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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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养老保险合同范本

养老保险合同范本

养老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愿为自己购买养老保险,乙方具备提供养老保险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内容1. 保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3.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_元/月(或年)。

2. 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三、保险责任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限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在甲方达到约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向甲方支付养老金。

2. 其他约定的保险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2. 如实告知乙方与保险相关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

3.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乙方。

4. 遵守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对甲方的信息严格保密。

3. 及时处理甲方的理赔申请。

4. 为甲方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养老保险合同范本-合同范本模板

养老保险合同范本-合同范本模板

养老保险合同范本-合同范本模板甲方(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全称]乙方(投保人): [投保人姓名]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一、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1. 保险种类:个人养老保险。

2.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二、保险责任1. 养老金支付:乙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养老金。

2. 身故保险金: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甲方将向乙方的法定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三、保费支付1. 保费金额: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保费。

2. 支付方式: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3. 支付时间:乙方应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支付保费。

四、保险金的领取1. 领取条件: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按期足额支付保费。

2. 领取方式: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双方可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 合同解除:乙方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违约:若乙方未按期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其他约定[此处可填写双方的其他特别约定或补充条款]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保险公司公章]乙方(签字): [投保人签字]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板示例,实际合同应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签订任何保险合同之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养老金纸质合同8篇

养老金纸质合同8篇

养老金纸质合同8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养老金的交纳、管理、使用等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养老金纸质合同。

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养老金事宜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乙方在退休或离职后能够享有充分的养老保障。

二、养老金的交纳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金。

2. 乙方应了解并清楚自己的养老金交纳情况,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

三、养老金的管理1. 甲方应设立专门的账户,对乙方的养老金进行专款专用,确保养老金的安全和完整。

2. 甲方应定期对养老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向乙方公布相关情况。

四、养老金的使用1. 乙方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2. 养老金的具体领取办法和金额,按照国家和我所在地的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 本合同如需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乙方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3. 本合同在乙方达到退休年龄后自动终止。

六、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金,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乙方如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了养老金纸质合同,现就有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如下:一、关于养老金的投资运营1. 甲方在保证乙方养老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养老金进行投资运营,以提高收益。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6篇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6篇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具备提供养老金保险服务之资质;乙方自愿向甲方投保个人养老金保险,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保险费。

现甲乙双方就个人养老金保险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乙方在退休或约定情况下能够获得经济保障,从而确保乙方的养老生活质量。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乙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乙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保险费支付表》。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乙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2)乙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甲方将给付身故保险金。

2. 乙方应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若因乙方未足额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责任终止,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完全部养老金;(3)乙方身故;(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投保信息,如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甲方应对乙方的投保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3.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合同样书一6篇

养老保险合同样书一6篇

养老保险合同样书一6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养老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关注养老保障的原则,为确保乙方的养老权益,达成本养老保险合同。

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保障乙方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乙方入职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日止。

三、养老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2. 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并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

四、养老保险待遇1.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2. 甲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个人信息和社保缴纳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保障其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3.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个人信息,导致甲方无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4年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6篇

2024年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6篇

2024年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鉴于甲方自愿向乙方投保个人养老金保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兹信守。

一、合同目的与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个人养老金保险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合同所指的养老金保险是指乙方承诺在甲方达到约定退休年龄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的保险。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生命,乙方对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的生存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选择的养老金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干年止。

具体年限由双方约定。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约定。

2. 支付方式:甲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用。

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中明确。

五、保险责任与义务1. 乙方承诺在甲方达到约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养老金。

2.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享有乙方支付的养老金。

3. 双方应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诚实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养老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最新养老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最新养老保险合同范本7篇第1篇示例:最新养老保险合同范本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旨在规定双方在养老保险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投保人的养老权益。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最新的养老保险合同范本及其相关内容。

养老保险合同范本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 保险合同编号:XXXXXX2. 保险公司:XXX保险公司3. 投保人姓名:XXX5. 保险产品名称:养老保险7. 保险费及缴费方式:XXXX元,年缴8. 受益人信息:XXX二、养老保险责任1. 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按照投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缴费年限及缴费金额进行测算并给付养老金。

2. 养老金给付方式:XXX3.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期限和方式:投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约定的领取方式和期限领取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3. 养老保险金的申领流程: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领表格,经核实后即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4. 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应明确免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故意瞒报风险、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等情形。

5.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信息应真实有效。

四、养老保险合同解除、终止及退保1. 若投保人因故无法继续缴纳保险费,可以申请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2. 投保人可以选择在特定时期内退保,但需承担相应的退保费用。

3. 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五、其他条款1. 通知方式:各方之间的通知可以书面或邮件方式进行,地址为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

2. 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 其他约定:双方在合同中可以额外约定其他事项,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权益保障。

以上就是最新的养老保险合同范本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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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HT-202128467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标准版)
(This contract clearly divid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o ensure that the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will not be infring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
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
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
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
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
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
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
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
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
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
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
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
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
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
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
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做前项
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
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
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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