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风险的公告与警示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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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的公告与警示制度

安全风险的警示制度

一、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负责检查督促安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对重点场所部位指定专人负责。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学校体育活动场所、实验室、教室、扶梯等部位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维修及更新破损设备。利用学校现代化教学设施,定期对学生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结合家长学校,指导家长配合学校履行监护职责,倡导家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市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的规定》,提供学生的食品、饮用水均需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学校分管领导及卫生监督人员时刻关注食堂人员的健康状况。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发现发热、腹泻、传染性的病源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三、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安全行走,安全骑车,安全乘车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接送学生的教育,防止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学校事故处理及报告。学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病例、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应及时处理及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在采取措施将伤者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家长及有关职能部门,保护现场证据的完整性,作好事故现场调查笔录,证据保全。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或伤亡人数及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同时做好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防止事态的激化。

五、学校安全责任警示制。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学校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负责者,综合学校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

分、纪律处分及经济上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职能部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其整改而拒不执行,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同时调离其工作岗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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