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草专卖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合集下载

随机抽查制度模板

随机抽查制度模板

随机抽查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加强对我公司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随机抽查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项随机抽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员工行为等方面。

1.3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组织机构2.1 公司成立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2 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内部抽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2.3 公司设立随机抽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抽查工作,处理与抽查相关的日常事务。

三、抽查范围和内容3.1 抽查范围包括公司内部各部门、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员工行为等。

3.2 抽查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2)业务流程的规范性;(3)员工行为的合规性;(4)其他需要抽查的内容。

四、抽查方式4.1 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4.2 抽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访谈等方式进行。

4.3 抽查结果应当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便后续的查阅和分析。

五、抽查频率和时间5.1 抽查频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确定,可以是定期抽查,也可以是临时抽查。

5.2 抽查时间应当尽量避免对公司正常运营的影响,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六、抽查结果处理6.1 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并要求其整改。

6.2 对严重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3 对抽查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为公司管理提供参考和改进建议。

七、保密和纪律7.1 抽查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公司机密,应当严格保密。

7.2 抽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抽查结果和过程。

7.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抽查工作的进行。

八、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草专卖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烟草专卖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烟草专卖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为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优化烟草行业营商环境,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局、省局的统一部署,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在全市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作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强化组织保障,严格责任落实。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主要手段,也是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的重要措施。

对此,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制订《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按照“准备、实施、总结完善和建立长效机制”四个阶段对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明确了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按照“合理分工、分级负责”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和各县级局职责划分,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运行情况纳入专卖日常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把握核心环节,突出工作重点。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为确保做实做好做出成效,我局坚持树立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不断探索方法路子。

一是建立并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一单”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指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一细则”指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夯实改革基础。

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划定了范围,从制度上杜绝职权滥用情况的发生。

依托烟草专卖信息系统,完善被检查卷烟零售户名录库和专卖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目前,执法检查对象包括零售户**户、生产经营类企业**户,依法取得执法资格人员**人,全部纳入名录库。

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

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
审核调查。
反馈结果。
发现预警启动流程。
呈报审批。
整理归档。
日常工作
二、工作内容
4非法渠道真烟案件核查程序
01
登记备案。
02
分类上报。
03
启动核查流程。
04
复核分送。
05
存档备查。
06
日常工作
二、工作内容
定期工作
二、工作内容
(二).定期工作 2.1工作报告 月报 报告方式:每月3日前向市局内管科上报全县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月工作安排。 上报程序:每月3日前副股长对全县专卖内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制定下月计划安排,经股长审核,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每月3日前由内勤员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等形式上报市局专卖内管科(处),并对上月内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报告内容: 1、上月专卖内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上月内管信息系统预警处理情况。 3、上月查获非法渠道真烟情况。 4、打码到条检查情况。 5、高价位卷烟检查情况。 6、卷烟销售大户监管情况。 7、生产经营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8、查处违规问题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9、下月工作计划安排。 10、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营销系统实际供货零售户与专卖许可证系统内的零售户不相符的(如营销系统零售户数量大于专卖系统零售户数量,则可能有虚拟客户存在,查明原因;如营销系统零售户数量小于专卖系统零售户数量,则存在有证零售户还未进入卷烟营销网络的现象,要及时提醒营销部门)。
同级监管
二、工作内容
卷烟监管员每个月对应急用烟进行检查,出现以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01
02
同级监管
二、工作内容
01
04
02
03
卷烟监管员每月对专卖零售许可证信息系统、卷烟营销系统中的零售户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出现以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

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

ⅩⅩ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
ⅩⅩ县烟草专卖局
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因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拟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证据的保存期限为7天。

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检查证号:检查证号:
负责人批准意见:(签名或盖章)
二○一四年月日
ⅩⅩ县烟草专卖局
(利)烟立…ⅩⅩ‟第37号
ⅩⅩ县烟草专卖局
(利)烟立…ⅩⅩ‟第3号
立案报告表(利)烟立…ⅩⅩ‟第28号
证据复制(提取)单
(盖章)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据复制(提取)单
(盖章)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据复制(提取)单
(盖章)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据复制(提取)单
(盖章)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国烟专〔201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05]377号)等国家局规章制度,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各级局应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规章制度,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省级局全面领导本辖区的专卖内管工作,组织本规范的落实,推动基层认真履行专卖内管职责,加强对日常监管工作的督导,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市级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不规范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省级局,对县级局上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县级局具体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控、分析,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发现不规范问题及时向市级局报告。

第三条各级局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07]186号)的有关要求,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省级局可视情况向省级工业公司及其生产点派驻专卖内管特派办(员)。

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确定具体负责部门,配合专卖内管工作。

第四条各级局要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对受理的反映内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局应积极推进专卖内管信息化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对行业内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时、有效监管。

第二章定期检查第六条定期检查的对象是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的内容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省级局每年对辖区行业内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级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省、市级局要针对问题较多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专题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监督抽查。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费用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生产企业、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随机确定抽查产品对象。

同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的产品(以下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过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复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或有关质量维权、举报等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浙江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浙江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浙江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明确内管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促进自律规范经营,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1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三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对行业内企业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专卖管理监督。

第四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规范高效、公开公正、全员监管、查防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在充分发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应发挥业务经营、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的作用,同时充分调动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参与和监督。

第六条行业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加强自律,同时自觉接受内管部门的监督,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内部监管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系统使用权限,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积极推进专卖内管信息化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监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对“两烟”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实时、有效的监管。

第八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设置专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岗位,专职从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熟练操作专卖、业务信息系统。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业内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生产经营的行为均有权举报。

各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对受理的反映内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省、市、县三级烟草专卖局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科),与专卖监督管理处(科)、专卖稽查总队(支、大队)合署办公,各级烟2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科)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员岗位,并按相关文件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工作设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国烟专〔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烟专〔2017〕111号各省级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正文明、严格规范,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局的安排部署,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单位和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的要求,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等22个地方的所有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被纳入试点范围。

国家局决定适度扩大试点任务,相关省级局要抓紧推动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方及试点任务表》见附件)。

未纳入试点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觉推进相关制度改革。

二、试点内容(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加强事前公开。

试点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公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和服务指南,设立门户网站和实体性服务窗口或场所,配备相应的办证服务设施,及时发布并更新相关办证信息,方便群众办理。

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国烟专〔2016〕319号)要求,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

试点单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烟草专卖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专卖监管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涉及规范生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等的监管事项实施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四条国家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六条根据专卖监管工作需要,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变化,国家局可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持证企业和个人的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卖监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组织信息录入并动态更新信息。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开展专卖监管检查,随机抽选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减少对持证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随机抽取过程应存档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响应群众举报投诉,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要坚持落实APCD工作法,加强信息综合研判,对未发现异常问题的零售户进行随机抽查,对异常的零售户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核查。

第十一条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应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历史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且无问题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二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当回避或因故不能执行检查情形时,应重新选派检查人员。

第四章随机抽查结果的公开
第十三条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调整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将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有县烟草专卖局国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