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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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开采、探矿、选矿等具有矿山特征的煤矿及其相关企业。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综合治理、风险防控、安全传递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矿山的安全状况。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大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管理所需的资金、装备等的有效使用和更新。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管理与生产经营相结合,形成互促互进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常态化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追责,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应对矿山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024年煤矿生产经营计划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2024年煤矿生产经营计划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2024年煤矿生产经营计划管理办法范本为了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的发展,结合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生产经营一、项目部的设立。

项目部组成必须由不少于____人的公司在职员工设立,要明确项目部负责人,由项目部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负责人对法人直接负责。

对于以前未加明确的项目合伙人,可在此文件下发后向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管理与经济总责。

公司对项目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

项目部在上缴公司管理费的同时还应完成本项目部成员的年度支出,该笔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计算后从进款中直接扣除。

二、合同的签订。

对于各项目部承担的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由公司领导逐一审批,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签订合同。

材料、劳务等项目内采购合同,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签署,也不得印盖公司印鉴。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费用的管理。

进账资金统一进到公司账户上,然后由院财务在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拨付给公司各项目部账户,各项目部按国家税务制度提供相应的票据给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

四、各项目部承接的工程,由各项目部负责人统一____实施,并负责其相对应的职责。

第二条:项目管理一、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所有公司印鉴及证件、仪器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时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不得未经容许私自制作、刻印公司印鉴、证书。

二、实行项目备用金制度,针对不同的项目及付款情况,由项目部负责人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及还款时间表,报请公司及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要等工程款进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分期分批支付。

原则上要先结算后付款。

四、资料整理。

工程完工后,工程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特别是工程决算资料要及时交回公司财务,否则财务有权拒绝余款的支付。

五、项目资料审批流程。

1、勘察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先提出勘察方案报送公司总工审批后实施,完成勘察任务后工程技术负责人提出书面工程技术报告,报告签字人为:经理、审定人、审核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签字);2、设计项目由工程负责人将图纸和计算书提交审核,审核后方可盖章。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概述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煤矿事故易发多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隐患排查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本文档旨在制定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分级管理一、重大隐患(一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如井下空气中的有毒气体含量持续高于安全标准、井下反击等等。

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作出停产整改决策。

要求我们的安全人员必须对这些重大隐患高度重视,必须对井下的条件进行连续检查,避免隐患的滋生。

二、较大隐患(二级)较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如在运输过程中车间过竣、不规范的安装电缆等。

发现较大隐患后,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比如针对车间过竣需要督促车间事故处理人员处理该情况,确保车间安全生产。

三、一般隐患(三级)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如在井下形成井下火花,矿工的安全带与安全钩没有正确搭配等等。

发现一般隐患后,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且安排专业人员对井下进行动态监控,随时准确地了解井下的安全状况。

四、提示隐患(四级)提示隐患是指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告知或给予提示,如在井下发现电缆组成的油污。

虽然这种污染不会导致事故,但它也可能会对井下的工作环境造成影响。

发现提示隐患后,应在隐患记录本上予以记录,并在安全管理平台上进行公示和处理。

具体措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流程管理为确保排查治理质量,煤矿安全部门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流程管理体系,规定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开展步骤和要求,并定期进行督查。

同时,煤矿安全部门应开展安全监督工作,促进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应明确。

上级单位应明确厂、矿主要领导对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职责,督促厂、矿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属地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修订版)

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修订版)

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主要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22]212号);(四)《特变电工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不得谎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客观公正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与整改措施,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相关名词的定义:(一)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1小时。

(三)谎报: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四)瞒报:对于超出规定时限24小时不上报,或超过规定时限后公司通过其他渠道首先了解到事故的情况。

(五)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价值。

(六)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七)主要责任者:主要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者。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所有煤矿生产、施工、运输、仓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六)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宣传教育。

第六条各部门、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对新进矿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对在岗从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对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十二条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六条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煤矿集团公司是煤矿行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在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为了加强和改进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和非国有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一)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煤矿集团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资格和专业素质,并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三)煤矿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最高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全面组织、领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制定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四)煤矿集团公司的各级责任人应当根据职责和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各级责任人应当制定本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

三、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一)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权益、义务和追责制度。

煤矿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等领导干部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层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三)各级责任人应当对其所属部门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预警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和追究。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

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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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新版)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

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

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

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

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9、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煤矿每周至少由企业法人(或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10、各煤矿必须建立值班调度室,实行24小时领导全班调度制度。

每班必须由值班干部组织开好班前会、做好调度记录、做好领导下井记录、跟班干部下井记录等。

11、按要求完善矿井管理的“十六”项制度和“八大”记录。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12、落实企业法人(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企业法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13、落实现场管理制度。

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和进出人员清点登记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打赤膊下井;严禁使用失爆矿灯,下井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防爆矿灯和自救器。

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4、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

15、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并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井口照明必须一律使用矿用防爆灯,严禁明火照电,地面压风机必须置于井口20米以外,绞车房配电设备必须隔开,绞车房和充电房要配有灭火器、沙箱等灭火器材,严禁使用危房。

16、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矿井必须经常实测并及时填绘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下避灾线路图。

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要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调查当地水文资料,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7、煤矿开采应做到合理利用资源,并使用正确的开采方法,严禁乱采乱挖、乱费资源;严禁开采各类保安煤柱。

18、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并有两个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少于30m,保持采煤工作面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回风巷道。

严禁独眼井生产,严禁未经市煤炭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生产系统。

19、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必须有足够风量,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利用老塘通风,风筒离作业点档头不得超过3米,井下局扇距回风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0、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和以局代主。

地面主扇必须配备一台同等功率的配用主扇,并能保证随时开启,且安装好反风装置,严禁随意停开风机,确保风机24小时正常运转,在停风状态下,必须撤出人员,维修巷道,检修设备不得破坏正常通风系统。

21、严禁风井出煤,如风井井筒维修需启动风井,实行向安监站请求报告制度。

系统调换应向市局报告,批复后方可实施。

22、加强瓦斯检测与管理,实行瓦斯“三对口”和“一炮三检”制度,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提前半小时进班,最后出班,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认真填写日记手册和瓦斯报表,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坚持每天审查瓦斯报表,均要签字,提出意见。

22、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探水距离不得小于10米,完善好探放水记录。

23、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且必须建在新鲜风流中,同时必须备有两套能正常运转的排水设备。

水仓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水泵总排水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严禁在水体下和洪泛区采煤。

24、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主要巷道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及时加强支护,严禁空帮、空顶、超前作业。

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严格当班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严禁使用茅草拼邦。

25、有煤层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一氧化碳检测器,制定合理的防灭火措施,加强巡视。

26、制定启封密闭、处理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的排放措施。

27、加强盲巷及暂停工巷道的管理,盲巷、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必须及时打好永久性密闭,暂停工巷道必须打好栅栏并悬挂警示牌。

28、贯通巷道和石门揭煤,井筒揭煤必须制订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煤炸和瓦斯突出。

四、加强机电,爆破材料的管理29、矿井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实行井上、下用电分开,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0、各煤矿必须使用安全达标的矿用提升绞车,并使用合格的钢丝绳,严禁使用φ1.2以下的绞车提升人员,斜井和立井井口必须设置栅栏门。

31、立井提升人员必须配套合格的罐笼,每次提升人员不得超过四人,严禁人货混装,严禁不带电操作,严禁使用吊桶上下人员。

32、斜井提升必须设立“一坡三档”,并安装防跑车装置,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并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严禁人员蹬钩,乘坐矿车,严禁断电放飞车。

33、加强主副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主要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以0.3m/s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当断丝面积超过5%、直径缩小超过10%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34、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保护,井下电气设备(含电缆)必须具有煤安标志和合格证。

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井下电器要有“三大”(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检修或搬迁井下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谁断电、谁送电”的原则。

35、矿井必须有和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井上下设置可靠的声光信号装置和防爆电话,采掘工作面有通讯电话,并由专职信号工发送信号,保持矿井通讯24小时畅通。

36、禁止使用塑料编织袋风筒或其他非抗静电阻燃风筒。

制定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恢复通风前瓦斯排放措施,严禁一台局扇向两个作业点供风,严禁串联通风。

37、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按规定进行强检和日常校验,严禁自行调高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值,规定其断电值为0.9%瓦斯浓度。

合理安装好探头,低瓦斯矿井至少配足两个探头,高瓦斯矿井至少三个探头,安排专人负责。

38、局扇供电必须使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39、严格执行地面放炮制度,使用发爆器放炮,发爆器与钥匙分开存放。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铜蕊绝缘线,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在带锁的非金属容器内,由放炮员运送下井。

40、各爆破作业地点要编制爆破说明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严禁装药放炮,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

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五、完善各项相关的管理体制41、井下每个工作面,每班次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含跟班干部),其中集中在同一地点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人,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无偿支付保险费。

42、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

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3、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按相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

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押金,设立专用帐户,明确专人负责。

44、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以及有智障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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