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回收站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谁产生、谁负责,谁处置、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第五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生与分类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除单位和其他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的记录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环卫部门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置方式及利用计划。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使用建筑材料,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垃圾分类设施,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便于回收和利用。
第十条拆除单位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并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第三章运输与处置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环卫等要求,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筛分、破碎等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利用与监管第十六条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十八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环卫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筑垃圾场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场的管理,确保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理,保护环境,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建筑垃圾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场的建设和运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减量化原则: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二)资源化原则: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实现资源化利用。
(三)无害化原则:对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责任主体原则:建筑垃圾产生者、运输者、处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筑垃圾场建设第四条建筑垃圾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建设标准。
(二)具备良好的排水、防渗、防尘、防火、防盗等设施。
(三)场地面积、容积符合本地区规划要求。
第五条建筑垃圾场建设程序:(一)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场建设申请。
(二)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三、建筑垃圾场运营管理第六条建筑垃圾场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七条建筑垃圾场运营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对进入建筑垃圾场的车辆进行登记,确保车辆清洁。
(三)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
(四)加强防火、防盗、防尘、防渗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五)定期对建筑垃圾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建筑垃圾场运营单位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建筑垃圾处置情况。
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具有明显的标识,配备防尘、防漏设施。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市内各类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
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拆除、改建、装修等活动产生的混凝土、砖瓦、木材、沙土等垃圾。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注重资源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由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第八条建筑垃圾应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三类进行分类。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弃的金属、玻璃、塑料、纸张等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的建筑垃圾。
有害垃圾指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建筑垃圾,包括废弃的电池、荧光灯管、油漆桶等有毒有害的建筑垃圾。
其它垃圾指除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外的建筑垃圾,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处理。
第九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分类要求分别将不同类别的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和处置。
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标准分类投放建筑垃圾。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收集第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分类好的建筑垃圾放置在指定的收集点,配合垃圾收集车辆进行收集。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派员定期检查建筑垃圾的收集情况,对不按规定分类的单位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可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负责将收集的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第四章建筑垃圾的运输第十四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取密闭、防漏、防溅的措施,确保不会对环境和城市造成污染。
废旧回收场所规章制度

废旧回收场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回收场所管理,保障环境卫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废旧回收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动废旧回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废旧回收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废旧回收作业安全、环保、合法。
第四条废旧回收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档案和台账,做好统计、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报告所属区县环保部门。
第五条废旧回收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不得违法倾倒、焚烧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废旧物品。
第六条员工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做好自我保护,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废旧回收场所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由经营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制定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
(二)负责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负责现场安全监测和危险处理。
(四)负责物品分类、处理和储存。
(五)负责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预防性管理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处理。
(二)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流程,确保出现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三)建立员工奖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环保工作。
第九条废旧回收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意识,增强技术操作能力,确保任务完成顺利,事故率降低。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废旧回收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环保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废旧回收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环保、技术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废旧回收场所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二)环保意识培训。
(三)应急处理培训。
建筑物废弃处理规章制度

建筑物废弃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物废弃处理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产生建筑物废弃物的建筑物所有人及相关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物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砖瓦混凝土、金属材料、木材、玻璃、塑料、沥青、泥土等。
第四条建筑物废弃物处理应根据废弃物的性质、来源、产生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处置,并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条建筑物所有人及相关责任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废弃物处理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建筑物废弃物的分类与储存第六条建筑物废弃物应根据其材料属性,进行分类处理。
具体分类标准由当地环保部门制定并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建筑物废弃物应在指定区域集中储存,并进行明确标识,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
第八条建筑物废弃物的储存区域应设立专人进行管理,对每日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及时清理和整理。
第九条建筑物废弃物应定期清理、分类、运输,不得在储存区域长时间积压。
第三章建筑物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第十条建筑物废弃物的运输应选用环保车辆,保障运输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建筑物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不得私自倾倒或焚烧。
第十二条建筑物废弃物的处置应选择正规、合法的建筑垃圾处理单位或授权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
第四章建筑物废弃物处理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建筑物所有人及相关责任方,环保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或造成环境破坏的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暂停其建筑物使用权,并对其进行永久性禁止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为了规范建筑物废弃处理行为,保护环境、减少浪费并促进可持续发展,以上所列举的规章制度应当得到严格执行。
建筑垃圾受纳场规章制度

建筑垃圾受纳场规章制度
建筑垃圾受纳场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建筑垃圾可以分为可回收物、有害物和其他垃圾三类。
建筑垃圾
受纳场应设立不同的区域收集不同类型的建筑垃圾,并配备相应的垃圾容器和标识,方便
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分类投放。
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筑垃圾受纳场应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标准,严格控制超载现象。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避免在居民区、河道等禁止地点临时停车、倾倒。
三、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建筑垃圾受纳场应设立专门的处置区域,进行垃圾的堆放和处理。
垃圾处置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防尘、防污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
下水。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受纳场可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分类回收站,进行建
筑垃圾的再生利用。
可回收物如废旧砖瓦、混凝土碎片可进行破碎后再利用于道路基础、
填埋覆盖等工程,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五、建筑垃圾监管和检测:建筑垃圾受纳场应建立健全的监管与检测机制,定期对垃圾受
纳场的环境质量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测,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对违规垃圾运输、非法倾
倒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保障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建筑垃圾受纳场的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建筑垃圾的收纳、处理和处置至关重要,可以有效保
护环境安全、减少资源浪费、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提高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环
保意识,促使他们更加注重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和利用,共同建设美丽的城市环境。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4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有效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建筑垃圾的产出、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方式和管理、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等。
第四条所有从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第五条建筑垃圾分类是指将建筑垃圾根据其性质、成分和处理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第六条本单位内的建筑垃圾应按照以下几类进行分类:(一)混合垃圾:指建筑废料、装修垃圾、公共设施拆除垃圾等混合在一起的垃圾。
(二)沙土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沙土、泥浆等垃圾。
(三)石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石材、砖瓦等垃圾。
(四)木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木材、木板等垃圾。
(五)钢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钢材、钢筋等垃圾。
(六)玻璃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玻璃、镜子等垃圾。
(七)塑料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塑料、塑胶制品等垃圾。
(八)电器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电器设备、线路等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方式包括手工分类和机械分类,具体操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第八条建筑垃圾分类后的垃圾应进行垃圾袋装,明确标示分类及数量。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第九条建筑垃圾收集是指将分类后的建筑垃圾进行收集、暂存,并且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点,点位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建筑垃圾产生的需求。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点应配备相应设备,包括收集容器、传送带、垃圾车等。
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收集点应每日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有相应的运输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必须使用密封的垃圾袋包装,确保垃圾不外露,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是指将收集点上收集的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建筑垃圾场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垃圾场管理制度范文建筑垃圾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建筑垃圾场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筑垃圾场的管理,保护环境,确保建筑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理过程安全、法规、高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垃圾场经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存放、处理过程进行管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活环境和城市规划要求下,具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建筑垃圾场应与居民区、工业区、商业区、医院、学校、文化设施等场所保持适当距离,以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五条建筑垃圾场应每年完成建筑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理任务,确保无积压建筑垃圾。
第六条建筑垃圾场应定期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对检查结果负有整改和落实的责任。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第七条建筑垃圾场应设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点,供周边居民和单位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丢弃。
分类收集点应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识,分类标识应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分类。
第八条建筑垃圾场应定期收集分类垃圾,分类垃圾收集车辆应具备密闭、防漏、防尘等功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泄露垃圾。
第九条建筑垃圾场应加强对分类垃圾收集车辆的管理,收集车辆应定期检查、维护、清洗,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和清洁卫生。
第十条建筑垃圾场应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和收集人员,他们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分类垃圾的要求和处理方法,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场应建立健全分类垃圾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分类、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的数据追溯和追踪。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经过环保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确保车辆干净,防止建筑垃圾残留和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标注防尘、防漏标识,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辆密闭,防止建筑垃圾的传播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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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回收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垃圾回收站的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卫生和城市美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垃圾回收站的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保障环境卫生和城市美化。
第四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城市环卫管理规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不得污染环境。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回收站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确保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由环卫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收集
第七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分类,设置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第八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让市民和环卫工作人员能够清晰地识别不同种类的建筑垃圾。
第九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定期对分类收集设施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配备专门的环卫工作人员,负责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整理。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定期对分类后的垃圾进行称重统计,做好垃圾量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封闭式运输车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垃圾泄漏或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和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对垃圾装载和卸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垃圾运输的环节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制定合理的路线和运输计划,避免在繁华地段和人口密集区进行垃圾运输,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配备专门的环卫工作人员,负责对垃圾运输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运输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建筑垃圾的处置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和工艺流程,确保垃圾的合理处置。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置设备和工艺,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安全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将处置后的建筑垃圾进行监测和检验,确保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健康风险。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处置的时间节点和工艺流程,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对工艺设备和处置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处置。
第五章环卫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配备专业的环卫工作人员,经过环卫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三条环卫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城市环卫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建筑垃圾的安全回收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环卫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环卫部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岗位技能和环境保护意识,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回收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卫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考勤、绩效和奖惩进行管理,激励和约束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环卫工作人员应当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责任,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回收站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保障环境卫生和城市美化。
第二十八条对建筑垃圾回收站存在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和管理混乱等问题,环卫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垃圾回收站,环卫部门有权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涉嫌犯罪的建筑垃圾回收站,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环卫部门负责解释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