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用 法 律 条 文
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一、民法篇1.《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基础法律,包含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其他法律的制定与解释提供了基本框架。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市民之间平等主体地位下的协议行为和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特别法律,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物权法》•《物权法》是解决财产权属和物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规定,对买卖、抵押、质押等权利关系进行规范。
4.《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后财产留置和继承关系的法律,是民法中极为关键的法律规定。
二、刑法篇1.《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基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法律,包含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刑罚、刑法适用、罚金及有偿取代刑罚等一般规定。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案件受理、证据、辩护、审判、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3.《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是根据法律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解释刑法中一些不明确或争议的法律规定。
具有补充和明确法律规范的作用。
4.《缔结和履行条约程序的法律》•《缔结和履行条约程序的法律》规定了我国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履行程序,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主权。
三、行政法篇1.《行政法总则》•《行政法总则》对行政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了详细的界定,包括了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制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等内容。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法领域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制,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原则。
3.《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调整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原则、程序、条件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4.《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是调整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规定了行政监察的目的、职责、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以上所述是法考中常考的一些法条,对于考生而言,熟悉并理解这些法条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基层民警常用法律法规100条(2020年修正版)

基层民警常用法律法规100条(2020年修正版)1、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2、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3、宪法对保护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4、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哪些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5、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7、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8、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法律条款大全

法律条款大全第一章概述本文旨在提供一份详尽的法律条款大全,以便读者了解和熟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各个领域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条款:第二章民法1.自然人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出生时起开始,截至死亡时终止。
2.契约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章刑法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1)故意杀人数人的;(2)罪犯在杀人过程中还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3)暴虐手段杀人的;(4)其他情节恶劣的。
第四章劳动法1.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劳动定额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企业法1.公司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取得公司法人资格。
2.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益以其持有的股份数为限,不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1.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取得发明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同他人订立合同,再许可他人实施。
2.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注册应当依法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并发给注册商标证书。
结语以上是对各个领域中部分重要法律条款的介绍,仅供参考。
若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条款,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刑法是指定刑罚,制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系统。
它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刑法常用法条是刑法中被广泛运用的法律条文,用于界定罪刑、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等事项。
本文将对刑法常用法条进行汇总和解读。
1. 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的,但仍然实施的行为。
”这一法条是刑法中的基础法条之一,用于界定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
故意是犯罪的重要主观要素之一,它涵盖了明知、明确与肯定的三个方面。
当诉讼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后,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2.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大罪行,它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该法条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刑罚,重点打击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3.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该法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标准,对于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4. 贪污罪《刑法》第385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隐匿、挪用或者截留国家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是指滥用职权、侵吞国家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
该法条对于打击腐败现象、促进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5.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常用法律法规

城管执法常用法规条文收集新沟镇街城管所、街城管执法队1. 占道经营 (2)2。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 (2)3. 牛皮癣、户外乱涂乱画和张贴悬挂等 (3)4. 乱扔废弃物、当街冲洗石料和洗车 (4)5. 个人和单位乱投放垃圾 (4)6。
违反门前三包 (5)7。
焚烧垃圾,乱倒、乱扔垃圾、建房渣土不清除 (5)8. 油烟、烧烤、大排档扰 (6)9。
工地不打围、不冲洗车辆、不硬化进出口道路、污染路面 (7)10。
道路撒漏、未封闭运输 (7)11。
沟盖板、井盖 (8)12. 噪音污染 (9)13. 喂养信鸽、家禽、宠物 (10)1.占道经营《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2.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置。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使用条款摘抄

法律法规使用条款摘抄第一条:本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外国人和外国法人。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和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制造、传播违法信息。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合法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公平公正的司法保护,法院、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款项支付、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欺骗、虚假陈述等行为。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如妨碍调查、贿赂等行为。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支付税费,不得逃税、偷税、骗税等行为。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得进行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进行暴力、恐吓、威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恐怖活动等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环境,不得污染环境,不得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等行为。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不得进行非法堕胎、强迫堕胎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违法雇佣、虐待劳动者等行为。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他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
常用法律条文

常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领域中,常用的法律条文是法律实施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这些法律条文覆盖了各个领域,涉及到人民的生活和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文,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条文。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和原则。
常用的合同法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它明确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合同活动。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它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法律条文的存在和合理应用,保障了公平交易和交易安全,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刑法刑法是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权益的法律工具。
其条文具有明确的罪与刑的规定,能够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常用的刑法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它规定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该条文指出,行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包括故意行为、杀人结果等。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其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常用的劳动法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它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和休息日的安排。
根据该条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的保障。
四、民法民法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民间关系稳定的法律体系。
其中,常用的法律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它规定了法律适用的范围:本法规定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常用法律条文

拘留后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第1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第2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61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
侦查终结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移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强制措施
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拘传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第5项:符合逮捕条件,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或保证金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
常用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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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条文
1、《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2、《呈请拘留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第(二)项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第(三)项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第(四)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第(五)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六)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七)项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在特殊情况(应该写明:“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有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具体原因)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梢匝映?日至4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呈请逮捕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5、《提请批准逮捕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呈请结案报告书》(或《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呈请预审终结报告书》名称已过时,不再适用)
6、《呈请搜查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7、《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不应当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超过法定期限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9、《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项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四)项告诉才处理的;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
的
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
(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3、拘留《刑事诉讼法》第61条。
14、延长拘留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第66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第66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对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要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也适用65条。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70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74条:羁押期限届满对逮捕阶段证据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75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
诉讼法》第60条:有不宜羁押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17、传唤《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
18、解剖尸体通知《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19、侦查实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20、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21、调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
22、发还物品/文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23、销毁物品/文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
24、没收物品/文件《刑法》第64条。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刑事没收决定应当由法院以判决形式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违禁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出刑事没收决定。
对依据其他行政法规对违禁品作出的没收,不属于刑事诉讼范围。
25、扣押/解除扣押邮件和电报《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26、查询存款/汇款《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27、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解除。
28、《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是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
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
29、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30、辨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31、通缉《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32、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30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
33、移送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34、破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