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异同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相同:1.立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相同:均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2.对中外双方的法律主体的要求相同:外方的主体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方的主体是中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3.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须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商务厅)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5.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验资要求相同:对中外双方的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均要求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7.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8.对建立工会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9.董事会领导人员分配规则相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10.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的规定相同: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11.对有关会计制度、外汇管理、税务管理的规定相同:二者均要求合资、合作企业建立符合中国法律的会计管理制度,遵守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合资、合作合同的订立及延期相同:二者均要求依法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合同到期后,中外双方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距合营、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之比较

數個國家機關部門的審批,很多文件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是不生效的。例如中外 與合同,都是需要經過有關部門審批批准后始生效力。且外資進入中國,必須要經過外 始工商登記等一系列設立流程。所以在程序上,即使是鬆散型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也 。
備註
公司法.docx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與投資總 額比例的暫行規定.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所谓“两免 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 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待遇。但该条款现已失效。
經營管理機構
董事會及董事會領導下面經營管理機 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將淨利潤按各方的股權比例(出資比 利潤分配方式 例)進行分配。(『淨利潤根據合營 各方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 外商投資比例 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 十五(25%)。』
稅收
中外資企業可以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三種形式, 、稅率基本一致。對於外資企業的“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自08年企業所得稅 效,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同等稅率。唯在某些地方政府或特區如上海、深圳,地方政府 費。所以在稅收上,三種企業經營的模式并沒有什麽太大差異。
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三種形式,三類外資企業,其適用稅種 企業的“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自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 以來,就已經失 等稅率。唯在某些地方政府或特區如上海、深圳,地方政府為吸引外資,會減少各種規 業經營的模式并沒有什麽太大差異。
項特定工作而設置的經營模式,如合作研發某一項技術等,其經營模式有鬆散型和緊密 收回投資,但在合作期滿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此亦為外 此之外,中外合資與外商獨資其實並無太大差別。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区别

(3)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2)投资方式区别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币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其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中外全营企业投资,可以采用合资经营的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但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折算为注册的币值,因而没有可比的数量概念,也就没有股份的比例。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外商独自提供,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区别。中外合资企业的盈亏分配是严格按合营各方股权比例进行的。合营过程中,只要投资比例不变,盈方比例不变,合资各方只能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中回收资本。合资期满后,中方如将企业承接下来,还需支付外方投资者所分得的部分资本。中外合营企业的盈亏是按合同规定分配的,其投资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设备折旧费方式进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旧还本,需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或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
(3)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酱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目前多选择第三种方式。
(4)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企业性质分类

企业性质分类一、企业性质的分类关于公司、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公司种类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独资公司。
从广义上讲,国有公司以出资情况来加以区分,可以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二、各自的含义和区别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形式之一。
我国最早是在农业、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中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它的特点是:第一,生产资料属于集体经济成员共同所有,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成员根据他对集体经济的贡献来分配其经营成果.第二,它的公有化程度低于全民所有制,范围较小.第三,集体经济单位之间存在着差别。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联合体。
经营管理上已经不限于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统一生产经营、成果实行单一按劳分配的形式,而是实行了集体所有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等多种形式。
3.联营企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称为联营企业。
4。
三资企业:通常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
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简述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者的区别

简述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者的区别简述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者的区别, 比较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三者的区别(要专业的,这是经济法教程的课后题)1、外资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自己投资,自己经营,自己获得利润,自己承担风险;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却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它们的投资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风险方式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盈亏是按合同规定分配的,其投资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设备折旧费方式进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旧还本,需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但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
分配,责任,风险,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资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定。
简述中外合作企业与中外合营企业的区别。
拜托了各位谢谢中外合作企业是经济合同的性质,中外合营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企业两个合伙人全部是国有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对应的企业类型是私营合伙企业吗?[cp]跟相亲对象分手了,后来看到他的 ... 签名改为:等你。
我又进不了他的空间,又没有主动联系的勇气,后来我闺密帮忙加了他的 ... ,跟他一聊,进了他的空间,本来我以为他这几天会因为我们分手而比较失落,因为我这几天实在比较难过,但没想到他却过得很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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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时心情跌倒了谷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常见的两种跨国企业形式,它们在经营模式、投资方式、资本结构以及管理控制权等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的特点和优势。
一、经营模式的差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在经营活动中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管理,并共享盈利的企业形式。
合资企业的运作一般由法人代表执行,决策权归双方共同或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通过合作合同方式合作经营,双方在经营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
合作企业的运作由合同约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体制相对更加灵活。
二、资本结构与所有权的区别合资企业的资本结构通常是中外两方出资,各自持有一定的股比,形成股权比例的固定结构。
双方共同投入资金,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且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享有一定的权力。
所有权的变动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策。
合作企业则不需要按照固定的股权比例进行投资,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需要进行投入,分别享有相应的权益。
合作企业中的资金比例不一定决定着权益的分配,而是依据合作协议具体规定。
因此,在合作企业中,双方在决策和管理上的参与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经营方式和风险分享的差异合资企业由于采用股权投资,风险和收益通常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合资企业一般需符合外方投资的一些要求和管理标准,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合作企业的经营方式相对更加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合作协议来约定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比例,更有利于适应双方的需要和实际情况。
此外,合作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较小,因为双方都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权益和收益的分配,也不需要聘请法人代表。
四、技术与资源的引进方式合资企业通常是为了实现技术、资源和市场的共享。
外方投资者常常通过出售技术、引进先进设备和管理模式等方式来转让技术和资源,使合资企业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很多的⼈都听说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家是否也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今天,店铺⼩编就来为⼤家整理⼀些关于这些⽅⾯的法律知识,整理如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和完成⼀个项⽬⽽签订契约进⾏合作⽣产经营的企业;是⼀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
合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式和合作企业终⽌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
合作双⽅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受国家法律保护,双⽅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义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区别1、合资⽅式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的出资⽐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式不同。
合资企业中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回⾃⼰的资本的;⽽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定的条件下可以先⾏收回投资。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1、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受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征:中外合资企业:(1)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管理机构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利机构为中外合营者组成的董事会。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企业:(1)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依据。
(3)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
(4)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5)外国投资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3、法定组织形式不相同:合资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组织形式,属中国法人;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法人组织形式,又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4、申请设立的审批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是三个月,合作企业的审批期限则是45天。
5、组织管理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只能采取董事会制,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下设总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区分为下列三种:(1)组成法人,采取董事会制,下设总经理;(2)不组成法人而采取联合管理制,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3)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一方即委托另一方管理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6、出资方式:合资企业:(1)现金出资:不得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贷款,也不得以合营企业或者企业某方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实物出资(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4)场地使用权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比合资企业更灵活,可以用抵押权、留置权、特许权、工艺流程、经营权等进行投资。
7、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依据: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是按照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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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xx有关法律
在xx境内设立的xx公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人与xx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
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合资法人》《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
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xx、台参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
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
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
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外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它与外国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设立的准据法不同.外资企业是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外.基本特征1、依法登记。
以《合资法》、《公司法》、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的投
《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
2、实行审批制。
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
两方共同投资设立。
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
批机关批准。
3、有限责任。
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的组织形式。
4、共同经营管理。
5、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
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
有一定优
越性。
6、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
资、收益分配、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
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企业,均由合作
双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一般不与各方的出
资比例直接相联系.
2.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对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的合作外方没有出资比例的法定要求。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的收益分
配,都是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根据各方的出资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擅
自减少注册资本,合资各方可以从企业清偿
债务后剩余的财产中收回投资本金。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要采取有限责任
组织形式的,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董事
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均要符合
法律规定。
1.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企业组织形式灵活.3企业自主权大.范。
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比例进行分配。
资本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
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
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
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
关系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律地位审批机关不具备条件的没有
1、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2、受托部门(三个企业法均不同)
1、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2、受托部门
1、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2、受托部门3个月审批期限45天3个月审批申请外资比例注册资本的变化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模式损益分配原则中外合营者中方合作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1、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
不得低于25%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部门确定100%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增加注册资本
3、可转资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可增
3、可转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可增
3、可转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董事会制股权式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收
益按实缴,责任承担按认缴)契约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损益配方式先
不允许行回收投资原材料的购买及产品的销售经营期
限无限制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
行回收投资不允许无限制购买无限制,销售有比例限制,超过要经审批机关批准有的行业有限制,有的行业无限制同合营,但期满,外商已先行收回出资的不
得延长同合营企业相同点:
1.根据xx法律在xx境内设立
2.企业注册资本中至少有一部分由外商投资
3.遵循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独立自主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