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446号重大隐患处罚依据对应表

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从事施工的煤
十二、新建煤矿边 建设边生产,煤矿
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83条:责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5
改扩建期间,在改 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 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全手册的(国务院446号令)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5.一周内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 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国务院446号令)
6.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 虚假的(国务院446号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织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罚办法》第7条: (一)对煤矿企业责令 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处罚依据一览表
序号 隐患条款
(国务院446号令)
重大隐患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 停产整顿,处50万元~200万元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 罚办法》第8条:责令
生产超出安全设计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15万元的罚款
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6号令重大安全隐患检查表

峨眉山市净水双沟煤矿对照国务院446号令15种重大安全隐患检查表检查日期: 2013年11月18日检查:双沟煤矿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序号检查内容存在问题负责检查人职务1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我矿批准生产能力9万吨/年,目前日产量仅100余吨。
李海清矿长2 瓦斯超限作业的;我矿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和巡检制度,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作业,如有瓦斯超限,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待处理后,坚持瓦斯恢复正常,方可作业的原则。
徐文华安全副矿长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我矿经资质单位鉴定,+862m-+754m标高段内不具备瓦斯突出危险性。
庞升全生产副矿长4高瓦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我矿2012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为瓦斯矿井,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徐文华安全副矿长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简单、可靠。
(详见通风系统图)徐文华安全副矿长6 有严重水隐,未采取措施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型,水患危险等级为Ⅲ级。
徐文华安全副矿长7 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在批准的核定区域内组织生产,不存在超层越界行为。
沈希俸技术负责人8 有冲击地压,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无冲击地压。
庞升全生产副矿长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措施的;经四川省煤炭科技研究院鉴定,开采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层。
徐文华安全副矿长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我矿严格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三批条款规定进行设备及工艺更新,无落后设备和工艺。
曾良机电副矿长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矿井实行双回路供电。
曾良机电副矿长12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成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我矿为生产矿井,批准文件(川经信煤炭函[2012]279号)。
沈希俸技术负责人煤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安煤矿实行统一管理,无承包、李海清矿长13 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转包现象。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精品课井件 ,大于15m3/min。
精品课件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 吨,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精品课件
精品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 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精品课件
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规定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 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 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 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 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 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表4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40
≤25
炮采工作面/人 ≤25
其他矿井
≤30
≤20
≤25
表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主讲:高 X X
•16-Mar-24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 内容 15个方面81种判定标准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
【解读】
1.本条中“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 的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数超 过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规定 20%以上的。
2.本条中“采掘作业地点”,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 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 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其他矿井
综掘工作面/人 ≤18 ≤16
炮掘工作面/人 ≤15 ≤12
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 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
第二方面:“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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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பைடு நூலகம்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 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 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吨, 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
剃头下山开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未完善,无水平、阶段 划分,按照矿井的地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划分区段斜长, 一个一个区段的自上而下开采——剃头。一剃头刀就是一个区段 (就是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斜长)。“剃头下山开采″适用于斜井开 拓。优点是初期投资少,缺点是要不断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个区 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个区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 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平安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和平安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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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国务 院446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0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 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 《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 产 罚办法》第39条:责令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1条: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1条: 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 顿责任人员
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
4.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 手册的(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39条: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5.一周内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 国家规定带班下井(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一条) 其他 6.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虚 假的(国务院446号令第二十一条)
7.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 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 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 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国务院446号令第五条)
发证机 关负责
8.煤矿企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定期组织排查及报 告(国务院446号令)
9.煤矿拒不执行执法指令(国务院446号令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5条: 令)第21条:责令改正,并对该 法》第25条:给予警告,可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10 煤矿企业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 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停产整顿 令停产整顿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1条:责令该 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同时于3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 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 万元~15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罚办法》第38条:给予警 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令)第18条:吊销矿长资格证和 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长安全资格证 罚款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行政处罚依据对应表
对应的行政处罚依据 序 隐患条款 重 大 隐 患 认 定 (国务院446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号 号令) 行 政 法 规 法律 国务院446号令 国务院296号令 部门规章 备注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6条: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50万 《安全生产法》第82条:责令 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2.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国务院446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停产整顿 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 号令)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3.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令)第17条,应当提请有关地方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国务院446号令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法》第82条: 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 令)第22条: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