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毕业论文
法务会计作业之论文

课程名称:《法务会计》课程编号:B0800100-1学号:1108010130 班级:会计1101 姓名:沈沁分数:公司财务造假与法务会计应用——以南特公司为例近年来,会计信息质量低下,企业财务造假行为频频发生,世界各国财务丑闻迭连出现,规模也屡创新高。
这不仅严重挫伤了市场投资者的信心,而且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引发会计界的诚信危机,会影响到整个会计职业界的生存。
因此,人们迫切要求会计人员承担起对财务造假的审计责任。
于是,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的职业就产生了。
那么,具体到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法务会计到底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应用?接下来,以南特公司案件为例,进一步对其进行探讨。
根据本南特公司案初步调查情况,李某利用验资报告时点性制度漏洞和账外收入填补虚假出资,掩盖了出资不实的财务造假事实。
其核心问题是:第一,在南特公司出资成立时,李某是否出资不实?第二,出资不实成立后,李某利用财务造假谋取个人利益的责任如何承担?第三,李某在经营南特公司时,如何通过财务造假手段填补虚假出资?一、本案的出资不实分析出资不实的其中一种形式是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理解“李某的出资不实”。
(一)对出资不实事实的鉴定本案的鉴定工作应以出资不实为核心,把握在出资时以及在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后,李某作为公司经营者对公司的资金转移这条线索。
对没有明确记载资金转移的行为,应重点围绕李某从南特公司转移资金的情况收集、保全证据。
经调查,李某出资后,种种异常行为和现象反映出不是出资的行为,表现在:在南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郑某的出资到位,并完成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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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有关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篇一《高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会计、咨询、审计、法律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伴随而来的是众多重大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以及上市公司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
因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以及具有会计类别法律问题的处理等成为当前资本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法务会计专业的人才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与国际发达地区的法务会计专业的发展相比,我国法务会计刚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务会计理论、实务实施情况以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方面都相对比较落后,不能满足当今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高技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促进法务会计实务的快速发展,才能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市场转型的需要。
高职院校作为高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重地,其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战略的实施是决定法务会计专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源泉,也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我国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发展现状1.1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学科属性不能准确定位法务会计不是单纯的会计学科,而是融合了法律学、审计学、鉴定学等各学科于一体的多学科专业。
因此,法务会计专业的学科定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法学界认为法务会计属于司法会计的一个分支,而会计界认为法务会计包括司法会计。
激烈的学科之争导致了法务会计专业学科属性定位的不确定。
在高职院校中,法务会计学科属性定位的不确定致使该学科课程体系设置不确定,人才培养方向模糊混乱,从而制约了法务会计专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在高职法务会计专业学科定位中,应该严格地按照所归属的学科进行深层次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定以及课程体系的建设和改革。
1.2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模糊法务会计专业属于新生学科,并没有被纳入我国专业学科检索目录中,因此目前高职院校对该专业的开设还处于自由阶段。
法务会计发展毕业设计(4篇)【精品发布】

法务会计发展毕业设计(4篇)【精品发布】第一篇:法务财务会计发展对策法务财务会计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
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务财务会计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在教育、研究、职业组织和职业发展方面, 美国法务财务会计都走在世界前列。
法务财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是律师、财务会计师职业发展和突破单一学科局限性的客观需要。
在法治化背景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法务财务会计事务涌现出来, 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法律实务中涉及经济问题的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 这是不争的事实, 社会导向也越来越明显提出法务财务会计的人才需求。
然而, 我国法务财务会计的发展现状与国外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如此一来, 法务财务会计的理论建设和人才培养两大任务就越来越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
一、我国法务财务会计发展的现状分析(一)法务财务会计研究方面我国法务财务会计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 虽然近年来我国学界掀起了一股法务财务会计研究的热潮, 而且少数高校还设立了法务财务会计研究机构,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务财务会计学术研究依然相对落后, 突出表现在:首先, 研究的成果过多集中于对法务财务会计产生和发展状况的阐述、对法务财务会计教育问题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发展法务财务会计必要性与对策的分析上, 极少深入到法务财务会计的本质, 欠缺对法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的深度研究, 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务财务会计理论体系。
其次, 对法务财务会计的学科属性、概念、内容等尚未取得一致认识, 这也不利于对法务财务会计的深入研究。
再次, 有高质量的教材和专著更是凤毛麟角。
(二)法务财务会计职业认证及服务方面虽然我国引入了国际注册法务财务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认证, 但并没有形成气候, 一方面许多人对于该资格认证并不了解;另一方面这种认证并没有得到我国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国家及地方财政部门目前尚未承认该资格认证的效力。
我国法务财务会计职业是一个尚未成熟的新兴行业, 在发展进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 国内还没有专门的法务财务会计师事务所, 国内的财务会计师事务所能提供法务财务会计服务的也非常少, 大多是外资或者合资的事务所在开展法务财务会计服务。
关于法务会计毕业生论文

关于法务会计毕业生论文法务会计是20世纪末兴起于北美的一项会计学新分支,在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支持系统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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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务会计毕业生论文篇一1拓展法务会计业务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在党和国家不断深化“依法治国”,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的当下,各种新的经济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法律活动与经济活动的结合日益紧密。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将会计和法律进行有机结合的新兴学科,是指运用相关知识,对财务会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决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由20世纪90年代至今,法务会计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法务会计已经有了较为深厚的学术理论基础,并且拥有相关的职业组织及资格考试。
虽然,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但通过借鉴欧美法务会计发展的经验,国内学术界及实务界对法务会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对于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与结构,黎仁华指出中国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应包括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标准、实现形式、体现本质五项,这构成了法务会计的要素体系,并清晰地反映了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
在现实基础方面,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处于改制转型的重要发展阶段。
从市场需求及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财政部56号文件及中注协积极倡导会计师职业领域拓展。
而法务会计业务作为事务所非审计业务中的新兴领域,其收入贡献潜力巨大,理应提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战略规划的议程之中。
此外,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与新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作为司法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参与到庭审过程中,提供规范的司法鉴定报告成为法务会计业务发展的一大亮点。
不难发现,发展法务会计不仅受到政策支持、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惯例,更是来源于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内生需求,其存在和发展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
2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及应注意的问题2.1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的发展现状就法务会计的内容和领域而言,不同国家及不同历史时期的范围不同,并不断衍生出新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法务会计及其对传统会计的影响论文

法务会计及其对传统会计的影响论文法务会计及其对传统会计的影响论文一、法务产生的必要性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间新型的边缘性学科。
只是被部分国家所接受。
它强调秩序的规范,不但要建立、健全各种保障体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关注己经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这种执行结果进行归类量化,认真确认;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加以检验,判断定性,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以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良性竞争;监督权利人在获得合法财产权益和既定利益的同时,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
产生法务会计有其必然性。
(一)单纯会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度不足。
虽然,现代会计和实务的不断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现代工具的不断创新,当代的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同时也使得有关部l门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
为了应付这一社会特征的需要,近几年,世界各国不仅强化了对经济活动监管的力度,同时也颁布了成倍于前几年的会计规范,力求便会计语言尽可能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便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不仅能通过会计语言对经济现象作出正确的决策,而且,还可以通过会计这一信息系统来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
然而,不管各国政府作了多大的努力,面对经济过程的复杂化与多元化,使得具有控制与反映作用的会计日渐乏力。
比如,某国有破产清算时,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为若干万元。
而这项资产转让所得的处理则涉及到《企业破产法》、《民法通则》、《税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规定,这些规定不是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本身所解决的。
因此,现代会计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要求,不但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还应能有效地解决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税收理算、侵占公司财产等特殊问题。
(二)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力度的乏力。
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文

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文《法务会计在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的应用》近年来,在市场经济的不断促进和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发展成为极具社会影响力的上市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需要不断增强自身市场份额和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企图偷税漏税,各种财务舞弊行为层出不穷。
这些现象的发生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产生了巨大的阻碍。
作为一种新兴的重要职业,法务会计对此种现象的识别、监督、治理等各方面都有着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
一、法务会计概论1.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知识从学术角度理解,法务会计是一种集审计学、会计学、侦查学、法学、证据学以及犯罪学等多种学科于一体的边缘科学。
其根本目的是解决特定主体的各种疑难杂症,而这些疑难杂症往往与法律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法务会计解决问题时通常会对会计学知识、法学理论、审计方法、调查技术等进行综合运用,并通过客观调查、实地调研等各种方式搜集并获取财务相关证据或资料,采用法庭规定或允许的方式将证据或资料进行呈现或陈述。
法务会计进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原则,真实性原则以及沟通、协调为主,诉讼为辅原则。
2.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性1解决会计相关法律问题纵观我国经济,可以说目前正处在发展的重要过渡阶段,不仅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等经济相关情况层出不穷,私吞财务、转移资金等情况也愈演愈烈,不仅如此,许多企业在进行财务舞弊时采用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越来越复杂。
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给相关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还为相关案件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通常情况下,法院、审计处等机关单位在进行案件审查和处理时,格外注意的地方便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相关单位对会计信息进行详细审核查实后,正确判断其信息失真的原因。
根据原因的不同,其案件审理的结果也将不同。
会计信息失真的常规原因包括四种,即舞弊、作为结果、过失以及故意。
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情况,会给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甚至整个市场经济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也不利于人们的社会生活。
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

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法务会计是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财务学、侦查学等各类学科的方法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篇一江苏省淮阴中等专业学校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完善而产生的一个会计新领域,近几年受到了业内专家越来越多的关注。
就目前经济环境而言,研究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分析桎梏法务会计发展的因素并提出解决方案,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务会计执业规范体系,对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客观公正度量经济损失、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法务会计目前,国内对法务会计这一概念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各有侧重。
理论界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的相关技能,对未决事项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判断,为法庭提供证据(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罗格尼和罗贝特.林德奎斯特于1995年提出)。
实务界认为,法务会计是一种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及对未决事项的调查,与证据规则结合的会计学科,它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将结果运用于法律鉴定(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在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提出)。
后一种说法更符合司法会计这一称呼。
究其实质,法务会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务会计的认识有相当的共性:(一)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的交集学科首先,法务会计涉及到会计知识和技能,必须依靠会计工作来了解客户企业的经济事项、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
其次,法务会计涉及到法律知识,只有熟悉相关的法律条例才可能充分利用专业人员的发现协助司法工作,保障客户利益。
最后,法务会计必须拥有辨别舞弊的能力和相当的调查技术,缺乏这些技术,就无法发现企业经济事项中的潜在问题,挖掘出问题的根源。
(二)法务会计的关注点是经济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会计一直是为经济服务的。
无论是对外提供信息的财务会计,还是对内服务的管理会计,抑或是对会计成果进行监督的审计,和为经济矛盾提供解决方案的法务会计,会计至始至终都致力于经济的发展。
关于法务会计的毕业论文

关于法务会计的毕业论文法务会计视角的虚假出资案件甄别研究虚假出资问题一直在我国大量长期普遍存在,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抑制虚假出资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虚假出资问题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
因此,在虚假出资案件中引进、加强法务会计工作,应该可以对目前所存在虚假出资问题有所遏制。
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的立法现状一股东出资的形式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列举了四种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即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必须可以依法转让。
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财产才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
而且,为了避免股东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高估财产价值,损害资本充盈原则,法律规定了这些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因此,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必经程序,否则就可能会因为公司设立瑕疵而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二虚假出资时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缴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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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摘要:法务会计是我国新兴的一门学科,是我国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在会计领域备受关注。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有一套自身的理论结构框架,其主要目标、基本要素、构建原则以及理论假设都是这个理论框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文对法务会计的发展及其相关概念做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其发展的必要性,针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做了具体分析,以期为法务会计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法务会计;必要性;理论结构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法务会计所涵盖的知识面非常广,在会计学和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融入了各种调查技术与审计方法。
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逐渐趋于法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便是法制化经济的一个重要表现。
由此可见,法制建设正在逐渐成为我国各项发展工作的重点。
在此过程当中,各种与会计和法律相关的问题无法避免。
法务会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问题扩展所造成的严重性,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意义。
一、法务会计简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因美国的股票舞弊和信贷行业丑闻,法务会计首次进入人们视野当中。
从那以后,欧美各国也开始了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我国目前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起步较晚。
理论上讲,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学科,具有会计学的基本功能和属性。
与此同时,法务会计又融入了不少法学的理念和方法,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部分法学的属性和功能。
由此可见,会计学和法学的相互交叉渗透成就了法务会计,其以一门边缘学科的身份在不断探索中得到发展。
历年来不少专家学者都对法务会计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由于侧重点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其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理解和定义也就不同。
然而万变不离其宗,虽然各专家学者侧重点及其表述方法可能会有不同,但是其实质却是一样的。
有国外学者指出,法务会计的含义是通过其功能体现出来的,最主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于结合法律鉴定处理企业问题与财务事实之间关系,二是其常常被用在法庭之上。
在我国,对法务会计的概念解释也有两种。
一种是指在法律准绳的规范下,综合利用会计学和法学的相关知识,对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另一种是针对一些特定的专家学者而言,指其针对一些仍处在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将此作为法律鉴定的依据,是一种专门提供法庭证据的新兴行业。
综上可知,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对于法务会计的定义都始终是围绕法律和会计这两门学科进行的。
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最终是为法律服务的,经常被作为法律鉴定或者被用于法庭作证之上。
二、加快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必要性浅析一市场经济体质发展的需要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加重了企业的决策信息和广大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会计信息的用途。
自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会计工作发生了极大变化,其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也逐渐丰富。
无论是企业还是市场对会计的需求都逐步变得多样化,传统的会计已经不能满足这些需求,因此不得不做出创新,寻求新的出路。
基于这一情况,法务会计的概念得以提出,不少传统会计都开始向这一方向转型。
可以说,法务会计的出现及发展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也是会计行业自身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弥补会计与法律两种学科局限性的需要会计的规范和法律的规定并不总是一致的,所以很多时候都会造成预期的或者已经实现的会计工作结果与法律实施之间存在一定偏差。
经济不断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新型的业务不断涌现,各类经济现象也越来越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规定与会计规范之间的差异更加突出,单纯依靠会计学或者法学是无法做到综合解决此类问题的。
所以,法务会计应运而生,集两家之所长,综合解决相关问题。
三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现状的新方法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其能够连接投资者与经营者,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
然而,近年来国内外各种经济舞弊现象层出不穷,甚至以一种病态的趋势在蔓延,对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轻则破坏社会风气,重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还有可能诱发程度各异的金融危机或者财政风险,使得市场经济不能稳健发展。
法务会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协调经济市场中的各种法律纠纷。
四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普遍存在的信息失真状况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各种商业欺诈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
这种信息失真的情况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完全不符,违背了相关思想理念。
法务会计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简析一主要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作为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的基础而存在,其在该理论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显而易见,是决定该理论结构框架中其他要素的关键要素。
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体系决定了只有法官才享有决定鉴定与否及其具体鉴定事项的基本权利。
而作为当事人,虽然享有提出建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权利对此作出决定。
法务会计的最终目标是对在经济纠纷中出现的具体财产权益事项作出鉴别和鉴定,以便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提出相关的会计分析证据以及详细的鉴定意见,以此协助此纠纷中的相关者例如法官、当事人以及律师等能够正确做出判断。
此处的鉴别是指对财产权益取得过程中的行为及其所有权进行甄别,看其是否存在舞弊欺诈现象。
而鉴定则是指再次确认和再次计量所获得财产权益的数量以及金额。
一般在具体事务过程中,是很难将鉴别和鉴定这二者分开,进行单独行动的。
鉴别与鉴定之间联系甚密,主要体现在鉴别能够为鉴定指出具体的工作重点以及工作方向,而鉴定又能够为鉴别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持。
活动领域、业务性质都是其目标的划分标准,具体如下。
如果将活动领域作为划分法务会计的基本标准,则可以具体划分出司法会计、理赔会计、税收会计和物价会计等。
这些不同各类别的会计在其基本工作内容上具有明显差别。
如果按照会计从事业务的基本性质进行分类,则可以将法务会计划分为法务鉴定、诉讼支持和法务调查者三个类别。
税收理算会计,其目标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以原有的会计核算资料或者原来的财产数额等其他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相关税法要求,对各种交税行为可能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分析。
在此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义务所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严格界定,合理准确地调整相关计算税基,使用正确税率以确保各纳税义务人已经交纳了所有应交税额。
法务会计调查,是对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而言的,指其甄别和调查各类经济活动中是否有舞弊欺诈的现象存在的一个过程。
法务会计是为了防止舞弊现象而产生的,由此可知,调查舞弊现象是最重要的法务会计业务。
此处的舞弊是指发生在公司内的诸如员工舞弊、管理层舞弊、内外勾结舞弊以及供应商舞弊等各种舞弊案件。
法务会计师可以由政府、公司或者律师专门聘请,通过依法检查公司账簿,约谈相关人员,对存在的舞弊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二基本要素字典中对于要素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指构成某一事物所必不可少的各个因素,二是指组成某一系统的各个基本单元。
要素和系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素可能成为系统,系统也可能成为要素。
比如,一个要素对其所在的系统而言是要素,但是对组成其的各个要素而言,则成为了系统。
各要素在系统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接,其会按照一定比例自动联系成为一定结构,形成系统,而该系统中的性质,大多由这些要素的性质决定。
如果系统中某一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存在的差异太大,便会使其自行脱落,或者导致其出现被清除掉的后果。
法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是构成法务会计系统的基本单元,其各单元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法务会计系统的性质。
法务会计包括法务会计的需求、供给、对象、规范以及报告这五个基本要素,供给、对象等五个要素构成了完整的法务会计系统,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
第一,法务会计需求。
众所周知,有需求才会有产品,才会有服务,有市场。
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与之相应的产品或服务的产生。
法务会计也不例外,其产生同其他服务一样,建立在市场需求之上。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法务会计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市场需求越来越旺盛,而这种需求并非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在由多方面的社会原因造成的。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当事人、律师等对法务会计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法务会计的发展速度。
第二,法务会计供给。
法务会计的供给方怎样才能够充分满足需求方的各种多样化需求是法务会计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
在法务会计相关需求得以确定之后,一定会出现一个能够满足该社会需求的社会团体力量,这一社会团力量会为其提供专业服务。
舞弊审计师便是这样一个专业的社会团体。
除此之外,不少专业的调查机构和部门的协助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务会计的发展产生了促进作用。
第三,法务会计对象。
是指在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各种会计信息相关资料以及通过其反映出来的各种经济活动。
第四,法务会计规范。
此处的规范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是对法务会计相关行为的规范。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规范也相当于一种对法务会计相关行为的约束及引导机制,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务会计的相关工作在法律法规、标准准则以及各种制度条例的指导下开展。
第五,法务会计报告。
是指相关法务工作人员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各类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等资料进行解释分析之后,所形成的一份书面形式的带有专业判断性质的结论性文件。
三构建原则法务会计理论主要包括其相关概念、原理和假设,而法务会计实务则是指其程序、方法和技术。
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务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其也有相互交叉的部分,这一部分即是指法务会计的构建原则。
法务会计作为法务理论与法务原则的结合体,是一种理性认识。
在对法务会计概念、假设和原理进行一定推论便可得到法务会计原则,这一过程是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论证之上的,故而,可以说其是一种偏理性的认识。
这一种理性认识,是建立在多种原则基础之上的。
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客观性原则。
在法务会计中也被称为真实性原则,旨在强调所有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实际的法务会计实践中,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客观正确地反映事实情况,强烈反对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做法。
第二,合法性原则。
法务会计的合法性原则要求所有法务会计师在从事法务会计相关工作时,必须以《公司法》和《会计法》为指导,按照其中的具体章程办事。
第三,独立性原则。
法务会计的独立性原则要求所有法务会计师在进行相关调查和出具各类相关判断或者意见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态度,不能因为个人成见破坏相关分析或者判断的客观性。
除上述原则之外,法务会计还具备先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保密性原则、以及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等。
四理论假设法务会计假设是法务会计理论构建的基石,其具体理论假设主要经济责任关系假设、可确认假设、独立性假设和可信赖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