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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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方案(范文)

XX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方案(范文)

XX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方案(范文)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服务需求量大幅增长。

为了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本方案旨在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鼓励和规范民营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实现政府和社会共同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目标。

二、原则和政策措施1. 鼓励民营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开放养老机构市场,允许民营企业与政府合作、独立经营或共同持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

2. 引导民营机构合理定价。

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应根据市场需求、服务质量、设施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保证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得到满足,同时确保民营机构的合理利润。

3. 支持民营机构转型升级。

对已经投资经营的民营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鼓励其进行设施改造、服务升级等改进措施,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4. 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对养老机构的设施、床位、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实施步骤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政府出台相关法规文件,明确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为民营机构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2.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政府制定公开透明的养老机构服务购买机制,为民营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

3.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

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包括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4. 加强监督和监管。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民营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四、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1. 加强养老机构评估和监测。

建立养老机构的评估体系和监测机制,对养老机构的设施条件、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为老年人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提供参考。

2. 规范合同和协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同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民办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分为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补贴:(一)运行和管理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的相关标准;(二)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合同》;(三)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第五条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建设补贴:(一)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明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

(二)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三)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全部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广西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试行

广西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试行
5
现场查看。
12
厨房配备排污设施;有垃圾分类设施并保持其密 闭。
1.无排污设施扣2分;
2.无垃圾分类设施扣2分,设施未 保持密闭扣1分。
5
现场查看。
13
就餐区总餐位数与自理老人就餐相适应。
未能合理设置总餐位数此项不得 分。
5
餐位数与自理老人数比大 于1:1。
医疗 环境
10分
14
有合作定点医疗机构;合作机构具备及时诊断和救 治养老机构内各种老年人常见病、突发疾病的能 力。
1.未设置棋牌室或健身康复活动场 所,每项扣1分;
2.面积未达50m2扣2分。
5
1.查看建筑平面图;
2.现场核查。
20
洗衣房面积不小于20m,布局合理,污净分开; 地面采取防滑措施;配有洗衣机和浸泡池消毒设 施。
1.面积未达20m2扣1分;
2.未做到污净分开扣1分;
3.无防滑措施扣1分;
4.无洗衣机或浸泡池消毒设施各扣
1.未建立信息管理库此项不得分;
2.抽查资料不合格,每份扣2分。
10
抽查3份在院,2份出院 记录。
安全 管理
15分
32
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操作 培训;配备至少1名持证上岗的兼职消防工作人 员。
1.无制度此项不得分;
2.无教育培训资料扣2分;
3.现场操作不达标扣3分;
4.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工作人员扣5分。
3.面积未达到60m2扣2分;
4.出现苍蝇、老鼠、蟑螂或其他害 虫现象扣4分。
10
1.查看建筑平面图;
2.现场核查面积、查看设 置、设施及卫生状况。
10
厨房有充足通畅的排烟和排风设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桂政发[2001]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桂政发[2001]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桂政发[2001]96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实施5年来,对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目前,全区已基本建立了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区实际,现将桂政发[1997]101号文第六条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作如下调整:一、2002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二、200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按老办法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从2002年1月1日起,在按月领取退休费基础上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前的不予补发。

三、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被封顶(含按15%或30%封顶)的,被封顶的部分从2001年1月1日起足额发放,在此之前封顶的部分不予补发。

四、从2002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制度。

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农垦、华侨、林业三系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00]31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基本养老金总额低于2000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2000年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南民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南民政发〔2021〕1号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各相关单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对我市养老机构的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备案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做好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同级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开发区辖区内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后将备案材料抄送给养老机构所在开发区社会事业(务)管理部门,由开发区履行养老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二、规范备案管理手续(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9〕29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所需备案材料增加“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二)养老机构在进行备案时,无法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的,可以到相关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利用现有空闲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利用现有空闲房屋设立养老机构有关手续的通知》(南府规〔2019〕6号)规定简化相关手续。

三、做好备案信息公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依法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养老机构备案信息要及时告知上级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住建、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业务相关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桂政发[1991]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桂政发[1991]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桂政发〔1991〕73号1991年9月18日)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关系到千百万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对我国企业职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以来,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实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不断取得进展。

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统筹已在全部市、县实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已有多数市县推行。

实践证明,退休费用统筹对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

全区统筹应逐步实施,分步到位。

第一步要求1992年底前实行以地、市为单位的统筹,各地、市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第二步由地方统筹过度到全区统筹。

自治区劳动厅要认真搞好调查测算,提出方案,充分论证,争取早日实施。

为过度到全区统筹创造条件,各地、市、县从1992年起,按月将收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5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作为自治区养老保险积累金和调剂金。

1991年12月以前积累的和以后留在地、市、县的50%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在没有实行全区统筹前,各地、市县不得和固定工养老保险基金合并调剂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桂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30日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扩投资稳增长、优结构增动能、促改革惠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拓展民间投资空间(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基础设施补短板“五网”建设三年大会战、“两新一重”等重大战略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现每年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数量占比超过50%。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牵头负责)(二)支持民间资本更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在自治区本级试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联评联审工作机制。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民营企业参与并已交工验收、投入运营的PPP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工业振兴三年行动。

加大高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平台引入民间资本建设的高标准厂房,自治区财政参照园区平台和国有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补助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支持。

鼓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为民营企业高标准规划建设定制厂房,减轻民营企业非生产性投入压力,满足企业“拎包入驻”需求。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桂办发[1998]38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8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和适应培育经营者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者年薪制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贡献大小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规范经营者收入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企,领导成员顾全大局,团结务实,道德高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三)企业建立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

(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较好,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经营者年薪的构成及核定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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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进一步开放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乡镇敬老院、光荣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

有条件的已经运营的公办养老设施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坚持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综合监管不缺失的原则。

第五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制定实施方案,按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

第七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方式确定养老设施的运营方。

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

第八条运营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医疗服务资质;
(三)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及专业服务团队;
(四)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五)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第九条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应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合作期限、公益性床位、设施使用费、风险保障金、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防范运营风险,保障服务质量。

运营合同应使用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制定的《养老实施公建民营合同(范本)》,超出合同范本条款内容或权限的,应报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前期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

第十一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落实政府兜底保障责任,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当地政府兜底保障的有关要求,约定不低于总床位20%的床位作为公益性床位,用于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的群体。

当公益性床位闲置时可用于接收社会老年人,其收益管理由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公益性床位的收费标准按照保障对象类别由双方协议确定;其他床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当根据投资规模、市场收益、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的群体收住数量、承租年限等因素测算,向运营方收取养老设施使用费,养老设施使用费依照财政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运营方应当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安全、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运营方应按照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适当比例提取修缮维护发展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等。

运营方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机构资产,不得以养老机构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不得从事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运营方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行业相关标准,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满意度高且有意续签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

第十八条合同期未满运营方提出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向所有权(或使用权)方提交解除合同申请,确保老年人得到妥善安置后,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期满的,双方应在合同到期3个月前,共同制定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确保老年人得到妥善安置后,依法终止合同。

运营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可依法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运营方承担。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运营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条所有权(或使用权)方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队伍、设施设备、服务标准、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运营方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运营方应定期向所有权(或使用权)方报告资产及运营情况,及时报告重大突发情况。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对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发生的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问题,应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解除解除而合同,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所有权(或使用权)方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风险发生时要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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