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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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粤髙法〔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粤髙法〔2020〕10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经书面征求保障委员会各常务委员意见,并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官协会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2日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委员会)依法履职,规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及《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援助;(二)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三)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向相关单位提出有关法官权益保障方面的工作建议。

第三条广东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保障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向保障委员会提出的援助请求,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办理意见,跟进、协调、反馈后续办理情况;(二)提请召开保障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起草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三)定期开展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四)建立和完善保障法官权益相关工作机制;(五)加强与上级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下级法官权益保障委员工作,促进各地法官权益保障工作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六)定期发布法官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职业风险防范教育专题培训;(七)加强与本院有关部门及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沟通协作,形成支持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内外合力;(八)完成保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粤高法〔2007〕34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2007年12月17日,粤高法〔2007〕340号)为加强执行监督工作管理,增强执行监督案件办案流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建立公正、公开、规范、髙效的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

第二条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处理。

第三条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贯彻监督公开原则。

对各方当事人和案件利害关系人争议较大,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重大事实的审查应当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听证审查。

对重大监督信息,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工作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

二、职责权限第四条承办人负责审查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实,实施执行听证,向合议庭报告案件的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承办人对所办案件的证据、亊实的真实性负责;对法律文书校印质量负责。

第五条执行长负责组织案件合议,并审核法律文书。

执行长对合议庭成员所办的案件负有管理职责,协调管理办案进度。

第六条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在合议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执行长依次发表意见。

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合议庭应当形成明确的多数意见。

第七条副处长对分管合议庭执行监督案件负监督管理职责。

执行长承办的案件,由副处长担任执行长。

第八条处长对本处所办执行监督案件负监督管理职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广东高院标准必要专利课题调研组为妥善审理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并参考商业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基本问题1.【标准必要专利的含义】本指引所称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实施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说明】本条规定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含义。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规定标准必要专利的含义,本条起草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及相关司法实践中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解释。

2.【诚实信用原则】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要注意审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者从事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活动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说明】本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鉴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作用,予以专条规定。

3.【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声明,可以作为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依据。

【说明】本条规定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FRAND原则)”。

FRAND原则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的重要原则,被标准化组织广泛采用,在司法实践中亦被普遍认可。

本条明确了FRAND原则可作为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依据。

4.【FRAND声明对专利权的承继人、受让人及关联企业的约束力】因承继、转让等原因发生专利权权属变更的,原专利权人作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声明,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承继人、受让人具有同等效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其说明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5]1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3.14【实施日期】2005.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其说明的通知(粤高法发[2005]1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第5条、第7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中介机构,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的原则。

为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规范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当事人协商选定中介机构的行为,省法院结合我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问题提出了实施意见。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其说明印发全省法院,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3月3日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由人民法院对协商结果审查确定的原则。

为规范当事人协商选定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商选定中介机构行为的审查和监督,根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下称《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及材料移送第一条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除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完整填写联系地址和电话,并提供再审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二条对提交材料符合《工作细则》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加盖收文章并当即录入相关案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案号、自动完成案件排定、自动生成并打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并在材料补齐后按前款立案审查。

第三条跟案书记员应在收到排案信息后2日内,到立案部门签收再审申请材料。

跟案书记员签收再审申请材料后,应在3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再审申请人,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再审被申请人。

二、审查处理第四条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阅案件的相关卷宗。

第五条承办法官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时,认为需要询问有关事项或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可以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六条跟案书记员在承办法官决定听证后,应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申请法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听证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由合议庭集体参加,也可以由承办法官单独主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审判程序【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6]1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06.07【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粤高法发[2006]13号)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服务的部署,结合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实际,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我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进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你院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认真贯彻,周密部署,科学实践,积累经验,为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改革和创新作出贡献。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三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服务。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粤高法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粤高法发[2004]33号2004年12月21日)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规范人民法庭工作,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人民法庭的任务主要有:(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的案件和依规定交由本庭负责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四)负责本辖区内的信访工作;(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及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人民法庭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法庭不参与地方行政执法活动,不参加行风评议活动。

第四条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进行排期和期限跟踪,并按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

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应进行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应进行专案督办,限期结案。

法官执行流程管理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设立基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民法庭的规划设置和审批、队伍管理、审判业务指导和培训、办公场所建设和物质装备的规划和管理,对人民法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院院长担任,由一名副院长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

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

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法规标题】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法规类别】地方法规【生效日期】1998-03-29一、审理前的准备1、主审人接收案件后,书记员应在三日内向被告发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同时将《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分别发送给各方当事人。

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面告知诉讼当事人,若合议庭组成人员因故变更,至迟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

2、通知当事人举证,既要根据不同的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引导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提交具体的证据;又要界定举证范围,强调以下的证据当事人要提供:(1)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2)实施具体民事行为的证据;(3)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4)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证据;(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对上述证据可按内容分类编订,并作简要的书面说明。

限定当事人举证的期限,通常不超过十五天。

同时,须告知当事人提交书证或物证时,应提交原件或原物。

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提交外文书证,则须附上国内翻译单位的中文译本。

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清郸》。

3、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书记员应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答辩时提出反诉的,应进行审查,构成反诉的,应在收到反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将反诉状送达原告。

被告(或反诉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发现原告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告知原告更换被告或撤诉。

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又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当事人申请追加共同诉讼人的,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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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粤高法办[2001]22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09.18
【实施日期】200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粤高法办[2001]227号2001年9月18日)
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
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
门。

第二条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
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

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

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

第六条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

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
数。

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分案基数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

第七条按序排案依照以下规则操作:
(一)当该审判(执行)庭的全部法官的未结案件均未达到分案基数时,实行全员按序排定,每一轮排案,每个法官一般只分一个案件;
(二)当主审(执行)法官的未结案件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暂停对该法官的分案;当该法官的未结案件小于其个人分案基数时,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
(三)当该审判(执行)庭全部主审(执行)法官的未结案件数均已达到个人分案基数时,开始新一轮的全员按序排案。

审判(执行)庭提供的分案基数,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在电脑中设定。

前款排案规则的具体操作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控制。

第八条对下列案件需作专门排定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须指定主审(执行)法官的个别大案要案,经审判(执行)庭的主管院长同意,交由立案庭庭长签名,由程序法官作专门排定;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按序排定的法官为原主审人,或合议庭有两名成员为原审合议庭成员时,排案的程序法官应向本庭庭长提出,经批准,对主审法官作专门排定;
(三)因故须中止对主审(执行)法官排案的,审判(执行)庭应同时书面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并经计算机管理部门对软件模块进行调整后,作破序排案。

中止期限明确的,中止期限届满后,立案庭自动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中止排案期限不明确的,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审判(执行)庭应及时书面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
(四)审判(执行)庭因审判(执行)需要,认为需对某一法官依序多排案件的,由审判(执
行)庭庭长书面说明理由,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可作专门排定;
(五)系列案件原则上在同一合议庭内按顺序排定。

当同一系列案件的件数达十件以上时,由流程管理组与审判(执行)庭庭长协商确定排案顺序;
(六)其他需作专门排定的案件,由院领导或审判(执行)庭长同意并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后进行专门排定。

第九条对审监庭和执行庭的排案只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不预先排定听证、开庭的时间和法庭。

案件审理(执行)需要使用法庭的,主审(执行)法官应在使用法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作出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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