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成立条件(含投资)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汇总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相关机构最迟应当于2017年底取得新证。
金融作为国内管制严格的行业之一,首当其冲的当然是执业资格问题,也就是牌照问题。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目前国内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都有哪些,希望能对您的投资起到一点儿帮助作用。
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
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等12种: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1)银行牌照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
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3申请条件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新加坡基金公司设立条件

新加坡基金公司设立条件新加坡基金公司设立条件相对宽松,但仍需满足一些要求。
以下是设立新加坡基金公司的主要条件:1. 具备适当的初始资本:设立基金公司需要提供足够的初始资本,在新加坡的要求为100万新加坡元或其等值货币。
这个资本量确保了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资金安全。
2. 合适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基金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需要拥有良好的商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并且能够履行相关监管机构设定的职责和义务。
他们应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来管理基金公司。
3. 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要求:设立基金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主要负责监管新加坡金融服务行业的机构,基金公司需要遵守MAS所制定的规定,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数据,以确保合规性。
4. 适当的合规制度和内部控制:基金公司需要建立适当的合规制度和内部控制,以确保公司的运营和投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 完善的业务计划和运营模式:设立基金公司需要有清晰的业务计划和运营模式,能够证明公司具有可持续性和盈利能力。
这包括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管理措施和营销计划等。
6. 合适的执照和许可证:在完成所有申请步骤后,基金公司需要获得MAS颁发的基金管理人执照(Fund Management Company License)。
这个执照授权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
总之,设立新加坡基金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包括适当的初始资本、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建立合规制度和内部控制、有完善的业务计划和运营模式,并且获得必要的执照和许可证。
这些条件确保了基金公司能够在合规的框架内进行运营,并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和透明的服务。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年第号令修正)相关条款规定: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亿美元;(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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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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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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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计算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类本次划转股权价值)÷净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sQsAEJkW5T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GMsIasNXkA(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TIrRGchYzg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7EqZcWLZNX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lzq7IGf02E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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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基本条件

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基本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合规及内控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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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3号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8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4.15•【文号】银监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发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坚持改革驱动,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
(二)基本原则1.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加强多方协作,优化政策环境,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市场主导和政府支持相统一,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2.简政放权,因地制宜。
充分发挥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和试点地区银监局监管职能,强调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3.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合理的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模式,建立适应科创企业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的体制机制,实现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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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条件、申报要件及设立流程一、投资公司成立条件及设立流程(一)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当广泛,可以从事投资管理、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投资管理需求,投资需求也很旺盛。
近些年来,注册投资管理公司很是普遍。
内资投资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不能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不能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5个股东以上。
(二)申报流程1.租赁办公地址。
2.到工商局申请名称核准。
3.拿到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到工商局指定的银行办理入资手续。
4.拿到入资单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填写企业设立申请表,连同验资报告一起提交给工商局。
6.工商局受理后一周内领取营业执照。
7.拿着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8.代码证书领取后办理税务登记证。
9.以上所有证书全部办齐后即可办理开户许可证。
10.持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工商局办理划资手续,将注册资金划转到自己企业的基本账户。
二、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条件及设立流程我国目前对融资租赁企业采用试点管理,只有已经成立的租赁公司才能够成为试点企业,目前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商务部审批。
(一)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在我国目前有四种业务类型:直接融资租赁、厂商租赁、销售商租赁和项目租赁。
(二)成立条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要件及流程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5、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6、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三)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先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审批后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其他要件上报国家商务部,由国家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资格审查,在得到商务部同意试点的批复后,持批文及其他工商局要求的材料到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三、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及设立流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的准金融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除在天津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贷款外,不得跨区经营业务。
(一)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1、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2)无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4)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5)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6)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7)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8)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
(9)主要出资人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且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2、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高管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2)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且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其中总经理必须具备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从业经历,同时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要文件1、申请筹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
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包含:(1)申请书。
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及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相关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包括:市场需求、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等。
(3)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出资人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出资人股权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
A、关于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B、授权委托书全体出资人授权筹建小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工作,包括制定筹建方案并执行等工作。
其余出资人协议书应经过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报告。
C、关于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须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本市相关规定,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承诺遵守公司章程,合规经营并严格防范风险,自觉接受监管;承诺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出资,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出资,不抽逃出资资金等。
(5)相关证明材料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无关联关系鉴定报告。
(6)出资人基本情况A、法人股东:机构简介、经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机构信用报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决议,具体如下(注:由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天津市金融办的规定,但自2011年9月17日起人民银行已经不给企业出具信用报告,需具体协调,现在具体由哪个部门出具尚未有具体的规定,银行系统内部也没有明确的发文):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B、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能力评估报告。
(7)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基本情况。
至少包括:任职申请书;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拟任总经理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律师事务所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2、主管部门批复区、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支持意见函报送市金融办审批。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培训考核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前,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应通过任前培训考核。
(四)申请开业1、申请书。
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及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从业人员,以及各项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等。
2、准予筹建决定。
3、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结构图,主要管理制度,贷款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4、从业人员情况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5、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存款银行出具的注册资本进账单据。
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7、业务管理系统安装与调测报告。
8、注册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
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经营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
9、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准备的制度规范:股东名册、出资人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授权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内审稽核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保措施等),各项业务制度规范(贷款分类原则、风险拨备制度,贷款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风险防范预案,反洗钱工作原则,授信原则,关联贷款管理办法,信息报送制度等)。
(五)主管部门批复后,工商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