i1D1i)/(1+n) D10—机构总部得分;D1i—异地试验室得分;n —异地试验室数量。

表2检测机构动态监管评分表检测机构名称:监管人员:时间:有异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动态监管得分计算公式: D2=(D20+∑=n i1D2i)/(1+n) D20—机构总部得分;D2i—异地试验室得分;n —异地试验室数量。

附件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信用记录指标得分:基础分为20分,满分30分。

一、良好行为信息(一)检测机构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检测工作先进单位或AAA级信用机构得分。

⒈获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检测行业先进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AAA级信用机构的,每项得3分,有效期为36个月。

⒉获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每项得2分,有效期为24个月。

⒊获评设区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先进单位的,每项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二)检测机构编写检测标准得分。

⒈主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以标准发布署名为准),每个得2分,有效期为24个月。

⒉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以标准发布署名为准),每个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三)检测机构取得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得分。

⒈主持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每项得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⒉参加完成检测类科技成果或管理创新成果,每项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四)检测机构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得分。

⒈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每项得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⒉作为参加单位,获得检测类发明专利或取得检测类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五)检测机构参加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活动且第一次验证结果为“满意”的,每项得1分,有效期为12个月。

(六)检测机构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并获得名次或奖励的得分如下,有效期为12个月。

⒈集体第一名或个人一等奖,每项得2分。

⒉集体第二名或个人二等奖,每项得1分。

⒊集体第三名或个人三等奖,每项得0.5分。

二、不良行为信息(一)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扣分。

⒈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⒉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每次扣3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⒊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受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二)检测机构参加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活动扣分。

⒈能力验证最终结果为“不满意”的,每项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⒉取得检测资质无故不参加相应项目能力验证的,每项扣3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三)检测质量投诉扣分。

检测机构受到正式书面投诉且被查实属于检测机构责任的,每发生1次,扣2分,有效期为12个月。

(四)检测机构因提供或录入诚信一体化平台的良好行为信息不属实且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有效期为12个月。

(五)因其他情况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的,酌情扣分。

三、相关解释(一)信用记录指标信息有效期是指以检测机构得到良好行为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的时间点为起点推算的时间。

(二)良好行为信息得分以获得最高级别、得分最高的奖项为准,不重复计分;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以处罚程度最重、扣分最多的处罚项为准,不重复扣分。

(三)先进单位以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证书或牌匾为依据。

(四)标准编写以标准发布署名为依据。

(五)科技创新成果以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登记证书为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