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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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域有效,对什么人有效,在什么时间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第七条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
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452条和第12条规定了刑法的生效和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不是对刑法生效以前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言的。


现代各国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①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

对以上有关溯及力的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也是这一原则。

它既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适应实际需要。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领陆、领水、领空、延伸意义上的我国领土。
我国船舶、 航空器
我国驻外使领馆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 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 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 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 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施行。”
从旧
从新
从轻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 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 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 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 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 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 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同步测试----多项选择】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A.刑法对地的效力 B.刑法对人的效力 C.刑法对事的效力 )。
D.刑法对时的效力
2、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不论罪行轻 重、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我国刑法的中国公民是( )。
A.工人
C.因私出国的国家工作人员
B.军人
D.国家工作人员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特 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 法。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3.我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 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隔地犯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刑法的适⽤范围,⼜叫刑法的效⼒范围,它指的是⼀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和刑法的时间效⼒两个问题。

店铺⼩编为您进⾏整理。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1.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效⼒,它是解决⼀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在理论上⼀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个⽴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个原则是属⼈管辖原则,所谓属⼈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作⼈员和军⼈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的问题,即刑法⽣效以后,对于其⽣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的问题。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适用的效力或约束的效力,即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什么人实施的犯罪、什么时间发生的犯罪应受刑法的追诉。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对刑法的效力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适用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对什么人实施的犯罪适用的问题。

它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都会在其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作出规定。

因社会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等原因,在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各国曾采取过以下不同的解决原则。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实施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管其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非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国际公约、条约所规定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前述四项原则,孤立地看,各有合理性和局限性。

在现代社会,单纯实行其中某一个原则,都无法准确行使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折中性、综合性原则,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范围是什么 效⼒指刑法对地和对⼈的效⼒,所解决的是⼀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对于具体效⼒范围具有明确规定。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法效⼒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的具体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称刑法的适⽤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

刑法的效⼒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个重要问题。

刑法的效⼒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中。

⼆、刑法的空间效⼒ (⼀)刑法的空间效⼒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具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种: 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2、属⼈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本国刑法;反之,⾮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也不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起来也暴露出⼀定的⽚⾯性。

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原则的愈来愈少。

⽽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的规定,就是采⽤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之处。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
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 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 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 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 法处理,现行刑 法具有溯及力。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 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 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 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 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 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 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 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 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
该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 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保 护 原 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 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 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 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该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 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 适用属地、属人或保护原则之一行使管 辖的,就不必适用普遍原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上述四种原则的适用存在 一定的先后顺序,线索如下:
犯罪地
(属地)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四)普 遍 原 则
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 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 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 用本国刑法。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采取综合原则,兼取上述四种原则 之长: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 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第6—11条)
某甲站在云南和缅甸国境线以内 开枪射击,杀害了缅甸境内居民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2、法律的特别规定 ——
① 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 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他们不受我国的刑事管 辖; 《刑法》11条

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考点

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考点

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考点刑法是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保护社会以及维护公序正义的法律工具。

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惩罚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它决定了一国社会的道德和法治水平。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刑法学中一道必考的重要试题,下文将对刑法的效力范围进行相关的讨论。

刑法的效力范围涉及的法律主题比较广泛,包括的内容有国内刑法、国际刑法、刑法适用范围等方面。

另外,刑法的效力范围也与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实践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刑法案例密切相关。

国内刑法国内刑法指的是一国在本国范围内制定的刑法,其适用范围一般只限于本国国内。

在国内刑法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以及文化背景,来确定惩罚的标准以及方式。

国内刑法的制定可以将犯罪行为进行分类,从而便于司法机关的判断和惩罚。

国际刑法国际刑法指的是各国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合作来惩治超越国界的刑事犯罪。

国际刑法的主要适用范围是符合国际刑法协议的国家,这些国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制定共同的刑法规则,来打击国际上的犯罪活动。

国际刑法常见的案例有恐怖分子、跨国制贩毒等案件,这些案件一旦超越了国界,就需要各国通过协商来协助办案。

刑法适用范围刑法适用范围指的是针对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地域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进行惩治。

刑法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其中主要涉及到保护人权、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安全等方面。

在刑事案件中,罪犯可能会选择在外国作案,而在回国或是逃亡到其他国家时面临着不同的司法国家和刑法规则。

针对这种情况,各国之间通常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协同办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际刑法的权威,打击犯罪行为。

刑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由于法律的适用具有复杂性和时效性,因此很多时候解决实际刑法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解决。

在刑法学习中,典型案例的分析通常是重要的学习方法之一,也是提高法律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径。

例如,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可以更好地研究国际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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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裁判,继续有效。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如何比较处刑轻重?
1. 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 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 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2.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 最高刑或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 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 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 (1) 领土、领水、领空 (2) 根据国际法规定视为我国领域的情形:
a、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b、我国驻外使领馆 (3)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 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三、刑法的溯及力 (一)溯及力的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二)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 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 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追溯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 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四)普遍管辖 适用条件 (1) 必须是我国参加或缔约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 (2) 必须是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3) 必须是适用其他原则不能行使管辖权时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 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一段时间后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1、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 2、自然失效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 罚。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不论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 犯罪,也不论罪刑轻重及何种罪行,也不论其侵犯的是 何国或者何国公民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顾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
管辖原则。 刑法典第6、7、8、9、10、11条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属地管辖权(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Leabharlann 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
2.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 不予追究。
3.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从严要求。
4.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本法追究,但是已在外 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第10条)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三)保护管辖(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 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是指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对地和对
人的效力问题,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问题。 二、各种原则及其利弊分析 (一)属地原则 (二)属人原则 (三)保护原则 (四)普遍管辖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三)保护管辖(第8条) 适用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2、我国法律规定最低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四)普遍管辖(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
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 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日以后构成犯罪的按新法追究刑事责任。
练习: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 置?
A. 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 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 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A
④ 新刑法典施行后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二)属人管辖(第7、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如何比较处刑轻重? 3. 1997年10月1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刑
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 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行为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如何认定? 行为连续或继续到97年10月1日以后,对10月1
2、 如何理解“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① 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 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③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 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施行。”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 效判决,继续有效。
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如何理解:
1.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无溯及力。
2.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 犯罪,有溯及力。
3. 当时和现行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按照修订后 的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 追究,即新刑法无溯及力。但如果修订后刑法处刑较 轻的,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也即新刑法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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