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经济法学》张守文课件第04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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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第二版)》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

《经济法学(第二版)》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


其次,对于法有依据的调节管理措施,在其
实施中,被管理主体也享有诸如知情权,建议权, 监督权,对非指令性措施是否执行的自由决定权, 对非法侵害自己或社会公众正当权益行为的举报 权、控诉权等等。


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义务:
基本被管理主体的义务,是依法接受调节管 理。基本被管理主体的种类很多,情况各不相同, 它们所承担的具体义务也有所不同。
☆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 特别设立专司经济法实施的机构
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

四、基本被管理主体
所谓基本被管理主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社会经济 活动参加者。他们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 基本细胞。国家的经济调节管理活动往往需要通 过他们的经济行为才最终得以实现。
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特征 :
☆ 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 济法保护。
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如果从其逻辑结构上 分析,其内部都包含着固定的、必不可少的 一些 基本构成要素 。
经 济
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 一、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双方 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
经 济
第三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行为。这种行为

6第四章经济法主体和行为PPT课件

6第四章经济法主体和行为PPT课件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1、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根据 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需要相应的根据,即是经济法 律规范确认并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
终止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根据,即经济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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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
2、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按照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分为法
广州工商学院
经济法学
第四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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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20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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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考核要求:
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深入理解经济法主体、行为方面 的“二元结构”,掌握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及其 基本含义。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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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 课堂练习(司法考试题)
4.判断题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 )
答案:× 解析: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
关系,如发行国债。但征收税收是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 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征税的。
3、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 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
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B、甲乙双方 C、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C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 共同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修理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 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修理的设 备,而是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马工程《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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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紧密联系 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非典
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 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 法的联系更为紧密,经济法作为一个统一的部门法的地位更 为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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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界定,直接影 响对经济法学诸多理论的认识。了解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 能够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什么是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如何界定,调整对象的具体 界定,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联。 3、研究方法: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对经济法规范进行分类,运用系统分析
方法和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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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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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
第一层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第二层结构:由亚部门法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第三层结构:每个亚部门法进一步分为成的若干小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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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调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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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观调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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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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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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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调控法的语词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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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宏观调控法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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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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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经济法主体》课件

《经济法主体》课件

02
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01
总结词:企业的基本概念和分 类
02
详细描述
03
04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 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法人实体。
企业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如按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
业等。
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总结词:企业的成立、发展和结束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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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总结词
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概念、特征
详细描述
经济法主体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 法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 权力而依法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主要 包括法定性、社会性、复合性、经济性等。
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 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方面。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具体适用需根据不同 情况而定。
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承担方式与程序
总结词
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承担方式与程序
详细描述
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等,具体承担方式需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 责任性质来确定。在追究经济法主体责任时,应遵循 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总结词
介绍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标准
详细描述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按照所有制可以分为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按照法律地位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按照行业可 以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等。不同类型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

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

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

向中央政府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应有地位 难以确认,利益难以获得保护。 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地方 政府设置行政壁垒,成为诸多行政性垄断、 财政管理体制及金融监管体制等难点问题 的体制根源。
(三)经济行政主体的职权 1、享有法定职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1)职权法定 即职权只能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具体 要求职权授权法定、职权内容法定及职权 行使法定等。
3、市场体制下的政资关系 市场体制下,这两种身份合一的痕迹 依然存在,已成为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 的制度性障碍。 所以两种职能的分离,应当是我国进 一步深化改革的直接指向和重要内容。
★“政资分离”-----国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
“政企分离”------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
不同的约束条件
如:地方自治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不 规范,权责关系不对称、不够明确,常用 “一对一”分别谈判的方式处理问题。改 革开放后地方在经济管理与社会事务管理 上的自主权逐渐增大;经济发展情况是上 级判断政绩的最重要指标等等。
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方式在分权化过程中,
大致表现为“发展饥渴症”和“双重分裂” 倾向。 “发展饥渴症” “双重分裂”

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享有一个股东的权 利,并不能再以行政的方式去非法干预企 业的运营。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总的讲,在经济管理体制的设计上,应 当坚持集权和分权的平衡:中央集权必须以 尊重地方政府的合法地位和自主权为前提, 地方政府分权应当以不损害中央政府的有效 控制能力为前提。无论是中央集权还是地方 分权,都应当以法律为制度保障。

这种范畴提炼与经济法学中“政府—— 市场”的本质关系相吻合,能够解释众多 的经济法现象,故在目前学界处于主流地 位。

马工程经济法学教学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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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学说概括 (三)本书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39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 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 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1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历史
2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界定,直接影 响对经济法学诸多理论的认识。了解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 能够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什么是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如何界定,调整对象的具体 界定,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二)界定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1)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存在的价值,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亦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
的界定。
(3)再次,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制度安排,
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
5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教学重难点:经济法体系的含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 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 交叉融合问题、经济法的主要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 中的地位、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6
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三、经济法的渊源
20

第四章 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四章 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4.1 法人制度 4.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 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如厂长、经理、董事长、校长等。法人的 民事行为一般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对法定代表人以 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由于正当的 理由,人民法院 对诉讼时效予以 延长。正当理由 一般是指权利人 客观上遇到了障 碍,在法定期间 内不能行使诉讼 权利的情形。 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法律赋予司法 机关的一种自由 裁量权,至于何 为特殊情况,则 由人民法院判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诉讼时效的 暂停,按照《民 法典》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内, 出现法定障碍情 形,致使权利人 不能行使请求权 的,诉讼时效中 止。自中止时效 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满6个月,诉 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 中,因发生一定的 法定事由,致使已 经经过的时效期间 统归无效,从中断、 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的事由包括:①权 利人向义务人提出 履行义务的要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 义务。③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④与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具有 同等效力的其他情 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从维护相对人的利 益和促进交易的角度出发,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过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人 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相同, 因此,与其相对应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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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为
公共行为、公职行为、公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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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经济评价 政治评价 社会评价
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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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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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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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经济法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是 经济法的规范论中的一部分,与经济法本体论、价值论密切 相关,是对本体论、价值论在制度层面的理论化和具体化; 同时,经济法的规范论又会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的制度建设, 从而与后面的经济法运行论一章也存在紧密的关联。 本章考核要求: 深入理解经济法主体、行为方面的“二元 结构”,掌握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及其基本含义。 本章教学重难点: 主体理论: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 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的能力。行为理论:研究行为理论的价值;经济 法主体行为的属性;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经济法主体行 为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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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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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 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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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一)宏观调控机构
(二)市场规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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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调控机构
(二)市场规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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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调控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2、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 • • • 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领域 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宏观领域是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 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3、宏观调控行为是有限调控行为 4、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发扬民主
5、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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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规制行为 1、市场规制行为以市场特别是市场竞争为 规制对象 2、市场规制行为是国家干预行为 3、市场规制行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
4、市场规制行为主要是一种否定行为
5、市场规制行为是一种综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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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国家干预行为
4、市场规制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作用的领域不同
针对的对象不同
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 内部具有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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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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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一)宏观调控行为
1、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统一性
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 6、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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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规制机构
1、市场规制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
2、市场规制机构是一个专业机构
3、市场规制机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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