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安部主编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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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87年5月1日,公安部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

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8月26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

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展综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展综述

Hot Focus灾难问题是人类永恒课题,其中包括防火问题 在防灾减灾日来临之际,我们重新解读学习建筑设计方面最重要、最基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近日,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114的主要起草人、建筑消防领域的权威专家倪照鹏组织有关专家编写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指南出版上市,本书作者对规范的内容和编 制情况十分了解,对规范实施以来,读者使用规范时遇到的疑问、问题也十分熟悉,结合各地反映的热点问题编写成了本书本文摘自该书的绪论,希望对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所帮助倪照鹏GB 50016—2014 ( 2018 年更)实施揭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是一本技术性强、内容多且复杂的标准.涉及专业多、建筑类型多。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历史沿革1.1《建筑设计规范》(1954年版)1952年10月,原建筑工程部组织编制了《建筑设计规范》,于1954年4月完稿,并在华北区试行,1954年"月正式发布。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参考苏联的有关国家标准和建筑书籍,并结合我国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的,其中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建筑防火设计技术依据。

《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防火设计的要求,主要集中规定在"第二篇建筑设计通则”"第三篇防火及消防”"第四篇居住及社会公用建筑”和"第五篇生产及仓储建筑”中。

1.2《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I960年版)由于综合性的规范内容繁杂、前后牵制,难以及时修改补充,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于是国家组织编制了防火等不同专业的单行本。

260年9月,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会同公安部编制并印发了《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并附《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

该规定共8条,具体内容如下:(1)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正确决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层数,合理布置防火隔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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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 章和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以下简称《规范》)被批准发布,自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建筑防火设计通用规范。

记者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了解到,根据该规范编制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1)(以下简称《图示》)日前已经面市。

新旧规范差异大据介绍,新版《规范》分拆了《建筑设计防雷规范》gb-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雷规范》gb -9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同的建议,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分割。

首先,新版《规范》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其次,将消防设施的设置单一制成章并健全了有关内容;中止了消防排灌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建议,这些系统的设计建议分别由适当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适度提升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雷技术建议。

再次,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此外,新规还健全了避免建筑火灾横向或水平扩散的有关建议。

《图示》率先面世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郭景了解,针对《规范》的这些关键变化,标准院非政府基本建设了《〈建筑设计防雷规范〉图示》(13j-1),将规范的主要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则表示出,力求通俗易懂、精确地充分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认知和继续执行。

《图示》不仅可以使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教学参考。

《图示》上市后,将替换、合并原有的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5sj)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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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GB 50016--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12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2.1、3.2.2、 3.2.7、3.2.8、 3.3.1、 3.3.2、 3.3.7、 3.3.8、 3.3.10、3.3.11、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3.4.2、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4.1.2、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4.3.2、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4.4.5、4.4.6、5.1.1、 5.1.2、 5.1.3、 5.1.6、 5.1.7、 5.1.8、5.1.9、5.1.10、5.1.11、 5.1.12、 5.1.13、 5.1.15、 5.2.1、5.3.1、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5.3.11、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5.4.3、5.4.4、 5.4.5、 5.4.6、6.0.1、 6.0.4、 6.0.6、 6.0.7 (3、 4)、6.0.8、 6.0.9、 6.0.10、7.1.1、 7.1.2、 7.1.3、7.1.5、 7.1.6、7.2.1、 7.2.2、 7.2.3、 7.2.4、 7.2.5、 7.2.7、7.2.9、 7.2.10、7.2.11、 7.3.5、 7.4.1 (1、 4、 5、 6)、7.4.2 (1、 2、 3、 4)、7.4.3、 7.4.4、 7.4.10、 7.4.12、7.5.2、 7.5.3、 7.6.2、8.1.2、 8.1.3、 8.2.1、 8.2.2、 8.2.3、8.2.4、 8.2.5、 8.2.6、8.3.1、 8.4.1、 8.5.1、 8.5.3、 8.5.4、8.5.5、 8.5.6、 8.6.1、8.6.2、 8.6.3、 8.6.4、 8.6.5、 8.6.9、9.1.2、 9.1.3、 9.1.5、9.2.2 (1、 2、 3)、 9.3.1、 9.3.3、9.4.1、 9.4.3 (3)、 9.4.5、10.1.2、 10.1.3、 10.1.4、 10.2.2、10.2.3、 10.3.2、 10.3.5、10.3.6 (1)、 10.3.8、 10.3.9、10.3.10、 10.3.12、 10.3.17、11.1.1 (1、 2 )、 11.1.3、11.1.4、 11.1.6 ( 1 )、 11.2.1、11.2.4、 11.3.1、 11.3.2、11.3.4、 11.3.5、 11.4.1、 11.4.2、11. 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8.26•【文号】计标[1987]1447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先后被《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5年8月21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1997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附件: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 章和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
前电梯前室短边一般控制在1.8m(满足无障碍设计),此次改动足足增加60厘米,将严重影响住宅户型设计。

此规定将在2018.10.1后开始执行,高层住宅交通核,每单元预计将增加4.3平米公摊
详细条文如下: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
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 条和第6.4.3 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条文说明】
本条第2~4 款为强制性条文。

在消防电梯间(井)前设置具有防烟性能的前室,对于保证消防电梯的安全运行和消防员的行动安全十分重要。

消防电梯为火灾时相对安全的竖向通道,其前室靠外墙设置既安全,又便于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烟,电梯出口在首层也可直接通向室外。

一些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电梯出口,可以采用受防火保护的通道,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室外。

该通道要具有防烟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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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4 《民用爆炸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 15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 16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其它规范
例:(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 • 6 消防和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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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 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 3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GB 50156-2002 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5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 50157-92 6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93 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GB 50229-96 8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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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5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89 6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 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9 《水喷雾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1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
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的有关规定;当建筑物附有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 规范》GBJ98的有关规定。
其它规范
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 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 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 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 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 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 施。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
1、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内需不断增长,形成一派商 业繁荣的景象,各类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为适应商业建筑发展的需要 而编写本规范。
2、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商业地产蓬勃发展,不但特大型、大型购 物中心屡见不鲜,小型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也到 处可见。这类业态产权清晰,投资适中,深得房产投资者的追捧。这 些名目繁多的商业形态出现,使得现有防火规范针对性不强,原“商 店建筑设计规范”中对这类业态、顾及很小,防火概念含混,实质内 容稀缺,本规范吸取住宅建筑防火设计的机理,运用到小型用房防火 设计中,特别编制了第8章“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成为本规范 的特色,使用一年多以来反映较好,使得此类建筑的防火设计有据可 依。
(*表示正在编制)
公安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业规范
1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YD 5002-94 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J 33-88 3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 4 《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
其他部门主编的专用消防技术规范和包含防火内容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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