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范文一、引言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是为了确保船舶作业的安全进行,保护所有参与作业的船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规定的执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卸、维修保养、锚泊和系泊等各类船舶作业。
二、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无论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放在首位。
2. 预防为主原则:提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
3. 综合管理原则:加强对船舶作业的全面管理,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4. 法规合规原则:遵守国家航运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作业的合法合规。
三、作业前的准备1. 作业计划编制:在进行船舶作业之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明确作业的方式、内容、时间等各项要素,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2. 人员培训与考核:作业前必须进行相关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同时,对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 船舶检查和维修:在作业前,必须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各项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如有必要,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4. 安全装备和设施准备:作业前必须检查并准备所有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如救生设备、灭火器材、防护用品等,确保其完好可用。
四、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控制1. 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作业现场必须进行划定,确保只有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才能进入。
同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标志,提示作业人员及时关注安全。
2. 作业操作规程与标准:制定详细的作业操作规程和标准,明确各项作业细节和安全要求。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程和标准进行作业,禁止擅自更改或违反规程。
3. 安全监控与报告:作业过程中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监控作业人员的行为和作业情况。
同时,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作业进展和安全状况,确保安全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4. 紧急事故处理:如发生紧急事故,作业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同时,组织紧急救援,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法一、前言船舶明火作业指船舶上进行的火种明显、明火明显的作业活动,如焊接、切割、燃烧试验等。
船舶明火作业具有高风险、高不安全性和高说明性等特点,需要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方法来保证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遵守合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削减或除去事故隐患,确保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为船舶安全运行制造良好的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二、船舶明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规定1、在船舶明火作业中,必需注意防范火灾和爆炸的不安全。
严禁将燃烧物料直接置于地面上,保持工作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防止积油、积尘和垃圾等物质对明火作业带来的影响。
2、在进行多而杂工艺的船舶明火作业时,需先订立认真的操作方案,重点考虑现场条件、环境不安全性、作业人员类型、防护措施等因素,订立合理的安全管理方案。
3、船舶明火作业的人员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确保作业安全。
作业人员必需熟知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把握使用各类消防器材的方法,以便在必要时适时实行正确的应急处理措施。
4、在船舶明火作业中必需使用低温火焰枪、低氧气气瓶、低爆尘材料等相关安全设备,把握使用方法,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三、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明火作业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人员的流程掌控、作业区的管理、现场安全检查及隐匿检查、明火作业区的清洁、暴露部位的覆盖及场景设置等,保证明火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船舶明火作业应具有三个保证,即责任保证、技术保证和质量保证。
明火作业责任应由专人负责,作业人员必需严格遵守作业程序,把握安全技术学问,保证作业质量。
3、在船舶明火作业现场,应备足疏散演练设备,包括灭火器、吸氧器、水源、易燃物质存放容器等相应的设备,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中,能够适时掌控火源,为人员的安全疏散供给帮忙。
4、船舶明火作业中应采纳尽可能多的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必需佩戴防火服、防爆鞋、防晒帽等专业的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保证作业人员减轻火源的影响。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船舶的安全使用,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水域进行各类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系统、连续的原则。
第五条施工船舶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六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应当熟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依法发挥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保证施工船舶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九条施工船舶的船舶管理人应当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向船员进行宣传和教育。
第十条施工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船舶的船员应当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十二条施工船舶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加强与附近船只的通信联系,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原则第十三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应当始终把人的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加强对施工船舶各项安全风险的预测和控制,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根据施工作业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安全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获得相关安全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科学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船舶的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船舶甲板部一般安全规定一解缆、带缆1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2 作业前,应清理甲板、检查系泊设备及甲板机械,添加润滑剂及试行运转正常后方可进行工作。
3解缆、带缆或抛缆时,上身切勿过于伸出舷外,两脚要向两侧前后分开站稳,待对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 接缆时,一手握住舷墙或安全扶手后,用另一只手接缆,切勿跨出舷墙作业。
5上岸或跨挡时,操作要谨慎,动作要敏捷,没有把握不要盲目冒险作业。
6 操作人员要谨防船舶突出部份挤拢扎伤。
7 操作人员切勿用手握在缆绳的琵琶头顶端,也勿握在缆绳与导缆器、卷筒、绞盘和带缆装置太近的位置,也勿将脚踩进缆绳紧圈内,以防扎手扎脚。
也勿要背水操作,以防弹打落水。
8 挽缆桩时,出手要快,一下就挽死。
如缆绳受力较大,不宜一下挽死,手应远离桩柱,随时顺势松溜缆绳,以免钢缆崩断伤人和溜缆松缆时扎手。
9 收缆、上关、上桩时,待对方将绳圈在缆桩挂妥后,开始上关、上桩,用力按上下顺序将缆绳挽在绞盘或桩上,勿使“下扣”压住“上扣”避免在绞缆,松缆时困难。
二抛锚、起锚、移锚1 抛锚、起锚、移锚作业按规定悬挂或显示相应的作业信号。
2 做好锚泊设备的检查、清理、加油、试运转等工作,使其工作安全可靠。
3 整理圈放缆绳时,应按抛、放缆方向圈放成斜坡并防止“抽芯”或扭结;安装锚链和钢缆连接的卸扣时,应将卸扣的尾部向外、开挡向内,避免顶撞裂开,造成锚链、钢缆脱落。
4 抛锚前,要察看是否在指定的锚位,下游有无船只和其他东西,以防抛错和砸坏东西。
起锚时,要随时清除锚链、钢缆和锚上的杂草泥砂。
并使锚杆和横杆在船舷上正确落位。
5 选择锚位时,应结合现场情况和水上、岸上建筑施设及航道、土质、流速、潮位、气象等具体条件,选择最佳位置和抛锚数量。
严禁在禁止抛锚区进行抛锚、起锚、移锚作业。
6 抛锚时,应掌握水深,流速、土质和施工操作的要求进行抛锚,锚到底后就刹住,待锚链(缆)得力后,再徐徐放出,其长度一般是:在枯水期,长度不少于水深的3-4倍;洪水期,长度不少于水深的5倍。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 13386-1992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2-17批准 1993-01-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明火作业及火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航海、停泊、装卸和航修(不包括厂修)情况下的海洋运输船舶。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2 术语2.1 明火作业 fire working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如使用气焊及喷灯等设备的作业。
2.2 火种作业 fire source working操作中,可能出现火星的作业,如带电作业、敲铲铁锈或使用风动、电动工具等。
2.3 可燃气体 flammable gas具有燃烧能力的气体或蒸汽。
2.4 爆炸极限 explosive limit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可以引起爆炸的体积百分比最低和最高限值。
2.5 危险区域 hazardous area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爆货物的场所。
3 可以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3.1 环境考查条件3.1.1 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3.1.2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间。
3.1.3 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以作业点为中心、5m为半径的空间。
3.1.4 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2 技术条件3.2.1 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2.2 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了3.1条环境考查条件要求。
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3.2.3 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2.4 在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0.5m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高处作业、舷外作业安全规定

高处作业、舷外作业安全规定为加强高处、舷外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管理,保障船舶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或船舶舷外部从事有可能坠落的作业,均属于高处作业、舷外作业范围。
2 高处作业、舷外作业前,水手长应检查周围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布置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并向当班驾驶员报告。
作业时,水手长应亲自或指派专人在现场监护。
对每个操作人员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和作业程序,事先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3 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使用的绳索、滑车、安全带、救生衣、坐板、跳板及其它用具必须专用,并由水手长负责养护和管理,不得移作它用。
使用前水手长应进行检查。
4 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人员工作前,对安全带、系绳坐板、跳板、绳结等用具,应再次进行检查,确认牢固有效。
作业时必须精神集中,系安全带,不得带皮手套。
安全带系绳应系在作业点上方的船体固定构件上,严禁系在跳板上。
安全带系绳的长度,在能保证工作需要的活动条件下,登高作业时,应尽量缩短长度。
舷外作业可根据作业情况将系绳放长至水中。
5 高处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穿软底胶鞋,穿连体工作服作业。
作业下方人员,应戴安全帽,并注意不得在高空作业的正下方停留。
6 高处作业人员要注意梯档、栏杆是否良好。
登高时禁止一手持物,一手抓梯子。
需用工具时,应用桶或帆布袋装妥,用绳索吊上或送下,严禁抛掷。
不准将工具插在腰间或装在口袋内,以免掉下伤人。
7 用舢板或其他浮具进行舷外作业时,大船应挂慢车信号并备救生圈。
工作人员应穿救生衣,甲板上应有专人监护配合,防止波浪冲击发生事故。
8 跳板作业时,应一人先上跳板,检查并试验其安全性,每块跳板以不超过两人为限(如需三人工作时应另加安全措施),工作中要互相提醒相互照应。
9 舷外作业时,应事先通知船舶有关部门,关闭舷边出水孔,禁止使用与这些水孔相连接的浴室和厕所等。
10 在船首部位进行作业,必须保证锚已制牢以免发生意外。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是指船舶在进行各类作业时需要遵守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船舶的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发生。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规定作业人员的必要资质和技术要求,包括必要的培训和证书要求。
2. 作业装备和设备的要求:规定作业时需要使用的装备、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
3. 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规定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作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作业条件的要求:规定船舶作业时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海况、天气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法:规定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包括火灾、泄漏、溺水等情况下的应对方法和救援程序。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船舶作业安全的重要手段。
船舶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船舶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也要加强对船舶作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 1 页共 1 页。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5篇)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1参加施工或配合施工的所有船舶必须符合船检、航道(海事)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并经认可,颁发相应证书后方可投入施工。
2各施工船舶必须保证性能良好,每____天定期自检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试运转并经确认完好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
3所有船员必须持有相应岗位的有效上岗证书。
4所有登船人员必须遵守船舶航行规定,必须穿着救生衣,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穿工作鞋。
5船舶在航道上航行、靠泊、作业与锚泊期间,应按要求定时与岸基项目部总调度值班室保持联络。
6各作业船舶应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与救生器材。
7登船人员严禁超员。
8作业人员登船与离开船舶时应到船长处登记,船长应认真记录船上人员动态。
9对作业船舶上的救生衣进行编号,登船人员按编号使用救生衣。
登船人员应按照船长的要求使用铺位,不得随意调换。
10在床铺休息时,救生衣应就近存放,以备发生应急情况时穿着方便。
11各作业船舶应规定逃生路线,船长应组织登船人员进行消防、救生与弃船演习。
12停靠桥墩前应认真观察桥墩周围海况,掌握水的流向与风向。
13需抛锚时,应详细了解所靠桥墩区域水底情况,以防损坏水底光缆及输油管道等水底设施。
14应尽量利用顶流停靠桥墩。
15作业船舶停靠桥墩时,应利用靠碰球隔垫,严禁猛烈撞击桥墩。
16船停靠桥墩后应带好首缆和尾缆,并根据流向带好倒缆,使作业船舶与桥墩保持一定的距离。
17船舶停靠桥墩施工作业时,白天应悬挂信号球与信号旗,夜间警示信号灯。
18进行潜水作业时,船舶应挂潜水作业旗,作业船严禁移动。
19在进行潜水作业期间,船长应认真观察海况,并收听天气预报,当所处航道实际情况与气象条件不适宜作业时,应及时停止潜水作业,并迅速收缆离开桥墩。
20在进行潜水作业时,扯管员(负责潜水员供气管收放的人员)应抓紧软管,并根据潜水员的需要随时收放软管。
21在进行潜水作业时,必须备用一套供气源并与原气源连接,一旦原气源发生故障,可及时启动备用的气源供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1 参加施工或配合施工的所有船舶必须符合船检、航道(海事)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并经认可,颁发相应证书后方可投入施工。
2 各施工船舶必须保证性能良好,每15天定期自检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试运转并经确认完好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
3 所有船员必须持有相应岗位的有效上岗证书。
4 所有登船人员必须遵守船舶航行规定,必须穿着救生衣,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穿工作鞋。
5 船舶在航道上航行、靠泊、作业与锚泊期间,应按要求定时与岸基项目部总调度值班室保持联络。
6 各作业船舶应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与救生器材。
7 登船人员严禁超员。
8 作业人员登船与离开船舶时应到船长处登记,船长应认真记录船上人员动态。
9 对作业船舶上的救生衣进行编号,登船人员按编号使用救生衣。
登船人员应按照船长的要求使用铺位,不得随意调换。
10 在床铺休息时,救生衣应就近存放,以备发生应急情况时穿着方便。
11 各作业船舶应规定逃生路线,船长应组织登船人员进行消防、救生与弃船演习。
12 停靠桥墩前应认真观察桥墩周围海况,掌握水的流向与风向。
13 需抛锚时,应详细了解所靠桥墩区域水底情况,以防损坏水底光缆及输油管道等水底设施。
14 应尽量利用顶流停靠桥墩。
15 作业船舶停靠桥墩时,应利用靠碰球隔垫,严禁猛烈撞击桥墩。
16 船停靠桥墩后应带好首缆和尾缆,并根据流向带好倒缆,使作业船舶与桥墩保持一定的距离。
17 船舶停靠桥墩施工作业时,白天应悬挂信号球与信号旗,夜间警示信号灯。
18 进行潜水作业时,船舶应挂潜水作业旗,作业船严禁移动。
19 在进行潜水作业期间,船长应认真观察海况,并收听天气预报,当所处航
道实际情况与气象条件不适宜作业时,应及时停止潜水作业,并迅速收缆离开桥墩。
20 在进行潜水作业时,扯管员(负责潜水员供气管收放的人员)应抓紧软管,并根据潜水员的需要随时收放软管。
21 在进行潜水作业时,必须备用一套供气源并与原气源连接,一旦原气源发生故障,可及时启动备用的气源供气。
22 在进行潜水作业时,潜水员与水面上的通讯联络员必须保持畅通,水面上的电话员与潜水员应按规定保持通话。
23 当有潜水员在潜水作业时,水面上应配有预备潜水员,以备水下潜水员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救助。
24 夜间进行潜水作业时,作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照明灯具。
25 为了确保船舶与登船人员的安全,在特殊情况下,船长有权拒绝执行施工命令,可自行决定停工抛锚或返航,但事后必须向项目部说明原因。
26 与其它单位船舶在同一区域作业时,应提前了解对方的通讯频道,以便在应急时能够进行通讯联络。
27 严格避免产生交叉作业。
28 各船舶锚泊须选择适当的地点抛锚,锚泊地点应远离大型作业船舶与通航航道(一般应在1海里以上)。
29船舶抛锚后,应悬挂抛锚信号球与信号旗,夜间开信号灯。
30 各船舶在锚泊期间必须昼夜安排人员值班,随时注意观察船舶状况,当发现走锚、锚缆断损及其它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警,船长及时组织采取应急措施。
31 各船配置的首锚重量与锚缆强度必须满足船舶锚泊要求,应定期检查锚缆的磨损情况,当锚缆磨损断股超过30%时须更换新锚缆。
32主机出现故障的船舶,维修期间应在安全的锚泊地点抛锚,如在施工现场锚泊维修,必须安排专门船舶守护,以便随时处理应急情况。
33船舶航行时应注意航行安全,夜间航行应开航行灯。
34船舶在雾天及海上能见度低于500m时严禁航行,船舶在雾天锚泊时应按规定鸣放雾钟。
35 应急弃船时,大副负责放救生筏并指挥人员顺序登船。
36 当发生应急情况时,执行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