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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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归属

拾得遗失物归属

拾得遗失物归属拾得遗失物的归属--摘要:随着我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拾得遗失物得到了进一步的详细的规制。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法律已开始不适应,由于对于拾金不昧的误解,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另外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这并不符合现行道德水平以及经济人的基本假设,暴露出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的矛盾。

笔者认为应遵循现代民法理念,进一步区分法律与道德,从而找出两者的平衡点。

关键词:遗失物归属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一、遗失物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理论界关于遗失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定义: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1];遗失物“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财产”[2];遗失物“乃消极地反于占有者的意思而发生的占有脱离物”[3];“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的动产”[4];有些学者则没有直接定义,而是讲拾得遗失物定义为“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占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5]。

学理上均认为遗失物为脱离了所有权人的控制范围。

从以上对遗失物的定义可以得出构成遗失物需具备以下要件:1、须为动产。

目前各国法律上均将遗失物限定为动产。

2、物之状态须为无人占有。

即指对物丧失占有,不问导致其处于非管理状态的原因(包括非基于所有人之真实意思和不慎丢失等情形)。

3、须为有主。

指判断是否为有主物或无主物(一般适用先占)时,基于一般社会群众意识和当时客观状态判断,不以拾得主观意识为准。

我国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的详细规范主要在《物权法》第109条—第113广大群众信奉的原则,且拾得物归己不违法的,所以在现实生活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拾得遗失物交付给权利人时是无偿,它不符合现实的情况,必定得不到广大群众的支持;且法律还规定了,遗失物无人领取时归国家所有,这更让广大群众在拾得遗失物时,不会送交有关部门。

三、明确遗失物归属从各国立法在遗失物归属问题的趋势,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大致分为:(1)罗马模式,遗失人丢失遗失物后,只要没有经过消灭时效,无论何时都可向拾得人提起占有物的索回之诉。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遗失物(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

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

(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 1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

如果拾得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

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

由于拾得人拒不- 2 -返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失主所有权,失主也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拾得人丧失费用请求权。

4、拾得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不仅会没有将失主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而且还将该遗失物处分,如转卖给第三人,那么由于拾得人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所以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行为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真正所有权人没有事后同意这一行为,那么该合同就自始无效。

关于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拾取他人遗失财物是一个普遍现象。

然而,对于拾得人是否可以保留或者变卖拾得物,以及如何处理拾得物等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拾取财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不能确定失主的,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

”因此,拾取财物是指捡到他人遗失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

三、拾取财物的法律规定1. 拾得物的返还(1)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给失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

失主可以在拾得人交还拾得物后,对拾得人表示感谢或者给予适当的报酬。

(2)拾得人无法确定失主的,应当将拾得物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人无法确定失主的,应当将拾得物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

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在收到拾得物后,应当采取措施寻找失主,并及时返还给失主。

2. 拾得物的保管(1)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拾得物,防止拾得物毁损、灭失。

(2)拾得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拾得物。

擅自使用、处分拾得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拾得物的变卖(1)拾得人不得擅自变卖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拾得人不得擅自变卖拾得物。

擅自变卖拾得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拾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拾得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拾得物。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失主的合法权益。

4. 拾得人的报酬(1)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给予适当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给予适当的报酬。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现实⽣活中,对于⼀些法律上,针对⽇常中出现的遗失物和遗忘物的性质是各不相同,⽽对于这些拾得者的⾏为被称为物权的取得⽅式,不同情形的物品的取得⽅式都有所不同,那么,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我们跟随店铺⼩编通过下⽂来了解⼀下。

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拾得遗失物取得。

遗失物是所有⼈或合法占有⼈偶然丧失占有之物。

中国《民法通则》第七⼗九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出的费⽤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

拾得⼈应当及时通知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该法同时规定,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起六个⽉⽆⼈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可见,依据中国现⾏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必须返还失主(权利⼈),确实⽆⼈认领的,应由国家取得所有权。

然⽽,从世界民事⽴法的视⾓观察之,即可发现,关于拾得遗失物能够成为所有权取得的⽅法,存在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曼法的取得所有权主义。

近代以来的诸多民事⽴法,基本上继受了后者,即绝⼤多数国家的民事⽴法认为,遗拾物的拾得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式之⼀,并且⼀般由拾得⼈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

2、⽆主物取得。

⽆主物是指没有所有⼈或所有⼈不明的财产,主要包括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继承⼜⽆⼈受遗赠的财产。

依中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规定,⽆主财产出现时,⼀般由国家取得所有权,死者⽣前是农村集体成员,如有⽆⼈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也可由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所有权。

当然,⾃然⼈、法⼈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根据现⾏的法律、政策⼜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物权法》也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什么物权的原始取得⼜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他⼈的权利及意思表⽰⽽直接依据事实⾏为取得物权。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确分析: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确分析: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考点说明 《物权法》⾸次规定了所有⼈对第三⼈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当得利⼈20⽇内妥善处理义务。

⼆、理论分析 遗失物指⾮基于所有⼈或占有⼈的意志⽽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主财产,⼀般都要归还原所有⼈。

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主物。

(⼆)遗失物的所有权⼈的救济: 1、所有权⼈等权利⼈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所有权⼈等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3、所有权⼈等权利⼈向受让⼈⽀付所付费⽤后,有权向⽆处分权⼈追偿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

拾得⼈应当⾃拾得遗失物之⽇起⼆⼗⽇内通知所有权⼈等权利⼈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等权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起六个⽉内⽆⼈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例题解析 [例题1]甲有⼀天然⽊雕,不慎丢失。

⼄误以为⽆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的朋友丙⼗分喜欢,⼄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雕属遗失物,⼄应返还给甲 B.⽊雕属⽆主物,⼄取得其所有权 C.⼄因加⼯⾏为取得⽊雕的所有权 D.丙因善意取得⽊雕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物的分类(有主物与⽆主物)。

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三_5_3

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三_5_3

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三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二、理论分析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同时,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例题1]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

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998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B.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c.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D.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名词解释:拾得、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名词解释:拾得、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物权法解释:第⼀百⼀⼗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百⼀⼗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先,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处理,外国⽴法例及我国现有法律均有不少规定: 1.外国⽴法例。

⽇本遗失物法第⼗⼆条规定:准遗失物,关于因错误⽽占有的物品,他⼈遗忘的物品,或者逃逸的家畜,准⽤本法及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但关于因错误⽽占有的物品,不得请求第三条的费⽤及第四条的酬劳⾦。

同法第⼆百四⼗⼀条规定了埋藏物的发现:关于埋藏物,依特别法规定进⾏公告后6个⽉内,其所有⼈不明时,拾得⼈取得其所有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百⼀⼗条规定:拾得漂流物或沉没品者,适⽤关于拾得遗失物之规定。

2.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九条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九⼗七条规定,公民、法⼈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根据现⾏的法律、政策⼜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三条规定:在河道中流放⽵⽊,不得影响⾏洪、航运和⽔⼯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和其他漂流物进⾏紧急处置。

《城镇⼟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条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权分离的原则,实⾏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设施除外。

刑法第⼆百七⼗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法占为已有,数额较⼤,拒不退还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将他⼈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拾得遗失物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根据《物权法》第109-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方面把握这些制度。

(一)拾得人(有关部门)的义务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概念辨析】【《物权法》第107条】VS【《物权法》第109条】两者均以遗失物为调整对象,但大异其趣。

举二例说明其不同:①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正好思念一个宠物,一口气饲养了6年,只到甲找上门来。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仍有权请求乙返还狗及孳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无时间上的限制(指的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请求的依据时)。

②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谎称自己是所有人,将该狗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狗是遗失物,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自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

在这里,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丙的利益,经过利益衡量,法律规定甲仍可请求丙返还,但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须注意:若拾得人(或有关部门)通知或发布招领公告,在失主与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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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当得利人20日内妥善处理义务。

二、理论分析
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般都要归还原所有人。

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
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原创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例题解析
[例题1]甲有一天然木雕,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木雕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木雕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D.丙因善意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物的分类(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与其暂时分离。

遗失物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无主物,拾得遗失物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

实践中,如果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返还拾得物,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关于无主物的归属,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本案中,木雕属于遗失物,乙应将其返还给甲,并不能取得所有权。

[注意]在本案中还涉及加工后的物权归属问题,我国目前对加工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没有规定,实践中,未经他人的同意在他人的财产上进行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加工物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并给加工人以补偿。

但加工物远远大于原物的,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因此,本题C 的表述是错误的,乙配的底座远不及木雕本身的价值。

另外,本题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该遗失物不是第三人(本题中的丙)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并且木雕是乙赠与丙的,丙无偿取得并没有付出对价,因此,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应当满足的条件,可以参照对考点“动产的善意取得”的解析。

[例题2]甲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内有100个银锭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乙,l938年7月5日。

”乙为丙的爷爷,l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

该100个银锭的所有权归属,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归甲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适用先占原则
B.应归丙所有
C.应由甲与丙平分
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埋藏物的归属。

《民法通则》第79条第l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但《民通意见》第93条对此作了变通补充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因此,本案中,可以确定银锭本属于乙所有,丙作为乙的继承人应依法取得这些银锭的所有权。

[注意]本题中的银锭不论是无主物还是埋藏物,因其的所有人是可以判定的,所以不应上缴国家。

另外,还应注意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

埋藏物必须藏于他物之中,而遗失物则不以藏于他物为必要,通常可以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

另外,对遗失物,遗失人丧失对它的占有,系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对于埋藏物,埋藏人丧失对它的占有则大多出于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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