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2•【文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21年8月12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力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广东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广东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广东省位于中国南方,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博大精深的省份。
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之一,广东省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其中包括建筑、古迹、传统工艺和民俗等多个方面。
在广东省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
首先,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广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法规,明确了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和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
这些法规和政策为广东省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在文物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广东省成立了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如广东省文物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开展文物调查和研究、组织文物修复和保护等工作。
同时,广东省也加强了对文物保护机构的专业培训和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提高了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另外,广东省还注重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文物展览、举办文物修复和保护技术培训班等活动,广东省积极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对于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广东省还注重将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相结合,通过开展文化旅游活动,使更多的人了解和参观广东省的历史文化遗产,推动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此外,广东省还大力支持文物修复和保护工作,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来保护文物。
广东省积极开展文物修复和保护工作,通过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同时,广东省还加强与国内外文物修复专家和机构的合作交流,引进先进的修复技术和设备,提高广东省文物修复和保护水平。
总的来说,广东省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文物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以及文物修复和保护工作的推进,都为广东省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如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广泛、文物保护机构和专业人才不足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26•【文号】国办发[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3.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2005年3月26日)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
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广东省文物保
护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18
•【字号】粤府办[2008]68号
•【施行日期】2008.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的通知
(粤府办〔2008〕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化厅提出的第五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04处),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第五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
第五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104处)。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3年起步以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不断提高对保护工作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保护工作经费逐年有所增加,保护工作队伍日益壮大;全省各级文化部门依托重大庆典活动、节假日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展示、展演活动,现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等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宣传、学习法律法规情况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非遗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为配合做好《非遗法》的宣传工作,2011年5月,我厅发出《关于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文的通知》(粤文法[2011]0015号),要求厅直属有关单位在馆内公共区域采取张贴海报、摆放宣传单(册)等方式向市民公布《非遗法》全文,适时开展讲座和图书、藏品的展览、展示等活动宣传《非遗法》。
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也相应开展了《非遗法》宣传活动。
为提高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对《非遗法》出台重大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非遗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内涵,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同时,也为学习2011年10月即将出台的《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条例》)内容。
我厅于2011年8月在广州市举办了“学习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培训班”。
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分管局领导、科长、保护中心负责人等近100人参加培训。
培训班邀请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周小璞同志对《非遗法》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时任省文化厅副厅长杜佐祥同志对《非遗条例》的起草、颁布实施过程进行了说明。
两天的培训,使全体参训人员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达到预期目的,取得良好效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广东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广东省第三批省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16
•【字号】粤府[2009]112号
•【施行日期】2009.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广东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粤府〔2009〕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70号)有关规定,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广州市“萝岗香雪”等123个项目列入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予公布。
附件:广东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附件:
广东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
第一部分新入选项目(共75项,合并后为69项)
第二部分扩展项目(共48项,合并后为24项)
三、传统戏剧(6项,合并后为3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28•【字号】粤府[1994]42号•【施行日期】199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公布我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粤府[1994]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化厅、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广东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共154处),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共154处)广州市┏━┯━━━━━┯━━━━━━┯━━┯━━━━━━┯━━━━━━━━━┓┃序│名称│地点│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号│││││┃┠─┼─────┼──────┼──┼──────┼─────────┨┃│三元里平│广园路│国级│正南面从三│从保护范围外缘┃┃1 │英团旧址│││元古庙外围墙│起向外延伸50米,┃┃││││起向外延伸60│为二级控制。
┃┃││││米(包括南约│┃┃││││牌楼),其余以│┃┃││││外围墙向外延│┃┃││││伸9米。
│┃┠─┼─────┼──────┼──┼──────┼─────────┨┃│││││站在“浩气长存┃┃2 │黄花岗七十│先烈路│国级│现围墙范│”牌坊前铁栏杆中点┃┃│二烈士墓│││围内,及牌坊│看自由神像背景,不┃┃││││前停车场。
│能突出新建筑,其余┃┃│││││从保护范围外缘起南┃┃│││││、北侧60米,东50米┃┃│││││、西80米,为一级控┃┃│││││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1980年5月17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历史悠久,保存在地上地下的历史文物极为丰富,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
做好对它们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于提高人民的民族的自尊心,进行历史研究和为创造社会主义的民族的新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颁发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法令和指示,从根本上结束了近一百多年来我国文物被帝国主义任务掠夺和破坏的历史。
但是,近十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煽动极左思潮,鼓吹历史虚无主义,严重破坏法制,使祖国历史文物经历了一场浩劫,很多历史文物遭到破坏。
有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夷为平地,有的地区搞副业为名乱挖古墓,有的博物馆制度不严,造成文物损失、丢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现象至今在一些地区仍在继续发展,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制止破坏,将使我国珍贵文化遗产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物统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古墓、古遗址。
工农业生产部门在修建房屋和进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时,如果发现古墓、古代遗址和其他重要历史文物,必须严加保护,立即上报,听候处理。
对保护有功者奖,对破坏损失者罚。
二、一切历史文物,都不得进行黑市交易。
私人出售其收藏的历史文物,都由国家开设的文物商店议价收购。
严禁用历史文物进行贩买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违者严惩。
三、珍贵历史文物一律不准出口,一般历史文物的出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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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2006]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1
【实施日期】200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6]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已印发给你们。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上述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发[2005]42号和国办发[2005]18号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重点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全国各地今后一段时期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总体目标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并对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国家指导全国各地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国发[2005]42号和国办发[2005]18号文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加快文化大省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科学发展,具有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要切实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粤发[2003]15号)和《广东省文化大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从广东实际出发,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做好我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
广东是岭南文化中心地,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中国近现代民主革命策源地,文化遗产非常丰富。
这些文化遗产是广东人民文明与智慧的结晶,是岭南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祖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的宝贵财富,是爱国主义教育最为生动和形象的教材。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发掘、抢救、保护宝贵的文化遗产资源,力争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基本完成全省文物保护各项基础工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使全省珍贵或濒危的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力争到2008年,完成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制定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保护资料档案、数据库及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的专门人才队伍;对已进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项目实施全面、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三、我省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健全和完善各项文物保护制度。
认真做好《广东省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核定公布,以及全省文物普查登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规范档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藏品规范档案、馆藏文物鉴定、文物安全防范等各项基础工作。
充分发挥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大型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博物馆登记,重大文物事故责任追究,文物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制定,文物保护方案评审,文物保护奖励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大力推进重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和文物示范单位建设,带动全省文物事业发展。
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