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原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原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一份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的细节内容。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标的:即投保人希望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财产或人身安全。
可以是汽车、房屋、健康等。
2. 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段,一般以年、半年或季度为单位。
在这个时间段内,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
3. 保险费用:即投保人需支付的保险费用。
根据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等级、保险期间等因素而定。
4. 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在投保人遭受损失或意外时所承担的责任。
一般包括保险金、理赔服务等。
5. 免赔额及条款:即保险公司在投保人遭受损失或意外时不承担的部分,投保人需自行承担。
6. 保险终止:即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及方式。
如保险期限结束、投保人解除合同等。
7. 其他条款:如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每份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都不尽相同,投保人应在购买前仔细阅读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
保险权益转让合同书

保险权益转让合同书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一份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现甲方愿意将该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权益的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原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险权益转让给乙方。
1.2 转让的保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合同的变更权、解除权等。
第二条转让条件2.1 甲方保证其对原保险合同拥有合法的权益,且该权益未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
2.2 甲方保证在转让前已向保险公司履行了所有应尽的告知义务,且未隐瞒任何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重要信息。
第三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原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2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后,应协助乙方办理保险权益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原保险合同收入准则

原保险合同收入准则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它通过交换来转移风险,并为人们提供保障。
保险合同是保险活动的基石,而在制定和执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
本文将探讨原保险合同收入准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业务的运作。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法性原则: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自愿达成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迫签订。
3.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签订双方都需要诚实守信,提供真实的信息。
4. 互利原则: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当使双方都能够获得实际利益。
二、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概念原保险合同收入指保险公司因签订保险合同而确认的增加经济利益,该收入的确认与保险费的收入相对应。
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是保险公司业务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评估。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方法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实际收入法和收入确认法。
1. 实际收入法实际收入法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收到的保费金额来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方法。
这种方法简单明了,能够快速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经济状况。
2. 收入确认法收入确认法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程来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方法。
该方法更加符合成本费用匹配原则,可以更准确地评估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
四、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原保险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需要符合国家的会计准则,并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核算和披露。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开始确认收入,并在保险责任履行结束后进行收入的分摊。
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保险合同管理费用的摊销、保险责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等。
五、风险和挑战原保险合同收入准则的制定和执行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原则是什么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
保险标的的不同是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
2、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与原始赔偿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
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一般的保险都是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不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
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分类。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两大类。
财产保险合同不以人为保险标的,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
对于个人保险合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承保,考虑保险金额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应当增加保险费的因素等,必要时还要进行身体检查。
如果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承保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就属于团体保险合同。
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的组织,而不是为投保人身保险而成立的组织。
一个单位的成员投保同一种人身保险的人数必须占大多数,而且绝对数要达到一定人数。
对于团体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而是对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从总体上进行风险选择。
根据该单位所属的行业﹑工业性质﹑被保险人的年龄结构等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一般不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AS BE25)规定了对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换取保险公司承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风险损失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A SBE25的内容及会计处理要求。
二、定义和范围A S BE25中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原保险合同应具备以下要素:(1)保险公司同意承担未来特定经济损失的义务;(2)被保险人同意支付保费;(3)保险合同的经济损失应与保险期间内的特定事件相关。
三、会计处理方法3.1.原保险合同的确认根据AS BE25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确认原保险合同的存在,并将保费作为应收款项列入资产负债表中。
3.2.原保险合同的计量根据AS BE25的要求,保险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时,应按照保费确定原保险合同的计量基础。
对于未发生的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应确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3.3.原保险合同的变动和解除如果原保险合同发生变动或解除,根据AS B E25的规定,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相应的会计处理。
变动和解除对于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都有一定的影响。
四、披露要求根据AS BE25的规定,企业应对原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以提供对原保险合同及其财务影响的充分理解。
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原保险合同的数量、保费收入、保费预收、保险责任准备金等。
五、实施细则在实施A SB E25时,企业应遵循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确保准确地应用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还应及时更新和披露对A SB E25进行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变更。
六、结论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AS BE25)为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在遵循AS BE25的同时,还应密切关注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的变化,以确保正确地应用会计处理方法,并进行准确的财务披露。
以上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的介绍。
CAS25.原保险合同

(3)实际支付赔付款项的核算
借:赔付支出 贷:银行存款 借:XX准备金 贷:提取XX准备金
例5:确定支付赔付款项 2007年4月12日,甲公司确定应赔偿张某投保 的家庭财产保险款80,000元,款项尚未支付. 2007年4月30日,甲公司为该保险事故确认的 未决赔款准备金额为85,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例2: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
2006年12月31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定期寿险 合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 年1月1日零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保费总额 为60,000元,分5期于前5年1月1日等额收取.合同 生效当日,乙公司收到李某缴纳的第一期保费12,000 元(=60,000/5).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保费 12000 贷:保费收入 12000 以后各年收取保费的账务处理同上.
2,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 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 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 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 险.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
3,原保险合同的分拆 (1)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单 独计量:可以分拆.比如,储金保险. (2)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 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 不分拆.比如万能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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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7:代位追偿款
2007年5月15日,李某投保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交通事 故,甲公司赔偿保险金后,取得向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 利,估计能够收回的代位追偿款为30,000元.6月23 日,甲公司从责任方收到代位追偿款29,000元,款项 已存入银行.
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原保险与再保险是两个重要概念。
原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直接保险合同,而再保险则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
本文将就原保险与再保险的概念、作用和相互关系进行探讨。
一、原保险的概念与作用原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直接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着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责任,而被保险人则支付保险费作为交换。
原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为被保险人提供财产保护,降低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原保险的作用不仅仅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挥着积极作用。
通过原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
这样一来,被保险人可以更加安心地从事商业活动,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再保险的概念与作用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某一部分风险向其他保险公司转移的行为。
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减轻原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压力。
再保险的作用主要在于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担。
在某些情况下,原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大额赔偿的风险,这时候再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保护原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
再保险还可以提高原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增加被保险人对原保险公司的信任,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原保险与再保险之间存在着互相依存的关系。
原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将承担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以保障原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
再保险公司则通过与原保险公司合作,获取保费收入,并承担原保险公司转移的风险。
再保险还可以帮助原保险公司拓展业务范围。
在面对大规模风险时,原保险公司可能无法独自承担,但通过再保险可以获得更大的承保能力,扩大业务规模。
四、再保险的分类再保险可以分为合约再保险和计帐再保险两种形式。
合约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签订的具有条款和条件的再保险合同。
这种形式的再保险较为常见,其条款和条件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调整和修改。
计帐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之间以保单或凭单为依据进行的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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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性融企业会计制度。
我国的原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
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列报共六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准则的目标。
原保险合同的定义、不适用范围。
(1)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原保险合同的定义: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不适用范围: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
2在“原保险合同的确定”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
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
(1)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2)原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保险风险和其他
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和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分拆。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忖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保险合同。
3.在“原保险合同收入”部分,包括保费收入的确认,计算、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
(1)保费收入的确认:当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二个条件同时被满足时,保费收人才干以确认。
(2)保费收入的计算: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根据当期应收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3)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
4.在“原保险合同准备金”部分,包括准备金的分类、会计处理、充足性测试要求。
(1)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分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会计处理:在确认非人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非寿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充足性测试:保险人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5.在“原保险合同成本”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成本构成,各项成本的会计处理,损余物资会计处理、代位追偿款会计处理。
(1)原保险合同成本构成: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各项成本的会计处理:手续费、佣金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人当期损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人当期损益;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损余物资会计处理: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按市场价格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4)代位追偿款会计处理: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6.在“列报”部分,包括保险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单独列示的项目、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的项目。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
合同有关的信息。
二、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差异比较
本准则在我国是第一次制定和颁布。
新准则对比《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变化有:
1.总体结构和目的有所变化:原会计制度为十二章,新准则为六章;原会计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新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新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
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
新准则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基础上,引人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
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新准则提出了分拆的要求,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
3.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
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性质不同,真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不相同。
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
4.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其准备金的性质不同。
新准则规定,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捉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人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
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人当期损益。
5.引人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
为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
这也是对我国保险会计的重大突破。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统一的保险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差别很大。
保险行业规避了会计准则的监管,外部使用者很难通过会计报表了解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根本无法比较同一国家不同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不用说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
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开始从事保险会计问题研究。
2003年7月IASB推出了第5号征求意见稿(ED6)“保险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与复杂性,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将准则的制定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IASB不要求对现行会计实务做大多变动,仅做出有限的会计处理改善,但要求保险公司披露保险合同的公允价值。
第一阶段的成果是IASB于2oo4年3月发布了IFRS4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阶段,IASB将重点解决保险合同的确认与计量问题,预计将于2007年完成。
新准则与IASB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的主要差异有:
1.适用范围不同。
新准则适用于规范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而国际会计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
2.目标不同,新准则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临目标是在理事会完成保险合同项目第二阶段之前,规范所有签发保险合同的主体对保险合同的财务报告。
3.内容有所差别。
新准则包括总则、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
列报共六章;而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引言、目标、范围、确认和计量、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共六部分。
4.规范的具体会计方面有所不同。
新准则涉及普通保险合同的会
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所有方面,而国际会计准则仅仅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作了有限改进。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1.新准则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己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而原先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对此没有规定。
新规定使保险公司的费用增加,利润减少。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人当期损益。
而原先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没有充足性测试的要求,新规定使保险公司的费用增加,利润减少。
2.新准则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井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而原先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估计方法,这样就减少了保险公司对损余物资价格确定的控制能力,减少了利润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