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的各市、区、县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鄂政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2〕1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省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编制实施《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对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要求以及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对本地区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定位和边界、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面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1日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目录序言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自然状况第二节综合评价第三节主要问题第四节面临挑战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一节开发理念第二节主体功能区划分第三节开发原则第四节重大关系第三章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第一节主要目标第二节战略任务第三节未来展望第四章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第一节区划方案第二节重要指标统计分析第五章重点开发区域第一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第二节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第三节省级层面重点开发区域第六章限制开发区域第一节国家层面农产品主产区第二节国家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第三节省级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第七章禁止开发区域第一节功能定位第二节管制原则第三节近期任务第八章能源与资源第一节主要原则第二节能源开发布局第三节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第四节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九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区域政策第二节绩效考核评价第十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职责分工第二节实施机制附件1:湖北省禁止开发区名录附件2:其他重点开发的城镇附件3:附图序言湖北省地处中国中部和长江中游,山地平原兼有,气候温暖湿润,土地类型多样,国土空间自然禀赋优势突出。
湖北省人防规范性文件-鄂人防〔2021〕1号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省人防办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3.《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4.《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审批及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5.《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标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月1日附件1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等文件相一致,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防〔2007〕2号)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防〔2008〕15号)3.《关于下发<湖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10〕48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初级中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鄂人防〔2015〕76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8〕34号)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鄂人防〔2001〕46号)2.《关于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审的规定》(鄂人防〔2006〕20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鄂人防〔2011〕58号)4.《关于规范人防工程中安装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有关事宜的通知》(鄂人防〔2011〕101号)5.《关于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标准的通知》(鄂人防〔2012〕65号)6.《湖北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防〔2013〕58号)7.《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指挥、信息处理系统和机动预警报知系统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4〕15号)8.《湖北省人防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鄂人防〔2017〕32号)9.《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法规政策的解读>的通知》(鄂人防〔2017〕82号)10.《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8〕32号)11.《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鄂人防〔2018〕56号)三、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修改(一)《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修改如下:1.将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修改为“《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市、区)区域节能评估

下 项 目 不 使用 区 域节 能 评估 报告 ,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关规定单独 编制 节 能报告 。
一
(
)
六 大 髙耗 能 行业 的 项 目 ;
二 (
)
新增煤炭消 费 的 项 目 ;
三 (
)
由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节 能 审 査 的 项
目 。
七、
县
市 (
、
要求 ,
省 发展改革 委 研究 制 定 了 《 湖 北 省 县
市 (
、
区)
区 域节能评估实施 细则
试 行 (
) 》,
现予 印
发 。 各地 在 开展 区 域 节能评估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及时 反 馈省 发展 改革 委 。
湖北 省 发 展和改革 委 员 会
年 2 0 1 9
9 月 6 日
八 、 各 市 州 发 展 改 革 委 要 加 强 对 所 辖 县
湖 北省县
市 (
、
区)
区域节能评估 实施细 则
试 行 (
)
一
、
为 贯彻 落实
《 省 人 民 政府 办公 厅关于
印 发湖 北 省 工程 建设 项 目 审 批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通 知 》
政 发 化 鄂 ( 办
号 深 〔 2 0 1 9 〕 4 4
),
“放管 服 ” 改革 , 优 化 营 商环 境 , 指 导 全 省 各
件 的 项 目 共 享使 用 。
三 、
区 域 节 能 评估主 要包 括 本行政 区 能 源
消 费状 况、
能源 消 费 总量 和强 度
控 “ 双
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报告

少年易学老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 百度文库湖北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报告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2013年12月1 前言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0年湖北省以鄂政发[2000]4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2006年水利部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水土保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公告了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对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2010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水土保持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十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水土保持法》要求,在水利部2010年启动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划中需完成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下一级应在上一级划分的基础上进行。
水利部于2012年启动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七大流域机构于2013年共同完成了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以办水保【2013】188号文下发了复核划分成果。
在此基础上,根据《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项目任务书》的安排,在本次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中复核划定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省级),作为湖北省水土保持宏观管理和水土保持规划项目布局的依据,意义重大。
2 原划分成果2.1 2006年水利部公告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依据2006年水利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全国划定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其中预防保护区16个,重点监督区7个,重点治理区19个。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3•【字号】鄂政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3日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制定我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努力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坚持高效便民。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坚持协同推进。
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鄂政办发[2000]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环保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〇〇〇年一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省环保局 2000年1月25日制订)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是正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是实现水环境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基础,是强化环境目标管理的体现。
为了贯彻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和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资源的持续利用,结合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划定了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1、适用范围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境内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地表水水域。
1.2没有跨行政区域,河长小于50km的河流,容积小于1000万m3以下的湖泊、容积小于5000万m3的水库,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市、州、县(区)、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2、引用法律及标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2.4《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2.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2.6《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DB42/168-1999)3、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湖北省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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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2021年度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2021年度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鄂安办函〔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2021年度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通知鄂安办函〔202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鄂安〔2019〕1号,以下简称《督办办法》)规定要求,持续推进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落细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认真梳理重大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对本地、本行业领域自去年以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明查暗访、上级考核督查巡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督办办法》要求,明确分级挂牌督办。
二、全覆盖落实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
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省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各市(州)、县(市、区)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认真落实《督办办法》规定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原则,都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
健全完善重大隐患督办整改方案和整改工作制度,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
并将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
三、按要求报送拟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
各市(州)安委会、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省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按照省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范围要求,分别至少向省安委办报送1处拟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并于2月25日前将重大隐患名称、地址、隐患主要内容、整改要求、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及预计完成整改期限等报省安委办(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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