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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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涉密信息的保护工作,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规范涉密人员的保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涉密人员,在涉密工作中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涉密信息的安全。

对于工作单位的涉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守,不得泄露。

第四条涉密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清白,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涉密人员在担任涉密工作之前,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查。

第五条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保密意识,能够正确处理涉密信息,保护国家机密的安全。

第六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做好涉密信息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重者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八条涉密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提供、传递涉密信息给非关联人员。

第九条涉密人员应当加强保密意识,保证涉密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保密培训,了解国家涉密信息的分类、保护办法和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在处理涉密信息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进行保护,不得私自复制、传输或者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涉密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对其涉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涉密信息。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机制,加强对涉密信息的保护和监控。

第十六条涉密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人员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行为。

第十八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涉密泄露事件,保障国家涉密信息的安全。

涉密人员管理规定_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规定_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规定_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保密资格的涉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制度,忠诚于国家和人民,维护国家机密的安全。

第四条涉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保密意识,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审查核定第五条涉密人员经过严格审查核定,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和证书,才能从事与国家秘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涉密人员的审查核定程序包括初审、面试和终审,拟定审查核定表,并报上级保密机关审批。

第七条涉密人员的资格和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更新和复审,确保人员的保密适格性。

第八条涉密人员在审查核定期间,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审查核定的内容。

第三章涉密人员的组织保密工作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的组织保密机构,明确保密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涉密人员提供保密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涉密人员的保密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对相关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存储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涉密人员的保密审计,查验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涉密人员提供保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保障人员的知情权。

第四章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传播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外传与其工作有关的机密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在离岗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与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设备,保证不被他人窃取或者利用。

第十七条涉密人员对于已经泄露的秘密,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保密机关,协助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五章涉密人员的保密奖惩第十八条对于涉密人员在保密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和表现,公司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于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司也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涉密人员的范围:涉密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具有涉密工作职责的公务员、军人、科研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等。

2.涉密人员的审查和授权:对申请涉密人员岗位的人员进行身份、背景、信誉等方面的审查,通过性审查后,由相应机关进行保密资格的授权。

3.保密培训: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知识、保密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意识和知识。

4.保密责任:涉密人员应签署保密责任书,明确其对保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涉密人员的责任。

5.涉密人员管理:建立涉密人员档案,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和核查,确保涉密人员的保密资格合法有效。

对涉密人员的涉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密风险和问题。

6.保密工作措施:制定涉密人员的上岗、离岗、移交、接收、转岗等工作措施,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传递和交接。

7.保密教育和监督: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涉密人员的责任。

8.安全保密措施:建立涉密工作场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加强对涉密信息的物理、技术和网络安全保护。

9.安全事件处理:对发生的安全事件及时处置,分析事件原因,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10.保密奖惩机制:对于积极参与保密工作、表现突出的涉密人员给予奖励和荣誉表彰。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惩处。

这只是一个典型的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可能因应不同国家或组织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军队、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涉密部门和涉密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保密管理遵循“必知、必经、必要、必履、必报”的原则。

第四条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原则,依法管理,纪律严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充分尊重和发挥涉密人员的主体作用;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加强内外部联动。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权限管理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权限管理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三个层级。

第六条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秘密工作中具有关键作用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和制度约束。

第七条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秘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一般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秘密工作中具有一定作用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常规管理。

第九条涉密人员的权限管理应当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涉密人员只能获得其工作职责所必须的涉密权限。

第十条涉密人员的权限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及时添加或取消相应的涉密权限。

第三章涉密人员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为保证涉密人员的身份真实、确保其信任度,所在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资格审查、背景调查等。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涉密知识和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密级管理,了解并遵守涉密文件的密级要求,确保涉密责任心务实。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做好涉密材料的存储、传输和销毁工作,确保不泄密。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扩散、传播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严禁从事与国家秘密工作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应当履行保密审查制度,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密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如实报告。

普通涉密人员保密规章制度

普通涉密人员保密规章制度

普通涉密人员保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保障国家机密信息的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涉密人员包括具有特定保密工作任务和职责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涉密人员保密制度是国家机密管理的基本制度,所有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涉密人员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单位机密和个人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涉密人员保密规章制度遵循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六条涉密人员保密责任是保护国家和单位机密信息安全的责任,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七条涉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可能泄露机密信息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涉密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保密规定,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涉密人员在接触机密信息时,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信息不被窃取或泄露。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定期接受保密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应妥善保存机密信息,不得私自带出单位或外传。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在处理机密信息时,应遵循“知情、需要、权限”原则,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在传递机密信息时,应采取加密、密封等措施,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或社交媒体上发布机密信息,不得向外界透露单位机密。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应妥善保管涉密文件和资料,不得随意丢弃或泄露。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应定期对涉密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保密检查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涉密人员应配合单位进行保密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发现泄密行为的,应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和保密部门可以对涉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保密检查和培训。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涉密人员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机密保密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泄密行为造成的后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涉密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全程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与确定第四条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一般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确定涉密人员应当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先确定涉密岗位,再根据岗位涉密程度确定涉密人员。

第六条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名单,并报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上岗第七条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个人身份、政治表现、工作经历、社会关系等。

第八条审查工作由单位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审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经审查合格的涉密人员,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涉密人员上岗前,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向其告知涉密岗位的保密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四章涉密人员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涉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应的保密工作条件;(二)参加保密教育培训,了解保密工作形势和要求;(三)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保密制度;(二)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三)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载体和设备;(四)发现泄密隐患或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泄密扩大。

第五章涉密人员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建立涉密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涉密岗位变动、保密教育培训、保密考核等情况。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保密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保密

一、总则为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涉密人员定义本制度中的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处理国家秘密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国家秘密项目的研发、生产、管理、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相关人员;2. 参与国家秘密项目的审查、验收、评估、鉴定等相关工作的人员;3. 负责国家秘密项目保密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人员;4. 其他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处理国家秘密的人员。

三、保密要求1. 涉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2. 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

3. 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要求:(1)不泄露国家秘密,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传播国家秘密;(2)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国家秘密;(3)不在非保密场所存放、携带国家秘密载体;(4)不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组织、个人;(5)不在非工作时间内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四、保密责任1. 涉密人员对所接触、知悉、处理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因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涉密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责任制,明确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3. 涉密人员所在单位应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检查,确保其遵守保密制度。

五、保密管理1. 涉密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的组织、职责、流程等。

2. 涉密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有效。

3. 涉密人员所在单位应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和能力。

六、脱密期管理1. 涉密人员离职、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调离涉密岗位后,应在脱密期内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2. 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由单位根据涉密人员所接触、知悉、处理的国家秘密等级确定。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_法条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_法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密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审查原则:对拟任用、聘用涉密人员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和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涉密程度和密级不同,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其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

(三)教育培训原则: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保密素质。

(四)监督检查原则: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与界定第四条涉密人员根据涉密程度和密级不同,分为以下类别:(一)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

(二)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

(三)一般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界定、分级,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岗位,由涉密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界定、分级。

(二)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岗位,由涉密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界定、分级,并报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备案。

(三)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岗位,由涉密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界定、分级。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六条涉密人员的审查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品行和道德品质。

(二)工作能力、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三)涉密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经验。

(四)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的记录。

第七条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密义务和责任。

(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保密教育培训要求。

(四)保密工作机构监督检查要求。

第四章涉密人员教育培训第九条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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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
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二、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
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三、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
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四、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五、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

六、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
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七、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
况进行脱密期管理。

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八、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
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九、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
关于涉密人员管理和权益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款规定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
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
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
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
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

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

“分
类管理”,是指对不同涉密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机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制度。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严格任前审查。


查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方面,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品行方面,应当品行
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能力方面,应当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第四款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

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
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
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关于涉密人员上岗保密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
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在涉密岗位工作,不仅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要具备很强的
保密意识和相应的保密专业知识技能。

任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保密
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保密知识技能教育,
岗位职责教育等。

涉密人员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涉密人员
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

2009年3月,中
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全国党政机
关和涉密单位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有效加强了涉密人员教育管理,
促进了涉密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初步建立了保密承诺制度。

机关、单位应当把
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
理机制。

关于涉密人员出境审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
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加强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既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涉密人员自
身安全的需要。

“有关部门”,是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任用涉密
人员的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有关部门审批涉密人员出境要严格掌握,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的意见。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限制涉密人员出境是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

如德国《安全审查法》规定,从事
安全敏感性工作的人员,在前往适用特别规定的国家旅行之前,无论是公务旅
行还是私人旅行,都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或组织报告。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由于请求旅行的人员或者特定的安全敏感性岗位所决定,请求旅行的人员有可
能受到外国安全机构的关注并对其构成极大威胁时,主管机关有权限制其旅行。

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对涉密人员出境管理也有类似规定。

关于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
员采取限制措施。

“离岗”,是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
作的情形。

“离职”,是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
单位的情形。

脱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与原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做
出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
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
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
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
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

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
之日起计算。

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
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

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

关于机关、单位管理涉密人员基本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保密承诺、分类管理、
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奖励处分等方面的制度。

“涉密人员的权利”,是指涉密人员除享有作为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
的各项权利外,还有权要求机关、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
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享有相应的岗位津贴等。

“岗位责任和要求”,是指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主要包括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
保密业务培训,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及保密设施、设备,制止和纠正
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接受保密监督检查等。

机关、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密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对涉密人员遵守
保密制度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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