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
二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是手段。
两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2、内容转化,道德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
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较高要求的道德,是应当遵守的道德。
前者通常上升为法律,也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
3、功能互补,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
有些行为不宜由法律调整或者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同时,法律在约束力上对道德具有补充作用。
相比法律,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转化为法律,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4、相互促进。
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
法律的实施,往往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
因为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虽有不同,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或相近的,而且更为明确,所以法律的实施对道德观念的培养可以起到强化促进作用。
同时,道德对法律的实施也具有促进作用。
遵纪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
扩展资料道德和法律在一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一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它们在维持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的关系,既相互补充又存在着相互矛盾。
首先,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依据是法典和法律法规,通过对个体行为的界定和限制,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
法律的制定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要求人们遵守和执行,不容置疑。
然而,道德则强调个体内心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人们根据良知、自律和情感等内在价值判断的凝聚。
道德所要求的行为并不是通过法律强制,而是基于人们内心的自愿和选择,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爱和尊重。
道德是精神世界的伦理准则,它超越了法律的法规和制约,成为一个更广泛的社会行为规范。
尽管法律和道德在目的和形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又有一种辩证的关系。
首先,法律往往依赖于道德的基础和支撑。
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人们对于善恶、公正和公共利益等道德观念的共识之上,因此,道德是法律制定的前提和基础。
例如,法律规定人们不得盗窃,这是因为人们对于私人财产的尊重和道德观念中的“不可侵犯”原则。
另外,法律也可以强化和鼓励人们的道德行为。
通过法律的约束力和惩罚措施,可以遏制人们的邪恶行为,同时也起到提倡和引导良好行为的作用。
然而,法律和道德也可能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
有时候,法律并不能完美地满足人们对于道德与公正的追求。
例如,当法律与道德出现矛盾时,人们可能面临着道义选择的困扰。
那些依法行事但不符合道德的行为,可能引发社会的不公正和不满。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往往会成为人们对法律发出批评和争议的依据,反过来也促使法律的改进和完善。
因此,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需要在社会发展中得到平衡和协调。
政府和立法者应该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来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和进步。
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这需要立法者充分考虑到道德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声音,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的正义和道德标准。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现实意义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现实意义引言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既有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是社会权威机构制定的规则和准则的总称,它具有强制执行和可量化性的特点。
而道德是人们内心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它具有约束力和普遍性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之处。
本文将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在现实中的意义。
正文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点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为了维持秩序和稳定而产生的规范体系。
它们共同追求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首先,法律和道德都起到了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法律通过明文规定人们在各种情况下的行为准则,而道德则通过人们内心发展的行为准则来约束个体。
其次,法律和道德都强调了公平与正义。
法律通过审判程序来保障人们的权益,而道德则教导人们要做到公平正义。
最后,法律和道德都追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法律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而道德通过人们的内心修养来减少矛盾和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尽管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点,但它们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法律具有强制性质,而道德则是自愿遵循的。
法律制定者有权利强制执行法律,而道德只能通过个体内心的自觉遵守。
其次,法律是可量化的,而道德是主观的。
法律可以通过具体的条文来确立规范,而道德往往是模糊且没有明确边界的。
最后,法律注重外部行为,而道德关注内心品质。
法律主要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则更强调个体内部的道德选择和价值观念。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法律与道德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它们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社会规范体系。
首先,法律可以基于道德价值观念进行制定。
法律往往根植于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保障公正和人权。
其次,道德可以影响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效力往往依赖于大多数人对道德的认同,如果社会上普遍缺乏道德基础,法律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促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的制约力和道德的感化力相辅相成,使社会可以更加和谐有序。
法律与道德的现实意义法律和道德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1.存在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习俗、习惯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可能,社会需要更强有力的、更广泛的、普遍的标准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就应运而生。
法律的出现,并非由此结束道德的历史使命,道德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
我们可以这样概括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道德所禁止或许可的也为法律所禁止或许可。
如在日常生活中,杀人、抢劫、欺诈等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而诚实信用、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等都是道德上赞许的,法律上也是许可的。
道德上不许可但是法律上是许可的。
例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法律是许可的,但却是道德所不容的。
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是不许可的。
复仇,在法律上是禁止的而在道德的层面上却是许可的,甚至是有意义的。
一般来说,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道德可以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可以从价值上指引法律;而法律则可以校正道德的标准。
2.联系与区别2.1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其一,相互渗透。
法律贯穿道德的精神,道德从价值上指引法律。
法律的很多规范都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
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其二,相互制约。
道德可以对法律的公正性及其程度作出评价以保持法律发展的伦理方向。
而通过立法和司法的环节又可以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发展和完善以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其三,相互保障。
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其四,相互转化。
相互转化关系首先表现为“引德入律”或“从律到德”这样两个过程,道德规范作为社会自律的内容,可以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他律的内容,而随着法治的加强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规范中他律机制,也会逐步内化为人们道德自律的机制。
2.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的背景不同。
道德是在原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最早表现为禁忌、风俗和礼仪等。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冲突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秩序与规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原则。
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冲突。
本文将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和冲突进行探讨。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 共同目标: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进步。
倡导契约精神、互助互利、公正公平等。
2. 法律基于道德:法律规范的形成往往基于共同的道德价值观。
法律的制定通常依据社会中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并以此作为法律的依据。
3. 法律的补充:对于一些道德无法完全覆盖的行为,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法律的作用在于填补道德规范不足的地方,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相对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1. 价值观差异:由于不同个体和不同社会群体对于道德的理解和认同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同性婚姻可能被视为违背道德的行为,但在另一些地方,却被法律允许。
2. 道德先于法律:道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先于法律的形成。
某些行为早已被社会公认为不道德,但法律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规范。
这时,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就会暴露出来。
3. 革命与变革:在一些历史时期,社会的法律与道德观念存在激烈冲突。
例如在某些革命时期或社会变革时,法律可能成为压迫的工具,对抗道德正义。
4. 个人道德与法律义务:个人的道德标准与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例如,一个人可能在法律上被要求为了自身利益作出某种选择,但其个人道德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
三、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思路1. 法律与道德教育:加强公众对法律和道德的教育与宣传,增强公众的法治和德治意识,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
2. 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法律规范的制定应更加合理且能够反映公众的共同道德观念,以减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和区别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1、两者都属于上层建筑,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两者都离不开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都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
2、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低的要求。
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例如见死不救违反道德,但是不违背法律。
反过来,违反法律也不一定违反道德,比如“民告官”行政诉讼的起诉期是6个月,当事人过了起诉期才起诉违反法律制度,但和道德没有关系。
3、两者在社会治理中都发挥着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能说成“法律是万能的”或者说“法律中心论”,两者地位同等重要。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时间不同。
法律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法产生于阶级社会;道德是社会生活自发演变而形成的,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相应的道德,例如上古时期的禅让制。
因此法律的产生时间晚于道德。
2、结构不同。
法律有很强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具体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法律部门等等;而道德比较零散,没有完整的体系。
3、内容不同。
法律的内容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而道德的内容往往只强调义务。
如道德要求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尊老爱幼等等都是给人设定的义务。
4、保障手段不同。
法律的保障力量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手段;道德的保障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遵守和社会舆论的评价,是一种内心的约束。
因此法律的保障手段强于道德。
5、调整范围不同。
道德的调整范围远远大于法律。
道德要求人们内心善良、与人为善,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这样的要求,而法律只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调整范围小于道德。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为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
二者并不是冲突的。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论述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论述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精神的两大支柱,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形成了社会主义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内容是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
它规定了公民应当尊重宪法,尊重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道德和遵守社会公德,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人平等等。
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方式。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是公民行使其社会主义道德权利的基础,也是促进公民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律可以给予不尊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人以法律制裁,从而提高全民道德水平,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道德的贯彻执行。
最后,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支撑。
社会主义法律是公民行使社会主义道德的依据,它规定了公民行使社会主义道德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社会主义道德以法律的支撑,从而使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使拥有法律的保障。
总之,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紧密结合,形成了社会主义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律规定了公民行使社会主义道德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行使社会主义道德的权利,支撑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实施,从而形成了社会主义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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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1-09-03作者简介:李彩晶(1964-),男,湖南永州人,惠州学院经贸学院讲师。
先秦礼法之争的现代思考李彩晶(惠州学院经贸学院 广东 惠州 516007)【摘 要】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中外政治学史、法学史和伦理学史上一个经久不衰的研讨课题。
在古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更是为一代又一代圣哲们思考和关注。
而先秦礼法之争内容之广泛,理论之深刻,影响之深远,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无与伦比。
通过两家争论的焦点———礼法关系,在现代社会的辩证思考,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一点伦理方面的参照。
【关键词】 道德;法制;儒家;法家;礼法之争;辩证思考;法伦理学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34(2002)02-0044-07 春秋战国时期曾有过“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盛况。
而在礼法之争方面,参与论争的不仅有儒家和法家,而且还有墨家和道家。
但真正自成体系,参与并酿成礼法之争的,则只有儒法两家。
两家的代表人物从不同的人性论出发,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礼法(德刑)论”:儒家以为,人性无论善恶皆可教化,故重视道德的作用和功能,主“礼治”,重“德教”,讲“贤人政治”,具有“道德决定论”倾向;这个命题受到了法家的挑战,法家认为人性自私自为,道德教化无益于止恶,故力斥道德而重法律,主张用法律的利刃来治国,借“刑杀”来去恶,具有“非道德主义”的倾向。
两家的“礼法论”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但都是片面的。
就其争论的焦点或者说分歧在于形式和手段,是用礼,还是用法?其实质是两家为君主治国出谋划策的辩论,即为建立在宗法血缘上的那种等级制统治方式如何适应宗法政治破裂后形成的新型国家的政治需要的大辩论。
本文力图从伦理学的角度,在古代社会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先秦时代的大变革中,对先秦礼法之争进行历史的、逻辑的考察,并根据时代与社会的需要,挖掘蕴藏其中的闪烁着光辉的真理颗粒。
通古今之变,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与理性的参照。
一、先秦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及实质 先秦礼法之争可以概括为儒家的“礼治主义”和法家的“法治主义”的对立,它发端于春秋时代,鼎盛于战国中后期,经过不同时代,各个代表人物的增删损益,内容日显丰富,体系日臻完善,构成了各自的礼法关系论。
就儒家而言,孔子开创“礼治———德教———人治”三位一体的礼治主义理论体系。
就法家而言,管仲、慎到、申不害等倡“法治”,是为“法治主义”传统渊薮,商君继其后,至韩非集其大成,其理论体系为“法治———刑杀———律治”三位一体的法治44第22卷第2期2002年4月 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 IZHOU UN IV ERSIT Y Vol 1221No 12Apr 12002主义。
两家在先秦的社会大舞台上展开交锋,历时几百载,其中的唇枪舌战、刀光剑影自不必说,单说他们争论的主要内容或者说焦点———礼法关系、德刑关系两个问题。
(一)在礼法关系上,谁本谁末?这是礼法之争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正因为儒法两家一重礼,一重法,所以在礼法之争中走了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道路。
儒家认为礼、法皆为治国手段,但二者有主次之分、轻重之别。
在儒家看来,礼是以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足使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完成儒家伦常理想,自足以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而臻于治平。
孔子关于社会的理论认为:为了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最重要的事情是实行正名。
当问他在治理国家之先做什么?他说:“必也正名乎”(《论语・子路》)。
又有个国君问他治理国家的原则?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
意为,每一个名都有一定的含义,这种含义就是此名所指的一类事物的本质。
在社会关系中,每一个名都含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君、臣、父、子都是这样的社会关系的名。
负有这些名的都必须相应地履行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52页)。
孟子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
人之所以与动物有别之处就是人与人之间是以一定的道德原则来维系的。
孟子还说:“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
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孟子・公孙丑上》)。
用现代语来说:孟子是主张民主政治,也就是王道。
反之,就是不民主的霸道。
荀子在论证人们一定要有社会组织时说,人们为了有社会组织,就需要行为的规则,这就是“礼”。
并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
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
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
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
儒家在治国安邦的观点上认为:统治阶级以礼治国,以德教民,礼是本,法是末。
作为儒家思想的对立派———法家,虽不否定道德仁义的存在,但他们认为道德于治国无足轻重,甚至有害。
商鞅就把儒家所鼓吹的“仁义”、“孝悌”、“修善”、“诚信”以至“诗书”、“礼乐”等,斥之为“六虱”(《商君书・靳令》)即比作害人虫。
韩非也猛烈抨击儒家,认为“举先王言仁义”的人越多,“为政不免于乱”(《韩非子・五蠹》),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大有与儒家冰炭不同器,水火不相容之势。
法家的兴趣不在礼义,所注重的是法律,有功必赏,有罪必罚。
由此可见法家在礼法关系上的思想是:“法本礼末”。
(二)在德刑关系上,谁主谁辅?儒法两家各执一端,儒家重德教,法家重刑杀,儒法两家的德刑观有三个层次:第一、德教乃为政之本。
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论语・为政》)。
指出道德教化是为政治国的根本。
又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决不是政刑所能办到。
法家一味宣扬“严刑重罚之可治国”,他们的“以法治国”其实就是“以刑治国”,是以教君主对臣民“刑九赏一”,“重刑轻罚”施酷刑,而达到以刑去刑。
第二、德教治本,刑罚治末。
儒家:孟子或荀子尽管持有不同的人性论,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结论,都认为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量使人改恶从善,使人心善,知耻而无邪之心。
一切善行都是教化所致,刑杀断无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以威吓的力量使人不敢为恶,至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程度。
因此:德教治本,刑罚治标,是儒家一以贯之的思想。
法家的观点,则恰恰相反。
认为,人性自私自为,且不可54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改变。
因此,君主治国之本就在于利用人的自为心,实行赏罚两手使民驯服。
第三、德主刑辅:孟子论“仁政”,强调“明人伦”、“教以人伦”,同时又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虽然孟子也提出了要把教与诛,礼与刑相结合的思想,但其基本点立足于道德教化,强调以德为本。
孔、孟、荀的这些主张,汉儒总结为“德主刑辅”、“大其德而小其刑”、“先德后刑”,成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长期标榜的治理原则和法制模式。
法家在德刑关系上与此相反,法家重刑杀而轻德教,一味宣扬“严刑惩罚之可治国”。
他们的“以法治国”其实是“以刑治国”,是以教君主对臣民“刑九赏一”、“重刑轻罚”用残忍手段达到以刑去刑。
商鞅以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故主张行刑重轻。
他说:“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
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
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商君书・去强》)。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认为: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商君的“法”,三者都是不可能少的。
他说:“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
天则不非,鬼则不困。
势行教严,逆而不违,……然后一行其法”(《韩非子・八经》)。
韩非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
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为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
在“实”和“名”的落实时,韩非认为“循名而责实”,他说:“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
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韩非子・二柄》)。
因此君主赏罚严明,不称职的人就再也不敢担任职了,即使送给他也不敢要。
这样,一切不称职的人就都淘汰了,只剩下称职的人担任官府职务了。
法家的治国之道说来很简单(愚人也能掌握),就是赏、罚,韩非叫做君主的“二柄”,也就是“无为无不为”了。
因此法家的治国方略是采取刑罚———暴力,且将暴力的作用推向了极端,并由此对儒家所主张的“仁义”、“德教”等进行猛烈地抨击,而公然提倡“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从而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
二、先秦礼法之争的得失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巨变中,在其中兴起的百家争鸣中,儒法两家从各自特定的角度,以特殊的方式,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礼法关系论,并力图为那个处于转折关头的时代与社会服务,但因为其所建基的土壤的深浅不同,满足于统治阶级需要的程度不同,因而各自的理论得失与历史命运迥然不同。
儒法两家的理论得失:(1)儒家的贡献是弘扬了道德和道德的社会作用。
儒家面对当时各种力量斗争的局面,它以积极入世的精神,救民拯民的胸怀,力图通过道德来建立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这无疑是难能可贵的。
这种思想对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减轻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削具有积极意义。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缺陷在于:过分地夸大了道德的政治功能,具有“道德决定论”的倾向,把道德的社会作用推向了极端,主张把道德作为最根本、最主要的治世工具而广泛地施行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这就不能不说是儒家的可悲之处了。
(二)法家的贡献:第一、现实精神。
作为精明强悍的政治家,力图用自己的理论模塑现实,并且确乎看到了现实的某些侧面,透视到剥削阶级心灵深处的一面,看到了法律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这些无疑是正确的。
第二、看到了法的重要作用。
在先秦诸子中,法家独树一帜,高扬法律的旗帜,而64第22卷 李彩晶 先秦礼法之争的现代思考使法律一度成为秦国为政治国的指导思想,帮助秦国统一了中国,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第三、法家思想中最使人感到痛快的莫过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可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雏形。
这在当时和后世都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法家的“法治主义”致命错误在于片面地夸大法律的作用而忽略了道德的社会作用。
在礼法关系上和儒家一样犯了极端主义错误,没有摆正法律的位置,用刑罚惩办主义来止恶去恶,而摒弃其他任何有益手段,认为仁义道德甚至对人主治国有害无益,这样它就走向了“非道德主义”极端了,它的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