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犯罪现状
国内外网络信息治理现状

国内外网络信息治理现状1. 引言1.1 网络信息治理的重要性网络信息治理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日益凸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开展商业活动的重要平台。
网络空间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乱象,如虚假信息泛滥、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问题层出不穷。
加强网络信息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信息治理能够有效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审查制度,可以防范和打击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网络信息治理还可以促进信息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提升国家在全球信息化领域的竞争力。
网络信息治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加强网络信息治理工作,才能建设清朗、有序、安全的网络空间,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繁荣与进步。
1.2 国内网络信息治理现状目前,中国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审查,以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中国实施了严格的网络审查制度,包括审查过滤敏感内容、封锁不良网站、监控网络行为等。
针对不法信息,中国政府通过建立网络监管机构和加强法律法规制裁违法行为,力求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国还实施了实名制登记、网络巡查等措施,以确保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网络信息传播态势方面,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庞大,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
网络媒体的发展也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多载体和渠道。
与此网络信息疾速传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谣言传播、虚假信息泛滥等,给网络信息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安全问题也是中国网络信息治理的重点之一。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安全威胁越来越严峻。
网络黑产、网络攻击等成为了网络安全的主要威胁。
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中国在网络信息治理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要加强网络信息治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监管机制和技术手段,增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国内外网络安全的现状

国内外网络安全的现状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关注话题。
国内外网络安全形势并存,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首先来看国内网络安全的现状。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网络使用国家,也是最激烈的网络战争目标国之一。
国内网络环境日益复杂,网络攻击事件屡见不鲜。
主要表现为网络侵入、网络病毒攻击、钓鱼网站、破解密码等方式对个人和企业的网络安全构成威胁。
同时,网络欺诈、网络诈骗等问题也频繁发生。
此外,网络隐私泄露以及网络监控等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
政府、企业和个人都需要加大对网络安全的投入,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和防护。
而在国外网络安全方面,情况也难言乐观。
国外网络攻击事件多发,不同国家对网络入侵和信息窃取的行为持不同的态度。
一方面,一些国家对网络攻击事件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网络安全,加强网络监管和打击网络犯罪;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国家利用网络攻击谋取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
比如,一些国家不断发起网络间谍活动,窃取他国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网络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也构成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
总体而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安全都面临许多问题。
首先,更加复杂和智能的网络攻击手法不断涌现,对于网络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大。
其次,政府、企业和个人对网络安全的投入和重视程度不足。
在一些国家中,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网络犯罪活动泛滥。
再次,个人网络安全意识的提升亟待加强。
许多人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泄露风险。
最后,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也是网络安全得以保障和解决的关键。
只有不同国家通力合作,加大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力度,才能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
面对网络安全的现状,国内外都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协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
网安打击网络犯罪调研报告

网安打击网络犯罪调研报告网安打击网络犯罪调研报告一、引言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侵犯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的广泛,网络犯罪愈发猖獗,对公民的财产和个人信息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络安全,各国都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本篇报告通过调研分析网安打击网络犯罪的现状和方法,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网络犯罪现状网络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范围广泛,手段多样,难以追踪。
网络犯罪涉及跨国界、跨地区、跨平台,使得打击的难度和复杂度不断增加。
恶意软件、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网络侵犯等形式多种多样,危害巨大。
此外,匿名性和技术手段的更新换代,使得追踪和打击犯罪分子变得更加困难。
三、网安打击网络犯罪的方法1.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是打击网络犯罪的基础。
各国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或制定专门的网络安全法律,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力度。
同时,对于涉及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也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和程序。
2.技术手段强化网络犯罪的产生往往离不开高科技手段的支持。
为了满足打击需求,各国大力发展和应用技术手段,包括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流量分析系统等,提升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此外,各类网络安全技术和安全意识的普及也是提高打击效果的关键。
3.社会参与与协作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协作。
政府、企业、学术界、研究机构、公民等都应当积极参与到网络安全治理中,形成合力。
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保护能力,积极与政府合作;学术界和研究机构应当加强相关研究,提供技术支持与建议;公民则应当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
四、问题与挑战1.跨国和匿名性网络犯罪通常在跨国和匿名的环境下进行,这使得打击威胁到涉及司法法律的界限。
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和合作标准的差异,使得网络犯罪的打击面临着困境。
同时,网络犯罪分子采用的匿名技术和加密手段也增加了打击的难度。
中国网络安全现状

中国网络安全现状中国网络安全现状中国作为一个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网络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严重。
目前,中国的网络安全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网络空间面临的威胁日益增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全球化的趋势。
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网络入侵等手段层出不穷,给中国网络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例如,大规模的勒索软件攻击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
这些事件不仅直接影响到了个人和组织的利益,也给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网络空间存在着信息安全风险。
国内许多互联网公司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水平较低,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面临着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的风险。
尤其是在金融、电商、医疗等涉及大量个人信息的行业,信息泄露问题尤为突出。
而且,虚假信息、网络谣言也经常在网络上传播,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带来了不利影响。
此外,网络环境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中国的互联网治理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明确性和针对性。
对于网络黑产、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待加强。
同时,网络空间中的道德底线意识还不够明确,涉黄、涉暴、涉政、涉恶信息的过滤手段和机制尚未完善,给互联网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网络安全。
首先,加大网络安全领域的投入。
政府在信息安全技术研发、网络安全设备的采购等方面加大投入,提升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和设施建设。
其次,加强网络空间的法制建设。
通过立法、修法等手段强化网络安全管理,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网络威胁。
除了政府的努力,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到网络安全保护中来。
企业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升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个人也要增强网络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网络安全的风险。
总之,中国网络安全现状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网络安全形势正在得到改善。
中国网络安全的现状与对策

中国网络安全的现状与对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在网络安全方面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分析中国网络安全的现状,并提出一些有效的对策。
一、中国网络安全的现状目前,中国网络安全形势较为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攻击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遭受的网络攻击事件超过3万次。
这些攻击事件主要针对政府、军队、企业和个人等各个领域,攻击方式多种多样,如计算机病毒、木马、黑客攻击等。
2.数据泄露现象普遍在过去几年中,中国多家大型企业的数据安全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华为与美国国家安全局之间的事件。
此次事件披露了无数中国企业的商业机密和重要技术被窃取。
3.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如今,个人隐私泄露已成为社会的一个大问题。
在中国,一些尚未成熟的电子商务企业喜欢将个人信息售卖给第三方,增加公司的利润。
此外,一些黑客通过盗窃邮箱密码、手机号码等方式来窃取个人信息。
4.网络安全法实施面临困难虽然网络安全法已经出台,但是在其实施中仍然面临着很多的困难。
一些企业对该法律缺乏认识和理解,也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导致无法很好的落实。
二、中国网络安全的对策在面对种种困境时,中国在网络安全方面应该采取一些有效的对策:1.政府职责发挥到底网络安全是一个国家安全问题,政府应该高度重视。
在实施网络安全方案时,政府应积极采取行动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改善网络环境。
同时,加强对相关管理及服务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起来的制度体系,确保国家的网络安全。
2.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是提升全民的网络安全素质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普及网络安全知识,让公众了解各种网络攻击的方式和手段,提高警惕性,提前发现、制止各种网络安全问题。
3.加强技术防范和管理加强技术防范和管理,是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级企业和部门需要加强自身网络安全技术和管理体系,例如采用防火墙技术、数据备份技术、事件管理和应急响应等等,以及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现状与展望摘要: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新兴概念,而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推广而逐渐形成的,我国刑法立法中并无专章专节规制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的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存在滞后性,分散性,并且刑法立法模式单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应紧随时代步伐,予以更加完善,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网络新时代的要求。
同时,应当将刑法的谦抑性与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相结合,以期更好地体现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现状及展望一、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新兴概念,而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推广而逐渐形成的,随着网络的普及,新型网络犯罪随之而来。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始于97刑法,后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两次修改:97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包括两个,分别是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第285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又增加了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285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85条增加了第四款,第286条增加了第四款,增加了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我国刑法立法中并无专章专节规制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的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同时,根据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进行其他犯罪,应当构成其他相应的犯罪,如利用网络实施盜窃的,应构成盗窃罪。
二、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滞后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立法者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往往难以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往往都是当有关的法律问题出现之后,才考虑该问题的立法,所以立法本身就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但是对于网络犯罪而言,用“立法落后于社会发展”这一理论却并不能有效地解释通。
国内外网络安全的现状

国内外网络安全的现状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安全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安全的现状都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首先,网络安全威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攻击手段也日益复杂多样化。
从最常见的病毒和恶意软件攻击,到数据泄露、网络钓鱼和勒索软件等新型威胁,网络安全的形势变得更加严峻。
其次,网络安全事件频频发生。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网络安全事件屡屡发生,给个人、组织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比如,个人隐私受到侵犯、公司的商业机密被窃取、政府机构的数据库被入侵等等,这些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此外,网络安全意识仍然不足。
尽管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网络安全问题,但仍有许多人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和方法了解不够。
对于个人用户来说,过于简单的密码、不安全的网络连接和过度分享个人信息等行为仍然存在;对于企业和机构来说,网络安全投入的不足和安全意识的薄弱也使得它们成为网络攻击的主要目标。
在国内,网络安全也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
一方面,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庞大,网络攻击的目标更加丰富。
另一方面,网络犯罪活动的遏制和打击也需要加大力度,以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层面上,网络安全合作仍面临一些困难。
由于网络空间跨越国界,网络安全合作需要各国间的密切合作。
然而,一些国家之间存在着竞争和矛盾,使得网络安全合作难以推进。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安全的现状都十分严峻。
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安全威胁,我们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
高校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我 国当前大学 生 网络犯 罪问题 日益 突 出. 发案 数量 星逐 年 上升 趋 势; 侵犯 的客体范 围以政 治、 金融和商业等领域为主 。 罪表现 形式复 杂 犯 多样 ; 犯罪后果极其严 重, 给政 治、 经济 、 社会带来了严 重影响 , 从而不利 于社会 的政治 、 济建设 以及和 平安定 的社 会生活秩 序 , 和谐社 会主 经 给 义的构建带来了严重障碍 。尤其是近 几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 展, 关于 网
1 2 侵 犯 财 产 型 犯 罪 居 多 .
我国近年来利用计算 机网络制作 、 制、 复 传播 色情、 淫秽物 品的案件 十分突出 。网上淫秽 色情信息泛滥 , 重污染 网络环境 , 严 毒害人们 思想 , 败 坏社会风气 。网络 色情 的表现 形式 主要 以影像 、 图片 、 文字 为主。综 合起来主要有 以下 几种 : 淫秽 电影 。基 本上 是会 员制 , 月 6 ① 每 0—10 8 元不等 ; ②淫秽色情 图片。大多数情况下 , 浏览这 些图片不需要付费 。 经 营 者最 终 目的是为 了吸 引流量 , 引访 问者成 为会 员; 色情小说 。网 吸 ③ 络 色情最普通的方 式。有 些 网站把 它们放 在 B S 目里 . B 栏 或是 放在性 知识 、 教育的栏 目下 ; 性 ④超 级链接 。在显 著位置 会出现 某些 非常具 有 诱惑 力的色情网站的广告链接 ; 交易平台。涉嫌一夜情 、 ⑤ 一夜 性 、 交 性 易等 内容 的平台 ; ⑥黄 色短信 ( 黄色 笑话 、 色动漫 、 色歌 曲等 ) 黄 黄 。通
【 摘 要 】 近年来, 随着计算机网络在中国的普及 , 中国大学生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发案数量逐年上升, 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因而, 研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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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犯罪现状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民事行政检察教研部讲师一、中国网络犯罪概况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将部分通过计算机实施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但并未对网络犯罪进行定义。
一般认为,网络犯罪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
第一种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
由于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形色色,可以说刑法分则中除了杀人、抢劫、强奸等需要两相面对的罪行以外,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
后两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其为网络对象犯。
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
中国的计算机网络组建于20世纪70年代,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年1月发布的《第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突破1亿,为1.11亿人,其中宽带上网人数达到6430万人。
目前,我国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位居世界第二。
国家顶级域名CN 注册量首次突破百万,达到109万,成为国内用户注册域名的首选,稳居亚洲第一。
上网计算机数达到4950万台,网络国际出口带宽达到136106M,网站数达到69.4万个。
IP地址总数达到7439万个,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世界第三。
由于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最近几年网络犯罪急剧增加。
从网络安全监察局提供的数据来看,大多数发生网络犯罪的人年龄是26岁以上。
网络犯罪年龄趋大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包括年龄大的人也使用互联网;二是,几年以前网络犯罪的人过了几年,岁数长大了。
近几年,我国有20%的网络犯罪得到了调查和侦破,从这些案件中,公安部网络安全监察局发现有很多使用传统的犯罪方式进行犯罪,在中国主要网络犯罪中有25%是网络诈骗;第二种犯罪是传播黄色内容和裸体表演等;第三种是很多犯罪分子是通过互联网来找到受害者,然后发生一些强奸与杀人等刑事案件等;另外还有网络陷井,钓鱼等,有15%的网络陷阱钓鱼式犯罪。
法定的网络犯罪类型有五种。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五类网络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即:(1)妨害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
(2)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
(3)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4)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
(5)其他网络犯罪。
二、法律规定(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类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立法解释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第二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第三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第四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第五条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1.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四)《电子签名法》有关电子证据的规范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