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是指企业或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相关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一种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加强对职业病防控工作的管理,促进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性。
一、申报流程。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按照一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的准备、编制、审批、备案等具体环节。
申报流程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项目申报的规范化和有序进行。
二、申报材料。
企业或单位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的相关资料、实施方案、工艺流程、安全措施等。
这些材料对于项目的安全性和职业病防治效果的评估和审查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申报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除了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风险评估等方面。
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项目才能够被批准和备案。
四、申报审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部门需要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评估、安全措施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决策和意见反馈。
只有通过了审批,项目才能够正式实施。
五、申报备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通过审批后,还需要进行备案。
备案的目的是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实施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促进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认知,提高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其次,它可以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增强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最后,它可以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目前一些企业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申报流程不规范、申报材料不全、申报要求不明确等。
因此,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明确相关的流程、要求和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果。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5篇)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____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____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____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分厂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从业者的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 48 号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厂所属各级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班组。
第五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有害因素。
第六条、分厂办公室对各班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分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起草编制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制度》,并实施专项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分厂办公室每年向上级部门申报职业健康,通过自行打印、自行保存的方式,留档备查。
第九条、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分厂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条、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司安全管理部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各班组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并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
第十三条、分厂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域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分厂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向上级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因工艺、技术、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 10 日内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向上级部门申报。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精选)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一、制度目的为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防治体系,切实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提高企业生产安全水平,特制定本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外部人员,确保公司在面对潜在职业病危害时能够迅速、科学地作出申报和应对。
三、职业病危害的定义职业病危害是指在工作环境中,由于职业有害因素引起的,对工人身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
这些危害因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物理、生物、人因等多个方面。
四、职业病危害的申报流程4.1员工如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尽可能提供详细的情况描述和相关证据。
4.2所在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发经过,评估危害程度,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
4.3初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因素、受影响人员、应急处理等,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
4.4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深入调查程序,组织专业团队对危害因素、受害范围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4.5深入调查报告应包括详细的病害源头、危害因素探测、受害人员调查等内容,并在48小时内完成。
4.6职业病危害调查报告经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并公告职业病危害情况。
五、职业病危害的等级评定5.1公司将职业病危害分为I、II、III、IV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危害程度。
I级:危害极大,可能导致严重的职业病,应立即停产停工,采取紧急措施。
II级:危害较大,可能导致较严重的职业病,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限期整改。
III级:危害一般,可能导致一般的职业病,应在一定期限内整改。
IV级:危害较小,可能导致轻微的职业病,应定期检查。
5.2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准确评估职业病危害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六、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措施6.1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应根据职业病危害等级,制定详细的控制措施方案,确保控制措施科学有效。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申报部门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5.1 部门的基本情况;5.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5.3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5.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六条车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先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制度第4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生产安全部。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当立即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和公司主管领导。
第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8.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8.2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报;8.3 车间工作场所出现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8.4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车间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内容
2.1确定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2.3 申报方式
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通过中国安全科学研究院网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取申报回执。
2.4 变更申报
办公室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的10日内向安全科报告,安全科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2.5 重大变化
各车间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职业危害因素及其
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在变化3天内向安全科报告,安全科将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6 名称或法人变化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7 定期申报
安全科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科室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加强我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应严格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二、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在每年备案前申报。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做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四、申报后,因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申报机构申报变更内容。
五、煤矿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构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六、煤矿企业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逐项填报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七、本矿指定康亚琴同志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长期接触或受到工作过程中特有的有害因素侵害而引发的以疾病为主要表现的集体性职业健康问题。
为了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和保护职工的健康,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制度目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潜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监管,确保危害因素得到控制和预防。
通过申报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健康权益。
二、制度内容(一)申报义务所有潜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都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将企业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因素种类、数量、时效性、人员暴露情况、防护措施等。
(二)申报流程申报流程包括企业自查申报、政府审核、专家评估和监督检查。
企业首先进行自查,汇总相关信息并填写申报表。
政府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危害等级和防护措施。
监督部门定期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奖惩机制对于积极履行申报义务并采取控制措施的企业,可给予奖励,如减免税收、科研支持等。
对于违反申报规定、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或虚假申报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级别等。
三、实施建议(一)加强宣传政府部门需要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宣传,提高企业和职工的知晓率,增强其对申报制度的重视和遵守意识。
(二)建立信息平台政府部门可以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对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平台可以设置数据统计、预警提醒等功能,方便政府部门掌握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及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潜在危害企业的监督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申报不实、防护不力的企业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应建立长效机制,定期进行制度评估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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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制度
金钰制〔2019〕30 号
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特制订《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现发布施行,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4日
【签发人】
【审核人】魏中
【起草人】唐晓峰
【起草部门】安全环保部
【适用范围】公司各单位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钰恒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辨识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别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因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八条生产经营活动终止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档案,以备上级监督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