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外合资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谈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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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字号】(2005)民一终字第57号【审结日期】2005.09.20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胜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家维,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樯,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樯,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樯,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集团)、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百货)、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酒店)房屋搬迁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3)年度渝高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台华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家维及被上诉人晨光集团、晨光百货、晨光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白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20日,重庆上桥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桥公司)、重庆市沙坪坝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台商鲍扬波签订《合资经营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营合同》),约定由上桥公司出资82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占40%股份;物资公司出资20.5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占10%股份;鲍扬波出资102.5万美元,占50%股份,共同兴办台华公司。

法律谈判实务案例(3篇)

法律谈判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一块土地使用权,乙方负责在该土地上建设一栋住宅楼,并承担相应的建设成本。

双方约定,住宅楼建成后,甲方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乙方建设的住宅楼,并由乙方负责住宅楼的销售工作。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住宅楼建设顺利进行。

然而,在住宅楼建设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质量产生质疑。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达标将严重影响住宅楼的销售,并可能对甲方的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为此,甲方要求乙方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陷入僵局。

二、纠纷内容1. 施工质量问题: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防水层破损等,严重影响住宅楼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2. 逾期交房:由于施工质量问题,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住宅楼建设,导致甲方逾期交房,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

3. 质量保证金:甲方要求乙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以保障住宅楼的质量,但乙方拒绝缴纳。

4. 销售责任:甲方认为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利益,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谈判过程1. 初步沟通:甲方派代表与乙方进行初步沟通,了解乙方的态度和立场。

乙方表示愿意配合甲方解决施工质量问题,但对于逾期交房和质量保证金等问题,乙方表示无法接受。

2. 专业评估:甲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住宅楼施工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存在多处质量问题。

3. 谈判破裂: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就整改措施、逾期交房赔偿、质量保证金等问题达成初步共识,但在签订正式协议时,乙方再次拒绝履行协议,导致谈判破裂。

4. 法律诉讼: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及执行1.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

谈判经典案例

谈判经典案例

金盾大厦设计方案谈判[案情]:1995年7月下旬,中外合资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先生获悉澳大利亚著名设计师尼克·博谢先生将在上海作短暂停留。

张总经理认为,澳大利亚的建筑汇聚了世界建筑的经典,何况尼克·博谢先生是当代著名的建筑设计师,为了把正在建设中的金盾大厦建设成豪华、气派,既方便商务办公,又适于家居生活的现代化综合商住楼,必须使之设计科学、合理,不落后于时代新潮。

具有长远发展眼光的张总经理委派高级工程师丁静副总经理作为全权代表飞赴上海与尼克·博谢洽谈,请他帮助设计金盾大厦的方案。

丁静一行肩负重担,风尘仆仆地赶到上海。

一下飞机,就马上与尼克·博谢先生的秘书联系,确定当天晚上在银星假日饭店的会议室见面会谈。

下午5点,双方代表按时赴约,并在宾馆门口巧遇。

双方互致问候,一同进入21楼的会议室。

根据张总经理的交代,丁静介绍了金盾大厦的现状,她说:“金盾大厦的建设方案是在七八年前设计的,其外形、外观、立面等方面都有些不合时宜。

我们慕名而来,恳请贵方支持合作。

”丁静一边介绍,一边将实现准备的有关资料,如施工现场的照片、图纸、国内有关单位的原设计方案、修正资料等提供给尼克·博谢一方的代表。

尼克·博谢在中国注册了“博谢联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多次获得大奖的国际甲级建筑设计公司。

在上海注册后,尼克·博谢很快在上海建筑市场站稳脚跟。

但是,除上海外大部分内地市场还没有深入发展。

由于有这样一个良好机会,尼克·博谢对这一项目很感兴趣。

他们统一接受委托,设计金盾大厦8楼以上的方案。

可以说,双方都愿意合作。

然而,根据重庆某公司的委托要求,博谢联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报价是40万元,这一报价使重庆某公司难以接受。

博谢公司的理由是:本公司是一家讲求质量、注重信誉、在世界上有名气的公司,报价稍高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鉴于重庆地区的工程造价,以及中国内地的实际情况,这一价格已经是最优惠的价格了。

谈判与沟通案例分析(1)

谈判与沟通案例分析(1)

谈判与沟通案例分析一、情景理解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是一件发生在中国重庆市关于土地强制征用的拆迁事件。

开发商为迫使一不肯搬迁的住户最终迁离,在住户宅房周围开挖基坑,使之成为了高于地面十余米,像口大钉子的“孤岛”。

但自2007年2月26日以来,一组以“史上最牛钉子户”为题描绘该住户境遇的图帖在中国大陆各大网络论坛传播,引起大陆网民与中外新闻媒体关注,网民甚至以论坛或个人主页和博客形式现场报道,在中国大陆甚为罕见。

同时由于此案涉及到同一个月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刚通过的物权法中对于私有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以及对“公共利益”边界的界定和解释等问题,引来众多法律界专家学者的讨论,也得到不少民众和中外新闻媒体的注目与对该拆迁户之同情;事件经过3月下旬的僵局后,至4月2日下午左右以业主接受易地实物安置解决并在当晚移平“孤岛”建筑,结束事件。

事件详细经过:2004年起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开始启动,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确定联合对该片区实施商业开发,2005年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成为第三方开发商,该地区邻近杨家坪轻轨站,是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之一。

自拆迁公告发布以来,该片区204住户和77非住宅户,除杨武、吴苹夫妇一户外,均陆续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搬迁。

而杨武、吴苹夫妇的房屋则座落于鹤兴路17号,面积219平方米,是一座两层砖混结构,属营业用房,据吴苹所述,该地段在1944年由杨武父亲建成房子,1992年重建成现在的建筑,2004年8月31日公布拆迁公告,由于他们的房子最大,九龙坡区房管局以此为由放到最后来解决。

2005年9月6日房管局与发展商达成裁决,但没有剩下九家拆迁户之参与和签字,吴苹作为代表与房管局理论后终止裁决,并对区内断水断电,2005年7月,其他八户拆迁户已跟发展商达成协议,只独事件主角夫妇仍在胶着。

洽商与僵局2006年9月14日,吴苹与开发商第一次协商,吴苹称发现发展商之拆迁许可证已在2004年8月过期,但在开发商取得之谈话记录中只记载吴苹同开发商提出索偿近600万圆人民币。

法律谈判实务教程案例(3篇)

法律谈判实务教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就一宗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进行谈判。

开发商计划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一栋住宅楼,但由于规划局对地块的规划用途存在异议,导致双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土地使用年限等方面存在分歧,谈判陷入僵局。

二、案例分析1. 谈判双方基本情况(1)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拥有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

(2)规划局:某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等事务。

2. 谈判焦点(1)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开发商认为根据周边地块的出让价格,该地块的出让价格应低于市场价;规划局则认为该地块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开发潜力,出让价格应高于市场价。

(2)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商希望获得较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便更好地进行项目规划;规划局则认为根据城市规划,该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 谈判策略(1)开发商:争取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获取土地使用权,并争取较长的土地使用年限。

(2)规划局: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同时兼顾开发商的合理诉求。

三、谈判过程1. 初步谈判(1)开发商向规划局提交了项目申请报告,并表达了希望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意愿。

(2)规划局对开发商的项目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项目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该地块的出让价格和土地使用年限存在异议。

2. 深入谈判(1)开发商针对规划局的异议,提供了周边地块出让价格、市场分析等资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2)规划局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资料,对该地块的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并提出了新的出让价格和土地使用年限建议。

(3)双方就出让价格、土地使用年限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3. 专家论证(1)双方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地块的价值、城市规划、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论证。

(2)专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了新的出让价格和土地使用年限建议。

法律谈判_经典案例(3篇)

法律谈判_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XX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市政府将位于XX市XX区的100亩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土地开发,但由于市政府未能按时提供土地证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开发商决定与市政府进行法律谈判,以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

二、案件焦点1. 土地证问题:开发商认为市政府未能按时提供土地证,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要求市政府尽快办理土地证。

2. 土地使用权补偿:开发商认为市政府未能按时提供土地,导致项目延期,要求市政府对延期部分进行补偿。

3. 土地使用权变更:开发商认为市政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市政府变更土地使用权。

三、谈判过程1. 初步沟通开发商与市政府进行初步沟通,表达了希望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意愿。

市政府表示愿意与开发商进行谈判,但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证据材料准备开发商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收集了项目开发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报告等。

3. 谈判开始谈判双方在市政府会议室举行谈判。

开发商首先陈述了案件背景和焦点问题,并提出了以下诉求:(1)要求市政府尽快办理土地证;(2)要求市政府对项目延期部分进行补偿;(3)要求市政府变更土地使用权。

市政府对开发商的诉求进行了回应,表示:(1)市政府将尽快办理土地证,但需要开发商提供相关手续;(2)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延期部分进行补偿;(3)市政府将考虑变更土地使用权,但需要开发商提供合理的变更理由。

4. 谈判僵局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就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变更问题产生了分歧。

市政府认为开发商的项目延期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应要求市政府进行补偿。

而开发商则认为市政府未能按时提供土地,导致项目延期,应承担相应责任。

5. 谈判突破在谈判陷入僵局之际,双方均意识到继续僵持下去对双方都不利。

法律谈判案例范文(3篇)

法律谈判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取得了一块土地的开发权,拟建设一个高档住宅小区。

然而,在项目规划阶段,开发商与市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就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产生了争议。

市政部门认为,该地块部分区域属于城市规划中的公共设施用地,要求开发商进行相应的调整。

开发商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该地块的全部面积均可用于住宅开发,不应受公共设施用地限制。

双方就此争议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二、争议焦点1. 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双方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分歧,市政部门认为部分土地应属于公共设施用地,而开发商则坚持全部土地用于住宅开发。

2. 合同约定与规划冲突:开发商认为,合同约定优先于城市规划,市政部门则强调城市规划的法定性和优先性。

3. 责任承担与损失赔偿:双方均担心因争议导致的损失,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三、谈判过程1. 初步协商:双方首先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初步沟通,明确了各自的立场和诉求。

市政部门表示,城市规划是为了公共利益,开发商应予以尊重。

开发商则强调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并提出愿意在保证住宅开发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市政部门的要求。

2. 专家论证:鉴于争议的专业性,双方决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认为,虽然城市规划具有法定性,但合同约定也应得到尊重。

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土地使用性质,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3. 调解尝试: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双方尝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调解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部分土地调整为公共设施用地,用于建设市政公园;- 开发商在调整后的土地上,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开发;- 市政部门协助开发商调整项目规划,确保住宅开发的品质和功能。

4. 签订协议: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调整协议》。

协议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调整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合同约定与规划冲突。

国际商务谈判题目doc

国际商务谈判题目doc

1995年7月下旬,中外合资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总经理,正在琢磨如何将正在建设中的金盾大厦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综合商住楼,获悉澳大利亚著名建筑设计师尼克先生将在上海作短暂的停留,他立刻委派高级工程师丁静副总经理作为全权代表赶赴上海与之洽谈。

请他为大厦设计一套最新的方案。

闻悉重庆某房产公司人员来访,尼克先生也很感兴趣,因为该公司多次获得国际大奖,在上海注册后,很快赢得了上海建筑设计市场,但是内地市场还没进来,可以说,双方都愿意合作。

然而,根据重庆公司的委托要求,尼克公司报价40万元人民币。

重庆方难以接受,尼科公司认为已经根据重庆地区的工程造价优惠了。

重庆方面的谈判代表了解到对方所言不假,尼科公司在上海的设计价格为6.5美元每平米,按此价格,金盾大厦25 000平米的设计费应为16.26万美元。

但是,考虑到公司的利益,丁静不肯松口:“我方和内地知名公司接触过,报价为 20 万元人民币,总经理只授权10万元左右的签约权限。

”双方僵持不下,谈判暂时结束。

第二天晚上7点,双方又重新坐到谈判桌前,探讨建筑方案的设想构思,接着又谈到了价格。

这次尼科公司主动降价为35万元,并称他们已调查过,所谓的竞争对手根本不存在,降价只是表示诚意。

重庆方面还是坚持20万元,对方谈判代表嘀咕了几句,说“鉴于贵公司的条件,我们再降5万元,低于30万元这个价格,我们就不搞了”。

重庆方面的代表分析,对方舍不得丢掉这个与内地公司的合作机会,对方可能还会降价,过了一会儿,尼科公司的代表收拾笔记本等用具,准备退场,眼看谈判陷入僵局。

如果你是业务代表,你将如何打破该僵局?还有哪些打破僵局的办法和手段?你是一啤酒生产商,正与某零售店进行业务磋商,对方要求你每瓶必须销价2分钱,否则他们将向其他生产商订购,经销不同品牌的啤酒。

该零售店每年向你订购啤酒多达8 000箱,每瓶减价2分钱,全年将少收入利润6 000元,面对这种来自竞争者的威胁,你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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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谈判案例
题目:中外合资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先生,获悉澳大利亚著名建筑设计师尼克.博谢先生将在上海作短暂的停留。

张总经理认为,澳大利亚的建筑汇聚了世界建筑的经典,何况尼克.博谢是当代著名的有许多杰作的建筑设计师!为了把正在建设中的金盾大厦建设成豪华、气派,既方便商务办公,又适合家居生活的现代化综合商住楼,必须使之设计科学、合理,不落后于时代新潮。

具有长远发展眼光的张总经理委派高级工程师丁静副总经理作为全权代表飞赴上海,与尼克.博谢先生洽谈。

一、谈判议题:重庆金盾大厦设计造价问题
二、市场行情介绍:
1、金盾大厦建设方案是在七八年前设计的,其外形、外观、立面等方面有些不合时宜,与跨世纪建筑
的设计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2、尼克.博谢在我国注册了“博谢联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多次获得大奖的国际甲级建筑设
计公司,声明显赫。

在上海注册后,尼克.博谢很快赢得了上海建筑设计市场。

但是,内地市场还没有深入进来,该公司希望早日在大陆内地的建筑设计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由于有这样一个良好的机会,所以尼克.博谢一行对该公司的这一项目很感兴趣,他们同意接受委托,设计金盾大厦8楼以上的方案。

3、博谢联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上海的设计价格为每平方米6.5美元。

若按此价格计算,重庆金盾大厦
25000平方米的设计费应为16.26万美元,根据当天的外汇牌价,应折合人民币136.95万元。

这是一家讲求质量、注重信誉、在世界上有名气的公司,报价稍高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鉴于重庆地区的工程造价,以及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40万元人民币这一价格是充分考虑了内地情况,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6元计算的已是最优惠的价了。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本次谈判中的价格关系。

重庆某公司的谈判代表丁静女士应试图说服对方:尼克.博谢虽然很快赢得了上海建筑设计市场。

但是,内地市场还没有深入进来,尼克.博谢的公司如果希望早日在大陆内地的建筑设计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抓住这样一个良好的机会,同意接受委托,以合适的价格设计金盾大厦8楼以上的方案。

四、谈判目标:
对方舍不得丢掉这次与本公司的合作机会,对方有可能还会降价,通过本次的谈判使公司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

五、本次谈判中用到的谈判技巧。

1、在谈判过程中,除权力有限策略外,双方都运用了制造僵局策略、喊价要高、还价要低策略、时间策
略等。

2、权力有限是指谈判人员在商务谈判中借助权力的有限性来削弱对方的议价能力,保证己方获得最大利
益的一种谋略和技巧。

3、一个优秀的谈判人员必须学会利用有限的权力作为谈判筹码,巧妙地与对方讨价还价。

谈判人员“权
力的有限性”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参与谈判之前,上级领导确实授予了一定的权限;二是谈判人员在参与谈判之前,上级领导未曾给予条件限制,但是为了利于己方,借故说自己权力有限。

上述谈判,就是丁静女士使用的借故法。

实际上,在到上海谈判时,公司对她并未作任何权力的限制,一切由她全权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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