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mee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
列技术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8.14
•【文号】环办土壤〔2017〕67号
•【施行日期】2017.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
环办土壤〔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要求,规范各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信息采集、初步采样调查、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
2.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
3.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
4.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5.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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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审核制度,制定和实施 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对信息采集、 风险筛查、布点与采样、样品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风险分 级等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国家或 省级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实验室组织的质量检查。
2.5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组织企业用地调查的主要技术人员和 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本省统一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掌握企业 用地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和质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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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且每单位至少 1 次。适当加大在产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工 作的抽查比例。
5.3.2 布点、采样工作的外审检查结果应分别记录于《地块布 点方案检查登记表》和《地块采样质量检查登记表》(见附录 A 表 A-2 和表 A-3)。
5.3.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组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 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督促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1)样品无编号、编号混乱或有重号; (2)样品在保存、运输过程中受到破损或沾污; (3)样品重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4)样品保存时间已超出规定的送检时间; (5)样品交接过程的保存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 6.3.4 样品经验收合格后,接样单位样品管理员应在《样品交 接检查记录表》(见附录 A 表 A-5)上签字、注明收样日期。样品运 送单纸版原件应作为样品检测报告附件,复印件返回送样单位。 7 样品分析测试 7.1 分析方法的选择与确认 7.1.1 检测实验室在开展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时,其使 用的分析方法应为《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 技术规定》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 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方法或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区域 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方法,不得使用其他非标方法或实验室 自制方法,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实验室资质认定标识。检测实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0.31•【文号】环办土壤函〔2019〕818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进一步稳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企业用地调查2019年工作任务,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强力攻坚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为高效规范推进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创造条件。
对照企业用地调查年度目标任务和总体工作要求,倒排工期,细化工作安排,压实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对象全面性、信息采集、风险筛查、质量管理、成果上报等方面的责任,确保调查对象应查尽查;基础信息调查结果要与企业沟通,确保能够真实反映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
各地空间信息整合的国家入库、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应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阶段成果集成报告应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初步采样调查统筹管理充分认识企业用地调查与农用地详查的差异性,借鉴农用地详查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不将任务下放到市县级。
建议优先采用全流程一包制委托一家任务承担单位或联合体单位,尽量减少委托的任务承担单位数量;若采用分环节分别委托模式,需明确对各环节的衔接、对初步采样调查结果负总体责任的任务承担单位;应谨慎使用样品流转中心。
针对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环节多、技术要求高、专业队伍匮乏等情况,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务必先行试点打通工作流程,摸清本地技术实力,补齐本地技术短板;制定和完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各环节紧密衔接的组织实施模式,分批平稳实施,避免大批量返工。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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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疑似污染地块土壤布点位置参考表
疑似污染 区域 布点位置 已知可能存在污染区域 事故泄漏点 事故发生地点 地面裂缝 桩柱基础边缝 生产装置腐蚀痕迹处 有毒有害物质装卸点 √ 根据已有资料 或前期调查确 定存在污染的 区域 √ √ √ √ √ √ √ √ √ √ √ √ √ √ √ √ √ √ 曾发生泄漏或 环境污染事故 的区域 各类地下罐槽、管 线、集水井、检查 井等所在区域 固体废物 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 生产车间及其 堆放或填 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 辅助设施所在 埋区域 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区域 区域 其他存在明显 污染痕迹或异 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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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可利用符合疑似污染地块调查布点和采样技术要求的 现有监测井作为地下水采样点。 5.3 钻探深度 5.3.1 土壤采样孔深度 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地下水初见水位;若地下水埋 深大且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不超过 15 m。 5.3.2 地下水采样井深度 地下水采样井以调查潜水层为主。若地下水埋深大于 15 m 且 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可不设置地下水采样井。 采样井深度应达到潜水层底板,但不应穿透潜水层底板;当 潜水层厚度大于 3 m 时,采样井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 3 m。 5.4 采样深度 5.4.1 土壤样品采样深度 原则上每个采样点位至少在 3 个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样品,若 地下水埋深较浅(<3 m) ,至少采集 2 个土壤样品。 采样深度原则上应包括表层 0 cm-50 cm、存在污染痕迹或现 场快速检测识别出的污染相对较重的位置;若钻探至地下水位时, 原则上应在水位线附近 50 cm 范围内和地下水含水层中各采集一 个土壤样品。 当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地层厚度较大或存在明显杂填区 域时,可适当增加土壤样品数量。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

5.1.2 地下水布点位置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应设置地下水采样点: (1)疑似污染地块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 敏感区域内及距离上述敏感区域 1 km 范围内; (2)疑似污染地块存在易迁移的污染物(六价铬、氯代烃、 石油烃、苯系物等),且土层渗透性较好或地下水埋深较浅; (3)根据其他情况判断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 (4)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应开展调查的地块。 疑似污染地块地下水采样点应设置在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 (如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以及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 向。应优先选择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钻孔作为地下水采样点。 5.2 布点数量 5.2.1 土壤采样点数量 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 2 个土壤采样点,可根据布点 区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5.2.2 地下水采样点数量 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 1 个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布 点区域大小、污染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地块内设置三 个以上地下水采样点的,应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若疑似污染地块集中或连片分布时(例如工业园区、化工园 区等),应将多个疑似污染地块作为一个整体设置地下水采样点, 原则上应至少设置 5 个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调查区域大小、生 产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地块使用权人有责任配合布点工作的开展,为现场踏勘和布 点等工作提供条件。
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助专业机构开展布点工 作。
疑似污染地块信息收集
识别疑似污染区域
筛选布点区域
制定布点计划
采样点现场确定
编制布点方案
开展现场采样
图 1 疑似污染地块布点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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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人员要求 应指定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组长,小组 组长应具有 2 年以上污染地块调查经验;小组成员应具有环境、 土壤或水文地质等相关基础知识,至少 1 人应参加过全国土壤污 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专项培训。 3 识别疑似污染区域 基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 必要的踏勘工作,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类型、污染物迁 移途径等,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并拍照记录。 原则上可参考下列次序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及其疑似污染程 度,也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1)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 (2)曾发生泄露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 (3)各类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 (4)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 (5)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 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 (6)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对于在产企业,还应了解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布局等, 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点及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包括生产废水排放 点、废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堆放区域等。 按照“附录 1 疑似污染地块布点信息记录表”记录疑似污染 区域信息。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是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企业用地调查的信息采集、布点、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分析测试结果报告、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 总则2.1 各省(区、市)应按照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和本技术规定制定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2.2 企业用地调查相关活动应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需求,统一筛选建立从事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和分析检测实验室推荐名录。
2.3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审核制度,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对信息采集、布点、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分析测试结果报告、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等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查。
2.4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组织企业用地调查的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本省统一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掌握企业用地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
2.5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完成调查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估报告,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专业机构应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2.6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开展企业用地调查质量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工作情况。
对质量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控制措施。
3 地块信息采集3.1 地块信息采集工作应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技术规定》开展地块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及调查表填报。
3.2 地块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分自审、内审和外审三级进行。
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豫环办〔2019〕158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方案》和《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已全面开展,按照《河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将《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方案》和《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试行)》印发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
2019年11月7日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方案为指导我省各省辖市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风险筛查工作,确保风险筛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在产企业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关闭搬迁企业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河南省省辖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组织实施单位、风险筛查结果纠偏技术支持单位、风险筛查结果纠偏专家等开展纠偏工作。
二、工作背景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河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解决信息采集阶段部分地块基础信息不完整影响评估结果等问题,参照《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技术标准,我省组织具备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当地企业情况的专家开展风险筛查及结果纠偏工作。
依靠专业判断,查找系统评分出现偏差的企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纠偏调整,确保风险筛查结果科学合理。
三、工作内容依据国家制定的风险纠偏工作手册步骤,我省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根据国家制定的在产、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结合我省试点经验,确定我省在产、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关注度的分级标准为:60分以上(含60分)为高关注度,60至40分(含40分)为中关注度,40分以下为低关注度;(二)省市两级结合,查找风险筛查得分与实际风险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并进行纠偏;(三)针对个别基础信息太少不能开展风险筛查的企业地块,通过纠偏确定其关注度。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手册-mee

附件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手册(试行)为指导地方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风险筛查工作,确保风险筛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在产企业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关闭搬迁企业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等相关文件,在总结企业用地调查试点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手册。
一、使用对象本手册主要供地方企业用地调查组织实施单位、风险筛查结果纠偏技术支持单位、风险筛查结果纠偏专家等相关方参考。
二、工作必要性由于风险筛查模型不可能适用于所有企业地块,全国统一的关注度划分标准无法满足各地不同的管理需求,部分地块基础信息严重缺失无法开展风险筛查,因此有必要组织具备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当地企业情况的专家,依靠专业判断,查找偏差企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纠偏调整,解决上述问题,确保风险筛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应在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质量得以保障后,对个别企业的风险筛查结果偏差进行修正。
但纠偏工作中常会发现前期信息采集质控工作不扎实导致的基础信息失真问题,因此,纠偏工作中相关责任单位应同步整改发现的前期质量问题。
三、工作内容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确定本地企业关注度划分标准;(二)查找风险筛查得分与实际风险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并进行纠偏;(三)针对个别基础信息太少不能开展风险筛查的企业地块,通过纠偏确定其关注度。
四、工作流程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由负责信息采集组织实施的省级或市级环保部门负责。
省级或市级环保部门应明确风险筛查结果纠偏技术支持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支持单位”),成立纠偏专家组,组织对已完成的风险筛查工作进行纠偏。
技术支持单位应及时跟进信息采集工作进展,开展企业风险筛查计算,分析风险筛查结果的合理性,查找偏差企业,提出初步纠偏意见,协助纠偏专家组开展风险筛查结果纠偏工作。
(一)成立纠偏专家组地方环保部门应做好风险筛查结果纠偏专家的筛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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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助专业机构开展布点工 作。
疑似污染地块信息收集
识别疑似污染区域
筛选布点区域
制定布点计划
采样点现场确定
编制布点方案
开展现场采样
图 1 疑似污染地块布点工地块调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组长,小组 组长应具有 2 年以上污染地块调查经验;小组成员应具有环境、 土壤或水文地质等相关基础知识,至少 1 人应参加过全国土壤污 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专项培训。 3 识别疑似污染区域 基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 必要的踏勘工作,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类型、污染物迁 移途径等,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并拍照记录。 原则上可参考下列次序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及其疑似污染程 度,也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1)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 (2)曾发生泄露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 (3)各类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 (4)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 (5)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 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 (6)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对于在产企业,还应了解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布局等, 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点及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包括生产废水排放 点、废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堆放区域等。 按照“附录 1 疑似污染地块布点信息记录表”记录疑似污染 区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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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筛选布点区域 原则上每个疑似污染地块应筛选不少于 2 个布点区域。 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相同,则依据疑似污染程度 并结合实际情况筛选出布点区域。 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不同,如分别为重金属、挥 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每类污染物依据其疑似污染 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至少筛选出 1 个布点区域。 可应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辅助筛选布点区域。 按照“附录 1 疑似污染地块布点信息记录表”记录布点区域 信息。 5 制定布点计划 5.1 布点位置 5.1.1 土壤布点位置 对于关闭搬迁企业,土壤布点应优先选择布点区域内生产设 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并应在不造成安 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定(例如钻探过程可能引起爆炸、 坍塌、打穿管线或防渗层等)。 对于在产企业,土壤布点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并应在 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 定(例如钻探过程可能引起爆炸、坍塌、打穿管线或防渗层等)。 若上述选定的布点位置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应在污染物迁 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选择布点位置。 土壤布点位置可参考“附录 2 疑似污染地块土壤布点位置参 考表”选择。
附件 4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疑似污染地块初步采样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布点 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布点目的是尽可能以有限的点位 数量确认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捕捉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为采样和 风险分级工作提供依据。 本技术规定仅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 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工作。 对于近 5 年内曾开展过土壤或地下水环境监测或调查评估、 调查方法满足本次调查布点和采样技术要求且未新增污染源的地 块,可不开展初步采样调查工作,利用已有数据开展风险分级。 2 工作程序与组织实施 2.1 工作程序 疑似污染地块布点工作程序包括:识别疑似污染区域、筛选 布点区域、制定布点计划、采样点现场确定、编制布点方案,工 作程序见图 1。 2.2 组织实施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工作应委托具有污 染地块调查经验的机构承担,优先选择在本省(区、市)重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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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内,且开展该地块信息采 集工作的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应组建工作组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布点工作。每个工 作组应指定 1 名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本组布点工作的质量进行自 审;专业机构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监督检查组,负责对本机构布点 工作的质量进行内审;专业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本机构编制的疑似 污染地块布点方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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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地下水布点位置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应设置地下水采样点: (1)疑似污染地块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 敏感区域内及距离上述敏感区域 1 km 范围内; (2)疑似污染地块存在易迁移的污染物(六价铬、氯代烃、 石油烃、苯系物等),且土层渗透性较好或地下水埋深较浅; (3)根据其他情况判断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 (4)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应开展调查的地块。 疑似污染地块地下水采样点应设置在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 (如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以及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 向。应优先选择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钻孔作为地下水采样点。 5.2 布点数量 5.2.1 土壤采样点数量 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 2 个土壤采样点,可根据布点 区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5.2.2 地下水采样点数量 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 1 个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布 点区域大小、污染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地块内设置三 个以上地下水采样点的,应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若疑似污染地块集中或连片分布时(例如工业园区、化工园 区等),应将多个疑似污染地块作为一个整体设置地下水采样点, 原则上应至少设置 5 个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调查区域大小、生 产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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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可利用符合疑似污染地块调查布点和采样技术要求的 现有监测井作为地下水采样点。
5.3 钻探深度 5.3.1 土壤采样孔深度 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地下水初见水位;若地下水埋 深大且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不超过 15 m。 5.3.2 地下水采样井深度 地下水采样井以调查潜水层为主。若地下水埋深大于 15 m 且 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可不设置地下水采样井。 采样井深度应达到潜水层底板,但不应穿透潜水层底板;当 潜水层厚度大于 3 m 时,采样井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 3 m。 5.4 采样深度 5.4.1 土壤样品采样深度 原则上每个采样点位至少在 3 个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样品,若 地下水埋深较浅(<3 m),至少采集 2 个土壤样品。 采样深度原则上应包括表层 0 cm-50 cm、存在污染痕迹或现 场快速检测识别出的污染相对较重的位置;若钻探至地下水位时, 原则上应在水位线附近 50 cm 范围内和地下水含水层中各采集一 个土壤样品。 当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地层厚度较大或存在明显杂填区 域时,可适当增加土壤样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