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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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报送系统使用介绍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报送系统使用介绍
在线注册 境内生产者/境外生产者境内授权代表 在报送系统首页,点击『企业注册』。
点击『认证机构注册』,用户名为认证机构批准号去除 CNCA-(如:CNCA-R-2002-001的登录名为 R-2002-001)
CCC指定实验室 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实验室审批系统账号及密码。 自选实验室 在报送系统首页,点击『自选实验室注册』,进行在线注册。
基于型式试验+工厂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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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已使用 实验室用户修改型式试验报告后,需企业确认。
2 企业未使用 实验室用户登录后直接修改即可。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变更自我声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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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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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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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
基于型式试验+工厂自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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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自动判断产品是否应该由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如果需要由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在选择实验室前,应自行确认实验室具有相应产品的检测能力。
受限于有机码备案工作模式
系统操作说明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访问方式

1
从认监委官网进入
2
直接访问报送系统

浏览器要求
谷歌浏览器 火狐浏览器
IE10+ 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账号获取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本法规中,《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确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方式调整方案,国家认监委对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

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13
•【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
•【施行日期】2012.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2年第117号)
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质检总局
认监委
2012年8月13日附件。

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释义

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释义

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释义引言:随着科技和工业的发展,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对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进行释义,以便理解和遵守该规定。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定义与目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特定产品进行认证的管理要求。

其目的是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适用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产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和药品:包括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

2. 动力设备和工业产品:包括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

3. 交通运输设备:包括汽车、船舶、飞机、火车等。

4. 环境保护产品:包括空气净化器、水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等。

5. 其他特定产品:如儿童玩具、电子游戏、手机等。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与要求1. 产品测试与检验: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资料报备:将产品相关资料报备给认证机构,包括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产品成分等。

3. 认证申请:向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样品、测试报告、生产流程图等。

4. 认证评审:由认证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评估。

5.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产品认证。

若认证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 监督抽检:认证机构对已认证的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检,以确保产品的持续合规性。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意义与影响1. 对企业的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一道门槛,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品牌信誉。

2. 对消费者的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CCC 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1〕7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方案(试行)》已经我委2021年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申请表2021年12月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方案(试行)为提升进口产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审核和监管工作效率,服务本市贸易便利化,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向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CCC免办业务、且通过“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CCC免办系统”)申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CCC免办申请企业”),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名称解释本方案所称的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以下简称“CCC免办便捷通道”),是指符合条件的CCC免办申请企业,通过自愿申报、自我承诺、自助办理的方式,在国家CCC免办系统中便捷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举措。

相关证明信息通过国家CCC免办系统自动与海关部门联网对接,全程网络化、电子化,无需申请企业现场办理。

第三条职责分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本市CCC免办便捷通道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沪市监认证20190076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认证〔2019〕76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确保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就本市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进口强制性产品最终使用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审核和后续监管等工作;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全市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工作的制度建设、业务指导、监管督查、能力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各区市场监管部门须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及时参加市局组织的专题培训,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确保工作不断不乱,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三、各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网址:)在线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四、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在一年内完成后续监管,监管记录录入CCC免办系统。

五、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在落实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承接工作过程中,应积极探索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27日。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5•【文号】国认证[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证〔2014〕70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山东、广东、深圳、贵州、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有效提升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审批工作质量,强化后续监管力度,排查实施风险及隐患,根据国家认监委2014年工作计划安排,我委定于2014年9月派出检查工作组,对部分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审批等相关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主动改革、更有作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检查促审批规范性,以检查促后续监督力度。

通过重点检查直属局CCC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规范性和后续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构建CCC目录内进口商品入境验证把关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二、检查内容主要检查直属局CCC认证免办和汽车产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的审批、报检和后续监管等工作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关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免于强制性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的通知》(国认证〔2011〕48号)和《关于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正式上线使用的通知》(国认证函〔2012〕86号)、《关于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工作的通知》(国认证〔2014〕1号)等规定的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根据历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情况,在不改变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基础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

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现予公布。

为便利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重新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见附件),一并予以公布。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同时废止。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4月21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大类产品种类及代码一、电线电缆(3种)1.电线组件(0101)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5种)4.插头插座(0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6.器具耦合器(0204)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8.熔断体(0205、0207)三、低压电器(2种)**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四、小功率电动机(1**11.小功率电动机(0401)种)五、电动工具(3种)*12.电钻(0501)*13.电动砂轮机(0503)*14.电锤(0506)六、电焊机(4种)*15.直流弧焊机(0603)*16.TIG弧焊机(0604)*17.MIG/MAG弧焊机(0605)*18.等离子弧切割机(0607)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20.电风扇(0702)21.空调器(0703)**22.电动机-压缩机(0704)23.家用电动洗衣机(0705)24.电热水器(0706)25.室内加热器(0707)26.真空吸尘器(0708)27.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28.电熨斗(0710)29.电磁灶(0711)30.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32.微波炉(0714)33.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0715)34.吸油烟机(0716)35.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36.电饭锅(0718)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八、电子产38.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品及安全附件(共计18种)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39.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40.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41.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42.电子琴(0813)43.微型计算机(0901)44.便携式计算机(0902)45.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46.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47.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48.扫描仪(0906)49.服务器(0911)50.传真机(1602)51.无绳电话终端(1604)52.移动用户终端(1606)53.数据终端(1608)54.多媒体终端(1609)55.电源(0807、0907)九、照明电器(2种)56.灯具(1001)57.镇流器(1002)十、车辆及安全附件(13种)58.汽车(1101)59.摩托车(1102)60.电动自行车(1119)61.机动车辆轮胎(1201、1202)62.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6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1120)(2020年6月1日起实施)**64.汽车安全玻璃(1301)**65.汽车安全带(1104)**66.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67.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68.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68.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70.车身反光标识(1118)十一、农机产品(2种)71.植物保护机械(1401)72.轮式拖拉机(1402)十二、消防产品(3种)73.火灾报警产品(1801)74.灭火器(1810)75.避难逃生产品(1815)十三、安全防范产品(2种)76.入侵探测器(1901)77.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十四、建材产品(3种)78.溶剂型木器涂料(2101)79.瓷质砖(2102)80.建筑安全玻璃(1302)十五、儿童用品(3种)81.童车类产品(2201)82.玩具(2202)8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207)十六、防爆电气(17种)84.防爆电机(2301)85.防爆电泵(2302)86.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2303)87.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2304)88.防爆起动器类产品(2305)89.防爆变压器类产品(2306)90.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2307)91.防爆插接装置(2308)92.防爆监控产品(2309)93.防爆通讯、信号装置(2310)94.防爆空调、通风设备(2311)95.防爆电加热产品(2312)96.防爆附件、Ex元件(2313)97.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2314)98.防爆传感器(2315)99.安全栅类产品(2316)100.防爆仪表箱类产品(2317)十七、家用燃气器具(3种)101.家用燃气灶具(2401)10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103.燃气采暖热水炉(2403)注:*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7种),**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1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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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免办工作,国家认监委开发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根据广东局粤检认函[2009]1588号文件的要求,自2010年01月01日起
1.系统概况
由国家认监委开发启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CC免办管理系统)可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最低资源,最大效率来实现CCC免办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异地监管等全流程业务的联合监管。

这为企业办证带来实在的便捷。

2.全面使用CCC免办管理系统的时间
2009年12月23日起,中山局认证监管科可网上受理和审批本辖区CCC免办产品最终用户的免办申请。

2009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申请人可按照原申请方式,即在广东局行政审批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由广东局受理和审批;也可网上申请,由中山局认证监管科负责受理和审批。

2010年1月1日起,中山辖区全部实施CCC免办申请网上审批。

C免办管理系统使用指南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页面后,点击企业用户使用,进入登录、注册页面,点击右边的“下载使用文档”可以查看或打印使用手册。

按使用手册的说明进行操作。

提交免办申请后,可从“申请列表中”查看该份申请的受理情况,对于“状态”栏为“发通知”,可点击“对比材料通知”查看纸质材料对比通知,并按通知求要的时间提交纸质申请文件;对于“状态”栏为“已发证”的单据,点击栏中的“证明”查看免办证明,并带相关证件到中山局认证监管科领取免办证明。

4.对免办产品的管理要求
企业应明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免办产品的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以确保免办产品从进口、存放、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等各个环节管理的可追溯性。

企业对免办产品需改变用途或做最终处理(如退运、报废等)的,应事先报经中山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核准。

如有丢失等异常情况也应及时报告中山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

5.检验检疫局对免办产品的监管
中山检验检疫局将利用CCC免办管理系统的“用户信誉及违规管理”功能,逐步对申请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不定期对免办产品进行后续监管,监管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在免办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随时到中山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或电话咨询。

联系人:陈桃潘晴
联系电话:
传真:
中山检验检疫局办理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须知
第一部分免办证明基本常识
免办证明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产品,若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列明的免办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办理《免办证明》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注:《免办证明》涉及的产品不包括旧设备、旧零部件等旧产品。

《免办证明》的申请
符合以上条件,且研发/测试、生产线、维修单位/最终用户、商展公司、整机生产厂
——在中山辖区的,可向中山检验检疫局提出办理《免办证明》申请;
——不在中山辖区的,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对于条件8(即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原在中山辖区内适用的免办旧方式(即申请人凭认证监管科在申请表上认定在进口口岸办事处直接验放),按照广东局粤检认函[2009]1588号文件的要求,201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均采用认证监管科网上受理、审核、出证、口岸办事处凭证办理报检及核销新方式进行,但原认定依然有效至申请人合同有效期截止。

——办理《免办证明》不收费。

申请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条件与说明》
《免办证明》的使用
——以第8条申办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与海关手册有效期一致(电子帐册有效期为1年),其他条件办理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

——企业凭《免办证明》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免办证明》中列明的产品进行验放,并收回已使用完毕的《免办证明》。

——《免办证明》仅供进口报检使用。

《免办证明》的延期、变更和补办
——遇特殊情况,可向中山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为1个月。

——原《免办证明》中的品名、型号、数量等发生变更时,可向中山局申请变更。

——如《免办证明》遗失,可向中山局申请补办。

——申请《免办证明》延期、变更、补办需提供的材料:
①免办证明申请书
②原《免办证明》原件(适用于延期、变更)
③情况说明及支持说明的客观证据(适用于第1-7条的延期、变更)
④海关登记手册变更复印件(适用于第8条的延期、变更)
⑤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适用于补办,第8条还需提供
海关登记手册原件及《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复印件)
第二部分申请免办证明有关要求
办理时间
——中山局受理《免办证明》申请时间:
周一、三、四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若符合条件、材料齐备,3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事人员要求
——企业报检员本人凭报检员证前来办理;
——单位无报检员的,办事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原件,注明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
——委托报检的,被委托机构报检员本人凭报检员证和委托(代理)报检协议复印件办理。

申请材料要求
——《免办证明申请表》填写要求:
可下载、复印使用,格式正确;使用黑色或黑蓝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表内项目需填写完整。

填写不完整、多次涂改或字迹潦草的将不予受理。

——所有提供的资料应使用A4纸张。

——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

——委托报检的,应加盖被委托机构印章(《申请表》中“单位盖章”处)。

第三部分获取信息与沟通
受理部门
——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
地址:中山市中山六路2号二楼212室
查询相关信息
登录中山局网站
——点击“认证认可”栏目下“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查询免办工作的有关规定。

附件:
附件1: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要求
附件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条件与说明
附件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条件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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