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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综合管廊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监督执行本制度,统筹协调管廊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2. 综合管廊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廊运行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3. 管廊运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管廊运行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参与应急处置。

三、运行安全管理要求1. 人员管理(1)管廊运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2)定期对管廊运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2. 设备管理(1)管廊内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3. 巡查管理(1)管廊运行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管廊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 隐患排查(1)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分类、整改。

(2)对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5. 应急处置(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职责和措施。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报告与通报(1)管廊运行安全管理人员应如实报告管廊运行安全情况。

(2)对管廊运行安全事件,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1. 管廊运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管廊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管廊运行管理部门对管廊运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履职尽责。

五、奖惩1. 对在管廊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管廊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综合管廊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一)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综合管廊管理所: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三)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各级管理职责如下:(一)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1. 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综合管廊安全检查和评估;3. 负责综合管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指导和督促综合管廊管理所、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综合管廊管理所:1. 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2.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综合管廊安全稳定运行;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配合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三)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办公室:1. 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2.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3. 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综合管廊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监控设备、报警装置、通风设备等。

第九条定期对综合管廊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对管廊结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安全;(二)对电气、消防、通风等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对安全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进出通道管理制度

进出通道管理制度

进出通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单位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的进出活动,维护单位安全和秩序,保障单位资产及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的出入管理,包括单位员工、访客、临时工作人员等进出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进出通道应以安全、方便、快捷为原则,全面监管进出单位的人员和车辆。

第四条进出通道管理应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五条进出通道安全管理应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预防事故和及时应急处置。

第二章进出通道管理第六条进出通道应设置专门的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进出通道管理制度,保障单位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进出通道应设置门禁系统,对单位人员和车辆进行身份识别和车辆信息登记,准确掌握出入人员和车辆的情况。

第八条进出通道应设置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单位内外人员和车辆的进出情况,及时掌握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和报警。

第九条进出通道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报警设备、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等设备,保障进出通道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条进出通道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管理知识和技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进出通道人员管理第十一条进出通道的单位员工应携带有效的工作证件,进行身份识别和登记,遵守单位进出通道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进出通道的访客应事先进行身份登记和约定进出通道时间,接受单位人员的陪同和监管,不得擅自进入单位内部。

第十三条进出通道的临时工作人员应提供有效的工作证件和工作凭证,接受单位人员的指挥和监管,不得擅自进入单位内部。

第十四条进出通道管理人员应对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询问,对有异常情况的人员做好记录和报告,保障单位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进出通道内部应设置安全教育资料,对单位员工、访客和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进出通道车辆管理第十六条进出通道的车辆应进行身份识别和登记,配备有效的车辆证件和行车证明,接受单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不得擅自进入单位内部。

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项目建设单位为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安全管理(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3)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

4.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合理布局,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2)加强施工现场通风、照明、防尘、防噪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舒适。

(3)严格执行防雷、防雨、防洪等自然灾害防范措施。

5.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处置流程。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四、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一、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目的1. 规范管理建立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管廊内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规范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设施损坏和事故发生,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2. 保障运营管理制度可以为综合管廊的运营提供指导和保障,确保整个管廊系统能够有效地为城市提供各项基础设施服务。

3. 提高效率通过规范管理和保障运营,综合管廊能够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促进发展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二、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内容1. 设施维护管理包括对综合管廊内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更新更新等管理内容,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管理对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做出详细规定,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3. 运营管理包括管廊内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服务质量监督、费用收取和结算等内容,保证管廊运营在规范、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4. 环境保护管廊管理制度中应包括对管廊周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相关要求,确保管廊运营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5. 法律法规遵守对综合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管廊的合法、规范运营。

三、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执行1. 依法执行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管廊的合法运营。

2. 制度落实管廊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3. 监督检查管廊的管理和运营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廊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4. 整改落实对于发现的管理问题和违规行为,需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四、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的监督1. 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的综合管廊管理监督机构,对管廊的管理和运营实施持续监督。

2. 监督方式采取定期检查、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管廊的监督。

进出入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进出入综合管廊管理制度

16.2.1 进出综合管廊管理制度(1)总则为规范管廊运营维护期间外来人员出入管廊的管理,维护管廊良好的运行秩序,防止人身和设备的等事故的发生,根据管廊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进出综合管廊及其监控中心所需的手续、钥匙的管理,旨在加强综合管廊各系统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管廊的外来人员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的外来人员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参观人员等非项目公司在职人员。

(3)实施细则外来施工人员:1)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综合管廊内进行施工、专业维护前,须按规定办理《入廊施工申请表》,如果需要动火作业,需向安全监督部办理动火证。

2)根据外来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对不符合综合管廊安全要求的管线单位的申请,将不予办理。

3)申请通过后,需将《入廊施工申请表》交于值班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需要填写《施工安全责任书》并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并在《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上签字后,领取“临时出入证”,由运营维护人员带领入廊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监护。

4)外来施工人员只允许进入施工地点,不准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其他场所。

5)严格执行钥匙登记制度,原则上钥匙不外借。

6)外来施工人员在综合管廊内进行施工、维护等工作时,应做好防火等安全保护措施。

如运营维护人员发现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各管线单位停工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7)各管线单位应做好对本单位及其它单位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造成其他单位损失的,由事故造成者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安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8)各申请单位如在综合管廊内涉及焊接等动火工作,申请单位应申请办理施工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9)施工完毕后,由运营维护部会同施工单位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垃圾的清理,对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所安装(整改)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综合管廊的有关要求等。

10)检查完毕符合要求后,在《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上签字后可以离场,需将“临时出入证”,返还项目公司下属的运营维护部。

综合管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综合管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综合管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确保运行稳定,保障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综合管廊是指为了方便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避免重复挖掘和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而建设的地下管廊系统。

其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章执行。

第三条全体从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

第四条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应当按照责、权、利的原则,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不推诿扯皮。

第五条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综合管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综合管廊的基本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综合管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由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修订,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掌握运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综合管廊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设置警示标识,并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综合管廊的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部门和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所有人员了解工程的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综合管廊建设档案,记录施工、验收、竣工等各个阶段的相关资料,便于管理和查阅。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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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地下综合管廊
入廊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管廊运营维护期间外来人员出入管廊的管理,维护管廊良好的运行秩序,防止人身和设备的等事故的发生,根据管廊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进出综合管廊及其监控中心所需的手续、钥匙的管理,旨在加强综合管廊各系统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管廊的外来人员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的外来人员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参观人员等非项目公司在职人员。

三、实施细则
外来施工人员:
1、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综合管廊内进行施工、专业维护前,须按规定办理《入廊施工申请表》,如果需要动火作业,需向安全监督部办理动火证。

2、根据外来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对不符合综合管廊安全要求的管线单位的申请,将不予办理。

3、申请通过后,需将《入廊施工申请表》交于值班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需要填写《施工安全责任书》并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并
在《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上签字后,领取“临时出入证”,由运营维护人员带领入廊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监护。

4、外来施工人员只允许进入施工地点,不准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其他场所。

5、严格执行钥匙登记制度,原则上钥匙不外借。

6、外来施工人员在综合管廊内进行施工、维护等工作时,应做好防火等安全保护措施。

如运营维护人员发现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各管线单位停工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7、各管线单位应做好对本单位及其它单位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造成其他单位损失的,由事故造成者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安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8、各申请单位如在综合管廊内涉及焊接等动火工作,申请单位应申请办理施工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9、施工完毕后,由运营维护部会同施工单位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垃圾的清理,对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所安装(整改)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综合管廊的有关要求等。

10、检查完毕符合要求后,在《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上签字
后可以离场,需将“临时出入证”,返还管廊中心。

11、进行抢修工作或紧急事故时,外来施工单位或相关人员可
直接向管廊中心直接沟通,手续可在抢修或应急情况处理完成后补
办。

12、出现以下情节,监控中心有权终止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待整改后重新办理施工申请:
①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综合管廊,或擅自从非指定出入口进出的。

②填写《综合管廊出入登记表》内容不齐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③施工人员擅自进入非指定区域或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

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存在安全隐患的。

⑤管线单位未办理用电申请,擅自使用综合管廊内电力资源或办理用电申请后不在指定位置取电的。

⑥未办理动火证,擅自在综合管廊内实施动火作业或办理动火证后不在指定区域及规定时间内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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