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doc
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使用管理规定为保证公司职工合理使用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提高办事效率,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经公司领导研究特作如下规定:一、固定电话:1、公司根据现状需要为各部门、科室配置外线或内线电话以方便工作,应设而未设固定话机的部门或科室可向公司办公室申请增设。
2、所有固定外线电话均使用智能插卡管理话机,管理卡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科室办公人员各自持用户卡使用电话。
3、公司根据持卡人的工作特点,按月规定一定的话费限额,一般不得超限,特殊情况可向管理员申明原因,并记录后方可充值。
4、持卡人定期到管理员处按限额充值,并登记;余额可以累计,但余额达到规定限额时,当月不予充值。
管理员应定期将话费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到公司办公室,以便评估话费使用情况。
5、公司设置办公电话,只为工作提供方便,原则上不允许接打私人电话,持卡人应互相监督,对于私话现象严重者公司将取消其持卡资格或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6、为方便全体职工,公司特在传达室设立公用电话,并提供不同面值的201卡供个人选购使用,但使用人要注意没有特殊情况,不要在上班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二、移动电话:1、为提高办事效率,公司持有手机人员符合以下规定的、可经部门主管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申请列入公司“公务手机”范围,并接受公司管理:a、科室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员;b、经常性涉外办事的特殊岗位人员;c、因公驻外的办事人员;d、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人员。
2、“公务手机”应自行配置,确因需要而未配置时,也可临时向公司租借手机使用;临时例行公事借用手机时,完毕后应及时交回,并详细登记借用时间。
3、公务手机的月租费等基本费用由公司承担,但所选用的资费标准必须经公司审核同意或由公司统一安排。
4、公务手机由公司统一交费使用,话费处理遵循以下规定:a、原则上公司除基本费用外,只承担因公务而产生的话费;b、为管理方便,公务手机持有人员由公司办公室研究决定可给予一定的话费限额,使用人应尽可能在限额内合理使用话费;c、公司设专人负责管理手机使用情况,定期或按需交费,月末应及时取得管理范围内手机的话费清单,按月装订保管;对超额使用话费者将超越金额报财务室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d、确因公务原因导致超越话费限额时,应主动将话费清单中属公务范围的条目列出,核算超限金额,经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同意后,超额部分也可报销;e、公司办公会议有权根据公务手机持有人员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特点调整其话费限额;连续两月出现公务花费超限者,可由部门主管在公司办公会议提出变更限额;限额范围内私话比例较多者将核减其限额。
手机配备管理制度

手机配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手机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单位工作效率,保障信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员工的手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单位手机指由单位为员工配备或购买的用于公务通讯和工作需要的手机设备。
第四条坚持“统一配备、集中管理、科学使用、合理支持”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采购、统一配置、统一管理,全面推行手机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所有使用单位手机的员工都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的各项内容,严格执行。
第六条单位领导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树立良好榜样,做到严格管理,廉洁使用。
第七条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指导下属员工合理使用单位手机。
第八条所有使用单位手机的员工不得私自购买或使用非单位配备的手机设备。
第九条任何单位内部手机管理和使用的矛盾纠纷,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单位相关规定,通过协商和谐解决,特殊情况需向领导汇报。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采购单位手机,确保品牌、型号、功能、使用的统一。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配备的手机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手机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员工使用单位手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要求和方法,妥善保管和维护手机设备。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手机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台账,明确记录设备的使用者、使用时间、使用频率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对手机设备的使用情况和使用频率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对高频使用的手机设备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和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对手机设备进行报废处理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清算和销毁,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单位通过手机设备进行办公工作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员工使用单位手机进行通讯和交流时,应当规范使用,禁止使用手机设备进行不当的通讯和交流。
第十八条员工使用单位手机进行办公工作时,应当严格控制手机使用的时间和频率,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
移动电话管理制度

移动电话管理制度1. 背景移动电话已成为现替办公环境中必不行少的工具之一、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移动电话的使用,提升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特订立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等。
3. 移动电话的配置和维护3.1 新员工入职时新员工入职时,需向人力资源部供应个人移动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IMEI码。
3.2 员工离职时员工离职前,需向人力资源部归还所领取的移动电话,并销户相应的电话号码。
3.3 移动电话的维护3.3.1 员工应妥当保管个人移动电话,并对其进行定期的充电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3.3.2 若移动电话损坏或显现故障,员工应及时向信息技术部报告,以便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4. 移动电话使用规范4.1 隐私保护4.1.1 员工在通讯录中存储的联系人信息应仅与工作相关,不行存储个人隐私信息。
4.1.2 员工应妥当保管个人移动电话,不得随便借出或将其用于非工作目的。
4.2 通话规定4.2.1 员工应依据工作需要,合理布置通话时间和频率,避开长时间无关电话。
4.2.2 就业务事项的电话沟通,应尽量简明扼要,避开挥霍时间。
4.3 短信和邮件使用4.3.1 禁止通过短信和邮件发送带有不适当内容或违法信息的信息。
4.3.2 禁止在非工作时间发送工作相关的短信和邮件,除非特殊情况经主管同意。
4.4 移动应用程序的安装和使用4.4.1 员工应仅在必需时安装与工作相关的移动应用程序,且需经过信息技术部的批准。
4.4.2 员工不得使用悖于企业价值观或法律法规的移动应用程序。
5. 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理5.1 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违反通话规定,频繁打无关紧要的电话,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私自安装不相关的移动应用程序,造成安全隐患;•发送带有违法或不适当内容的短信或邮件;•违反隐私保护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移动电话等。
5.2 相应处理方式:5.2.1 违规行为首次发生,人力资源部将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改正。
移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

移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落款】【生效日期】一、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企业移动电话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安全和保护企业资产,特订立本《移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及相关使用企业移动电话的合作伙伴。
三、管理标准1.基本要求–全部使用企业移动电话的员工必需遵守本制度和相关规定。
–移动电话仅限于工作使用,不得用于个人或非工作相关事务。
–将企业移动电话交给他人使用时,需经过相关授权,并注明使用目的。
2.设备使用和保管–每位员工获得企业移动电话后,需认真阅读并遵守设备使用指南。
–移动电话的保管责任在于使用人员,需注意妥当保管,避开遗失或损坏。
–发现移动电话遗失或损坏,须立刻向所在部门报告并依照程序进行处理。
3.通信记录和费用–对于企业通信记录,包含通话记录、短信和其他通讯内容,均应当妥当保管并归档,以备后续查阅。
–移动电话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符合公司相关审批流程,否则由使用人员自行承当。
4.信息安全和保护–使用企业移动电话时,应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护,不得泄露敏感信息和公司商业机密。
–禁止使用企业移动电话进行非法活动、传播违法信息或使用未授权的软件和应用程序。
–使用企业移动电话接入公共网络时,应注意确保网络安全并避开连接不安全的Wi—Fi。
5.员工离职或调岗处理–员工离职或调岗时,应将所持有的企业移动电话归还企业,包含相关的存储媒介和资料。
–如离职员工持有企业移动电话内有公司资料、通讯记录等应恶意删除信息的行为将追究责任。
6.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员工,将依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合同等。
四、考核标准1.每位员工在使用企业移动电话时,应做到以下要求:–遵守制度规定,对移动电话进行妥当使用和保管。
–严格遵守通信记录和费用管理要求,确保信息安全和保护。
–在工作中合理高效地利用移动电话,提高工作效率。
–如有异常情况或问题,及时向所在部门或相关管理人员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手持机进网管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手持机进
网管理的通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9(000)004
【摘要】为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走私,进一步严格移动电话手持机进网管理,特此通告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国内外生产厂家生产且申请进网的移动电话手机,信息产业部将依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按型号审批并核发新的进网许可证、进网标志。
1999年2月1日启用新进网标志后,原旧进网标志一律废止。
【总页数】2页(P114-1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9
【相关文献】
1.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 [J], ;
2.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J], ;
3.信息产业部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通告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J],
5.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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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机房管理规定

电话机房管理规定
通信交换机是公司的重要办公设备,电话机房是保障公司正常工作运转的重要场所。
为了加强电话通信线路、互联网络和光纤网络规范管理和安全保障,充分发挥机房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电气专业同意,任何单位的各类通信信息系统、电话(互联网)线路不允许擅自接入机房设备中。
二、未经电气专业同意,严禁私自修改电话、互联网等设备的任何程序。
三、严格执行电话机房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未经允许,非管理人员不得进入电话机房。
四、严格电话机房钥匙管理。
未经电气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准配制机房钥匙。
五、定期检查各类交换机运行情况,定期检查通信(网络)线路运行状况,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障设备及线路正常运行。
进入机房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进入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六、机房重地,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强磁物品及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电话机房。
严禁烟火,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保持机房整洁、卫生。
在机房内,所有设备摆放整齐有序,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不允许私自带出机房内物品,不得将任何废弃物品留在机房内。
电气专业。
2023年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电话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话使用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话使用行为。
第三条电话使用行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话的合法使用,禁止利用电话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章电话号码管理第五条电话号码资源应当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国家将统筹规划、分配和监管电话号码资源的使用。
第六条电话号码应当真实、准确地申请和使用,不得以虚假身份或者其他虚假信息获取电话号码。
第七条电话号码主体权属明确,号码所有人有权在合法范围内自主支配。
第八条电话号码的变更、注销、转让等操作,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第三章电话服务质量管理第九条电话运营商应当提供稳定、可靠的电话服务,确保用户正常使用电话功能以及及时有效地连线。
第十条电话运营商应当确保用户通信隐私,不得非法窃听、记录或者泄露用户通信内容。
第十一条电话运营商应当建立健全电话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做出合理回应。
第四章电话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用户在进行电话通信时应当尊重他人,不得进行辱骂、诽谤、恶意骚扰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用户在进行电话广告推销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四条电话用户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淫秽信息或者其他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十五条电话用户不得利用电话从事赌博、贩卖毒品、传播恐怖信息等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员工使用电话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电话运营商应当加强对电话使用行为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的电话使用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警告、罚款、停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电话运营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处以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措施。
移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

移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1. 企业概述移动电话是现代企业生产管理中必不行少的通信工具。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员工使用移动电话,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护企业信息安全,订立本移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在工作期间的移动电话使用。
3. 移动电话管理责任3.1 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移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2 各部门负责人需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并对本部门员工的移动电话使用负责。
4. 移动电话配发及申请4.1 公司按岗位需要配发移动电话,领用的移动电话归属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4.2 员工如需移动电话,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使用原因、预期效益等相关信息。
部门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决议是否审批移动电话的配发申请。
5. 移动电话使用规范5.1 员工使用移动电话应遵从以下规范:—移动电话仅用于工作目的,不得进行个人通讯或其他非工作相关活动;—不得将移动电话借给他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保护好个人移动电话,防止丢失或被盗;—不得发表或传播任何违法、不道德或有害信息;—遵守通信管理规定,不得给不相关人员发出骚扰信息;—遵守各项通信费用报销制度,不得滥用通话、短信和流量资源。
5.2 公司对员工的移动电话使用进行监控和管理,包含但不限于:—监控和记录通话、短信、上网、应用使用等行为;—分析通信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定期检查移动电话使用情况,对于不规范使用或负面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理和矫正。
5.3 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有权临时查看和处理员工移动电话数据,包含但不限于:—疑似信息泄露或违规行为;—公司内部调查或审核需要。
5.4 移动电话使用规范违反者将承当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时停止使用移动电话的权益;—撤销移动电话配发;—追究法律责任。
6. 意外丢失或损坏处理6.1 假如移动电话丢失或损坏,员工应立刻向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挂失和报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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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4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以下为全文: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工信部电管[201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移动电话机定制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签署协议,由其生产满足特定业务要求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第三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定制方)向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定制移动电话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制要求
第五条定制方在定制前,应制定定制规范。
定制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被定制的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定制话机)应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七条定制方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
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定制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定制话机开展与定制业务相关必要测试的,不得与进网检测重复,不得收费、发证。
第十条定制方在定制话机上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定制话机不得锁定网络,应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并能实现基本的通信功能。
第十二条定制话机应标明定制方的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
第十三条定制话机可根据定制方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特殊功能键,但不得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定制话机不得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
第十五条定制话机应以说明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其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和特殊功能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定制管理
第十六条定制方应将定制规范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定制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定制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制话机的网络制式、型号、生产企业和定制数量等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制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时,应提交与定制方签署的定制协议或定制方出具的定制证明。
第十九条定制方定制已获进网许可证移动电话机,如定制
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的,需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定制话机外型改动较小,原进网许可证申请单位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二十条定制方应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移动电话机证后监督抽查工作,必要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在定制业务推广前应开展售后服务、维修的相关培训,防止出现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定制方定制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定制话机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同类增值服务的;
(二)锁定网络,不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对定制话机进行重复检测、收费、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责成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一)未标明定制方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的;
(二)定制话机设置特殊功能键,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使用的;
(三)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的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未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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