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思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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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预习思考题

国际私法预习思考题

国际私法教材及预习思考题教材:任选一本21世纪韩德培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国际私法》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张潇剑主编,《国际私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参考阅读书目: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赵秀文,《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预习思考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是国际民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还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如何理解国际性?2.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的概念与产生条件3.国际私法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和不足?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直接适用的法的调整是否属于直接调整方法?5.国际私法有哪些规范?6.国际私法的概念是什么?你赞成那种意义的国际私法定义?理由是什么?7.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是什么?8.司法判例和学说法理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9.国际私法萌芽时期:3个阶段的特点与区别(时间、背景、特点)这一时期国际私法规则是否已经产生?10.国际私法历史上的各派理论主要是围绕什么共同问题进行探讨的?11.对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12.法国杜摩兰和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联系与区别13.荷兰胡伯的三原则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区别,与达让特莱的联系与区别14.美国斯托雷的“属地学说”及其与胡伯和巴托鲁斯学说的比较15.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与斯托雷学说的比较16.意大利孟西尼的“国籍法说”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属人法”和萌芽时期的“种族法”的区别17.英国戴赛的“既得权说”及其与斯托雷和胡伯学说的比较18.美国库克的“本地法说”及其与胡伯、斯托雷、戴赛学说的比较19.对美国卡弗斯的“公正论”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及其与萨维尼的理论有何区别?(阅读英国法院审理的奥格登诉奥格登案)20.比较分析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卡弗斯理论,你对该理论的分析评价(阅读美国法院审理的巴布科克诉杰克逊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的车祸案)21.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及其与萨维尼和柯里理论的比较(阅读案例十三奥汀诉奥汀案)22.冲突规范的结构及其与一般法律规范结构的区别是什么?23.连结点是什么?它有哪几种分类?24.冲突规范的类型及其区别25.什么是系属公式?属人法的含义?26.什么是准据法?准据法与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何不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有哪些?27.识别的含义是什么?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是否是识别?为何会发生识别冲突?识别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解决识别冲突?(案例二)我国是如何规定的?28.先决问题与识别的区别29.什么是先决问题?如何理解先决问题发生的条件?先决问题的发生指的是什么?(案例一)如何解决先决问题?30.国际私法中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含义、发生条件与解决办法及我国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解决的是什么问题?)(李伯康案会发生区际法律冲突吗?)31.是否只有以国籍为连接点的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才会出现区际法律冲突?参见张潇剑主编,《国际私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p149与第11章韩德培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第124页、314页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第130页32.时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发生原因与解决办法及我国的相关规定33.冲突规范指引的法律是指实体法还是也包括冲突法?什么是反致?如何构成反致?采用反致有何意义?中国立法对此持何种态度?(案例二十六)34.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是什么?规避外国法是否构成法律规避,其是否有效?我国对此如何规定?(案例七、十五、李伯康在美国定居并结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选择在较低税收国家设立公司是否构成法律规避?选择合同准据法是否构成法律规避?)35.判断违背公共秩序的标准(案例三、四)36.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有何区别,我国婚姻法有关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和男二十二、女二十结婚的规定属于什么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是否可因为按照冲突规范指引适用的外国法违反了上述其中两个规定之一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案例五)37.如何理解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38.公共秩序保留能否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案例六)39.公共秩序保留能否排除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请阅读韩德培主编教材中有关国际私法公约订立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内容,并加以分析,并可进一步查阅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8条、《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第10条)40.一国法院是否应对外国的公共秩序也给予充分的考虑(案例五)41.外国法查明时,外国法属于法律还是事实?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如何办?中国的有关规定是什么?42.国籍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及中国法的规定43.住所的概念、种类及其与居所、惯常居所(或经常居住地)的区别(案例八)44.我国关于住所冲突的相关规定45.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的相关规定46.我国关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冲突的相关规定(案例二十四)47.外国法人认可的含义及我国的相关规定48.我国关于涉外物权冲突的法律规定(案例九、十、十一、十二)49.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吗?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意思自治的范围、方式、时间)(案例十五)50.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相关规定(案例十三、十八)51.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方法有哪些?什么是特征性履行?我国若干规定第5条、适用法第41条采用的是什么方法?5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请解读《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案例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五)我国对该公约做的两项保留是什么?53.国际惯例的适用与国际条约、合同准据法、合同条款的关系(案例十四、十六、十七)54.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冲突的相关规定(案例十九)55.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案例二十二)56.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案例二十三)57.我国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无人继承)(案例二十、二十一)。

国际私法刘想树课后题答案

国际私法刘想树课后题答案

国际私法刘想树课后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下列条约中不属于统一实体规范的是哪一项?( )a.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约公约》b.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恰当答案:d 解题思路: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约公约》年《国际贸易术语表述通则》ucp都具体内容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属统一实体规范,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于公约》就是对各国冲突规范的协同,属统一冲突规范,不属于统一实体规范。

2.下列哪项规定属于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a.民商事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统辖不异议并败诉面试的,视作宣称该人民法院为存有管辖权的法院b.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多式中转人对全程运输拥有承运人的权利,分担承运人的义务d.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刑法习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国际私法习题经济法练习题国际法练习题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a选项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3.在以下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约公约》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年《国际贸易术语表述通则》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同属于直接规定当事****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第一部分:选择题1. 以下哪个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础原则?a) 不违背司法管辖权b) 不同法域的法律被适用c) 法官以公正、独立的态度处理案件d) 不同法域的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答案:b) 不同法域的法律被适用2. 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是:a) 解决国际合同纠纷b) 解决国家间的争端c) 解决涉外经济纠纷d) 解决私人之间的涉外纠纷答案:d) 解决私人之间的涉外纠纷3. 以下哪个原则是国际私法冲突规则的基本原则?a) 选法原则b) 追溯原则c) 优先原则d) 直接应用法律原则答案:a) 选法原则4. 以下哪个条件是法院确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时需要考虑的?a) 涉外关系的性质b) 是否存在居民关系c) 是否存在财产关系d) 是否存在争议纠纷答案:a) 涉外关系的性质5. 在国际私法中,通常应首先适用的法律是:a) 签订合同地法律b) 对象的国籍法律c) 行为地法律d) 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答案:c) 行为地法律第二部分:问答题1. 解释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涉外关系中适用不同法域的法律。

在国际私法中,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所不同,因此当涉及跨国交易或纠纷时,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冲突规则来选择适用的法律,在冲突规则中考虑涉外关系的性质、行为地、居民关系等因素,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2. 解释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

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是解决私人之间的涉外纠纷。

由于涉外交易和合作的增加,私人之间的涉外纠纷也增加。

国际私法通过制定适用的法律规则来解决涉外纠纷,例如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认可和执行外国判决等。

国际私法的任务是保护涉外交易的稳定和可靠性,提供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机制。

3. 什么是国际私法冲突规则?国际私法冲突规则是一套规则,用于确定适用于涉外关系中的不同法域的法律。

冲突规则根据涉外关系的性质、行为地、国籍、居民关系等因素,决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纠纷。

国际私法课后习题部分答案

国际私法课后习题部分答案

际私法课后习题部分答案4、怎样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的主要问题是什么?P83(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8、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规则P213适用范围:1)、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2)物权的客体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例外规则:1)关于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2)关于船舶和飞行器的物权3)关于外国法人主体终止时的财产清算4)关于国家豁免财产的所有权10、论述船舶优先权及其法律适用原则P33811、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海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P3401)对于海事合同争议,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当事人未作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3)船舶抵押权,适用船国法4)船舶优先权适用,适用受理案件法院地法5)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适用法院地法;同一国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6)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海商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0)所适用的外国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12、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商事诉讼时,哪些人可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P392 —31)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2)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4)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13、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P404 —在立法和私法实践中,我国一般把管辖权分为一般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和级别管辖1)一般管辖。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习题汇编

《国际私法》习题汇编

《国际私法》习题(思考题)汇编第一章1、试论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调整方法。

2、简析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1、如何认识司法解释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地位和作用?2、评述国际私法的几种立法模式,并论述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选择。

第二章1、什么是“法律关系本座说”?它对后世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有何影响?2、根据“政府利益说”确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1) A国公民在B国开车撞伤了另一A国公民。

(2) A国公民在B国开车撞伤了某一B国公民。

第三、四章1、确定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2、评析国家财产豁免的各种观点及我国的相关立场。

3、比较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章1、目前对于统一实体条约能否作为准据法存在争论,试对这些争论加以评述,并谈谈你的观点。

2、举例说明什么是国际私法上所说的“先决问题”,如何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第六章1、浙江某农场向日本某公司进口农药,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一切纠纷按照日本的法律在日本仲裁。

农场使用该批农药后,致使农作物全部死亡。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请问如何利用“识别”制度提出对农场有利的抗辩或主张?2、国内某地法院在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时,认为执行该判决将导致当地一大型国有企业破产和大量工人失业,于是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执行该判决。

试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相关理论对该法院的做法加以评析。

3、甲国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为22岁和18岁,结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乙国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为18岁和16岁。

居住在本国的甲国男子(20岁)和甲国女子(17岁)于是跑到乙国去结婚。

请问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为什么?第七章1、甲国规定成年年龄为20岁,乙国规定为18岁。

一名19岁的甲国公民在乙国签发了一张票据,其后被诉请付款时,该公民以依其属人法(甲国法)为未成年而无行为能力为由主张签发票据行为无效。

请问此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国际私法复习思考题

国际私法复习思考题
A.具有中国国籍B.具有法国国籍C.具有日本国籍D.不具有国籍
A
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决定。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法院地法
C.当事人属人法D.行为地法
B
法则区别说的创立者是()
A.美国的斯托雷B.意大利的巴托鲁斯C.英国的戴西D.荷兰的胡伯
B
各国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一般主张适用()
A.国内立法B.国际条约
C.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D.国际惯例
ABD
在下列各项中,属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原则有()
A.优先权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
C.最惠国待遇原则D.强制许可原则
ABD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D
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A.归慈善机构所有B.归国家所有
C.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D.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B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
A.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
B.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绝国有化法令的适用

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碰撞发生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

国际私法——思考题

国际私法——思考题

国际私法——思考题
国际私法概述
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何特点?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3.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4.有关国际私法的名称主要有哪些?你认为哪一名称最合适?
5.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有哪几类?
6.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大致有哪几类?
7.试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8.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课后思考:
1、冲突规范的结构形式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有哪些异同?
2、从我国现有的规定中,找出几种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
3、如何理解我国现有政治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4、请你谈一谈你对二级识别的看法
5、准据法与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实体规范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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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
1.AB
2.B
3.C
4.ABCD
5.B
6.B
7.AD
8.A
9.D 10.ABD 11.ABCD 12.ABCD 13.ABC 14.B 15. 略16.略19.略
17.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进行调整的方法,它在国际私法中处于核心地位,体现为:
第一,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

第二,间接调整方法是各国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

第三,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基本方法。

(1)直接调整方法不如间接调整方法适用范围广泛。

(2)间接调整方法在直接调整方法存在的地方仍可发挥调整作用。

①直接调整方法只能在存在统一实体规范的缔约国之间才能发挥作用,非缔约国之间、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则不能采用直接调整方法。

②如果缔约国对条约的某一或某些内容提出了保留,则该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就保留领域不能采用直接调整方法。

③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统一实体规范可能对某些问题未作规定,直接调整方法在这些领域不能适用。

④某些规定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条约并不排除当事人另选法律的权利,规定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惯例也大都需要有关当局认可或者当事人选择才能适用,在此类情况下,直接调整方法无法运用。

18.参见课本6-8页
第二章
1.D
2.A
3.D
4.AB
5.BD
6.B
7.AB
8.C
9.C
10.法则区别说侧重区分法律;国际礼让说将主权与法律属地性联系起来,主张以礼让适用外国法;既得权侧重从权利角度论证适用外国法;法律关系本座说侧重区分法律关系,奠定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基础。

11.(一)这三种理论的代表人物及其著述分别是:
(1)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优利克.胡伯提出了著名的三大原则,大意是:一国法律具有严格的属地性质,只能在本国范围内适用,外国无义务适用;但每一国的法律已在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当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才不会损害后者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该理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推翻了,因为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2)长期以来,英国法院对外国法采取排斥的态度,戴西在其著作《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照外国法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加以维护;他把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项原则,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它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

该理论是为调和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设想出来的,但一国政府既然负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创设的权利的义务,实际上也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

(3)库克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了本地法理论,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该理论是在发现既得权说的矛盾后,试图克服这一矛盾而提出的,但由于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仍然把国家主权原则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二者截然对立起来。

(二)这三种理论都建立在法律适用的严格属地性上;存在层层递进的因承关系,即国际礼让说认为基于主权考虑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既得权说在此基础上认为承认外国法的效力是保护外国法创设的权利的结果,不是基于主权考虑,本地法说认为承认外国法的效力不是基于主权考虑和既得权保护,而是适用本地法的结果。

第三章
1.B
2.ABC
3.D
4.A
5.ACD
6.ABD
7.BC
8.D 9.AB 10.C 11.见课本75页。

12.见课本87-89页。

13. 见课本89页。

14. 见课本79-81页。

第四章
1.B
2.A
3.ABCD
4.BD
5.D
6.D
7.D
8.C
9.见课本105页。

11. 1.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2)从规避对象上,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看,是当事人制造或改变连结点的构成事实;(4)从结果上看,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并且达到了对当事人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法律规避的性质: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并不是公共秩序保留的一部分。

3.法律规避的效力:(1)否定:①规避内国法的行为无效,如法国。

②规避内外国法律的行为均属无效,如阿根廷等南美洲国家(2)宽容:允许规避法律,如英美等国家。

4.我国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但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无规定。

12.见课本100-102页。

10.(1)普遍采纳的趋势。

其根本原因是反致制度具有增加法律选择灵活性、求的判决一致和获得合理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功能。

(2)适用领域的趋同性。

其适用领域通常限于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

而在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有效性等领域一般不采用反致。

(3)在现代冲突法体系中反致发展和作用的空间将不断地受到限制。

这是因为灵活性规则的出现使反致的重要性降低。

13.联系:两者都能限制或排除某外国法的适用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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