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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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有哪些

新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有哪些

新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肩负着七项重要职责,这些职责包括: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责任明确。

2.制定安全生产方针
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3.组织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等。

4.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发现并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落实安全生产标准
负责确保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标准。

6.参与重大安全生产决策
在企业重大安全生产决策中起带头作用,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和安排。

7.推动安全生产持续改进
主要负责人要积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七项职责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主要负责人要严格遵守,
才能有效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风险,确保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七项职责是什么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七项职责是什么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七项职责是什么
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承担着重
要的责任。

以下是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1.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明确
安全生产目标,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需要制定、修订和完善企业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知识水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5.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主要负责人需督促部门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得到落实和执行。

6.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
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7.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
演练,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以上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只有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职责,才能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项目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作为项目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是指在我国《平安生产法》中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担当的七项职责。

下面将具体阐述这七项职责。

第一项职责是制定项目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项目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应包括平安生产的目标、责任分工、平安生产措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项目负责人还需要明确制定和组织实施平安教育培训方案,确保项目人员能够具备平安生产的学问和技能。

其次项职责是组织实施平安生产标准。

项目负责人需要依据国家和行业的平安生产标准,确定适用于项目的平安生产标准,确保项目的平安生产工作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项目负责人还需要组织实施平安生产技术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工作,确保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平安事故。

第三项职责是组织平安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项目负责人需要组织对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平安检查,发觉存在的平安隐患,并实行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项目负责人还需要组织开展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项目的施工现场平安整治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项职责是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项目负责人需要组织制定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应急组织机构,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提高项目人员应对突发大事的应急力量。

项目负责人还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并确保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五项职责是对平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项目负责人需要对发生的平安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实行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重复发生,同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并帮忙调查处理。

项目负责人还需要做好事故的记录和整理,准时总结阅历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六项职责是开展平安生产教育培训。

项目负责人需要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项目人员的平安意识和平安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平安责任、平安规章制度、平安技术操作和应急救援等方面。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担负着设计工程的全权负责人,他不仅需要对整个设计过程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同时还需要承当着设计安全责任。

在建筑工程设计行业中,质量和安全是特别核心的问题,设计工程的好坏和安全与否,直接决议了整个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也显得尤为紧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的七项规定。

一、肯定要遵守相关法规法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需要对建筑安全的相关法规进行了解,并在工程设计的过程中遵守这些法规。

他需要了解有关建筑安全的法规标准规定,如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施工安全技术指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

二、质量责任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设计工程质量负责,确保设计工程的质量符合规定和设计要求。

项目负责人需要在设计过程中严格把关设计方案,保证方案可行性和可实施性,确保设计符合国家强制和非强制性标准,不得违反任何建筑质量安全规定。

三、安全责任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需要对工程安全问题负重要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设计方案、材料选择、工序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保证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确保人员、设备和场地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于设计中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适时提出改进看法,并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四、工作引导责任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管理和引导整个设计过程的关键性角色。

他需要对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全部设计方案均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能够有效避开设计中存在的任何安全隐患。

此外应当在设计过程中适时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需求,确保设计目标的合理性、合法性、规范性等。

五、合同责任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一个合理规范的合同。

他应当与业主商讨,确定设计合同范围,并确保依据合同要求,按期完成设计工作,并依照合同规定对设计成果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焦点。

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重大,需要细心负责。

以下是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的七项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首要职责是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
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负责组织全员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
能力,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

三、定期检查安全设施设备
对企业内部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
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四、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预案,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分类,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
理能力,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五、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负责对员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安全作业,
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跟踪整改安全问题
积极跟踪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存在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解决,不断完善
安全管理措施。

七、督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严格督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程序,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安全生
产要求,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驾护航。

通过履行以上七项职责,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将有效提升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工作环境安全稳定,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效率和员工福祉。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更是不可忽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负责人需要履行的法定七项职责包括:第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保障项目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法规,并严格遵守执行,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合法合规。

第二、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是项目安全生产的具体配套措施,项目负责人需要负责组织编制,并确保全体员工执行,以保障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项目负责人需要确保所有从业人员接受过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安全意识,做到心中有数,不轻慢对待。

第四、每天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并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和不安全行为。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五、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项目负责人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的及时处置和有效救援。

第六、定期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良好运行。

第七、承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总责。

作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其责无旁贷的重要使命,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总责,是项目负责人义不容辞的职责。

总的来说,项目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责任和领导作用,认真履行法定的七项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稳步有序进行,确保生产经营过程安全稳定。

新安全生产法负责人七项职责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负责人七项职责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负责人七项职责内容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负责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职责涵盖了多方面内容。

为了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下是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负责人应承担的七项职责内容: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负责人应确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
生产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达到预定的安全生产目标。

2.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责任: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明
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3.安全生产政策责任:负责人应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明确安全生产的
原则、目标和措施,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的指导方针,引导全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理。

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责任:负责人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
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水平。

6.事故应急预案责任:负责人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员工
在事故突发情况下迅速有效地处置,保障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7.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通过负责人七项职责内容的落实,可以有效提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
低事故发生的几率,保障员工生命和健康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赋予负责人重要的责任,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展。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第一条任务职责1.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是指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内负责工程项目的总体管理、质量掌控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2.负责人负责对项目设计全过程的技术质量、安全运营、合同履行等进行有效管理和掌控。

3.负责人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必需的人员和设备,确保项目设计的顺利推动和质量安全。

4.负责人应当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规范设计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合规。

第二条设计文件编制1.负责人应当负责对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

2.负责人应当引导设计人员进行全面、详实、准确的设计文件编制,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合理性。

3.设计文件必需真实反映工程需要,符合最新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三条设计更改管理1.负责人应当对可能引起设计更改的情况进行预判,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

2.如确实需要进行设计更改,负责人应当经过审慎评估和相关审批手续后,及时供应更改方案,确保更改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并及时进行更改文件的编制和管理。

3.设计更改后,负责人应当对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备,并确保相关人员及时知悉。

第四条项目质量管理1.负责人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订立并执行项目质量管理计划。

2.负责人应当推动和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设计文件、施工工艺、料子选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质量的达标。

3.负责人应当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常规和不定期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

4.负责人应当搭配监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评审工作,供应所需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并乐观搭配处理项目质量问题。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1.负责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订立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负责人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订立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措施,并确保设计文件与安全管理制度相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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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项目负责人是代表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享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因此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的责任,且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在施工现场予以延续。

因此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与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相对应,所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因为七项职责,具体内容是:(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履行好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必须认真学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年8月31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一项要求。

项目经理作为施工项目有经营决策权的负责人理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岗位、所有人员都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能有空缺。

如何制定,有何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等相关条款有具体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请注意,《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是新增加的,说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性,它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人员、范围、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机制等要求,是施工现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和执行准则。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少施工现场只是把它挂在墙上,很少有落实。

实际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整个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中,是最首要、最关键的一项制度,这个制度不落实,其他各项制度就有可能流于形式。

因此,施工现场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研究和落实,以此推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1)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清晰,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2)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以文件形式确立。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能够落实到有关部门(包括分包单位)和责任人(如消防管理制度等),无遗漏。

(4)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合理、有效,目标明确。

(5)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已进行责任交底,均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签字确认。

(6)施工现场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考核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措施能够落实。

(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能够或已有效开展。

(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能够确保良好的运转状态。

(9)施工现场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能够有机的联系。

(10)其他管理要求。

(二)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即规章制度的项目基本相同,企业大部分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施工现场落实,但其内容上有所区别,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制定。

作为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和了解企业有哪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施工现场如何按照这些要求制定适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能照搬照抄,这是项目负责人能否履行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的前提。

施工现场应建立较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原则上为“五大规章制度”:即(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其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因此在《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第一项职责中就提出来了,其它相应的管理制度都是这些制度的分项制度,如消防责任制度和消防检查制度应落实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

施工现场还应建立一整套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即所有的生产经营操作环节都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手册,使得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生产活动各环节的安全,同时也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操作的依据。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原有六项职责中,又增加了一项。

这一项的增加寓意着两方面问题: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突出强调;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体责任应该是企业及其所属管辖的施工现场,而不是其他方。

通过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充分理解,也可加深对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体责任的更深了解。

当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存在很多问题,形式主义、“为证培训”现象很严重。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纠正社会上存在的乱培训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值得企业和全体社会思考。

安全教育和培训应是全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且经常性地开展,即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都必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有关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等多处都有相应的规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或所属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包括施工现场负责人在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规定了建筑施工等“五大高危企业”的包括施工现场负责人在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关注:本条将原“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

违反本规定,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如在原要求上增加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和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提出了管理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关注:将原“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改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即删除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要求,改为“取得相应资格”,这就预示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将发生变化,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安全生产投入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如一旦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说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因而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作出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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