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分类

信用证的种类(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6)循环信用证,分为:自动式循环,非自动循环。
(7)对开信用证。
(8)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
(10)备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不附单据、受益人可以凭开立收据或汇票分批或一次在通知行领取款项的信用证。
在贸易中它可以起到预先支取货款的作用,信用证中常见类似文句:Payment in advance against clean draft is allowed.贸易结算中的预知信用证和非贸易结算中的旅行信用证都属光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类型。
受益人在请求议付或者付款时,无需提交货运单据,而只需提交汇票或发票。
但是信用证都是银行凭一定的条件付款的承诺,光票信用证也不例外。
光票信用证下的单据没有货运单据,因此对进口商的风险比较大,无法通过各种单据对货物的交付、质量、数量等予以控制。
进口商得依赖出口商的信用,否则会出现货款两空的境地。
开证行也无法利用货运单据来防范风险,只能基于进口商的信用或进口商提供的其他担保,因此银行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对于出口商而言,光票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仍然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无须提供货运单据,因此应当是有利的。
因为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越少,出现单证不符的可能性也就越少。
并且,相对应于买卖当事人的风险分配而言,进口商风险越大,作为相对人的出口商就风险越小。
因此,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比较少,多用于支付货物从属费用、尾款、样品费等,以及其他非贸易性费用的支付。
由于光票信用证运用较少,贵司得从交易背景、客户信用等方面注意,不要出现信用证欺诈或者诈骗的情形。
1-1信用证的定义及种类

(七)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 指交易的一方开出第一张信用证,但暂 不生效,须在对方开来一定金额的回头 信用证经受益人表示接受时,才通知对 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 证的受益人和开证人就是回头信用证的 开证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是远期 信用证,回头信用证是即期信用证,第 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回头信用 证的开证行。
(五) 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够恢 复到原金额重新使用的信用证。循环信 用证可分为全自动循环、半自动循环和 非自动循环三种。议付后,不需要开证 行通知就可以循环使用的为全自动循 环。议付后,在规定的限期内,开证行 不通知停止循环就可以循环使用的为半
(三)保兑信用证
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 家银行加以保兑的称为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这样的信用证, 除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外,保兑 行也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对受益人是 有利的。保兑信用证上应注明 “Confirmed”字样。
(四)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UCP600》的定义,可转让 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系指特别 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 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 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 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第一节
信用证的定义及 种类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 又称为信用状,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 要求并按申请人的指示,向第三者开具 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 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摘要:信用证的种类主要有七大类:A、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B、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C、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D、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E、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F、循环信用证,G、对开信用证。
A、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议付行议付之前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就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进口方风险较大,所以一般进口方不接受此种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B、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的运输单据。
通常包括各类运输提单、保险单、仓单等。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果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然属于光票信用证。
C、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付款责任。
D、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有利于出口人安全迅速地收回资金,因此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普遍的一种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约定期满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E、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再次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F、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度被利用,周而复始,直至达到规定的利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第二节信用证的种类

2、凭着原始信用证开立背对 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
2、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 利转让出去,该证就失去那部分金额 之存在。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
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
不到原始信用证的付款保证。
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该证的开证行。
4、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 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 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然是转 让行。
• 保兑信用证
– 通常是通知行作保兑行 – 保兑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相当于本身开证 – 受益人负担保兑费 –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 – We hereby added our confirmation – This credit bear our confirmation and we undertake that
第二节 信用证的种类
一、是否以附带商业单据为付款条件:
– 光票信用证
• 仅凭汇票而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可用于非贸易结算中,如旅游信用证。
– 跟单信用证
• 凭汇票及商业单据付款或仅凭商业单据付款的信 用证。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
二、按信用证的性质分:
•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 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 适用于双方订立长期购销合同。 • 节省开证手续费和保证金。
九、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 以信用证形式出具的担保。当开证申请 人不履行规定义务时,只要受益人提交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单据或文件,就 会得到一定金额补偿。
案例:为何不用对开证?
信用证的种类

一、按基本性质分类
A、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F、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 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用证开出后才生效。
D、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 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二、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信用证及其种类范文

信用证及其种类范文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保障方式。
它是由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开具,在受益人指定的银行中设立的一种支付保障工具,以保证受益人能够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获得付款。
信用证的种类有很多,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信用证类型:1.远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是一种延迟支付的信用证。
通常,远期付款信用证规定了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经检验符合要求后,银行将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给出口商的款项。
这种信用证类型通常用于购买较昂贵或定制的货物。
2.担保付款信用证:担保付款信用证是在付款期限到期前,出口商能够通过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来要求银行提前付款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类型通常用于出口商在交付货物前需要预付一些费用的情况。
3.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付款期限到期前,进口商和开证行可以根据意愿取消或撤销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类型通常用于从供应商处采购货物的进口商,因为它给了他们更大的灵活性以应对可能的变化。
4.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无法在付款期限到期前取消或撤销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类型通常用于提供给受益人额外保障的情况,因为它保证了付款将如约发生。
5.过期信用证:过期信用证是指在付款期限到期后无法再被使用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类型通常被视为无效的,除非申请人提供了银行延期的请求并得到了开证行的同意。
6.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转让其权益给第三方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类型通常用于受益人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将其权益转让给其他人以确保付款。
总的来说,信用证种类有很多,不同的信用证适用于不同的贸易情况和风险需求。
通过选择合适的信用证类型,买卖双方可以获得更高的支付保障和灵活性,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进行。
信用证种类.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 商负担,真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2)循环信用证通常有下列三种循环方法: 自动式循环——信用证金额在每次用完后,不必等待开证
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每次使用后须等待若干天,如
在此期间,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自 动恢复原金额。 非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用完后,须等待开证行开证行 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未经另一家银行在信用证上加保兑的为不 保兑信用证。
(三) 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办理结算时,使用信用证 的不同方式来分类,有: 1、即期付款信用证(by payment at sight)
2、延期付款信用证 (by deferred payment at xx days after sight)
即期付款 –受益人立即100%货款,付款 行 : 借记开证行帐户,贷记受益人帐户
2、远期信用证
对进口商来说: 其好处是可以利用出口商的资金,有利于他本身的资
金周转。
对出口商来说, 有利于成交和扩大出口,收汇也较托收方式安全。但双
方都要承担汇价变动风险。 此外,还有利息问题,出口商在收回货款之前要承担利
“This credit
shall automatically revolve once a month, USD50000.00 at each time until totally amount to USD150000.00”
信用证的分类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1.跟单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供信用证上面标明的商业单据,才能都收到货款的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需要像银行提供任何商业单据就能够收到货款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种,跟单信用证能够保护买房的利益,所以大多数的国际贸易一般会使用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一般只用在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的情况下。
二、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1.保兑信用证:保兑引用正是指除了开证行以外,由另一家银行保证承担货款责任的信用证。
2.非保兑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商业单据之后,需要等到规定期限开证行才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因为保兑信用证同时有两家银行保证付款,相对非保兑信用证更能保证卖方的利益,因此在大额的国际贸易种,会使用保兑信用证。
而在小额的国际贸易中,一般只是用非保兑信用证。
三、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1.即期信用证: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商业单据之后,开证行立即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商业单据之后,需要等到规定期限开证行才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远期付款信用证又分为:①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②远期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即期信用证有利于卖方回笼资金,远期信用证有利于买方资金周转。
四、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1.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发证行不需要经过受益人同意,可以单方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发证行必须经过受益人同意才可以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
因为可撤销信用证对卖方的风险太大,卖方一般不愿意接受可撤销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只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
按照《UCP500》的规定,没有注明是否允许撤销的信用证属于不可撤销信用证。
五、信用证的其他种类根据信用证分类依据的不同,信用证还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预支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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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种类繁多,就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来看,按其性质、形式、付款期限等的不同,可划分为以下几种:1.按是否附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指不附单据,凭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有的光票信用证则要求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光票信用证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或非贸易结算。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这里的单据指代表货物产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单据,如提单、保险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等。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属跟单信用证。
2.按开证行对信用证所负责任,可分为可撤稍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指开证行可以不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
为便于识别,该种信用证必须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若未注明即可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修改时,开证行应告知通知行,如果通知行在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议付了出口商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
由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可在不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随时撤销或修改,对受益人来说缺乏付款保证,出口商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出口商一般不接受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随意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
只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并且在付款后不得向受益人或其他善意受款人追索。
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受益人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
3.按信用证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指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并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一般说来,开保兑信用证是由于出口商对开证行不信任,为保障其货款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有时开证行为提高自己的信誉,也会主动要求另一家银行对其开出的信用证进行保兑。
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它所负的责任相当于其本身开证。
保兑行一般只对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保兑,这是因为如果保兑行对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保兑,一旦开证行撤销信用证,则保兑行处于既不能向受益人推卸责任,又不能向开证行要求偿付的被动境地。
经保兑的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有保兑的兑付保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f./C)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另具保兑的信用证。
不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开证行负不可撤销的保证付款责任。
在开证行资信较好的情况下,出口商一般不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4.按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可分为即期付款、迟期付款、承兑及议付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指受益人向指定的付款银行提交相符单据时,银行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具汇票。
付款银行可以是出口地的银行,也可以是开证行。
这种形式的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有时非常普遍。
迟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
迟期付款信用证由于不开立汇票,受益人无法在贴现市场上融通资金;而且由于不使用汇票,受益人在交单后,不能掌握经过承兑的汇票,所以比一般信用证有更大的风险。
如果开证行资信不过硬,为收汇安全,受益人要求其他可靠银行加以保兑。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I./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及远期汇票时,先对汇票进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时再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出口地银行,但不论由谁对汇票进行承兑,开证行在到期日都必须付款。
在承兑信用证下,还有一种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银行即期付款,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负担,这种信用证称为“假远期信用证”(usane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采用这种信用证进行结算对受益人来说可即期收回全部货款,而对进口商来说则在汇票到期日才付款给银行,因而对进出口商都较为有利。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人汇票与单据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又分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
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ble L/C)的单据必须限定由一家银行办理议付的信用证,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单据必须提交给指定银行议付,其他银行不得议付。
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ble)指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非常方便。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从性质上来说是帮受益人审单,故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5.按信用证权利是否可以转让,可分为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经转让后,原受益人便是第一受益人,受转让者是第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必须负买卖合同中卖方的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一般用于中间贸易,出口商为中间商或代理商,手中并无货物,一旦与进口商签定合同,则立即向实际供货人购买,由实际供货人办理装运手续,该中间商只赚取差价收益。
可转让信用证必须由第一受益人填具转让书,支付转让费转让一般需重新打印一份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即是新证上的受益人,由于转让后的新证仍由原开证行负责付款。
因此,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新证的金额、单价可以减少,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期可以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三者。
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6.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在信用证中授权代付行,在出口商装货交单前,允许其支取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信用证。
申请开立预支信用证的进口商往往需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预支条款,为醒目起见,往往用红色打印,所以预支信用证也称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
预支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允许受益人预支的最高额度;预支时受益人必须保证按时发货交单;受益人必须向预支的银行交单收款,预支行从中扣除预支款及利息;如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未能交单,预支行可以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立即偿还预支行垫款本息及各项费用。
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预支款项后,往往要求受益人把正本信用证交出,以控制受益人向该行交单。
如果受益人预支了款项却未发货交单,预支行可要求开证行偿付,开证行偿付后再向开证申请人追索。
进口商一般只在对出口商资信十分了解或出口商是可靠、稳定的贸易伙伴时,才会向开证行申请开立预支信用证。
7.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国际结算过程中,中间商以买方开给它的信用证条款为基础,并以该信用证为保证,要求银行向卖方开立一张条款相似的信用证,两证称为对背信用证。
对背证和可转让信用证均产生于中间贸易,为中间商提供便利,但两者有较大区别:(1)可转让信用证是将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供货人,允许其使用,虽然有时在受益人要求下可开出新证,但新证与原证有直接连带关系;而对背证中原证与新证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信用证,两者同时存在。
(2)可转让信用证的权利转让要以开证人及开证行准许为前提;而对背证的开立与原证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无关。
可转让信用证中的第二受益人与第一受益人居于同等地位,均可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而对背证中新证的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新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3)可转让信用证如果是通知行开出新证,通知行地位不变;对背证经通知行开出,则其地位变为对背证的开证行。
8.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对开信用证是用于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及来料加工的一种结算方式。
以一种出口货物交换对方另一种进口货物,货款必须逐笔平衡时,采用互开信用证的方法,将出口与进口联系起来。
在开出的两张信用证中,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一证与回头证金额大致相等。
两证可以分别生效,即第一张先开先生效,第二张后开后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开出后暂不生效,侯第二张开出后一并生效。
9.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原金额再行使用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适用于长期贸易合同下分批交货,为节省开证手续及费用,进口方可申请开立该种信用证。
与一般信用证相比,循环信用证多了一个循环条款,用以说明循环方法、次数及总金额。
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及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
按时间循环(revolving around time)信用证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支取信用证金额后,仍可在下次一定时间内支取规定金额的信用证。
按金额循环(revolving around value)信用证指受益人交单议付后,信用证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直到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具体做法有三种:①自动式循环使用,即每期使用一定金额,无须等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②非自动式循环,即每期使用一定金额后,须等到开证行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③半自动式循环使用,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若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若干天的次日起,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