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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0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对于遭受重创的小微企业,老师加油加油把2020年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做了一个整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小微企业定义,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总结下来,就是同时满足“1+3”;“1”是非禁限行业,“3”是纳税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具体到各个税种,政策分别如下:一、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包括: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这里的重点是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和普票。

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季度申报,那就可以享受季度30万增值税免征,例如公司A是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1月和2月没有收入,3月收入25万,虽然单月收入超过10万,但是季度没超30万(前提是季报)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1:公司A依法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并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2:如果公司A为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虽然征收率还是3%,但是是不免征的!二、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包括: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简言之,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注意,是分段核算,比如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那么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是100万X5%+(200-100)X10%。

2020税收优惠政策

2020税收优惠政策

2020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无偿捐赠疫情防控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及附加【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销二手车减征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所得税【优惠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税收优惠政策总纲

2020年税收优惠政策总纲

2020年税收优惠政策总纲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

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区税负存在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的时候,可以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

有限责任公司选择税收政策的方法为公司节税现已是现阶段的一个新趋势了,许多企业都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达到一个税筹的目的,公司为什么需要运用税收优惠为企业节税呢?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的存在主要就是为了创收,不过企业在具体经营过程中,是有许多的开支,通常企业在刚开始运营的时候,资金投入的资本成本就较为高,后期也会有诸如职工工资,新项目开发设计,及其一些平时办公设备,千辛万苦企业开始一切正常运营的时候,盈利空间也开始变大了,税务的压力却也始终不肯让企业歇歇脚。

所以,税务筹划或者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科学安排税务已然变成企业时下非常重要的事情之一。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务筹划中的其中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很简单的筹划,不过也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方法,企业该交的税一分不少交,多的税也是一分不多交。

总部经济招商的政策即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多,为什么给公司强烈推荐总部经济招商的税收政策呢。

下面小编给大家深入分析一下原因。

通常情况下,总部经济招商的地方相对来讲,当地的经济是比较落后的,各种各样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用设备都不具备条件,在旅游,文化,道路等方面都具备一定的滞后性,当地经济需要发展,最好的形式是政府招商,根据当地的财政力度政策扶持企业的同时也带动自己本身的经济发展。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节税方式有很多,(肖:135)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OO38)省税的蕞佳选择。

2020年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2020年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2020年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这些减税降费政策将延续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原文【人社部发〔2020〕11号】①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②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①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②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第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强化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放水养鱼,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今年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新增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

前期出台六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

2020年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税收优惠政策01增值税1、对月销售总额10万元下列(含本数)的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02企业所得税1、对小型微利公司年应缴税收入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一部分,减征25%计入应缴税收入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所得税;对年应缴税收入额超出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征50%计入应缴税收入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缓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3、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请缓缴企业所得税?答:无需提交申请。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预缴申报时,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4、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

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5、利用年终奖实现避税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020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2020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2020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内容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一般纳税人<5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一般纳税人<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如何确定?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批发零售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达到8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新规定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2020年出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出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出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针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一、有限公司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注:有限公司指:企业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公司或是子公司均可享受企业增值税:企业增值税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为50%),增值税可享受增值税总纳税额的25%——35税收奖励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为40%),企业所得税可享受所得税总纳税额的20%——28%税收奖励注:纳税大户,一事一议!二、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注:个人独资企业是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一种公司,也是公司性质的,与有限公司纳税税种有一些出入。

有限公司税种: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个人独资企业税种为: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针对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目前重庆有三个经济开发区延续去年的核定征收1.重庆主城区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增值税3%,附加税0.18%,个税核定1.2%,综合税率4.68%2.重庆区县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增值税3%,附加税0.18%,个税核定0.9%,综合税率4.08%3.重庆区县工业园区个人独资核定征收,增值税3%,附加税0.18%,个税核定按照行业利润率10%进行核定,对应五级累进制进行纳税。

注:对应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办法如上述一致。

三、办理细则1行业几乎无限制。

提供一站式后期服务。

2办理时间快,一周内出执照,税务报道三天后可领发票。

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核定。

三类医疗器械可做,只需要法人质量管理员到场即可。

四、(经办人:I8g)办理(g6zg)流程(3588 黄老师)1.核名:企业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扫描件、法人基本信息、需注册企业的基本类型及信息(全部需要企业提供)2.执照:企业核名后,工商资料做好后需法人签字递交(企业只需要法人签字即可)3.三章:工商执照出后,刻财务章、发票章及公章4.企业注册电子税务局(需法人本人视频认证)5.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核定税种6.银行开户(法人可本人到场或可选择代办,需要收取代办费用)7.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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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1.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
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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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重点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进行了细化,并明确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2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13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2.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3.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上述清单将根据国家政策出台情况动态更新以适当形式发布。
整理丨尼克
1.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1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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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对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以便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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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附件
涉及交通运输企业财税金融优惠政策
目录清单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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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1.加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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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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