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
工程合同中工程款项支付

工程合同中工程款项支付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合理的款项支付安排对于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标准的工程合同中工程款项支付的范本内容,它详细阐述了款项支付的相关条款和流程。
一、预付款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该预付款将用于工程前期的材料采购和准备工作。
二、进度款项1.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交进度报告和请款申请。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请款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的进度款项。
3. 进度款项的支付比例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三、结算款项1.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竣工报告及相关结算资料给甲方。
2. 甲方应在收到竣工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与乙方进行结算。
3. 结算款项应包括剩余的合同金额扣除已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项后的余额。
四、尾款支付1. 在结算款项支付后的6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支付尾款,尾款金额为结算金额的5%。
2. 尾款支付前,乙方需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质保文件和维修承诺书。
五、逾期支付利息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条件支付款项,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给乙方。
六、其他费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增加额外工作量,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点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点一、引言施工合同结算是建筑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涉及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工程质量的保证以及双方的权益保障。
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结算是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结算的基本概念、结算方式、结算依据以及结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施工合同结算的基本概念1. 施工合同结算的含义施工合同结算是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应付工程款项的过程。
结算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扣款、变更签证等方面,是施工合同执行的重要环节。
2. 施工合同结算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合同结算应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
(2)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施工合同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
三、施工合同结算方式1. 按工程进度结算:根据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工程款项支付较大的工程项目。
2. 按工程量结算: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周期较短的项目。
3. 总价合同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周期短,工程量变化较小的项目。
四、施工合同结算依据1.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结算的最基本依据,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结算。
2.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款的支付和扣款都应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3. 工程变更签证:工程变更签证是施工合同结算的重要补充,应根据签证内容进行相应的结算。
4. 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退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五、施工合同结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及时办理结算: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算,确保工程款项的支付和扣款顺利进行。
2. 严格审核工程量:双方应严格审核工程量,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无误。
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篇一:浅谈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浅谈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摘要: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它是最终确定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施工合同,工程结算,预算,管理Abstract:theconstructioncontractisthedeveloperandco nstructionprojectcontractorshouldabidebythelegaldocuments,isbothsidesmustperformtechnicaleconomicdocument,itisultimatelydeterminethesettlementoftheimport antbasis.Keywords:constructioncontract,engineeringsettlement ,budget,management 引言施工合同内容一定要具体化,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否则到了工程结算时全是问题,严重影响工程结算的进展,给承包人带来很大的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得全面、细致、周到,减少不确定因素,使得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条不紊地进行。
因此,在建设领域重视施工合同签订、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的确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建筑市场逐步规范,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以致影响工程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由于建设项目的特性,工程结算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承包发包双方都必须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给予足够的重视,为此,本人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谈一点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重要作用的粗浅认识。
合同结算工程结算

合同结算工程结算一、结算依据结算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工程的范围、标准、工期、价款等关键信息,并作为结算的基础。
二、结算条件结算应在工程项目完工或达到约定的结算节点后进行。
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结算。
若存在瑕疵或未完成的工作,应在问题解决后再行结算。
三、结算流程1. 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提交完工报告及相关材料给发包方。
2. 发包方在收到完工报告后,组织验收工作。
3. 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结算申请书。
4. 发包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结算金额。
5. 双方签字确认结算书,并依此进行款项的支付。
四、结算内容结算内容包括工程量的计算、价格的核算、变更的管理、索赔的处理等。
所有内容都应基于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
五、结算方式结算方式通常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
具体的支付方式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并在结算书中明确指出。
六、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计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七、争议解决如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有关结算的事项,如特殊材料的处理、保修期的维护责任等。
九、附件结算书应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程量清单、验收报告、变更单据等,以便核查和备案。
十、生效条件本结算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任何未经双方确认的结算书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热点问题。
在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这些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合同履行、质量安全、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入手,对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分析【案例1】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担B公司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的施工任务。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B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A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不得不自行垫付部分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A公司向B公司提出了工程款结算申请,但B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2】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某办公楼开发商(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约定C公司承担D公司开发的办公楼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D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多次调整,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C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不得不增加人力和物力投入。
工程竣工后,C公司向D公司提出了工程款结算申请,但D公司以工程进度延误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C公司诉至法院。
二、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1. 工程款支付纠纷在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是双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不得不自行垫付;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款支付受到影响;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条款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分歧。
2. 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是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核心问题。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承包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发包方要求擅自改变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验收不合格,双方对验收结果产生分歧。
施工合同_结算办法

施工合同结算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施工合同的结算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施工合同,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
1.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办法。
二、结算方式2.1 施工合同的结算方式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
2.2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月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2.3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
进度款的支付周期和支付时间应在合同中约定。
2.4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对工程总价款进行最后一次的结算。
三、结算依据3.1 施工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结算。
计价依据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定、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3.2 工程量的计量和确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
工程量的计量结果应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3.3 工程价款的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条款进行,包括变更、签证、索赔、调价、奖励、暂估价确认和相应的规费税金等。
四、结算程序4.1 施工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节点,办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
4.2 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节点工作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
4.3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竣工结算。
4.4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是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和遵守的内容。
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工程款支付规定1. 工程款支付方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一次性支付适用于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情况。
分期支付适用于工程分段完成的情况,根据施工进度和验收情况分阶段支付相应的款项。
2. 工程款支付比例工程款支付比例根据施工合同的进度安排进行约定。
一般而言,可以分为拨付首款、支付中期款和支付尾款。
拨付首款通常在施工开始前支付,支付中期款在工程完成一定进度后支付,支付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3. 工程款支付条件工程款支付的条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
工程进度是指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工程达到一定阶段后方可支付相应款项。
质量验收是指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款项。
4. 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工程款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支付时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支付方式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方式进行。
二、工程款结算规定1. 工程款结算比例工程款结算比例是指根据施工工程的不同阶段,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结算。
一般而言,可以分为初步结算、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
初步结算是指工程完成一定进度后进行的初步结算,中间结算是指工程完成一定阶段后进行的中间结算,最终结算是指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的最后结算。
2. 工程款结算程序工程款结算程序包括结算报告、结算资料准备、结算审核、结算支付等环节。
结算报告是指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情况编制的结算报告,或者由专业结算单位进行编制。
结算资料准备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准备结算所需的材料和文件。
结算审核是指由建设单位或专业结算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结算支付是指根据审核结论,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施工单位。
试析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结算的纠纷与处理

成 都 航 空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 h u A rv ui o ra c e o eo t a c
V c t n l T cnc l ol e o i a & ehi lg a o aC e
20 06年 1 2月第 4期 ( 总第 6 ) 9期 V 1 2 N . Srl o6 )20 o. o4(ei .9 06 2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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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内容提要:本文重点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主要包括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方以施工方违约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款结算及施工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其概念与特征依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275条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即“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审判实践中,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要内容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往往是双方最后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一、关于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
《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结算。
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合同的造价管理不规范、不到位。
按照《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可见,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前提。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并且相当多的合同已在管理部门输了备案等手续。
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直接原因,普遍是由于工程设计尚未完成,无法依据施工图纸等确定工程预算。
其情形在合同中表现为: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合同未作具体约定等。
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
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
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
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2)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按照前述方法能够确定计价方法的,法院应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价款的核算。
对因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不能核算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审计,并经庭审质证后审查确定工程价款。
二、关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项目关系城市规划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影响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为此,法律及行政法规作出了一系列的强制性与禁止性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所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严格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司法实践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都将被确认为无效。
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实际的工程价款。
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即发生了建筑的直接费用,如施工企业垫付的资金、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及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没有发生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给付。
对于建设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
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予支持。
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
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此情况下,从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阅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款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等。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相应的承揽工程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
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款;施工方无施工资的,只应给付给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
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2.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此情形,工程价款的确定可按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方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起诉,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
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
3.关于合同施工方违法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此类纠纷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原则,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建设方、实际施工方为诉讼当事人。
三、关于建设方以施工方违约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司法实践中,即便在合同对工程造价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建设方也常常会以施工方违约提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
对于实践中遇到的以下主要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关于建设方以工程质量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价款结算。
这一问题在建筑工程结算中较为普遍。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一是关于建设方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工程款。
虽然一般理论认为,合同一方出现未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对方可以依《合同法》第66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认真审查合同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在合同中双方既约定了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余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清,又约定了工程的保修条款。
但有关质量保修的条款对工程款的支付未作限制给付的约定。
可见,此类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与工程保修未作同时履行之约定,而是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
因此,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建设方应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采用依约由施工方承担维修、修缮等责任并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解决。
二是建设方关于质量的抗辩,应作为反诉还是反驳的问题。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施工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依据对《民事诉讼法》及法理的理解,此类案件的反诉须是主张方提出旨在抵销或吞并对方关于给付工程款的请求。
如果仅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主张拒付工程款的,应认定为反驳。
因此,依照前述理由,在采用通常性约定的合同情形下,建设方的反驳性抗辩显然不能得到支持。
反之,如果建设方的主张为反诉性质,则可能引起反诉程序的启动,并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庭审质证、认定事实等情况,作出裁判。
需注意的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建设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往往仅表述为由于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按施工方提出的数额支付工程款。
对此,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不提出的,对其主张视为反驳。
行使释明权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严禁行使有倾向性的释明权。
三是对建设方未经验收即将工程投入使用后,又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处理。
按现行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后的质量问题由建设方承担。
对这一规定,不能机械地对待,应当在区分质量问题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处理。
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分为两类,即一般隆的问题和基础、结构性的问题。
一般性的问题为可见性的、浅表性的;基础、结构性的问题为隐蔽性的、潜在性的。
常规情况下,建设方在投入使用工程时对于已存在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即明知,其投入使用工程的行为即是对要求施工方履行维修义务的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