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
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写提纲(附实例)【范本模板】

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写提纲一、编写提纲前言任务来源情况(包括合同签订),组织领导,监测计划确定,监测任务的组织实施(监测布点、现场监测),监督管理(监测资料的检查核定),监测结果分析,监测阶段报告,上级检查。
1 项目区及项目概况2 监测时段和监测点布设2.1划分监测时段2。
2扰动地貌类型划分和监测点布设3 监测内容与方法3.1监测内容3.1.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动态监测3。
1.2 扰动面积监测3.1。
3 弃土弃渣监测3。
1.4 临时防护措施监测3。
1.5 植被恢复监测3.1.6 工程措施监测3.1.7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3。
2监测方法3.2.1 定位监测(沉沙池、简易观测场等)3.2。
2 临时监测3。
2。
3 调查监测3.2。
4 巡查4 不同侵蚀单元土壤侵蚀模数的分析确定4.1 原地貌不同土地类型土壤侵蚀模数4。
2不同扰动类型土壤侵蚀模数4。
3 不同防治措施土壤侵蚀模数5 水土流失监测动态结果与分析5.1防治责任范围动态监测结果5。
2 弃土弃渣动态监测结果5。
3 扰动地面动态监测结果5.4土壤流失量动态监测结果6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与分析6.1 弃渣处理及防治效果6.2 工程措施防治效果6。
3植物措施防治效果6。
4 运行初期水土流失7 结论7。
1 防治达标情况7.2 水土流失及防治综合评价7.3 监测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二、实例东深供水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一)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1、项目概况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是引东江水,向香港、深圳提供饮用水的跨流域大型调水工程,始建于1964年2月。
经国家计委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东深供水第4期改造工程(简称东深供水改造工程)全长51.7km(包括深圳沙湾隧洞工程),至2010年设计年供水能力23.73亿m3,其中香港用水量11。
00亿m3,深圳市用水量8.73亿m3,沿线用水量3.2亿m3,机动用水量0。
8亿m3,设计流量为100m3/s。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颁布时间:2006-4-29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为了明确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实施分区防治战略,分类指导,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划定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面积222.98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14.13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95.46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11.28万平方公里)。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共16个,包括大兴安岭、呼伦贝尔、长白山、滦河、黑河绿洲、塔里木河绿洲、子午岭、六盘山、三江源、金沙江上游、岷江上游、汉江上游、桐柏山大别山、新安江、湘资沅上游和东江上游等预防保护区,总面积97.63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29.45万平方公里。
本区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高,但存在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主要为次生林区、草原区、重要水源区、萎缩的自然绿洲区等。
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要实施封山禁牧、舍饲养畜、草场封育轮牧、生态修复、大面积保护等措施,坚决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破坏,保护植被和生态。
二、重点监督区共7个,包括辽宁冶金煤矿、晋陕蒙接壤煤炭、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豫陕晋接壤有色金属、东南沿海、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监督区和三峡库区监督区,总面积30.60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7.98万平方公里。
本区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主要为矿山集中开发区、石油天然气开采区、特大型水利工程库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区以及在建的国家特大型工程区。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做好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有效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时间2012年3月至5月。
二、调查项目各市、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电力(电厂、输变电、风电场)、矿产(采石)、工业园、房地产、水泥项目等。
三、调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规模、生产建设单位、违法种类、处理计划,同时须调查清楚违法项目的行业类别、地点、动工时间、联系人及其电话等。
四、组织形式由各市、县水利部门自行组织对在建的未编报和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调查,建立档案,汇总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违法情况。
具体工作以各市、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部门、水政监察队伍为主,必要时可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参加。
厅水利水政监察局将会同水保处进行督促指导。
五、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线索、不留死角”。
请各市于2012年6月15日前汇总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情况调查表》(附件1)报送厅水利水政监察局,并抄送所属流域管理局;6月15日后新发现的违法情况,按月填报,须在下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违法情况填表报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2013]1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02.18【实施日期】2013.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3〕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2月18日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巩固珠江综合整治成果,深入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建设幸福广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广东特色养水治水新思路,强化水环境保护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坚持以水环境承载力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以水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水污染防治工程提升水环境质量,以创新环境政策保障水环境管理,不断提高水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全省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饮用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重污染流域水质持续改善,河流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努力构建人水和谐新格局,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幸福广东。
(二)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有效保护。
强化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的刚性约束,构筑生态控制红线,在不同流域、不同水环境功能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13•【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政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资源的统一考察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查处违反水法规的行政案件。
环境保护和航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污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城市节约用水。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8•【字号】粤府〔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5〕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环保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八日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一、环境现状与挑战(一)局部有所改善,形势依然严峻经过20多年的发展,珠江三角洲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2002年,在占全国0.4%的国土面积上,珠江三角洲聚集了全国3%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近9%的国内生产总值。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珠江综合整治初见成效,流经城市河段的水质状况已有所改善,煤烟型污染得到初步控制,但是整体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虽然珠江三角洲主、干流水道水质基本上维持II、III类良好水平,但由于生活废水排放量大、工业排污集中、畜禽养殖污染严重,目前受污染的河流长度仍呈增长趋势,大部分城市江段、河涌水质污染严重,局部河段水体劣于Ⅴ类,沿岸居民生活生产受到影响。
区域供水排水交错,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受到影响,跨区水污染日益突出。
区域水资源丰沛优势正向水质型缺水劣势转变。
珠江三角洲酸雨频率仍居高不下,形成了以广州、佛山为中心的酸雨高发地带,各城市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比值呈增加的趋势,以氮氧化物污染为特征的机动车尾气型空气污染日益凸现,已出现光化学污染征兆,并形成了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现象。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划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2015年10月13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划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
理区的公告
广东省水利厅水保处2015-10-13 通知公告
为了加强我省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省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划定了广东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经省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重点预防区
广东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由北江上中游和漠阳江上中游2个区块组成,涉及韶关、清远、肇庆、阳江和江门5个地级市、18个县(市、区)中的108个镇级行政区,镇域总面积合计为23613.52平方公里,其中需重点预防的面积为7506.43平方公里,分别占我省国土面积的13.13%和4.18%。
(详见附件1)
二、重点治理区
广东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由榕江上中游、鉴江上中游和西江下游等3个区块组成,涉及揭阳、汕尾、茂名、云浮和肇庆5个地级市、10个县(市、区)中的58个镇级行政区,镇域总面积合计为8211.79平方公里,其中需重点治理的面积合计为2051.81平方公里,分别占我省国土面积的4.57%和1.14%。
(详见附件2)
广东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我省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附件:1. 广东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2. 广东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3. 广东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图。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0101实施)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生产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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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的通告
20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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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划定我省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现予通告,并于通告之日起施行。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
主要指北江和东江上游地区,包括韶关和清远市管辖的所有县(市、区);广州的从化市;惠州的龙门县;河源的和平、连平、东源、龙川县。
土地面积5.38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5052
平方公里。
本区以保护现有植被为重点,禁止乱开滥垦和对林木的无序采伐,同时做好局部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二、重点监督区
主要指珠江三角洲及南部沿海地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揭阳、汕尾市管辖的所有县(市、区);以及广州的增城、花都、番禺市,惠州的惠阳市、博罗县;湛江的徐闻县、遂溪县、吴川市、雷州市;潮州的潮安县;肇庆的高要市。
茂名的茂南区、电白县和云浮的云城、云安县矿区,列为重点监督点。
土地总面积6.92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4021平方公里。
本区在做好局部地区水土流失治理的同时,重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因修路、采石、房地产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重点治理区
主要指梅州、河源、云浮、茂名市管辖的所有县(市、区);肇庆的广宁县、封开县、怀集县、四会市、德庆县;以及惠州的惠东县,湛江的廉江市,潮州的饶平县。
韶关的南雄市、始兴县,清远的连州市,汕尾的陆丰县,湛江的雷州市,揭阳的惠来县、普宁市,汕头的南澳县列为重点治理点。
土地面积8.65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8902平方公里。
本区的重点是做好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同时做好水土保持监督和管护工作。
水土保持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水土保持规划工作,把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给予优惠政策扶持;搞好监测网络的建设工作,对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制度,使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因管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
广东省水利厅
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