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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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文件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307号令(2014年7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2018年11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鼓励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4•【字号】宁政发[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7)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06年8月)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确保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和施工等活动,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地面、地下空间(地铁除外)和城市公共汽车外部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户外媒体。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妨碍居民生活。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兼顾白天美化和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

第六条下列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校园;(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风景名胜点;(三)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四)坡屋顶建筑顶部、高层建筑顶部、消防登高面以及24米以上的楼体墙面;(五)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六)道路(含广场)交叉口自切点起30米范围内;(七)中山北路、中山东路、北安门街、御道街、长江路、北京东路、北京西路等重要景观路路幅内及两侧建筑物(不含山西路广场、鼓楼广场和新街口广场周边);(八)道路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九)车行道及跨越车行道的;(十)交通标志、交通隔离设施;(十一)跨江大桥;(十二)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宁建基字[2009]397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6.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建基字[2009]397号)各有关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为切实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古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综合杆管线迁移、改造、敷设、养护维修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巩固创建成果,落实长效措施”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上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一)建设工程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并在报监时向所辖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提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开工条件检查(以下简称开工条件检查)资料。

(二)开工条件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内容为:1、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责任制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计划情况;3、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与审批情况;4、参加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5、施工现场围挡、平面布置、施工出入口及场内路面硬化、冲洗设施、施工标志牌及承诺使用预拌砂浆等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6、施工现场民工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设置情况。

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要求(综管处稿)

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要求(综管处稿)

南京市道路整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要求实用文档南京市道路整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要求1、凡在本市道路整治出新工程范围内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实施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综合整治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各管线产权单位。

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配套实施时,管线施工时序应当接受道路建设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道路工程建设时序合理衔接。

3、地下管线施工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挖掘回填的质量责任。

4、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必须明确沟槽回填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除小实用文档型工程外)。

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报市政基础设施监管部门备案。

5、管线施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前应进行开工条件审查,上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及沟槽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管线施工除满足管线专业技术使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道路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规定,进行专业设计,并通过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审查。

7、施工现场须按《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警示围护标准图集》(宁公综字[2009]192号)的要求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夜间施工应当设置照明警示标志。

8、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长1.5米、宽1米,蓝底白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9、施工前应当按照施工时序制定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并报监管部门。

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

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沟槽修复程序及要求[1]

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沟槽修复程序及要求[1]

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沟槽修复程序及质量控制要求(试行)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管理,强化沟槽修复效果,提高挖掘沟槽修复质量,合理使用挖掘经费,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水平,根据《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沟槽修复程序及质量控制要求。

一、城市道路沟槽修复执行的规范及检查办法《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01-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03-9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道路与桥梁设施完好标准和检查方法》二、城市道路沟槽修复的总体要求城市道路按其性质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

按其服务功能又可分为车行道和人行道。

城市道路上沟槽挖掘修复作业应做到文明施工,作业现场应做到“有围挡、无扬尘、低噪声、渣土及时运”。

为了保证沟槽的回填质量,对沟槽应采用半刚材料(二灰砂或二灰碎石)进行分层夯实回填。

修复后的沟槽应保持边线顺直,与原路面接缝平整,其道路结构应满足车辆或行人的承载要求。

(一)、车行道面层总体要求:1、对于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沥青面层的厚度应控制在15±1cm,其推荐采用的面层结为:4cmAC-13c+5cmAC-16c+6cmAC-20c或采用双层8cmAC-20c。

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厚同原有道路,标号采用C40。

2、对于次干道及支路其沥青面层的厚度应控制在10±1cm,其推荐采用面层结构为:4cmAC-13c+6cmAC-20c。

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厚同原有道路,标号采用C35。

对于特殊路段的车行道面层结构按其原有道路面层结构恢复。

(二)、人行道面层修复的总体要求对于人行道上的沟槽面层修复时,应采用和原人行道同质材料进行恢复。

依据“节约优先、环保优先”的原则,对块状铺砌的人行道面层,尽可能利用好回收的面层材料。

三、城市道路沟槽挖掘作业施工流程1、根据设计图纸或审批后的施工方案,由挖掘单位现场确定管线位置,划出管道的灰线,并设立管道灰线的控制点。

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细则(试行)

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细则(试行)

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管道、河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和路灯(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与实施,并指导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参与实施。

1、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对区市政设施管理所的考核,同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具体负责对管辖区域的市政设施及参与市政设施维护的单位进行考核,同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处的监督考核。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设施管理检查考核是指对保障设施完好运行,提高规范管理的绩效水平所进行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检查考核的内容、方式及依据第五条检查考核的内容检查考核分为八个方面,分别为市政设施相关维护管理、监察管理、专项任务的完成、指令性任务完成、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行风和市政热线建设、基础管理、设施的属地管理及综合协调方面。

总分值为100分,得分值=100分-累计扣分值。

1、维护管理方面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逐月对管辖维护单位的维护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工程量、质量及经费审核),并根据《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细则(试行)》的要求对设施完好状况和养护绩效水平进行检查考核,每月23日前将考核情况及审核后的下月维护计划报市政设施管理处。

考核情况含报表经费审核情况、维护质量验收情况、经费拨付情况、设施完好状况抽查情况、考核相关内容及存在问题的扣分情况等内容,维护计划含数量、地点、预算等内容。

对维护单位的维护计划未提出指导性意见的一次扣2分,因维护计划不符合实际而造成病害设施长时间得不到维护的,发现一次扣1分。

未正常开展月度检查考核的,扣5分,检查考核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发现一处扣1分。

对维护经费未审核的发现一次扣2分,发现审核结果与实际不符的一次扣1分,年度维护经费指标未完成的扣8分。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办法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国务院令的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我市相关规定,应当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办理,制定管理办法如下:一、适用范围在寿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二、审批内容及程序1、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等的道路挖掘,办理流程如下:①申请单位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住建部门、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联合现场勘查,必要时挖掘涉及的管线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③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

④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意见。

需提报材料: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申请表(现场联合勘验单)。

2、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涉及市政配套管网从小区支管道接入主管道仅在道路一侧施工且周围管线情况较为简单的道路挖掘,办理流程如下:①申请单位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住建部门、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现场勘查,必要时挖掘涉及的管线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③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意见。

需提报材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申请表(现场联合勘验单)。

3、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道路挖掘,可以先行抢修,同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管线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办理流程如下:①发生故障后,施工单位先行抢修,并同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管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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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宁公法字[2007]41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公法字〔2007〕419号)各区建设局、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

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由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市政公用局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

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行政许可后监管按照设施维护管理分工,实行市区两级监管。

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单位)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及市市政公用局指定路段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各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以下简称区级监管单位)负责区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并接受市级监管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本规定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敷设管线、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及回填等土建施工的单位;修复单位是指对城市道路挖掘沟槽进行路面修复的施工单位。

第六条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挖掘许可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政公用局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材料,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城市道路挖掘执照后,方可动工。

挖掘人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如实申报。

第十条市市政公用局在受理挖掘人提出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分工,通知监管单位。

监管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反馈给市市政公用局。

市市政公用局应当在受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城市道路挖掘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项目严禁同一项目在同一路段上反复挖掘。

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施工,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市市政公用局一次性办理行政许可,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其它有条件的管线工程鼓励倡导同沟槽敷设。

第十三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超过允许误差范围)、延长时间的,挖掘人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的允许误差范围为:挖掘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允许误差为不大于5平方米;挖掘面积大于2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的,允许误差为不大于8平方米;挖掘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允许误差为不大于许可挖掘面积的百分之十五;挖掘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允许误差为不大于许可挖掘面积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同步向12319热线电话报告有关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

因管线抢修所产生的道路修复费用,由管线单位按修复单位提交并经监管单位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支付。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由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统一征收。

挖掘人应在挖掘工程结束申报验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挖掘施工与沟槽回填第十六条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监管单位报告。

发生伤亡事故的,挖掘人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挖掘人应当在开挖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因施工造成经批准敷设的管线等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

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挖掘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

挖掘人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并在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时开启。

车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人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10米。

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

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

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挖掘人在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现场整洁。

挖掘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

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施工现场排水应当设置沉淀池,泥浆水经沉淀过滤达标后排放。

泥浆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

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二灰砂、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第二十一条挖掘工程围挡和警示、公示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挡板:规格采用长2米、宽1.2米的实板,板腿内置,绿底色,正中上下行中英文反光红色字标。

字标为挖掘施工单位加施工项目,如:“××公司××管道敷设”。

(二)锥桶:警用制式1米高反光警示桶。

(三)检查井维修标志牌:采用长60厘米、宽30厘米的牌板,脚高1.1米,绿底反光红字,主题字标“检查井维修”,落款标施工维修单位。

(四)施工提示牌:“前方施工注意避让”。

(五)告示牌:长1.5米、宽1米,蓝底白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大于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监管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

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

第二十三条横穿道路铺设地下管线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或夜间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的挖掘工程,以及特殊地段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铺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沟漕路基的回填。

回填材料、分层压实工艺要求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执行《南京市城市道路维护(含沟槽修复)标准控制办法(试行)》。

挖掘人不得使用原土或米砂作为沟槽回填料。

在常年地下水位下的填筑材料宜采用水硬性材料。

鼓励使用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十五条挖掘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单位,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市级监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和区级监管单位对挖掘面积和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章沟槽修复第二十六条主次干道过街挖掘沟槽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主次干道、特殊地段及长度大于200米(同步修复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三日内修复;其他路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城市道路路面修复技术标准执行《南京市城市道路沟槽修复标准控制办法(试行)》。

修复单位现场作业执行《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修复单位负责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后至路面修复验收前的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修复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准备材料,落实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在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合格移交后,及时进入现场施工,履行现场安全责任,并按照路面修复技术标准实施人行道面层铺装、车行道沥青层摊铺、水泥混凝土路面浇注等作业。

修复单位应当在挖掘工程开工的同时回收可利用材料,做好数量、材质登记,报监管单位,按监管单位指定地点存放,并尽量回用于修复工程。

第二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铺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七天的,挖掘人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并承担简易恢复路面的工程费用。

第二十九条修复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且不及时整改的,监管单位可以调整修复单位,确保沟槽及时修复。

第三十条修复单位应当在完成修复的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市级监管单位应当组织修复单位和区级监管单位对路面修复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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