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正式样本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范文(3篇)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范文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_____ 乙方(企业):_____ 员工人数:_____ 人企业性质: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 姓名:_____ 姓名:_____ 职务:_____ 职务: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 代表产生方式: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企业全体员工有效。
员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企业实行_____工资制度。
第五条企业员工月工资标准应高于本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
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_日。
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月标准工资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_____。
第十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上海市2022版)

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二○二二年三月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甲方(企业方):(行业、区域)首席代表:代表人数:乙方(职工方):公司(行业、区域)工会首席代表:代表人数:(一)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实施〈妇保法〉办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工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努力保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维护、服务、发展、凝聚等职能,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女职工职业发展,提高女职工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四)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五)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六)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目前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内容必须书面告知女职工。
(七)禁止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从事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的女职工,在其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八)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上海集体合同条例

600 500 400 300 监察受理数 200 100 0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仲裁受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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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实践为开展集体协商奠定了良好基础
1、国家层面的集体协商立法
(1)没有关于集体协商的专门性法律 (2)关于集体协商的原则性条款散见于有关法律之中
诚实守信原则
利益兼顾原则
How——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条例》的适用范围 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的程序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适用范围(第2条、38条)
企 业 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
不区分企业性质
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
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协商准备阶段 1、产生协商代表 (1)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得少于三人,且企业一 方的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代表(第6条)。外 聘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 分之一。(第7条第4款)
(2)协商代表产生(第7条1~3款)
职工方代表 已建工会
由本企业工会选派。首席代 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工会法》第六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 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3)部门规章对集体协商进行了具体规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
《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2004修订;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劳动部,2000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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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东莞诺基亚罢工要求增加裁员经济补偿待遇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上海市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遵循的原则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有关术语,除另有规定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定义解释。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订立主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企业和职工代表共同订立集体合同。
第五条订立程序(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利益;(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管理层通过平等协商,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三)工会作为职工的合法代表,参与协商过程,并对集体合同的签订提出建议;(四)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管理层协商一致后,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劳动报酬及调整机制;(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排;(三)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措施;(四)职工福利待遇;(五)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签订和公示集体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工会代表共同签订,并在企业内公示,以便职工了解。
第八条期限和变更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以协商续订或者变更。
当然,双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合同期限。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执行与监督第九条集体合同的执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工会的监督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有权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依法要求企业执行集体合同的规定,并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规定的处理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签订集体合同、违法解除集体合同、不执行集体合同等,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6份范本)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6份范本)第1篇企业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024企业职工工资专项集体甲方:_____乙方:_____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_____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经_____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乙方协商确定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l、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_____。
2、企业内部工资标准:_____。
3、企业工资分配形式:_____。
二、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收人应达到____XX元,比上年增(减)___XX元,同比增(减)____%。
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l、企业内部各项奖金设置和发放:_____。
2、企业内部各项津贴的设置和发放:_____。
3、企业内部各项补贴的设置和发放:_____。
四、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和计算方法l、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_____。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加班工资;(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加班工资;(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资。
3、按上述第二款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是另外增发的,不含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甲、乙双方商定,企业每月至少给职工发放工资一次,并于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
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给职工工资性收人。
如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视为拖欠。
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本人工资______%的经济补偿。
2023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资协商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按照法定程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制定和执行的劳动关系协议。
第三条鼓励企业与职工代表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集体合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和职工合理收入增长。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进行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
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依法代表职工群众,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合理的诉求和建议,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职工代表的合法监督,并及时将企业运行情况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报告。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七条企业与职工代表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的讨论和审议。
第八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定劳动条件、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集体合同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条件;(二)工资和福利待遇;(三)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四)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障;(五)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内容。
第十一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在正式合同的签订前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确保双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企业和职工代表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将订立的集体合同备案,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相关内容。
上海市集体合同(3篇)

上海市集体合同(3篇)上海市集体合同(精选3篇)上海市集体合同篇1甲方:乙方:本合同由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________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
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工资集体合同范本_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合同范本工资集体合同范本【范本一】:工资集体协议甲方:乙方:企业职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第一条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企业根据经营特点,采用的基本工资制度为下列第项:①岗位工资制;②岗位效益工资制;③岗位薪点工资制;④岗位等级工资制。
()第四条企业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第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工资形式结合职工工作岗位,实行下述第项: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④计时工资加浮动工资;③营销收入提成。
第六条企业在保证执行市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确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为元。
第七条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为元,上年企业工资总额万元。
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考虑到当地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经与职工方协商,对本协议期限内职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采用方法为下述第项:①企业经营利润每增长百分之一,职工工资按比例增长%,企业经营利润下浮则按比例下降%;②按照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③绝对额年增加元。
第八条在职工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在每月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或由银行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工资卡)。
如企业故意拖欠工资,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A4大小 \ 自由编辑 \ 最新最热 \ 标准模板第九条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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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注意:该协议资料可用在工作或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以便实现利益最大化。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
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
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
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
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
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四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
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
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专业合同系列 | Professional documents 编号:TP-AR-L4989第十八条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
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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