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方案(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 (4)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一、方案背景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残疾人托养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出一种有效且可持续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以满足残疾人的日常需求,改善其生活质量。
二、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的托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日常生活照料:如饮食、卫生、洗漱等; - 医疗护理:提供医疗服务和护理支持; - 康复训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以提高其自理能力; - 社交活动:组织各种社交活动,促进残疾人之间的交流和融入社会。
三、方案内容1. 日常生活照料为了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我们将提供以下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饮食: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并根据残疾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特殊饮食的调整; - 卫生:提供定期的身体清洁和换洗衣物的服务; - 洗漱:协助残疾人进行口腔卫生和洗漱。
2. 医疗护理为了确保残疾人的健康和安全,我们将提供以下医疗护理服务: - 定期健康检查:定期为残疾人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 -用药管理:负责为残疾人提供正确用药指导和监督; - 紧急救护: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必要的急救服务,并及时转诊至医院。
3. 康复训练为了提高残疾人的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我们将提供以下康复训练服务: - 肢体康复训练:为肢体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训练,以增强其肌肉力量和运动功能;- 言语康复训练:为言语障碍的残疾人提供言语康复训练,以提高其语言表达能力;- 职业康复训练: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相应的职业康复训练,以提高其就业能力。
4. 社交活动为了促进残疾人之间的交流和融入社会,我们将组织各种社交活动,如下: -社区聚会:定期组织残疾人之间的聚会活动,增进他们之间的友谊和交流; - 社会参与:协助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如志愿者工作、社会实践等; - 文体活动:组织残疾人参与各种文体活动,如音乐会、体育比赛等。
四、实施与管理为了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我们会采取以下措施:- 招聘专业人员:聘请专业人员来负责方案的实施和管理,包括医生、护士、康复师、社工等; - 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与社区、医院等相关部门建立密切合作机制,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 - 建立评估与改进机制:定期对方案进行评估,收集残疾人的反馈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必要的改进。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托养服务。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坚持依法、规范、安全、优质的原则,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托养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托养服务的安全性。
第二章托养服务要求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制定托养服务方案,根据残疾人的个体差异,提供专业、个性化的托养服务。
第七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适应残疾人需求的定制化饮食方案,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八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医疗、康复、心理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残疾人的身体、心理健康。
第九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体检,确保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得到及时监测和干预。
第十条托养服务机构应确保残疾人得到适当的运动和体育活动,保障其身体的康复和发展。
第三章托养服务机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托养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员工,并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薪酬激励。
第十四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管和评估。
第四章托养服务安全保障要求第十五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十六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背景调查,确保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信誉。
2.托养服务质量考核指标法律名词及注释:1.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权益平等,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律。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包括社区托养机构、家庭托养服务和敬老院残疾人专区等。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便利、安全、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和内容开展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理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和必要的医疗保健条件。
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并保证人员的数量、质量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入住管理、卫生保健、饮食安全、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常护理、生活照料、饮食服务、医疗保健、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服务。
第十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人的年龄、病情、残疾程度等特点,定制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注重残疾人的心理关怀,提供情感支持、社交活动等服务,促进残疾人的社交融合。
第十二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落实药品管理、医疗器械使用和康复设备的维护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安全有效的医疗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合作,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四章维权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残联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第十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的投诉问题。
第十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无法自理的残疾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和社交活动的一种服务形式。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的进步,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日益增加。
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既能为残疾人提供专业的照顾和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又能减轻家庭的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二、目标与内容1.目标:通过残疾人托养服务,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促进残疾人的康复和自立能力的提升。
2.内容:(1)建立健全托养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托养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各种康复设施,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和康复师,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托养服务。
(2)拓宽服务渠道: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包括分散式托养服务、定点式托养服务和家庭式托养服务等多种形式,方便残疾人就近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方式。
(3)推进家庭托养服务:支持家庭对残疾人进行托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家庭托养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加强社会资源整合: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包括医疗、康复、教育等领域,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服务,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良好局面。
(5)健全服务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托养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控,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三、实施策略与步骤1.实施策略:(1)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协同发展和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同时吸引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
(2)综合施策,以人为本:从残疾人的需求出发,以解决残疾人生活需求和提高其生活质量为核心,综合运用政策、经费、技术、管理等手段,提供全方位的托养服务。
(3)过程管理,服务导向:强调服务的实效性和目标导向,通过科学管理和培训,提高托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实施步骤:(1)制定托养服务标准和规范: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托养服务标准和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

残疾人托养服务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残疾人群体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残疾人及其家庭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本方案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全面、专业和人性化的托养服务,促进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服务内容1.托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饮食、起居、卫生、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照料和帮助。
2.托养机构应提供安全、舒适、无障碍的生活环境,包括适宜的床铺、餐厅、浴室、活动室等设施。
3.托养人员应配备合格的专业护理人员、康复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和康复需求得到满足。
三、服务对象和范围1.服务对象:各类残疾人,包括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以及多重残疾等。
2.服务范围:覆盖城乡不同地区,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托养服务。
四、机构设置和管理1.托养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2.托养机构应明确服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定期考核,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托养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系统,保护残疾人个人隐私和机构信息。
五、资金保障和费用收取1.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资金投入,确保托养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2.托养机构可以从以下途径收取费用:个人支付、社会捐赠、政府补贴等。
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并依法纳税。
六、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1.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托养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2.托养机构应接受社会第三方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改进服务不足之处,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七、宣传和推广1.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认识和关注度。
2.托养机构应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参与社区建设等,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八、预期效果和目标1.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托养服务,满足残疾人及其家庭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方案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各种疾病的增加,残疾人的居家托养服务需求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居家托养服务,并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我们制定了以下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方案。
1.服务内容:(1)日常生活照料: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个人生活照料,例如帮助洗漱、穿衣、进食等。
(2)身体护理:根据残疾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各种护理工作,如翻身、按摩、理疗等。
(3)康复训练:结合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康复训练,包括物理治疗、语言治疗、职业治疗等。
(4)心理辅导: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提供心理支持和沟通,帮助残疾人克服心理障碍,增强自信心和自尊心。
(5)社交活动组织:定期组织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扩大他们的社交圈子,促进交流和融入社会。
2.服务机构:(1)社区托养中心:设立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和康复训练,成立社区志愿者团队,开展各类社交活动。
(2)政府托养中心:政府加大投入建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中心,提供全方位的托养服务,设立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接送服务。
(3)非营利组织: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志愿者培训和专业护理人员的招聘,推动社会参与和人力资源的充分调动。
3.服务团队:(1)专业护理人员:聘请专业的医护人员,包括护士、康复医师、语言治疗师等,负责对残疾人进行定期的身体护理和康复训练。
(2)康复师:拥有丰富的康复经验,能够针对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训练计划,并提供指导和支持。
4.服务标准:(1)安全保障:确保残疾人在托养服务中的安全,严守工作纪律,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安全预案。
(2)个性化服务: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托养服务方案,针对不同的身体状况和康复进程,制定相应的康复计划和训练方案。
(3)定期评估:定期对托养服务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方案,提高服务质量。
(4)投诉处理: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残疾人的投诉进行及时回应和处理。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1. 背景和目标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是指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居家日常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交支持的服务。
该服务旨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提供身心健康的支持和关怀。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个完善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体系,确保残疾人获得高质量的护理和支持。
2. 目标群体本项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特别是那些无法独立完成日常活动、康复和社交需求的人群。
这些人可能患有运动障碍、听力或视力障碍、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等。
3. 服务内容3.1 居家日常生活护理:为残疾人提供起床、就餐、个人卫生、清洁、洗衣、购物等支持和辅助服务,确保他们的居家生活环境清洁、卫生和舒适。
3.2 康复服务:针对残疾人的具体问题,提供康复护理、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和职业治疗等服务,帮助他们恢复和提高日常生活功能。
3.3 社交支持:组织丰富多样的社交活动,包括社交聚会、康复和娱乐活动、参观旅游等,以帮助残疾人与社会接触和融入,减轻他们的孤独感和心理压力。
4. 服务流程4.1 筛选和评估:通过社区服务中心或残疾人福利机构筛选和评估残疾人的需求和适应能力,确定是否适合居家托养服务。
4.2 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和健康状况,制定个性化的居家托养服务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居家护理、康复和社交支持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
4.3 服务提供:通过专业护理人员、康复师和社工等专业人士提供居家托养服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为残疾人提供身心健康的支持。
4.4 定期评估和调整:定期对残疾人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服务内容和计划的调整,确保服务的持续有效性。
5. 服务机构建立一个专门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居家托养服务。
该机构应包括以下职能部门:5.1 资源调配部门:负责将合适的护理人员、康复师和社工等提供给残疾人,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服务。
5.2 培训部门:提供专业培训和研讨会,提高护理人员、康复师和社工等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1.21•【字号】浙残联教就〔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转发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4〕45号各市、县(市、区)残联:现将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
贯彻落实《规范》要与《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系列政策相衔接。
根据省政府残工委《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分解落实“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浙残工委〔2012〕9号)要求,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成能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的规范性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包括集中托养机构(寄宿制)和日间照料机构(庇护中心,非寄宿制)。
对新建残疾人托养机构,在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内容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每个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符合《规范》要求;对已建成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要对照《规范》要求,逐条逐项开展自查,对不达标的方面,要限期进行整改,对经过整改仍难以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要予以淘汰,全面提高我省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居家托养(安养)服务能力。
《规范》对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平台建设、人员配备、服务内容作了明确的要求。
要抓住政府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契机,充分利用社区养老机构资源,培育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机构和组织,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好做法,以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人员培训。
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水平的提升,充分利用现有的托养机构资源和社会资源,相互交流,边学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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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前言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以及《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服务质量考核及评价。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一、总则(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二)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
(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
(六)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
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二、术语(一)机构托养本规范所指的机构托养,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二)居家托养本规范所指的居家托养,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合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长期需要专人照料或护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三)生活照料和护理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
(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在服务对象的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基本能力训练服务。
(五)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基本的文化体育娱乐等休闲活动服务和一般性心理咨询引导服务,通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倾向,逐渐掌握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
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参与真实社会活动的机会。
(六)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合适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参与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七)辅助性就业是指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因劳动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通过集中组织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
辅助性就业机构包括工疗机构、农疗机构、托养机构中的劳动车间、庇护工场等。
(八)支持性就业是指由专业就业辅导员专职辅助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能够在普通企事业单位(非庇护工场等专门雇佣特殊群体的工作场所)获得稳定、有收入的工作机会。
直至服务对象顺利过渡、融入工作环境,工作能力得到提升,就业辅导员再逐步减少介入。
(九)运动功能训练为已接受过医疗康复服务之后的服务对象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十)托养服务机构本规范中提到的“托养服务机构”,指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一)机构要求1托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
2服务场所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
3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
4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
5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确保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6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
7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8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9政府兴办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
10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机构,应在显著位置使用“阳光家园计划”专用标识。
(二)人员要求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
1管理人员(1)应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类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
(2)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主要政策和专业知识。
(3)托养服务机构中的财务等专业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4)主要管理人员平均年龄不宜超过55岁。
(5)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2专业人员(1)内设医疗部门的机构应配备专业医务人员。
(2)应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能以满足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运动功能训练服务为原则。
(3)有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的,应配备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经过相应专业卫生医疗机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
(4)应配备至少1名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员和1名能够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人员。
(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配备全职的专业人员,日间照料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整合利用资源。
(6)可根据实际需要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7)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
对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3服务人员(1)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配备适宜的护理员。
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最低不低于1︰5。
护理员中男女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2)至少配备1名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人员。
(3)应熟练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残疾人特殊生理与心理知识培训。
(4)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并接受过托养服务与专业培训。
(5)提供服务时应统一着装,挂胸牌。
(6)每年至少参加12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活动。
(7)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善待残疾人,对待服务对象应文明友善、耐心细致。
(三)服务内容和要求1生活照料和护理(1)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营养、合理配餐,制定每周食谱,能够提供点餐、加餐、助餐服务,尊重服务对象饮食习惯,使其得到合理、规律的膳食服务。
(2)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合理频率的身体清洁服务和衣物换洗服务,保持服务对象身体清洁、无异味,衣物卫生、整洁、得体。
(3)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起床、穿衣、就寝、脱衣、整理床铺、如厕等基本起居服务。
(4)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并在显著位置标示。
(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进行分级护理,并用记录卡片标注在显著位置。
(6)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按医嘱提供服药服务。
(7)护理智力残疾对象时,应注意观察和指导。
避免因为理解障碍造成意外伤害。
(8)护理精神残疾对象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和监护。
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由专业医技人员或在其指导下适时采取安全保护和监护措施,或转入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9)在护理过程中,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尊严,特别注意保护女性服务对象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10)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户外活动。
在天气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每天保证服务对象到户外活动1小时。
2生活自理能力训练(1)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适宜的培养与训练计划,并张贴在显著位置。
(2)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基本生活自理活动训练,使其能够自行洗漱、如厕、穿衣、吃饭等。
(3)在模拟家庭环境和劳动环境中指导服务对象学习简单家务和劳动,使其能够在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煮饭、拣择蔬菜、整理床铺、洗衣服、打扫卫生等活动。
(4)应与服务对象的家属或监护人及时其沟通训练的内容和情况,以便服务对象回家时可以在真实家庭生活场景中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复巩固训练。
(5)可根据服务对象个体情况,设计适宜的训练课程,例如制作面食、烘焙饼干、缝制衣物等,发掘其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可能存在的其他潜力。
(6)训练考评结果应记录存档,并依此调整或完善训练计划。
3社会适应能力辅导(1)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中对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的描述和分级,为服务对象制定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计划。
(2)以适当方式为服务对象普及简单的礼仪知识、两性知识等基本社会行为准则和常识。
(3)每天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关爱服务。
(4)对心理和行为出现异常的服务对象进行关注,有必要时召集专业人员进行座谈分析,为其制定行为矫正方案。
对于心理和行为出现极端异常、严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正常生活甚至人身安全的服务对象,应立即转介至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5)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教育培训、图书阅览、上网和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等服务,使其对社会和舆情具备一定的知晓度。
(6)在机构内开展适宜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比赛、展示或表演,使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兴趣和能力。
(7)指导服务对象在模拟超市、银行、医院、邮局、公共交通等简单社会场景中进行社会适应性训练,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定期安排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志愿者到机构内进行活动,鼓励服务对象接待访客或外出参加社区或社会公益活动,逐步拓展其在直接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的能力。
(9)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的恢复和提升情况,适时调整社会适应辅导计划。
4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1)组织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开展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简单基本生产劳动,例如制作绢花、组配零件等。
通过劳动帮助其活动肢体、锻炼大脑、集中注意力、协调手眼。
(2)服务对象参与生产劳动之前,应根据个体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3)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定、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
(4)根据实际情况开设专业的劳动技能培训课程,开发服务对象的职业能力。
(5)有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开设庇护工场或与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建立职业康复车间,使部分服务对象实现辅助性就业,获得一定的劳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