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一)一、引言计划生育是指按照国家计划和法律规定,通过避孕控制和优生优育等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种政策。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被视为一项基本国策,一直以来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二、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1. 宪法和婚姻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从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出发,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发展。
而婚姻法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夫妻应当自愿进行计划生育,不得强制生育和乱收费。
2. 计划生育法1995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法律责任和保护对象等。
其中,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原则,同时允许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二孩生育。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所处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 经济计划生育政策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经济上的手段,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奖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等。
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将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提供保障,并有效遏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二)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1. 计划生育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避孕技术和不孕不育治疗技术等。
我国的避孕技术主要有避孕药、避孕环、避孕套、避孕注射等,其中避孕药是最常用的避孕手段,也是最安全、最方便的一种。
不孕不育治疗技术主要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体外受精等,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为各类不孕症患者提供了更多的治疗希望,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的计划生育率。
2.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手段,它包括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普及科学避孕知识、加强独生子女教育等。
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力度,各级妇联、计生委、卫生部门等,都在积极推广科学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优生知识,同时也加强独生子女教育,提高家庭计划生育意识。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依法进行管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高人口素质,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民计划生育意识。
第八条学校、医院、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避孕节育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避孕节育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
第十三条鼓励公民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预防非意愿妊娠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为残疾的;(二)再婚夫妻双方均只有一个子女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生育调节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二)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针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推行所制定的一
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
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
措施,通过调整人口出生和人口增长的数量和结构,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
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该法第三条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即晚结婚、晚育龄、少生育
和控制人口总量。
第四条规定了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普及
宣传、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定计划生育奖励和处罚措施等。
第五条
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受益人,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夫妇和独生子女的父
母等。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早婚、晚育、少生育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
比如,规定女方婚龄不得早于20周岁,男方婚龄不得早于22周岁。
未经审批,
夫妇不能早婚。
对于女方怀孕生育的情况,规定应当按期生育,对超生的
情况,规定要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
生育奖励和处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计划生育的技
术服务、奖励和处罚等进行了规范。
总而言之,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国家针对计划生育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定,对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规定了计划生育
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以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1. 引言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的政策。
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是长期以来的政策之一,旨在控制人口增长,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本文将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
2. 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法是中国的核心立法,该法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目标、计划生育的内容和实施机构等。
该法规定了夫妻应当晚婚晚育、一个夫妻应当生育一个孩子等基本原则,并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卫生计生服务、人员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规。
该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服务项目、技术质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保障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全面规范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各方面的具体措施。
其中包括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服务和协调机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奖励措施等。
该条例的实施强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推动了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稳定。
5. 全面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是中国在2016年放开独生子女政策后实施的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此举旨在解决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促进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全面两孩政策的出台对于缓解人口结构不平衡问题、调整人口年龄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6. 奖惩措施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和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奖惩措施的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并履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可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而对于超生、拒绝绝育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予以处罚。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是指通过国家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数量和分布,以达到协调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一个政策。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是指关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具体法律和法规,旨在规范和强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该法第一章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概念和目的,强调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科学性和人性化。
第二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计划、适应当地情况、自愿申请、公正合理、法律保护和社会支持等。
第三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包括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奖励优生守法、监督检查和管理惩处等。
第四章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的范围和条件,包括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提供生育补助和优待等。
第五章规定了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强调了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
第六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保护和支持,包括保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等。
第七章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
该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范围、目标和政策措施。
第二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包括避孕节育技术和人工流产技术等。
第三章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范围,包括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和社会组织等。
第五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管理的内容和程序,包括计划生育审批和登记、计划生育检查和监督等。
第六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和普及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文化演出等。
第七章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和乱收费行为的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规定了计划生育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以上是我国计划生育领域的两个重要法律法规的简要介绍。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推动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实施能够保护人口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不仅如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还能够帮助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等问题,为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计划生育有关规章制度

计划生育有关规章制度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也是我国人口问题的基本政策之一。
在中国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二、计划生育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基础。
该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保障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计划生育的原则是自愿、合法、公平,政府不得强迫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计划生育措施。
同时,该法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方式和方法,保障了人民的生育权益。
2.相关行政法规除了《计划生育法》,我国还有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如《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些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和程序,保障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1.生育政策我国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对夫妇最多生育一个子女。
为了鼓励人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生育奖励和惩罚措施。
对于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和津贴等优惠待遇;而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将处以相应的处罚。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府建立了完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广大群众提供生育保健、优生优育等服务。
各级政府都设立了计划生育协助咨询机构,为人们提供生育规划、避孕措施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3.宣传教育工作政府开展了广泛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生育观念的转变,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支持。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认识到生育控制的重要性。
4.监督检查工作政府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相应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意见建议。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是指国家依法采取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引导和帮助人们自觉控制生育行为,以达到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
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和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首先,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政策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控制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这一法律明确了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立场和发展方向,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坚持男女平等,晚婚晚育,控制生育,提倡一孩化,鼓励单独子女家庭。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参加计划生育,保护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这一法律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总之,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我们要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为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一、前言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1. 稳定低生育水平,逐步实现人口总量合理控制。
2. 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3. 促进人口分布与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相协调。
4. 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育政策1.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除外。
2. 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3. 严禁非法生育、收养、溺弃、虐待儿童。
四、计划生育服务1. 提供生育指导、避孕节育、优生优育、遗传咨询等服务。
2. 实施免费基本生育服务,包括生育登记、孕前检查、产前诊断、生育技术服务等。
3. 鼓励夫妇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五、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1. 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奖励。
2. 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特殊照顾,如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
3.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六、法律责任1. 违反生育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 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节育手术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结束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的实施,旨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希望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与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共同为实现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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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3)婚外生育的;(4)非婚生育的;(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
15、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罚?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1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2】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精神,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确保“十二五”时期全市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实现“双降”,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十二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奋斗目标1、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市委“抓机遇、提速度、上台阶”的总要求,把继续降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数量作为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从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强化监督、综合施治、创新发展等方面,全面加大人口计生工作力度。
2、工作目标。
坚持工作目标从高、控制指标从低、依法管理从严、利益导向从优,确保“十二五”时期全市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2.5%。
和6%。
以内,工作目标从严下达执行;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创建两个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与合理分布,争创全国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3、强化综合节育措施落实。
节制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上环、结扎)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客观上不需要采取相应综合节育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应按规定到经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落实相应的综合节育措施,并将有效证明交由单位和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进行登记查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至落实措施为止,其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公民不按规定自觉落实综合节育措施的,不得享受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奖补政策,直到落实为止,其间停发的补助不予补发。
4、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对违法生育的公民,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共产党员违法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予以开除,并由原单位负责督促其按规定落实节(绝)育措施和缴纳社会抚养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其他政策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公民违法生育的,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竞选村(居)委员会负责人,已担任村(居)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令其辞职。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所在企业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公开曝光和依法处理。
出现违法生育事件的单位,在当年度的各项目标考核中不能评奖评先,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单位职工未按规定落实节(绝)育措施的,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其所在单位在当年度的各项目标考核中降一个等次评奖,并对其单位及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5、依法规范生育秩序。
一是落实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做好违法生育举报案件查处工作。
二是建立诚信计生档案制度。
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民诚信计生档案,将生育、执行计划生育其它政策、缴纳社会抚养费、落实节(绝)育措施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
各相关部门在为公民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优惠奖补政策时,应查证诚信档案。
对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规定的,应暂缓办理,直至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