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专项报告之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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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北注协专家提示[2018]第8号——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非鉴证服务的风险关注

北注协专家提示[2018]第8号——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非鉴证服务的风险关注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8号——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非鉴证服务的风险关注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5日从开始IPO现场核查到发布《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对IPO的审核日趋严格。

2018年上半年,IPO的过会量大约只有2017年同期的四分之一。

IPO的严格审核,带来注册会计师针对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业务的日益增加,需要关注的风险也日益加大。

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是调查公司财务是否满足上市条件及是否存在舞弊,并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相关参考及协助投资者完善投资合约等。

因此,当注册会计师承接IPO审计业务时,提前识别财务报表风险尤为重要。

注册会计师应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对公司IPO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以及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做出审慎判断。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的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非鉴证服务需关注的主要风险,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鉴证服务专业技术委员会作出如下提示:一、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一)基本概念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非鉴证服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面临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及其他事项,重点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评估公司的重大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以及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主要业务进行全面了解,分析公司所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并在此基础上向公司或其他业务签约方出具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IPO涉及的若干财务与审计问题

IPO涉及的若干财务与审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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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PO中若干会计与审计问题 IPO中若干会计与审计问题
(二)账外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及其处理 账外经营收入(成本、费用)
■ 动机:出于少交税收为主要目的。 ■ 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一是面临地方证监局辅导检查,二是发审委若发现申报财务会计 材料存在重大疑问,可指定另一家证券资格所进行专项复核,三是因发行人内部利益纷 争知情人检举揭发,因此可能会导致审计失败,严重影响事务所声誉及发展。 ■ 处理:建议纳入账内核算,但需要进行大量的账务规范以及补交税金(而且需要税务部 门的配合),或推迟申报材料(以时间换空间,逐年消化)。若不纳入账内核算,财务 指标与同行业相比较明显不合理,在申报材料时无法对审核人员提供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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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2800 10000 1400 1900 4100 6300 5000 5000 2000
二、IPO中若干会计与审计问题 IPO中若干会计与审计问题
(一)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财务会计问题 (二)账外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及其处理 (三)IPO中财务规范问题 (四)IPO中除会计核算外的违规事项及其处理 (五)设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当考虑的因素 (六)IPO中的主要涉税事项 (七)非经常性损益 (八)募集资金与盈利预测 (九)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特别规定
工商登记 税务法规 证券法 土地法规 IPO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国资管理 信息披露法规
备忘录
公司法
会计法规
审计法规
若干规定
外资管理
资产评估
内容与格式准则
编报规则
规范问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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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的财务要求 IPO的财务要求
(一)、基本要求 (二)、盈利能力的要求 (三)、财务状况的要求 (四)、现金流量的要求 (五)、财务风险的要求

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理论、制度与实践

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理论、制度与实践

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理论、制度与实践公司盈余是衡量一个公司盈利能力的主要指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综合表现。

盈余信息在经济决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于我国来说,财政部和证监会同时分别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加以管制。

财政部着重于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证监会侧重于公司信息的规范披露。

1999年证监会首次在损益项目的披露中引入“非经常性损益”概念,要求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后的净利润。

此举标志着证监会尝试对盈余信息重新分类,在企业会计准则之外另外采用一个新的指标对上市公司行为加以约束。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工作中,非经常性损益概念的引入,至少起到了以下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抑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倾向,鼓励上市公司把主要精力放在发展主营业务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上,促使上市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二是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经营业绩的评价更加客观、公正。

它是证券监管政策的重要参考指标,从首次公开发行、增发新股以及撤销特别处理的有关规定中可见一斑。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相关利益团体的日益成熟、理性,各方逐渐认识到一点:对于反映公司目前经济成果和未来经济增长水平而言,收益中各个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并不相同。

特别是我国自从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报告突出了资产负债表观和全面收益观的理念,导致收益项目更加复杂。

对盈利组成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如根据盈利中的资金基础不同,可将公司的盈利分为现金和应计两个部分;而按照盈利的持久性差异,可划分为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

前一种划分己受到学术界充分关注,涌现出许多宝贵的研究成果。

而后一种角度并未引起广泛且深入的研究。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盈余的功能性解构,、选择非经常性损益信息为切入点,考察非经常性损益在盈余中的理论地位和作用以及非经常性损益列报规范的国际与国内视野;研究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框架中的规则制定、执行、鉴证监督与惩戒四个环节的组织管理过程,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并阐释应对问题的思路。

证监会IPO审核中重点关注的财务会计问题

证监会IPO审核中重点关注的财务会计问题

证监会IPO审核中重点关注的财务会计问题(一)核准制下的审核特点■信息披露质量审查企业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以及募集资金■合规性审核对公司前景进行部分价值判断。

合规性问题:是否符合审核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例如:同业竞争;生产经营独立性;无形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业绩能否连续计算。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1、高度关注改制设立过程中资本和股本形成的合规性,设立时涉及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及集体资产处置必须过程合法、权属合规,或者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

2、设立以来发生的股权转让尤其是发生在最近一年,且涉及到核心人员的持股转让。

3、最近三年公司管理层及主营业务是否稳定。

4、有多个子公司,如亏损或经营相同业务,设立的原因。

5、关注企业出资及增资情况关注出资是否存在不实、抽逃出资以及股东资金来源途径等,如评估增值调账以增加资本公积,然后再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解决方法:置换或者补足出资。

6、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发行人股权清晰,不能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如存在信托持股,提出申请前要通过还原原股东或清理的方式解决;如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的名义持有发行人股份,亦需要通过还原或转让的方式清理解决;不能有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情形,控股股东的工会不能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工会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没有法律效力,工会通过“绝大多数”原则通过的决议没有法律支持,仍热会存在纠纷。

上述问题应当追溯到拟上市公司之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

7、关注企业历次股权变更情况,尤其是近期为上市目的的股权变更证监会高度关注发行前股权转让问题。

因IPO造成的财富效应,企业在发行前股权转让比较频繁,以引起证监会的高度关注。

在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方面,应重点核查转让价格的确定情况,是否履行了评估确认程序,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有权国资部门的审批,转让价款的来源和支付。

IPO申报材料

IPO申报材料
——会计剥离调整

对会计调整的附注披露:
——重编报表 ——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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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续)
• 实务中会计政策调整的情况
——改制前后企业适用会计准则/制度差异 ——申报期间国家出台新的会计法规/解释 ——申报企业选择会计政策变更
• 实务中会计差错调整的情况
• 实务中会计剥离调整的情况
——部分改制 ——剥离社会职能或辅助行业
2.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3.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 4.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5.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说明专项复核报告 6.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不作强制要求) 7.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 报表及审计报告 9.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0. 会计师及审计机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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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续)
•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特殊要求
——披露信息更详细,要求更高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改制情况、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 务等
——报表编制基础:股份公司设立运行不足3年的,应说明 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 方法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权益、损益、现金流量、关联交易应披露申报各期间 的信息,资产负债可只披露最近1期期初期末的对比信息
---盈利预测信息提供了对企业未来合理预期的相关信息,能够帮助 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未来的盈利情况、现金 流量的时间、金额等,从而有助于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是极为有用 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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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续)
(二)出台背景
•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刚开始发展股票市场时,中国证监会要求首次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必须披露公司的盈利预测,并将此作为审核上市的 指标之一 • 强制披露盈利预测存在不合理性,从1993年改为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但 由于股票发行价格仍是以每股盈利预测数为基础计算,因此许多公司还 是不得不计算并披露盈利预测 • 为防止上市公司盈利预测高估行为,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利润实现数低于预 测数10%或高于预测数20%,应当详细说明产生差异的项目;若低于预测 数10%~20%,发行公司及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指定报刊做出公司解释 并致歉;若低于预测数20%以上,除要做出公开解释并致歉外,证监会 将视情况事后审查,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一经 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发行公司进行处罚,对盈利预测报告出具不当 审核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国家规范性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国家规范性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发行人认为某些文件对其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

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保荐人应对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出具专项意见。

第五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六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IPO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IPO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IPO尽职调查主要内容1.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改制与设立情况、发行人历史沿革情况、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情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重大重组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员工情况、发行人独立情况、内部职工股(如有)情况、商业信用情况。

2.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调查。

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调查包括:发行人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采购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包括:同业竞争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4.高管人员调查。

高管人员调查包括: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高管人员的经历及行为操守、高管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高管人员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5.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

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包括: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情况。

6.财务与会计调查。

财务与会计调查包括: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估报告、内控鉴证报告、财务比率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债务、资金流量、或有负债、合并报表的范围、纳税情况、盈利预测。

7.业务发展目标调查。

业务发展目标调查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

8.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募集资金运用调查包括: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包括:风险因素、重大合同、诉讼和担保情况、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中介机构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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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zz核字[2014]XXX号
z z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Xx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XXX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截至2014年XX月XX日止及前三个年度)
目录页次
一、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1-2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1-2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1-xx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zz核字[2014] 号
XXX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14年1-×月、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以下简称明细表)。

一、管理层的责任
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2008〕43号公告)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ABC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以获取有关明细表金额和披露的相关证据。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ABC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4年1-×月、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ABC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我们同意本报告作为ABC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zz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四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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