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大学毕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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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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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夫妻感情和谐,维护和增进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自由的保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论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婚姻的法律定义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自愿的、为建立家庭而结合的法律关系。

这一定义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男女自愿结合的法律关系,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和缔结手续的必要性。

这一法律定义确保了婚姻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避免了强迫婚姻和非法结婚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自主选择配偶、确立婚姻关系、改变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婚姻自由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性。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居住权、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权利,同时有责任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这些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发展。

最后,婚姻法对婚姻的作用及其现实意义值得关注。

婚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使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作用。

同时,婚姻法还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婚姻自由,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还促进了夫妻感情和谐,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当执行婚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结婚禁止条件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结婚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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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关系 的行为准则 这种行为准则并 不是人们人为杜撰出来的 而是一定社 会里共同家庭生活 需要的 体现 � 近亲结婚有悖伦理教化 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 容易造成亲属 身份上 � 和继承上的紊乱 世界各国均有禁止一定范围内亲属结婚的立法传统 � � �� � � � 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关系可因收养的成立或者继 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 � 养达到一定期限而发生 � 因一方死亡或所拟制的 血亲关系解除而终止 姻 亲是指血亲的配 偶 配偶 � 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之配偶 � 血亲和姻亲中 辈分同于或高于父母的 是长辈亲 属 辈分同 � � � � � 于已身的 � � 是同辈亲属 � 辈分同于或低于子女的 是晚辈亲属 我国 婚姻法 第 条指出 禁止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结婚 但 是对于拟制直系血亲间能 否结婚 直系姻亲 之间能否结 � � 婚 拟制 直系血 亲关系 或直 系姻亲 关系解 除后能否结 婚 并无明确规 定 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在 � � 此方面的缺失 � 导 致在现实生 活中已经出现 公公与儿媳 女婿 与岳母 养父与养 女 继 父与继女 双方 � 要求结 婚的 事例 由于我国法律 在拟制血亲和姻亲方面立 法的缺失 使得法院在遇到此类 案件时 无法 � 依据具 体法条进 行审理 导 致这些 人要么 迫于社 会巨 大压力 而分 手 要么 远走他 乡 择地而居 � � �� � � � 基于婚姻道德伦理方面的考虑 我国需要完善有关禁止拟制直系血亲 之间结婚和禁止直系 � 姻亲之间结婚方 面的法 � 律法规 这不 仅是我 国现实 社会 的急切 需求 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例如 � 法国民法典 � 第 条规定 "直 系姻亲之间 不问其为婚生或非婚生 禁止结婚 " 该法 � 第 � � 条第 � 款规 � � 定 � "被 收养人与 其有血 缘关系 的亲属之 间 适 用本法典 第 条至第 条关 于禁止结婚的规定 � � � "第 条规定 " 收养人 被收养人及其直系血亲之间 禁止结婚 " 美国 统一结 � � 婚离婚法 第� 条也规定 "直系血亲之间 养父 母子女 之间 禁止结 婚 " 日本民法典 第 � 条 瑞 士民法典 第 条 意 大利民 法典 第 条 都对 禁止直系 姻亲之 间结婚进 行了相 关规 � 定� 这些法规有些是绝对意 义上的 禁止 有些是相对意义上的禁止 因此 建议我国在立 法中明确规定 拟制直系血 � 亲 直 系姻亲以及 三代以内不 同辈的拟制旁 系血亲禁止 结婚 以此来 增强我 国 婚姻法 在此方面的确定性和强制性 二� 禁止 "患 有医 学上 认为 不应 当结 婚的 疾病 " 的问 题探 讨 � � �� �� � �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婚姻家庭法律的通例 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 婚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多数国家禁止患有足以丧失婚姻行为能力的疾病以 及患有足以严重危害对方和后代健康的疾病的人结婚 并明确规定存在该类结婚障碍者违法缔 结婚姻的 该婚姻无效 新中国成立之后 禁止患有特定疾病患者结婚一直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传 � 统 如 年 婚姻法 第 条规定 "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 患麻风病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 � � 不应当结婚之疾病者 "禁止结婚 修改前的 年 婚姻法 第 条规定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 � 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 禁止结婚 与此同时 我国的法律也规定 当事人婚前患有 �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领取了结婚证 如果婚后疾病未能治愈 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事 � 由之一 我国以及世界各国以法律来明确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的 � � �� � � � � � � 修改后的 婚姻法 第 条第 款以及 婚姻登记条例 第 条第 款均规定禁止 " 患有在医学上 认为 不应当 结婚的 疾病 " 的患者结婚 由此可见 我国现行立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完全采用概括 � 性规定 而不再采用任何的示例性列举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 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 病可以 概括为两大类 其一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 病 如精神 分裂症 躁狂抑 郁型精神病以及其 � � � � 他重型 精神病 � 其二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 如麻风病等 值得一 其目的也是具有共通性

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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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第一篇:婚姻法论文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黄义灵(江西赣江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摘要: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

我国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经历了有条件认可、相对承认、完全不承认、附条件的相对承认四个阶段,现行婚姻法是通过补办结婚证登记制度对事实婚姻变相承认,对其婚姻效力认定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影响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本文结合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事实婚姻效力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事实婚姻;效力;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是指未办理结婚证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1]种两性结合。

由于传统的婚姻观的束缚造成不登记婚姻,同时,由于现代人新的婚姻观念也使登记婚姻的数量减少,因而造成现实生活中从过去到现在,事实婚姻的比例都很高,而且还将长期存在。

对于这一不可回避的问题,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有其明确的必要性,我国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而现阶段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并不完善。

一、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立法发展之历史沿革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困难之一。

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制定了不同甚至相反的法律政策及司法解释。

概括而言,我国对事实婚姻效力的立法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一)有条件的认可阶段建国初期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我国对事实婚姻是采取有条件的认可态度。

1986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此条例颁布之前,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这一时期只要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认定为事实婚姻,条件很宽松,立法对事实婚姻是认可的。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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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篇一:法学专毕业论文浅谈新旧婚姻法浅谈新婚姻法婚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婚姻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帮我们经营和管理婚姻。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近些年来婚姻法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本文浅谈针对旧婚姻法,肯定了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并对其中仍然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使婚姻立法更全面。

一、针对旧婚姻法新婚姻法的优越之处(一)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二)明文禁止家庭暴力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 .45 .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

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四)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

是否应该禁止婚姻制度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婚姻制度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婚姻制度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我认为应该禁止婚姻制度。

首先,婚姻制度的存在导致了社会中的性别歧视和不平等。

婚姻制度将男女之间的关系固化为一种特定的形式,这种固化导致了对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和对性取向的歧视。

例如,同性婚姻长期被社会排斥和歧视,这是对性取向的不尊重和限制。

其次,婚姻制度的存在也导致了家庭暴力和婚姻不幸的现象。

许多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由于婚姻制度的束缚,夫妻双方不得不忍受不幸的婚姻,这导致了家庭暴力和家庭不幸的现象。

因此,我们应该禁止婚姻制度,让人们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避免社会中的性别歧视和不平等现象。

反方观点:我认为不应该禁止婚姻制度。

首先,婚姻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的基石。

婚姻制度的存在能够规范夫妻关系,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婚姻制度也是文明社会的象征和标志。

婚姻制度的存在代表了社会对家庭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的认可,是社会文明的象征。

此外,婚姻制度也是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的体现。

婚姻制度的存在能够规范夫妻关系,保障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我们不应该禁止婚姻制度,而应该通过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名人名句:“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法国作家阿尔弗雷德·德·米斯特拉尔“婚姻是一种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

”——美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凯姆经典案例:同性婚姻合法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合法化同性婚姻,这一举动被认为是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挑战和颠覆。

这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和争议,同时也反映了婚姻制度的变革和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制度的禁止与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稳定、个人自由和性别平等等多个因素。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寻求一种平衡,既能够保障个人的自由选择,又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是否应该禁止结婚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结婚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结婚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结婚。

首先,结婚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责任感。

然而,现实中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结婚的严肃性,导致了许多不负责任的婚姻关系。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这说明结婚的认知和责任感并不足够。

因此,应该禁止结婚,以减少不负责任的婚姻关系,保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禁止结婚可以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和婚姻纠纷。

许多家庭暴力和婚姻纠纷的发生往往与结婚双方的不成熟和不负责任有关。

如果禁止结婚,就可以减少这些不良现象的发生,保护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最后,禁止结婚可以减少单亲家庭和儿童的心理困扰。

许多单亲家庭和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这些问题往往与父母的不负责任和不成熟有关。

如果禁止结婚,就可以减少单亲家庭和儿童的心理困扰,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和稳定的成长环境。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结婚。

首先,结婚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禁止结婚会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规定,婚姻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结婚的自由。

如果禁止结婚,就会侵犯这一基本权利,违反人权宣言的规定。

其次,禁止结婚无法解决婚姻问题,只会导致更多的不良后果。

禁止结婚并不能解决婚姻问题的根本,反而会导致更多的不良后果,如非婚生子的增加、家庭暴力的加剧等。

因此,应该通过加强婚姻教育和法律监管,来解决婚姻问题,而不是简单地禁止结婚。

最后,禁止结婚会破坏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禁止结婚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因此,应该通过加强婚姻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保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总之,结婚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责任感。

禁止结婚可以减少不负责任的婚姻关系,保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禁止结婚会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无法解决婚姻问题,破坏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因此,应该通过加强婚姻教育和法律监管,来解决婚姻问题,保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法律规定结婚禁止条件(3篇)

法律规定结婚禁止条件(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应当遵循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

同时,法律也对结婚的禁止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禁止条件进行探讨。

一、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概述1. 重婚重婚是指已婚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即构成重婚。

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原则,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法律将其列为结婚的禁止条件。

2.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根据《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以避免遗传疾病在家族中的传播。

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8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这里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遗传性疾病等。

这些疾病可能对婚姻生活、后代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法律将其列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二、重婚的认定与处理1. 重婚的认定重婚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两点:(1)当事人是否具有配偶。

如果一方已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重婚。

(2)当事人是否具有重婚的主观故意。

即当事人明知自己已婚,仍与他人结婚或同居。

2. 重婚的处理(1)民事责任:重婚者与他人结婚的,与他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法律后果1. 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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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_浅论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浅论婚姻法论文2600字(一):浅论婚姻法中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论文夫妻家务劳动因其为"私"的劳动,其价值往往为社会所忽略。

在夫妻之间,承担家务劳动的主要是女性。

在目前家务劳动尚不可能全部社会化或现代化,家务劳动分工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承认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成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必要且可行的选择。

我国《婚姻法》对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是值得我们认可的,特别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确定了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的确是对传统婚姻家庭法的突破。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经济补偿制度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

如果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就不能适用经济补偿制度。

2、夫妻一方在共同家庭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是启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原因条件。

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

3、这是一种主动请求权,即应由夫妻一方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主动提出请求。

如果贡献较大的一方不提出补偿请求或拒绝接受补偿,法院无权依照职权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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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摘要: 我国《婚姻法》基于优生的需要而作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已缺乏其合理性。

随着不育文化的兴起、国家经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收养制度、社会保障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法》应为表兄弟姐妹及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除婚禁。

关键词: 结婚条件婚姻法婚育分开解禁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目录一、背景概述 (3)(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 (3)(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不足 (4)二、“解禁”的合理性浅析.. (6)三、“解禁”的可行性论述 (9)(一)不育文化的兴起,为婚育分开提供了观念保障 (9)(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婚育分开提供了物质保障 (10)(三)现代医学的发展,为婚育分开及优生提供了技术保障 (11)(四)收养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只婚不育的家庭提供了制度保障 (12)(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为优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12)四、小结 (13)一、背景概述(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

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

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可见,我国《婚姻法》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

从历史上至今,我国对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范和法律几乎为通例。

《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明律规定:“凡同姓者,各杖六十离异。

”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

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5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1950年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9、10条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三类:有关精神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

该法第38条对上述三类疾病进一步界定为:“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的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可见,在我国,表兄弟姐妹之间、严重精神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爱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是禁止结婚的。

否则,当事人即使已登记结婚也会因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而使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根据多方面的研究探讨,笔者以为,《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禁”。

(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不足国家之所以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是遗传因素,血统过近的亲属结婚,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累积地遗传下来,对子孙后代以至民族的健康带来不良后果。

其二是道德因素,近亲结婚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

禁止近亲结婚,大的方向和原则没有错。

但是,对有些个别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

既然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考虑遗传和伦理问题。

那么,对于不产生生育后果和不存在伦理道德问题的近亲,就应该考虑准许他们结婚。

有的人,双方虽为近亲,但是,双方的婚姻不以生育为目的,也不会造成生育的事实,那么遗传问题就不复存在。

譬如,双方以前都结过婚,也都有自己的孩子,他们因各种不同原因造成孤身生活,如果他们之间结婚,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不允许再生育,这种情况,就不应该禁止他们结婚。

人家不再要孩子了,还有什么遗传问题。

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考虑,在近亲双方符合不造成生育事实的前提下,如果不是特别亲近的近亲,也不会构成道德问题。

旧社会,包括新《婚姻法》实施以前,是允许诸如姑表亲之类的近亲结婚的,那时候没有伦理道德问题,难道现在有了道德问题?伦理道德是不断发展的,而不是后退的。

这方面的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

据媒体报道,一对表兄妹为了能喜结连理,在做了节育手术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得到当地民政部门的许可(大河网,2008年11月12日)。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这样的拒绝也无可厚非。

《婚姻法》第七条明文规定,直系血亲和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有律师据此评论道,“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既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要求。

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变更性,也更好地保护了社会利益。

另外,这也是为了保证他们的自身利益和幸福。

”但是,如果我们稍加思考,我国的《婚姻法》是不是可以变得更加宽容和人性化一些呢?我认为,《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相关规定应该予以修改和完善。

理由有三点。

第一,《婚姻法》为什么要禁止近亲结婚呢?除了伦理道德方面,最主要的原因无非是从国民的健康出发,担心近亲结婚的子女患上遗传疾病,影响国民素质的提高。

这点也无可厚非,近亲结婚的弊端确实得到了科学的验证,因此大部分国家也都明文禁止的。

但是,就此事来讲,既然双方只是表兄妹,而且都已经做了节育手术,所谓伦理道德和后代的遗传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所以,准许他们结婚没有违犯立法的初衷。

第二,从国际惯例来看,《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没有实行一刀切,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比如,在美国有19个州不禁止表兄妹结婚。

即使禁止表兄妹不能结婚的州,对于近亲结婚的特殊的情况(比如传统风俗习惯,上述类似情况等)还是在立法中对近亲结婚开辟了绿色通道。

其实,这非但不会损害法律的尊严,还反而会增加法律的人性化。

同时,法律的人性化与法律的“一视同仁”(即公平性)并不矛盾。

比如,法律可以规定,如果旁系血亲(主要是表兄妹情况居多)愿意近亲结婚,其前提条件是禁止生育小孩。

这个门对所有人都是敞开的,只要你愿意承担近亲结婚不能生小孩的后果。

第三,这样的立法,还能实现各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对当事人来说,爱情得到了维系,没有受到剥夺,获得了幸福。

对国家和社会来说,也并不会对国民的素质造成任何的损害。

除了上述三点理由外,律师的部分观点也是明显站不住脚。

其一,表兄妹结婚有几千年的历史,在中国、阿拉伯地区和西方皇室尤为盛行,何以认为不符合自然规律和伦理道德的要求?其二,就上述案例来说,准予其结婚,才是既保证他们的自身利益和幸福,也更好护了社会利益,而不是相反的结果。

因此,我建议《婚姻法》除了明文规定近亲不能结婚外,还应该对特殊情况下的近亲结婚开辟绿色通道。

即如果当事人属于表兄妹且确保不生育子女(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也能得到保证),应该允许其结婚。

从经济学上说,这样的立法也是达到了社会的“帕累托最优”。

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样的立法是不是会有一种误导作用,从而导致大量的人去近亲结婚。

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毕竟其代价是承担做节育手术不能生小孩的后果。

二、“解禁”的合理性浅析《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其理由主要有两个,即伦理和优生。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排除了纵向直系血亲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行为,并逐步上升为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要求。

依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内婚容易导致社会结构的紊乱和破坏,“生活上密切合作的已有结构决不容性的闯入,于是发生了乱伦禁律和外婚的规定。

”[1]可见,《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结婚,主要是基于伦理的要求。

婚姻家庭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伦理实体,一旦允许这类当事人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继承上的紊乱,有悖教化,会动摇甚至瓦解整个社会长期积淀而成的周密的传统伦理观念与道德规范。

因此,禁止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结婚,实有必要。

但我认为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应禁婚。

在我国历史上,由于长期的农业小生产经济和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的生活环境的原因,加上同宗不婚、亲上加亲等伦理观念的影响,盛行过中表婚的风俗。

我国古代把姨的儿子叫做内弟,内即中,把姑的儿子称为外兄弟,外即表。

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因中表婚风俗下的夫妻所发生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悲剧是屡见不鲜、为人熟知的。

可见,《婚姻法》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并非基于伦理,而纯粹是基于优生,即为了考虑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优生,防止有近亲血缘关系的男女生育后代。

19世纪美国杰出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摩尔根投入了毕生的精力研究人种学和人类的早期婚姻、家庭生活,写出了《古代社会》一书,系统地论述了自有人类以来两性关系的发展,提出了“不得在氏族内部近亲通婚的根本法则”,并指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民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的科学论断。

虽然医学已经证明,近亲婚配所生子女患隐性遗传病的机率远远高于非近亲婚配所生子女, [2] 容易影响后代的健康发展,但为禁止生育而禁止结婚,则完全忽视了婚姻功能的历史变迁,误解了婚姻的本质及其内涵。

婚姻是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的,基于爱情和性爱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才步入婚姻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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