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号
【2019年整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06-11 14:16:46|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版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1版简介《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针对建筑面积计算和规划管理方面的细则,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于2011年发布实施。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此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计算单位等内容。
其中规定了此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建筑,计算单位则为平方米。
第二章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第二章列出了建筑面积计算的详细方法,包括建筑面积的分类(分为建筑主体面积、附属设施面积、公共设施面积、办公及经营用房面积、住宅面积等),并对每一类面积进行了具体计算方法的详细说明。
此章也对建筑高度、栏杆、楼梯、吊顶、水平结构、采光井等影响建筑面积的因素进行了说明。
第三章建筑面积的核定和备案第三章规定了建筑面积的核定和备案要求,包括建筑工程竣工后30日内进行建筑面积核定、相关单位要保存建筑工程图纸、核定书、备案资料等要求。
第四章建筑面积的利用此章主要规定了建筑面积利用方面的细则,如不能将附属设施面积单独作为商业面积、不得将住宅面积用于办公及经营等条款。
此章还规定了建筑面积标准的调整要求,如建筑随着年代的更新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变更。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第五章列出了建筑规划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的人士进行相应处罚和惩罚。
第六章附则此章主要为规定的解释性内容,对标准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结论《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为上海市对建筑面积利用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管理,保障了公共利益。
同时,该规定也要求建筑规划的合理化、绿化、人性化等方面的考虑,促使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施行日期】200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2003年4月2日)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二00三年四月二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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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沪规法(2000)0156号
2000-3-15
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
[整理]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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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06-11 14:16:46|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城乡规划管理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及容积率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规范计算和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违规设计、弄虚作假。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偷报、瞒报、漏报建筑面积的情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验收时,出现先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五条(核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必须符合地下室判定标准,即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应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

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旨在规范上海市各类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方法,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该规定于2024年发布并实施,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规定了建筑面积的定义。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上围护结构外表面的面积总和,包括主体建筑物在地面或上地面上的全部建筑构件、设备及附属构筑物的全部面积。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
计算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主体建筑、设备用房、功能配套用房、辅助用房和附属构筑物等,但不包括室外设备用房、室外活动场地以及开放式阳台等。
此外,该规定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平面投影法进行,即将建筑物在地面或上地面上的各层平面进行分析和求和。
对于各层平面上的不规则形状的结构和构件,可按照实际形状进行计算或采用适当的几何平均法。
在计算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计算不准确或存在漏算等问题导致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失真。
针对户外有遮挡物的情况,可使用遮挡系数进行修正。
同时,在计算公共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共用设施面积时,应遵循均分原则,即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计算,确保计算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最后,该规定也强调了建筑面积计算的监管和审查。
建筑面积计算应由相关建设部门进行监管和审核,并且对存在争议的计算结果进行认定和裁决。
对于违规计算建筑面积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总的来说,最新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暂行规定(2024版)为上海市各类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规定了面积的定义、计算的范围、方法以及监管和审查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确保建筑面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上海市城市建设的和谐与发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3.15•【字号】沪规法〔2000〕0156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0〕0156号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面积计算,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管理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遵守原则)在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计算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文件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58号];(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建房第517号];(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及其解释(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号]。
第五条(计算范围)建筑工程设计说明文本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总建筑面积(建设总规模)和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确定的建筑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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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沪规法(2000)0156号
2000-3-15
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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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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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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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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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本原则)?
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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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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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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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审核建筑面积,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报建中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责令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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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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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
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
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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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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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在米以下(含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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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米以下(含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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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室?
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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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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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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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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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米(含米)。
超过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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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办公建筑的层高?
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米。
标准层层高超出米的,按每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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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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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阳台?
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米(含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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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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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飘窗?
飘窗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不小于米,飘窗高度应不超过米,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超过米。
建设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应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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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装饰性阳台、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
进深小于或者等于米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照本条第(四)项关于阳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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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小于或者等于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或进深大于米的,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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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住宅分户门、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的建筑空间,均属套内使用空间,除设计规范有规定外,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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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报送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送有关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资料,并填写《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和《建筑面积汇总表》(见附表一、附表二),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予以签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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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历史问题的处理)?
在自本规定施行起,建设单位(个人)送审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均应按本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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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进行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申报时图文不一致、存在隐瞒实有建筑面积的,审批管理部门未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或无明确适用依据擅自核准建筑面积、核计容积率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应抓紧自查梳理、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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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建筑面积并构成违法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个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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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核准建筑面积、核计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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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建筑面积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个人),将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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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解释)?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既有相关规定的具体应用作出进一步规范,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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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在审批和竣工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时,出现现行计算规范适用问题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时请示,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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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5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15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设计单位(盖章):
附表二:
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设计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